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童装商会章程
湖州市吴兴区织里童装商会章程
(2005年9月8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州市吴兴区总商会织里童装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为地方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织里童装企业及相关企业为主的行业团体组织,本会名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童装商会。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通过民主协商、经济技术交流,促进行业技术、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以团体的名义最大限度地保护本行业的利益,促进本行业的发展,做大做强织里镇的童装业,从而为吴兴区经济和社会的跨跃式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湖州市吴兴区总商会的业务主管、湖州市吴兴区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童装科技创新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对会员的教育,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高会员的素质;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对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产品质量标准及监督方面的建议;
三、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
、要求和建议;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本行业的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咨询等服务;
五、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调解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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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六、协调行业间在经营和市场竞争中的有关问
,促进行业间的相互协作和联合;
七、制定本行业有关的会规、会约,并监督会员单位执行。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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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
#;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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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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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会员会费缴纳办法
第三十条 会员缴纳会费按《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缴纳工商业联合会会费税前扣除问题的函》、国函发[1994]02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会长会员企业年度会费为10000元。
二、副会长会员企业年度会费为6000元。
三、常务理事会员企业年度会费为3000元。
四、理事会员企业年度会费为1800元。
五、会员企业年度会费为800元。
六、会员自愿超额缴纳会费或赞助的不受此限。
第三十二条 会费缴纳时间:会费按年度缴纳,于每年10月份一次性缴清。会费收入情况及缴纳名单在理事会上公布。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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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第三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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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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