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法学】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共(4页)

2017-10-14 8页 doc 21KB 283阅读

用户头像

is_435706

暂无简介

举报
【法学】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共(4页)【法学】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共(4页)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作为孟德斯鸠留给人类最伟大的遗传,法理学的经典著作,《论法的精神》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孟德斯鸠与自然法 从书中看来,孟德斯鸠持的是自然法的观点,即在人为法确立公正关系之前,就存在着的公正关系。在书中,孟德斯鸠阐述了自然法的几条原则: 他认为人只有在自然状态当中,感觉自己的力量同大自...
【法学】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共(4页)
【法学】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共(4页)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作为孟德斯鸠留给人类最伟大的遗传,法理学的经典著作,《论法的精神》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孟德斯鸠与自然法 从书中看来,孟德斯鸠持的是自然法的观点,即在人为法确立公正关系之前,就存在着的公正关系。在书中,孟德斯鸠阐述了自然法的几条原则: 他认为人只有在自然状态当中,感觉自己的力量同大自然相比是弱小的时候,人才是处于和平状态中的,于是也就人人平等了。而人一旦生活在社会中便不再感到弱小,平等不复存在,战争状态于是就开始了。和平于是成了自然法的第一条 人总是要生存的,于是自然法的另一条就是设法填饱肚子 人在感到畏惧的时候,就会让彼此亲近起来,而且亲近会让人感到愉悦,这就造成了一种循环。因此,两性之间互献殷勤便是自然法的第三条 人总是社会的动物,人有了知识之后就与他人有了第二联系,有了相互结合的另一个理由,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的愿望便是自然法的第四条。 人,孟德斯鸠看的非常清楚,“人是不断地违背上帝所制定的规律的,并且更改自己所制定的规律”。人是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不能免于无知与错误,受到千百种的情欲的支配,善于遗忘,所以,“上帝通过宗教的规律让他记起上帝”;“哲学家们通过道德的规律劝告了他”,让他记得自己是谁;“立法者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 孟德斯鸠可以说很好的发扬和完善了自然法哲学的观点,人总是生活在一些既定的规律中的,即使这些规律人们也许并没有意识到,或者说,在人们意识到之前我们就已经这样做了。 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 在《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的中心任务就是阐释何谓“法的精神”。他认为: 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 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下,“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在实行贵族政治的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此外,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也有重要意义。 法律与自由的统一。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可胡作非为而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认为,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法律与其他事物或现象的关系。孟德斯鸠在分析法律与居民谋生方式的关系时说:“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牧畜的民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那就更多了。” 而所有上述这些却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基础。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合符事物性质的必然联系,一个国家的人口、土壤、气候就决定了该国法律的性质和形式,这才是孟德斯鸠所谓的真正的法律。同时,民族的一般精神和风俗、习惯,一国的政体性质与原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其法律的建构,从内容到形式无不受其影响。 另外一点,孟德斯鸠虽然主张用法律来约束人们行为,但是,他并不赞成严酷的惩罚。他始终坚持“宽和精神应该尽可能地体现在法律的所有条款当中”,这真是一个思想家的伟大之处。法律并不是以严酷的惩罚成为人们的束缚的,而是通过这样一种形式,从外在上,让法律内化成为公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孟德斯鸠的自由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并且“法律只要确立了这种自由,对于他来说便已足够。”可见,在孟德斯鸠所坚持的是西学经典的程序正义。 他相信,每个公民应当享有政治自由。虽然政治自由这一点如今也并不算真正实现,但是,至少现在的世界,从法律上说,公民是平等的享有这项权利的,也许实质上的权利还需进一步争取。 同时,他也认为人应该具有言论自由,并且这和民主是紧密联结在一起的。“言语并不构成罪体,它们仅仅栖息在思想里,有时候沉默不言比一切语言示的意义还更多。所以无论什么地方如果制定了言语是罪体这么一条法律,那么,不但不再有自由民主可言,甚至连自由民主的影子也看不见了~” 更重要的人,公民应该享有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都无权出售自己”,也就是说,孟德斯鸠是反对奴隶制的存在的。这也是人除了生存权和劳动权之外,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了吧。 孟德斯鸠始终相信进步,促使法律、城邦和权力世俗化,担心并力避政教部分,主张宽容、个人自由、政治自由和思想自由,他是启蒙思想的化身。 什么是善,什么是好的法律, 这是我看了《论法的精神》之后思索的最多的问题。到底什么样的法律对国家来说才是好的,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最符合当下社会的,我们要怎样做才能够立好法,执好法, 从立法者的角度,孟德斯鸠认为“立法者不应为属于习俗、社会现象、道德和宗教的束缚制定法律规范”。从当代角度来看,就是说,立法这应当独立地、按照法定程序来制定法律。同时,我认为,立法者应该广泛听取意见,但是要有自己最终独立的决断。同时,在为雅典制定法律时,梭伦并没有为雅典人制定就法律本身而言的最佳法律,而是为他们制定了他们所能拥有的最佳法律。也许法律并一定能够完完全全实现其基本价值目标——公正、秩序、利益,但是,法律必须适合一个国家的国情。由于一个国家气候、土地、制度、文化习俗等多方面的不同,人们对同样的事件所持有的价值观是不一样的,所以处理的方法和态度也必然是要有差异的。因而,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完全适用于另一个国家。 在执法方面,“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无论团体利益有多大,官吏永远只是官吏,待人处 世不因亲疏和好恶而不同,他们就像法律一样,宽恕不是因为爱,惩罚不是因为恨。”这和我们现在所持有的司法独立是相同的。作为适用法律的过程,司法活动一定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的干预,不受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预。而作为具体实施司法活动的个人,法官,必须要能够抛却个人情感,公正地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只有真正实现司法独立,法律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其价值目标。当然,在这上面,中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通看全书,孟德斯鸠一直都在强调公民精神,洋溢着作者对公众福祉的热爱和对人人都能获得幸福的愿望。孟德斯鸠因为这本书而成为“所有人们当中最快乐的人了”,因为它使每一个人“都更好地感觉到自己是幸福的”;“使那些发吾民施令的人增加他们应该发布什么命令的知识,并使那些服从命令的人从服从上找到新的乐趣”;“纠正人们的成见”。 而我认为,孟德斯鸠所强调的是,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所谓的公共福祉。即是说,法律应该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存在的,也许这也是法律存在的意义吧~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被称为“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法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的作用极为广泛。法学和包括自然科学在内的各门学科都有不同程度的关系。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都以某种哲学作为其理论基础。当代中国的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的。 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二者存在着极为密切并相互交错的关系。法律社会学既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又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是介乎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边缘学科。作为法学分支的法律社会学和作为社会学分支的法律社会学,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例如,青少年犯罪、家庭、婚姻等问题是社 会学和法学共同关注的问题,但双方的研究角度又有所不同。前者需要综合各种社会因素来研究这些问题,后者则着重研究这些问题的法律方面。 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关系直接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原理,即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归根结底是由经济条件决定的,而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推动或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法学和经济学都需要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法学从研究法律制度、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的角度(例如研究合同制度、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民事侵权行为等)出发来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而经济学则从生产力、经济关系、经济规律和经济活动的角度出发来研究这种关系。 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在历史上,法学和政治学曾长期结合在一起。欧洲中世纪,天主教会居于主导地位,政治学和法学都从属于教会的神学。17,18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学和政治学都摆脱了神学的桎梏,但还是一些哲学家的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中的两个环节,而且,两个学科也很难分开。直到19世纪,法学和政治学才从哲学中脱离出来 ,各自成为独立学科。 法和国家、政府、政党以及政治家的活动等现象是密切联系的。法学要研究政治,政治学也要研究法律,而且两者都要研究国家,只不过研究的对象和重点不同而已。 法学与伦理学的关系 在古代和中世纪,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有时很难分开。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和公元7世纪出现的《 古兰经 》就是这方面的典型。即使在近现代,一般说,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法学与伦理学已明显分开,但法学与伦理学都极为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极为重要和复杂的问题。 《摩奴法典》(局部) 法学与心理学的关系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而人的行为同人的心理活动是不可分的。因而法学与心理学也必然具有密切的联系。但法学在研究法律的作用时重视人的心理活动,注意吸收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如犯罪心理学是犯罪学与心理学相结合的边缘科学。
/
本文档为【【法学】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共(4页)】,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