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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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福州劳动合同 福州市劳动合同范本
篇一:福建省企业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现居住地住址:
户籍所在地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
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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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
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天。
(二)无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天。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
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和甲方的要求,自觉地进行工作,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因生产工作需要,双方可协商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乙双方选择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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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
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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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 、 、,其标准分别为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元。
(三)其他工资形式:
第十一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月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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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七、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甲方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训的约定:
(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
(三)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的约定:
1、
2、
3、
(四)其他事项的约定:
1、
2、
3、
八、其他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定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与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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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篇二:福建省企业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福建正盛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盖山投资区高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郑世飞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现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其中包括试用
期个月,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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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
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
(二)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无 正当理由应服从变更。
(三)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工作岗位需要对乙方具体工作时间作出规定和调整。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执行。
(二)鉴于甲方
行业的特殊性,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工作班次、休息日进行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安排。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元/月。试用期满后,甲方以下列第 种 计算方式支付乙方工资:
1、计时工资。工资为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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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双方及时协商约定计件单价。
3、其他支付形式。
(二)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的日。
(三)甲方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工作 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乙方工作岗位调整 后,其工资参照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的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省政府 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
(一)甲乙双方均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 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 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 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 施和劳动条件,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有关劳动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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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业务操作 规程及技能等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与其岗位有关的劳动安 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三)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告知乙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 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 检查。
七、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
(一)甲方应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甲方制定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甲方应当将直接涉及乙方 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乙方,公示或告知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在单位内部网络公示或告知。
2、以教职工手册公示或告知。
3、以会议等其他形式公示或告知。
八、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同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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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甲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15日内书面 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甲、乙双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如:甲方的经营状况、组织机构发生变化,人员结构、工作岗位需要调整等;乙方的工作表现、知识技能、身体状况等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等)。
4、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废止或修改的。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三)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以下录用条件中任何一项的,甲方可以 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材料(如离职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资格证书、个人简历、婚育证明、体检证明等)必须真实无误。
2、乙方健康状况良好,无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影响工作的病症,能保证正 常工作。
3、 乙方各方面表现良好,没有吸毒、斗殴等各种劣迹,富有爱岗敬业精神。
4、乙方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指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指标、工作任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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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未能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取得岗位任职 资格证明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违反国家有关安全规程、标准、制度等,造成人身、设备等责任事故的(事故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 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违反承诺,在本合同签订时或建立劳动关系时未与其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等材料,以及其他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2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依甲方规章制度界定为“甲类过失”或 “严重过失”的情形:
1、直接经济损失满5000元的。
2、甲方因乙方失职行为被上级部门警告或罚款处理的。
3、乙方因服务问题被投诉并被核实,且致使甲方被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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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 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由甲方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
的。
前款1、2项中“不能从事”或“不能胜任”,双方理解为下列情形之一:
1、一年内连续两个月绩效考核不合格或在一年内累积三个月绩效考核不合 格的。
2、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的。
3、工作出严重差错的。
(七)除以上约定外,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应当依 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如甲乙双方虽未就续订 劳动合同进行协商,但乙方继续留在甲方工作,甲方未提出异议的,视 为双方同意按本合同期限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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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劳动争议处理
若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 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在法定时效内向
篇三:劳动合同,地址
篇一:劳动合同应当如何约定“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应当如何约定“工作地点”
核心提示: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实践中众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生产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或者仅仅约定一个很大的范围,如“中国福建”等,其后用人单位依此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随意调动,如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即对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用人单位的此种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地点”应当如何约定,蔡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对“工作地点”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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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项有关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1、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必须与劳动者约定工作地点;2、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如需变更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3、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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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对“工作地点”应当如何约定并没有明确,目前也未见地方出台相应的规定。
二、实践中因工作地点变更引起的争议。
案例1、方某就职于某上市公司长沙分公司,某日接到通知,公司出去发展需要全体搬往公司总部,要求员工全部去北京上班,否则就解除劳动合同。问:方某能否拒绝去北京上班,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因发展之需要欲迁移至北京,这使得方某与公司原本签订的在长沙工作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此情形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用人单位应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如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则按照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不能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方某与公司未能就工作地点变更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方某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与方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方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2、在福州鼓楼区某单位上班的张某某接到通知要将其调往台江区上班,张某先是不从,后听从公司安排,去台江区上班。
上述案例中,张某原本在鼓楼上班,后公司将其调往台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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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变更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否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笔者认为,就具体情况而言,福州市鼓楼区与台江区上班地点的不同,并没有对生活在福州的张某造成实质性的重大影响,可能仅是上班途中多花了几分钟时间而已。此种微小的变化对于合同的继续履行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即使张某拒绝去台江上班的,公司也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后果。
三、劳动合同中应当如何约定“工作地点”,
1、对于劳动者而言,“工作地点”宜具体,不宜宽泛。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工作地点尽量具体,比如将工作地点具体到某一地址如“福州市鼓楼区××路××号”,或者直接填写用人单位经营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等等。如此,如果用人单位日后要求的工作地点的与约定不一致时,必须经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于企业而言,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约定既不能过分具体也不能过于模糊。
(1)如上文将“工作地点”约定为““福州市鼓楼区××路××号”,这种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在福州市鼓楼区内办公地点发生变更,只要与原来的地址不相同,也极有可能被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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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这种情况下,只要工作地点与约定不一致,劳动合同的内容就已经发生了变更,用人单位很可能就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相反的,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福州鼓楼区”,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是在鼓楼区范围内调整工作地点的,此种情形下,就不会被视为劳动内容的变更。如果劳动者拒绝搬迁的,用人单位就可以以员工旷工等为由将解除其劳动合同。
或者,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两、三个确定的工作地点,明确劳动者在需要时应当服从单位安排,在上述范围内调整工作地点等。如此,也可以避免变更工作地点带来的不利后果。(2)另外一种情形是,为了避免承担擅自变更工作地点的不利后果,很多企业采取了大包围式的约定,即约定一个模糊的范围。如“中国”、“中国福建”,或者工作地点为“单位办公场所及其委派的工作场地工作”, “公司的工作区域或地点为公司本部或各分公司、子公”,或者“乙方自愿服从公司安排”等条款,因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如规模较大的企业或者上市公司等往往子公司、分公司、办公场所远远不止一个,这就导致了上述约定的地点其实存在不确定性,这种约定的可能的后果是,劳动部门和司法审判部门认定此种约定是不明确的,对劳动者不公平,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应当以劳动者现有的实际工作地点为准,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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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劳动者到别的地点工作都将被认为工作地点变更。
(3)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不同工作性质科学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但对于内勤人员如单位行政人员,则不应当宽范围或模糊的方式约定,而应当约定具体的工作地点,这类人员一般情况下是在企业所在地的办公区或厂区内完成工作任务的。 ( 4)约定了“工作地点”,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风险,那么是否可以不约定工作地点, 不约定工作地点显然是不可取的。首先,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地点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合同未约定工作地点不等于无工作地点,双方实际履行的“工作地点”可以作为合同后继履行的依据。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并给职工带来“实质”上的不利影响的,尽管缺乏明确的“形式”即书面约定,也必须同样遵循协商一致原则。未征得员工同意擅自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有权拒绝。篇二:劳动合同书(精简版)
劳动合同
甲方: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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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以乙方身份证地址为准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署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除一方在本合同届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明确向对方提出异议,否则本合同自动续展一年。
二、工作情况:工作岗位为公司职员;工作地点:广州或甲方指派的其他地点。
三、劳动报酬: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基本工资为 ,员工绩效奖励及其他待遇按公司制度执行。绩效奖金与其他补贴不属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若涉及加班工资与补偿金等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计。
四、作息制度:乙方按公司作息制度上下班,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工作时间,乙方应配合执行;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加班,如若乙方加班的,应经公司书面审批同意,否则公司可不予确认。
五、社会保险与劳动保护: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但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若由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劳动纪律:乙方应当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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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公司有权对员工履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乙方因过错造成公司损失,应予赔偿,公司可按国家规定从工资中抵扣。
七、保密和竞业限制:乙方应当严格保守商业秘密(客户资料与交易价格等)。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为第三方工作。若乙方违反本条款,应支付至少相当于乙方六个月工资待遇的违约金给甲方。若乙方另行签署《保密承诺书》的,相关责任以《保密承诺书》为准。
八、劳动合同解除:1、乙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甲方可解除合同并不支付补偿金。2、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提前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可暂不予办理离职手续。3、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本合同,乙方均应妥善办理离职交接工作,将所掌握的资料或物品交付甲方,否则乙方同意甲方暂不发放相关工资待遇,不作克扣工资处理。
九、其他情形:1、甲方《员工手册》、《保密承诺书》以及公司其他规定等均为本合同附件。
2、乙方签署本合同时已阅读该等文件并愿意遵守。3、本合同所载地址为双方确认的联系地址,若涉及函件往来以该地址为准,文件自寄出之日起五日内生效。4、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一式两份,并已各领取一份。
甲方(盖章): 有限公司乙方(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篇三:劳动合同中送达地址和紧急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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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
劳动合同中送达地址和紧急联系人的约定
实务中经常有hr问及,员工不见了,联系不上,不来上班很多天,想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无法通知到本人,应该怎么办。还有部分员工,故意不接收用人单位的通知。 这样的问题在企业的日常人力资源管理中经常遇到。如果不能及时联系到劳动者本人,可能会有极大的风险。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也在延续。由于无法联系本人,想做出相应的决定,也无法实现。这个问题如果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就能较好的解决,至少能让企业的这项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有一定诉讼经验的hr知道,在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时,仲裁或法院会让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之所以要确认送达地址,一方面是为了准确联系到各方当事人,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是当出现无法联系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将诉讼程序进行下去。依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后,申请人或原告不出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被申请人或被告不出庭的,可进行缺席审判。我们也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式来规避送达不能的法律风险。这就涉及到劳动合同条款的制定问题。
通常情况下,大多数企业使用的劳动合同为各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这样的合同适用
于大多数企业,没有特殊针对性,且对劳动者是比较有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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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所以劳动合同的条款可以进行变动。针对以上问题,可以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送达地址进行确认。具体约定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送达地址均按该地址进行,如劳动者变更通讯地址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未能通知的,用人单位可按原地址送达。送达后如发生退件或拒收,视为已经送达”。同时,在合同中约定紧急联系人,并将处理紧急事务的权限委托给紧急联系人处理。可以约定为,“劳动者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疾病、发生意外事故、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况时,委托紧急状态联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作为劳动者的受托人,该受托人享有全权代理处理本合同项下所涉一切问题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谈判、和解、代为收付有关款项及代为收发有关文书等权限”。
送达地址和紧急联系人的约定至关重要,通过一个简单的方法,就可以使单位化被动为主动,避免因联系不畅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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