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问题的
(银监发[2007]49号)
各银监局:
为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银行卡业务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银行卡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即可申请经营银行卡业务。
二、本通知所称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包括借记卡、准贷记卡和贷记卡。
准贷记卡和贷记卡统称为信用卡。
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其客户对象范围内可以经营银行卡业务。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符合经营银行卡业务需要的#管理
#和风险管理措施,
,三,在中国境内建立符合相关业务、技术
的计算机系统~并具有保障银行信息安全的技术能力,
,四,具有符合经营银行卡业务需要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发行外币卡~应当具有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资格。
四、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发行银行卡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业务、技术标准~满足银行卡联网通用要求。
五、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银行卡业务~应当参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料向其总行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
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银行卡业务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获准经营银行卡业务后~如需经营新的银行卡种类~如准贷记卡、贷记卡~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批。
八、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获准经营银行卡业务后~应就拟经营的银行卡品种~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
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经其总行授权经营银行卡
业务~在经营银行卡业务前~应就拟经营的银行卡品种~持相关批准文件及其总行授权文件~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九、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银行卡业务的监督管理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请各有关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以及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