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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米诺”事故伤乘客_摩托车未保交强险自己买单[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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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米诺”事故伤乘客_摩托车未保交强险自己买单[法律案例]
“多米诺”事故伤乘客_摩托车未保交强险自己买单[法律案例] “多米诺”事故伤乘客 摩托车未保交强险自己买单 汽车与前方的摩托车碰撞后,摩托车又撞击了前方的三轮车,致使三轮车上的乘客受了伤。事故主次已定,但各方对赔偿比例各执己见。伤者干脆将各车主一齐告上法庭,讨要说法。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2008年9月,刘科驾驶货车行途中(登记车主为金质公司,当时刘科系在履行公司职务),碰撞同向前方王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摩托车再次碰撞前方同向杨书欢驾驶的三轮车,致使车上乘客杨受伤。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刘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强、杨书欢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函不负责任。 原告杨函诉称,要求金质公司、王强、杨书欢以及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被告金质公司辩称,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杨书欢辩称,对事故认定无异议,请法院依法处理,自己未产生损失不要求赔偿。 被告王强先辩称,自己的次要责任是指与后面汽车之间的责任,与杨函人身伤害无关系,赔偿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嗣后,又示:交强险部分优先杨函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交强险范围内与摩托车共同分摊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起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刘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强、杨书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函不负责任,故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王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事发时未投保交强险,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由王强承担,故王强应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按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王强表示交强险部分优先杨函赔偿、杨书欢不要求赔偿,系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采信。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杨函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公司赔偿70%计人民币8000余元,王强赔偿30%计人民币3000余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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