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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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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鹤政〔2012〕11号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要求,结合我市物价变动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予...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鹤政〔2012〕11号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要求,结合我市物价变动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补偿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临时占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铁路、公路、机场、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时,国家、省对此类用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经济林补偿按照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地公告发布后,原则上由征地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现场制作文字、影像等资料作为清点依据并予以登记。公告发布后新增的附着物和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鹤壁市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鹤壁市调整青苗补偿标准 3.鹤壁市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说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鹤壁市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 附着物名称结构现状及特征补偿标准备注 简易房两面“24”砖墙,标准檐高2.5米顶棚为石棉瓦或油毡,结构为钢管或木质,干砌或泥土砌筑维护墙100元/平方米1.存放杂物,非居住型用房,旧料归所有人 2.村庄规划以外土地上的砖混等建筑物,原则上按简易房标准补偿 平房土木结构,标准檐高2.8米土坯或夯土墙,木屋架,木檩条,青瓦屋面,地面干铺或砖抹水泥砂浆,一般木门窗260元/平方米1.居住型用房,走廊按照居住面积计算 (阁楼不计入面积)2.墙厚每增加12厘米,补偿标准增加4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标准檐高2.8米石灰砂浆砌筑“24”砖墙,木屋架,木檩条,青瓦屋面,地面干铺或砖抹水泥砂浆,一般木门窗或铝合金门窗38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标准檐高2.8米混合砂浆砌筑“24”砖墙,混凝土圈梁,预制板或现浇顶层,地面干铺或砖抹水泥砂浆,一般木门窗或铝合金门窗42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标准檐高2.8米,建有小阁楼混合砂浆砌筑“24”砖墙,混凝土圈梁,预制板或现浇顶层,地面干铺或砖抹水泥砂浆,一般木门窗或铝合金门窗435元/平方米 鹤壁市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楼房土木结构,标准层高2.8米土坯或夯土墙,木屋架,木檩条,青瓦屋面,地面干铺或砖抹水泥砂浆,一般木门窗320元/平方米1.居住型用房,走廊按照居住面积计算(阁楼不计入面积)2.墙厚每增加12厘米,补偿标准增加4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标准层高2.8米石灰砂浆砌筑“24”砖墙,木屋架,木檩条,青瓦屋面,地面干铺或砖抹水泥砂浆,一般木门窗或铝合金门窗40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标准层高2.8米混合砂浆砌筑“24”砖墙,混凝土圈梁,预制板或现浇顶层,地面干铺或砖抹水泥砂浆,一般木门窗或铝合金门窗470元/平方米 顶未上全房屋砖木结构石灰砂浆砌筑“24”砖墙,未上青瓦19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混合砂浆砌筑“24”砖墙,混凝土圈梁,顶棚无预制板或现浇顶层210元/平方米 大门一般大门,高3.3米两个门柱,上有预制板,一般抹灰,双扇钢大门2200元/座 装饰大门,高4米两个门柱,上有预制板(或梁),瓷砖饰面,双扇钢大门3500元/座 高级大门,高4.6米两个门柱,上有预制板(或梁),仿古或欧式造型,瓷砖饰面,双扇钢大门5000元/座 围墙土围墙30元/平方米 “24”砖围墙55元/平方米 “37”砖围墙80元/平方米 鹤壁市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坪平铺砖地坪20元/平方米 侧铺砖地坪40元/平方米 混凝土地坪60元/平方米 村外厕所砖墙50元/平方米 土墙或干垒30元/平方米 沼气池砖砌、石砌220/平方米 蓄水池砖砌、石砌200/平方米 水井机井井深40米,砼井筒(山区、丘陵区)12000元/眼40米以上,每增加1米增加补偿150元。35(含35米)—40米,补偿7000元/眼;30(含30米)—35米,补偿5500元/眼;25(含25米)—30米,补偿4000元/眼;20(含20米)—25米,补偿3000元/眼;20米以下,补偿2500元/眼。报废的按照正式水井30%补偿 井深40米,砼井筒(平原地区)8500元/眼40米以上,每增加1米增加补偿150元。35(含35米)—40米,补偿6500元/眼;30(含30米)—35米,补偿5000元/眼;25(含25米)—30米,补偿3500元/眼;20(含20米)—25米,补偿2000元/眼; 20米以下,补偿1800元/眼。报废的按照正式水井30%补偿 水井井深10米,砖砌井筒(内径1—1.5米) 1800元/眼深度每增减1米增减补偿150元,直径每增减10厘米按比例增减补偿 压水井600元/眼包含压机补偿 鹤壁市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温室大棚塑料薄膜顶简易木(竹)骨架,高度1.3米以下 6元/平方米 简易木(竹)骨架,高度1.3米(含1.3米)以上15元/平方米 钢、混凝土骨架30元/平方米 土筑墙体,木(竹)骨架50元/平方米 砖砌墙体,混凝土、木(竹)骨架60—70元/平方米 砖砌墙体,钢骨架80元/平方米 玻璃顶钢、混凝土骨架,玻璃顶(无供热)100元/平方米 钢、混凝土骨架,玻璃顶(有供热)120元/平方米 地窖山区、丘陵区深3—5米,窖容2000—4000斤400—800元/座平原地区深3—5米,窖容2000—4000斤280—600元/座 窑洞居住型窑洞平地砖石砌筑220元/平方米 土洞砖石全衬砌筑200元/平方米 土洞内粉刷150元/平方米 非居住型窑洞80元/平方米 水管塑料、pvc水管25元/米 铸铁水管管径1寸以下50元/米 管径1寸(含1寸)以上65元/米 鹤壁市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水渠砖石砌水渠横断面1平方米(含1平方米)以上50元/米 横断面0.5平方米(含0.5平方米)以上、1平方米以下40元/米 横断面0.5平方米以下 25元/米 土渠10元/米 供电通信线路水泥杆高度为8—10米180元/根 高度为11—15米260元/根 木杆80元/根 石岸、护坡干砌砖石干砌30元/立方米 浆砌水泥砂浆砌石(砖),水泥勾缝60元/立方米 坟墓一墓一棺1500元/座每增加一棺增加300元 鹤壁市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零星落叶乔木杨树、柳树、刺槐、榆树、桐树、臭椿、楝树等胸径5厘米以下(包含5厘米) 5元 1.胸径20厘米以下,每亩不超过450株 2.胸径20厘米以上,每亩不超过110株 3.松、柏、国槐、楸等稀有树种补偿增加30% 4.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植物及珍稀树木,一般采取保留补偿,价格另议 胸径6—10厘米10元 胸径11—15厘米25元 胸径16—20厘米38元 胸径21—25厘米45元 胸径26—30厘米55元 胸径31厘米以上75元 零星果树苹果树、桃树、李树、杏树、梨树、樱桃树、葡萄树、枣树、山楂树、柿树、核桃树等地径4厘米以下15元每亩不超过110株 地径4.1—6厘米70元 地径6.1—8厘米120元 地径8.1—10厘米 200元 地径10.1厘米以上280元 灌木类每墩按照出条数10—20根20元/墩 花椒地径2厘米以下20元花椒墙(行)按照每米4株计算 地径2.1—5厘米30元 地径5.1—7厘米40元 苗圃草坪、绿地人工种植20元/平方米 乔木类苗圃每亩3000棵以上10000元/亩 果树类苗圃每亩3000棵以上20000元/亩 花卉类苗圃每亩100株以上10元/株 附件2 鹤壁市调整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地类条件年产值 水浇地土地平整、具备排灌条件、旱涝保收2400 旱地土质一般、无排灌条件2000 鱼塘水深2米以上的正规鱼塘,配套设施齐全、水质肥沃3500 水深2米以下的简易鱼塘,配套设施齐全、水质肥沃2000 菜地土地肥沃、排灌条件齐全、旱涝保收、稳产高产3200 土地较肥沃、排灌条件齐全、旱涝保收、产量较高2800 附件3 鹤壁市调整国家建设 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说明 一、补偿范围及要求 1.本补偿标准未包含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如在征地过程中遇到,可参照类似品种并以市场价格确定。 2.市辖区内实行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的,可按7000元/亩(不含农林间作费补偿)标准支付,由各区、管委会及乡(镇、办事处)统一掌握使用,除有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大面积经济林、苗圃、厂矿企(事)业单位外,原则上多不退、少不补。 3.本标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或其他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文件的规定执行,对以前已补偿过的不再追溯。 二、房屋补偿标准 1.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费,考虑了旧料损失、拆除,搬运、新建人工等费用,在执行中可根据房屋新旧程度按补偿标准给予±10%的浮动补偿。 2.房屋装修标准较高的,取补偿标准的上浮标准。 3.房屋檐(层)高在2.2米以上为正式房屋,简易房标准檐高2.5米,平房标准檐2.8米,楼房标准层高2.8米,房屋高度增减按同类补偿标准相应增减补偿费。 简易房比标准檐高每增减0.3米,每平方米增减5元补偿费。 平房比标准檐高每增减0.3米,每平方米增减10元补偿费。 楼房比标准层高每增减0.1米,每平方米增减10元补偿费。 4.顶未上全房屋,墙高在0.5米(不含0.5米)以下者,按房屋基础计算,每平方米补偿15元。墙高在0.5米(含0.5米)以上者,每增高0.5米,砖木结构每平方米增加补偿费35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增加补偿费40元。超过2.5米(含2.5米)高的一律按照补偿标准规定的标准补偿。 5.正式房屋折迁补偿21个月房租费,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3元。 6.房屋凡无门窗、损坏严重、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按同类标准的50%补偿。违章建筑的房屋责令拆除,一律不予补偿。 7.拆迁户搬家补助费,以四口人为准,每户490元,每增加一口人增加120元。 8.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集中改造的房屋补偿,由各县区、管委会另行测算并确定标准。 9.道路、管线等市政公共设施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三、小型附着物补偿标准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没有经过县区、管委会以上人民政府城建、规划、土地、农业等管理部门批准,乱搭、乱建、乱挖形成的地面上或地面下的附着物,在征用土地时一律无偿拆除或填埋,不予任何补偿;凡经过批准、有同级部门证明的,按正常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1)。 小型附着物包括厕所、猪舍、鸡舍、水管、照明线、马台、土坑、室内粮仓等的补偿费,按正式房屋补偿费的7%进行计算。 四、树木补偿标准 1.在中心城区、城镇规划区和产业集聚区外的耕地上种植普通用材林、绿化林(杨树、柳树、槐树、榆树、椿树等)、果树(苹果、梨、桃、柿、杏、枣、石榴、葡萄、花椒等)等树木,按附件1中规定的株数和标准补偿。超过规定株数形成林木用地的,参照林业部门的标准执行。 2.中心城区、城镇规划区和产业集聚区是经政府批准的城市经济发展建设控制性用地,该区域内土地上间种粮、棉作物及树木的,不论何种树木、苗木,不论株数多少,一律按每亩1500元农树间作费补偿。未经林业等有关部门批准,单纯种植树木、苗木而形成用材林、 经济林、苗圃的树木、苗木用地,无论密度大小,按土地亩数和种植在该地上的年限补偿。种植在被征地块上1—6年内、胸径或主干中径在10厘米以下的,每亩补偿2600—2800元; 7年以上、胸径或主干中径在11厘米以上,每亩补偿2900—3200元。被征地块上的树木、苗木由种植者自行处置。对于在中心城区、城镇规划区和产业集聚区内经过批准的种植树木、苗木而形成用材林、经济林、苗圃、花卉用地,参照林业部门的标准执行。 3.同一地块内种有不同树种,每亩总株数不超过附件1中单一树种最高限定株数的,按照零星果树补偿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株数、形成苗圃或林地的,参照林业部门的标准补偿。中心城区、城镇规划区和产业集聚区内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五、水井、水渠补偿标准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量计算。 2.废井、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30%补偿。 3.水渠补偿包括了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六、通讯、供电线路的补偿标准 1.圆锥形砼杆按附件1中的水泥杆标准计算,方形砼杆按附件1中水泥杆补偿标准的70%补偿。 2.补偿费包括电线、配件、拉线和电杆等需用的拆迁费。 3.电杆占地补偿按每杆3平方米,拉线按2平方米计算,铁塔以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占用耕地按应补偿的标准一次性补偿,占用其他地按所在地块应补偿的标准一次性补偿。 七、坟墓补偿标准 包括迁葬工、料、运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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