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册条件
注册分公司的条件
一、关于分公司的登记管辖
根据青海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试行,青工商企[2006]87号第十条,“……,其他分公司由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州地市局、,园,区局,分局,或县局、分局登记。”
据此,拟设立公司的登记地为格尔木。
二、登记时所需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知。
具体内容为: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