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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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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编号: 在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贷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基础上~丰收贷记卡,以下简称贷记卡~并仅指人民币个人卡,主卡及副卡申请人/持卡人,以下简称“客户”,与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 就领用贷记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合约如下: 第一条 申领 1、贷记卡是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客户一定的信用额度~客户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循环使用其信用额度~以人民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具...
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编号: 在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贷记卡》,以下简称“章程”,的基础上~丰收贷记卡,以下简称贷记卡~并仅指人民币个人卡,主卡及副卡申请人/持卡人,以下简称“客户”,与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 就领用贷记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合约如下: 第一条 申领 1、贷记卡是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客户一定的信用额度~客户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循环使用其信用额度~以人民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 2、客户保证其向发卡机构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并同意发卡机构向任何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信用征集机构或个人,调查、核实有关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客户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1,对其个人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2,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3,将其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披露给经发卡机构认可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发卡机 构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发卡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合作方、为客户提供相关贷记卡服务或权益的合作机构及相关资信机构,,4,将其个人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部门规定向有关机构披露、报送。客户对于上述授权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对客户个人信用信息可能造成影响、被发卡机构或其认可的第三方出于服务的目的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等,已充分知晓并自愿接受。发卡机构承诺对客户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并要求上述第三方对发卡机构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承担保密义务。 3、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客户的领卡申请并确定其人民币账户信用额度。发卡机构认为必要~可要求客户提供担保~客户、担保人应与发卡机构另签权利质押合约或保证合约~担保范围为客户贷记卡项下的所有债务,包括透支本金、利息以及各有关费用,。发卡机构正式核准客户销户前~未经发卡机构同意~不得处理担保物。 担保人在发卡机构与客户联系中断或在客户无法清偿其贷记卡债务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立即偿还客户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金、利息以及各有关费用,。未经发卡机构同意~担保人不得退出担保地位。如欲取消担保~担保人须按照发卡机构规定办理书面撤销手续~发卡机构有权在担保人退出担保地位时通知客户并取消客户的持卡资格。 4、无论发卡机构是否批准客户的领卡申请~相关申请资料均不退回给客户而由发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妥善处理。 5、客户,主卡申请人/持卡人,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不超过叁张的副卡~有义务督促其副卡持卡人遵守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客户账户下的主卡及其副卡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限制副卡使用的额度、随时申请取消副卡或停止副卡使用。副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副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副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副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副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副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除发卡机构核准的信用额度外~客户同意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当客户账户欠款总额超过信用限额时~如在到期还款日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照《丰收贷记卡收费表,个人卡,》,以下简称收费表,规定的收费支付超限费。 7、客户同意开通贷记卡ATM自助转账业务~默认每卡每日累计转账限额为,,,,元人民币。如有需要~发卡机构支持客户按规定自行设臵转账业务限额。 8、客户同意发卡机构可通过短信方式向其发送与贷记卡有关的信息~并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 第二条 使用 1、客户领取贷记卡后~应立即在贷记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书写习惯、体例相同的本人签名~并在使用贷记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负责。发卡机构另通过指定的途径向客户提供贷记卡交易密码,以下简称密码,。 2、 客户收到贷记卡后应及时激活卡片~卡片激活后方可享受信用额度并正常用卡。贷记卡激活后~客户应支付年费~此后每年年费按对年对月的方式由发卡机构在客户贷记卡账户中收取。客户支取现金或转账使用信用额度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贷记卡的透支取现额度。 3、贷记卡可在境内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通过POS刷卡消费必须凭密码,现场无磁消费业务除外,,可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所属网点及联网的他行网点凭密码提取人民币现金~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凭密码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可在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所属网点及联网的他行网点存入人民币现金,可在发卡机构指定的网点和自助渠道凭密码转账结 算。客户在境外通过银联网络使用贷记卡进行的交易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由此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照中国银联的规定办理~客户同意承担因上述情形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和费用。 4、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客户应承担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风险损失,基于客户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贷记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客户遗忘密码~可按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密码重臵。客户应在安全的技术保障的互联网上和安全商户环境中使用贷记卡~并且妥善保管贷记卡卡号、身份证号、贷记卡有效期、验证码等相关信息~否则客户须对相关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5、客户因使用贷记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由发卡机构在客户账户内直接以人民币记账。客户承担透支款项的还款责任~并在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还款。 6、客户与特约商户或其它第三方的交易纠纷应自行解决~发卡机构不负任何责任~客户不得以此拒偿因使用贷记卡交易所产生的债务~客户也不得以退还使用贷记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方式向发卡机构索取退款。 7、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客户资信状况、贷记卡的使用状况来调增其信用额度~发卡机构将以对账单、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客户。客户无论收到通知与否均须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如客户不愿调整其信用额度~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发卡机构提出。 8、客户若发生贷记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应立即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发卡机构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发卡机构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绝~遗失或被窃贷记卡无持卡人签名。挂失生效前贷记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须按规定支付挂失手续费~并可按照规定办理补换卡手续和支付补换卡手续费。 9、贷记卡损坏时~客户可向发卡机构要求办理补换卡手续并交还卡片~须按规定支付补换卡手续费。 10、贷记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发卡机构仅授权客 户本人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使用。若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1,客户出租或转借或以其它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2,有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被发卡机构认为有洗钱或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或可能性,,3,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或其他风险信息时。发卡机构有权不经通知、提醒而直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对客户进行警告,,2,调减客户的信用额度,,3,中止客户使用贷记卡,,4,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贷记卡,,5,将客户贷记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客户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性清偿。发卡机构采取以上措施后有权决定是否通知客户。 第三条 对账 1、发卡机构依照客户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按月向客户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并且账户没有欠款或发卡机构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均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2、 客户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纸质账单免费~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需按规定支 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客户在最近的账单日后十五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发卡机构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客户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客户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证要求~否则视同客户认可全部交易。在查证结果确认前~客户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客户信用记录产生影响。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贷记卡交易~客户应承担调阅签购单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该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和费用。在发卡机构协助查核时~客户应提供与争端交易相关的文件~因客户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提供相关文件而导致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四条 计息及还款 1、客户除现金及转账外的交易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含,止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对账单日后第25日~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对账单所列的全部应还款额的~则无需支付除现金及转账外的交易的透支利息。 2、客户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为发卡机构规定的客户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在每月月底计算~在对账单上通知客户。最低还款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及取现,转账,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 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计算至等于欠款额为止,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规定为准。 3、客户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的,上期应还款额低于10元的除外,~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未偿还部分计收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如还款后上期应还款额低于10元~则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4、客户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收费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滞纳金。 5、客户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正常信用额度消费,仅限于POS预授权确认交易,~发卡机构自动为其增加浮动信用额度(最高不得超过预授权金额的15%)。若在到期还款日透支余额仍大于正常信用额度~应对超额部分按收费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超限费,对当日计收的滞纳金不纳入超限费的计算中。 6、客户支取现金或转账使用信用额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将从记账日起计收透支款项的利息至该笔款项获得清偿时止。 7、贷记卡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息的结 息日为每月月底~在次日起息~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超限费、滞纳金及其他手续费等全部欠款。 8、对于贷记卡内的存款~发卡机构不计付利息。 9、发卡机构对客户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先后顺序偿还~在同期欠款中按照费用、利息、取现交易,含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透支款项,同等条件下~按透支时间顺序,。发卡机构保留决定并更改还款顺序的权利。 10、若客户选择以其名下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包括丰收借记卡或存折,自动转账还款~则客户授权发卡机构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日日终后从该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款偿还贷记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由客户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如该个人结算账户可用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客户应确保在还款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清偿贷记卡欠款~如由于还款账户存款不足而导致自动扣款失败、未足额还款而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等由客户承担。 第五条 欠款催收及抵欠 1、发卡机构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客户本人及担保人直接催缴欠款~向客户提供给发卡机构的联系人、近 亲属及工作单位等要求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发卡机构有权将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提供给担保人、联系人、亲友、工作单位及其他代偿意愿人。发卡机构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客户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委托费、律师费等。 2、发卡机构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并向社会或有关方面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客户名单。 3、客户授权发卡机构可直接从客户开立在发卡机构的账户中扣划资金以清偿其贷记卡欠款~发卡机构在扣划前无需另行通知客户。如前述账户币种与欠款的贷记卡账户结算币种不一致~以通过人民币套算的间接汇率折算。 第六条 有效期 1、贷记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具体以贷记卡正面印制的有效期为准~逾期自动失效~但客户使用贷记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贷记卡到期失效而消灭或改变。 2、客户有权办理贷记卡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客户应一次性偿还其贷记卡所有账款并将贷记卡及其全部副卡交还发卡机构。同时客户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发卡机构对已收取的年费不再予以退还。 3、如客户贷记卡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已过期的贷记卡~客户在按照发卡机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客户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贷记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章程、本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贷记卡继续有效~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已过期贷记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如因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机构可发放其他同信用等级卡片。客户不补换新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第七条 其他 1、客户提供的个人资信资料及客户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联系发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因客户提供资料失实、不详尽或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客户承担。 2、客户同意将发卡机构与客户的通话,不论通过客户热线或其他方式,进行录音~并且客户同意将上述电话录音用于发卡机构认为合适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人的诉讼及仲裁中用作证据。 3、发卡机构向贷记卡主卡客户发出有关通知~视同已同时通知副卡客户。主卡客户有义务将发卡机构通知知会其副卡客户。 4、客户同意发卡机构赠与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免费提供其他优惠。发卡机构作为赠与人有权变更积分规则、优惠种类及内容或清除积分、终止有关优惠等~而无须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发生变更时~发卡机构可通过公告等方式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发卡机构履行告知义务后变更发生法律效力。 5、因通讯、供电、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客户无法正常使用贷记卡的~发卡机构可视情况协助客户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6、不论因何原因~如果贷记卡不被任何商家、银行、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人所接受或承认~客户在任何情况下不会要求发卡机构对此负任何责任。 7、发卡机构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及投诉电话4008896596。发卡机构公告方式:浙江农信网站,www.zj96596.com,或发卡机构网站、营业网点等。 第八条 本合约效力及争议解决 1、本合约自发卡机构批准客户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发卡机构正式为客户办理销户的次日终止。 2、贷记卡申请表、章程和收费表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本合约构成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章程修改导致本合约与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章程为准。 3、本合约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发卡机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发卡机构有权对本合约作出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利率、年费、手续费、免息还款等的调整。发卡机构将提前至少四十五日~通过网站、网点公告等方式对修改的内客进行公布~客户如不能接受修改后的合约~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客户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合约的变更。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4、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未尽事宜依据发卡机构业务规定、用卡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客户在使用联名贷记卡、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或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等业务时~还需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 5、有关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发卡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声明 1、客户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发卡机构责任的条款。 2、发卡机构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客户注意关于发卡 机构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客户的要求对相关 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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