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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办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及执行证书公证的告知

2017-09-26 3页 doc 14KB 6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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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办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及执行证书公证的告知关于申办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及执行证书公证的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 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 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 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
关于申办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及执行证书公证的告知
关于申办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及执行证书公证的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 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 题的]的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 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债务人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 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证当事人可以在签订的借款、还款等债 权文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后,发生主的借款人(债务人)逾期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清偿到期债务情况时,贷款人(债权人)有权向原公证 机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并持经公证的主合同(协议)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和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人强制执行,无须 经过诉讼程序。届时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和担保(保证、抵押、质押) 人直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为此请各方认真考虑公证后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3、债权人向有管辖权(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 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债权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 日起计算;债权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 计算。如发生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清偿到期债务情况时,债权人 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4、债权人申办执行证书时,应给公证机构留出审查、出证所必须的工 作时间,最迟应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申请;债权人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时,不得超过法定时效。 5、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办执行证书时,须提供真实、客观的有关证明 材料: 6、根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补充协议》或其 他债权文书的约定,如果发生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清偿到期债务 情况,债务人、共有人、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人应接受人民法院根据 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依法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并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 权所发生的费用。 7、债务人、共有人、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人对所签债权文书载 明的义务已承诺无疑义,并明确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放弃抗辩权; 当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时,债权人、公证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债务人。 8、债务人依债权文书约定履行债务后,即应向公证机构提供相应的适 当债务履行的证据,债务人未提供的,公证机构即认为债务未履行,可根据 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9、按照债权文书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如文书中约定债务人未按其约 定履行某一期债务即负清偿全部债务义务的,公证机构可应债权人申请就全 部债务出具执行证书。 10、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明材料的,不 影响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出具执行证书。 1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当事人就该债权文书提起诉讼的,公证机构不 予出具执行证书。 债务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共有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债权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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