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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销项税额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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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销项税额案例1增值税销项税额案例1 晨风时装公司是全国知名的服装生产企业 (以下简称晨风公司),主要生产西服和各种高 档时装。2004年生产的甲品牌高档时装全部 委托代理商销售的。为了宣传自己的品牌,提 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该企业采取薄利多销的 方式,在与各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时,明确甲品 牌时装每套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元,代理手 续费为每套100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 定,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应视同销售货 物,按规定计缴增值税。同时规定:“委托其他 纳税人代销货物,在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 当天确认收入”。...
增值税销项税额案例1
增值税销项税额案例1 晨风时装公司是全国知名的服装生产企业 (以下简称晨风公司),主要生产西服和各种高 档时装。2004年生产的甲品牌高档时装全部 委托代理商销售的。为了宣传自己的品牌,提 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该企业采取薄利多销的 方式,在与各代理商签订销售时,明确甲品 牌时装每套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元,代理手 续费为每套100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 定,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应视同销售货 物,按规定计缴增值税。同时规定:“委托其他 纳税人代销货物,在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 当天确认收入”。因此,当晨风公司发出时装 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 收到代理商转来的代销清单时,企业以合 同约定的销售价格记账: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向代销单位支付代销手续费时: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2005年1月19日,某税务师事务所的某 注册税务师对该企业2004年度的纳税情况进 行了风险评估。经检查,税务师对该企业的会 计核算情况给予认可,但对时装经营的具体操 作方式提出筹划建议。 筹划分析 该税务师指出:新会计制度把代销收入分 为两种方式来处理,一种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 另一种是视同买断方式。从税收的角度讲,两 种方式的经营效果是不一样的。 1、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 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按约 定,向委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这是受托 方收取的一种劳务收入。它的主要特点是:受 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制定的价格标准销售货 物,受托方无权决定商品的价格。在这种销售 方式下,委托方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受托 方提供的代销清单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在商 品销售后,按协议约定的比例收取手续费确认 收入。 目前晨风公司正是采用这种代销方式与经 销商确定销售自己的产品的。2004年该企业 发出甲品牌时装12000套,至12月31日结账 时,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合计销售10000 套。则晨风公司2004年度应按销售清单确认 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1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0 支付手续费1000000元时,企业做会计分 录如下: 借:营业费用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2、在视同买断方式下 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 合同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 在委托方确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决定,实 际售价与合同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 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 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 入商品处理,只在备查账中登记商品规格数量 等。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的售价确认 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按代 销清单确认销售收入。 如果晨风公司采用这种代销方式,则与代 理商签订代销协议时,晨风时装公司以销售价 格每套1000元扣减代销手续费100元,即以每 套900元的价格作为合同代销价格,代理商仍 以每套1000元销售出去。假设销售数量仍为 10000套,那么,晨风公司发出时装时: 借:发出商品9000000 贷:库存商品9000000 收到代理商转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 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105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00 通过以上计算和分析我们发现,采用买断 方式代销这批时装,对于晨风公司,由于无需再 支付手续费,压缩了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税依据, 节约增值税支出170000(1700000-1530000) 元。同时也节约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合计17000元(假设城市维护建设税率7%,教 育费附加为3%)。两项支出合计减少187000 元。那么采用此种方式对于代理商来说,又有 何种影响呢?下面对两种方式下两者的税收情 况进行计算分析。 筹划效果比较 1、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双方的收入和应 缴税金(暂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为: (1)晨风公司: 收入增加10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70万元(1000万元×17%)。城市维护建设 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70000元。 (2)代理商: 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该项业 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是代理商采取收取手 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的纳税范围,应缴 纳营业税0.5万元(10万元×5%),城市维护 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500元。 (3)晨风公司与代理商合计应缴增值税和 营业税170.5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 教育费附加170500元。 2、采用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双方的收入 和应缴税金情况分别为(暂不考虑所得税): (1)晨风公司: 收入增加9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 153万元(900万×17%)。应缴纳城市维护建 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53000元。 (2)代理商: 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 17%),进项税额为153万元(900万元× 17%),相抵后,就该项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17 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7000元。 (3)晨风公司与代理商合计,应缴增值税金 170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 加17000元。 第二种方式与第一种方式相比: (1)晨风公司: 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减少170000元(170 万元-153万元),同时也节约支出城市维护建 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7000元。 (2)代理商: 实际收入也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应缴流转 税金增加165000元(170000元-5000元)。同 时也增加支出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支 出16500元。 (3)晨风公司与代理商合计,实际收入不 变,应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金减少0.5万元 (170.5万元-170万元),同时也节约支出城市 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00元。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晨风公司节约170000 元,代理商多交了165000元。从企业整体的角 度讲,共节约税款5000元,节约支出城市维护 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00元。由此可以看出, 从企业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视同买断方式。 至于节约的税款在双方之间应通过何种方 式分配,协议应具体怎么签订,这需要双方本着 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多级代理 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将变得更加复杂。 筹划点评 通过以上计算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不同 的委托代销方式对纳税的不同影响,在实际办 税过程中,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 的委托代销方式,同时综合考虑其他各方面的 税收、非税收影响因素等,可以合理地减轻税收 负担。 企业通过委托代销的形式销售商品,可以 提高销售量,这对生产企业扩大市场占有率,促 进产品的销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代 销这种销售形式为多数生产性企业运用。 在具体的销售活动中,代销又分收取代销 手续费的形式代销和买断式代销两各形式,从 税收的角度讲,两者所产生的效果是不同的。 作为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就商业 企业的行为而言,其经营方式是服务,而服务属 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按照营业税暂行条 例的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作为买断式代销方 式,按照货物销售的流转过程来进行的,就商业 企业的行为而言,其经营方式是经销货物,属于 增值税应税项目。 由于两种销售行为的方式不同,与其相对 应,其适用的税收依据也不同,从而出现税收负 担不同,这就是税收筹划的空间之所在。 对增值税价税 合并收取的一点异议 一、对增值税价税合并收取的异议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通用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 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从上面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应纳税 额的计算是由卖方向买方收取销项税额再扣除卖方已支付或 负担的进项税额,很好地体现了增值税能够避免重复征税的 特点。但是笔者以为逐环节计算抵扣的方法从原理上讲是可 行的,但是价税合并收取并不合理,理由如下: 我国目前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了应 税劳务后,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销售额和 增值税额分别列示,但是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却是价税的合 并统一数。即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要向销售方支付增值税,销 售方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的进项税额。按照“应纳税 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这一计算公式,以及“增值 额是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新创造的价 值”的理论依据,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过程 中实现了价值的增值,就应该由销售方负担并缴纳增值税。而 实际上销售方并未负担一点增值税,相反,按照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列示的增值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却变 成了销售方的利润。这完全有悖于增值税就“增值额征税”的 初衷,是非常不合理的。不仅如此,最终增值税被完全转嫁到 消费者的身上。 二、解决增值税价税合并收取的问题 建议对现在实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款方式进行改 革。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逐环节扣税的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必须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取款项进行改 革,谁实现了“增值”谁就负担纳税义务,使“增值额”与“应纳 税额”名副其实相一致,真正实现让利于民。 改革的具体思路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 劳务仍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只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列示的销售额收取应税价款,即不含税收入额。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列示的税额作为销售方计算应纳税额时的销项税额。购 货方或者劳务接收方依然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凭发票上 注明的税额进行税款的抵扣,并有权拒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注明的税款。另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和小规 模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也不得采用价税合并定价统一收取的方 式。 这样,购销双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然具有证明进项税 额与销项税额的作用,起到了逐环节抵扣进项税的作用,不同 的是销项税额不是来自购买方而是销售方,真正实现了“增 值”与“负税”的统一。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其支付的只是商品 的价款,从而大大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 营改增中销项税额计算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财税〔2011〕111 号,以 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般计税方法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增值 税销项税额与营业税额计算有较大的差别,也有一些特殊规定,纳税人要注意。 销售额核算的确认 销售额,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 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销项税额=销售额×税 率。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 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 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 务机关有权确定销售额。 例如,某试点企业同时经营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餐饮业,还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则该企业应税服务、免税服务和非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要 分别核算、分别计税、分别申报。《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 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 号)第五条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财税〔2011〕 111 号文件附件 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 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时,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 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还有,试点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 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差额征税的规定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 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 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 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 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中扣除。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同时,纳税人应 在第一次纳税申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差额征税备案手续。 例如,某试点运输企业 2013 年 3 月实现运输收入 1110 万元,该企业将其中 333 万元运输业 务分包给另一运输公司(非试点企业)承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36.3 万元。该企业应纳增值税 =(1110-333)?(1+11%)×11%-36.3=40.7(万元)。需要提醒的是,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 扣除项目金额,截至“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 后的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 情形,要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这里注意,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 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某试点企业 2013 年 3 月实现经营收入 1000 万元,其中为关联企业提供无偿服务 150 万元,企业按 850 万元(1000-150)申报纳税。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应就其全部服务收入申报 纳税,提供无偿服务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征税。 发票开具需要注意的事项 发票开具和销项税额计算息息相关。一是企业对外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除国家另有规 定外(如差额征税),不论是否已开发票,都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二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 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三是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 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 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 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重新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征收增值税。四是不得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情形: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同时,开具 专用发票的时限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际操作中要引起重视。 反对,不会显示你的姓名 金无赖 收起 知乎用户 赞同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实质上要分割成两笔业务,一是购进(收旧),二是销售(换新),里边牵扯到一个抵扣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店家开展以旧换新业务,很难从消费者手里取得进项发票。此外,店家收旧之后进行再加工,其中还会有熔炼、加工的损耗,想做进项转出也没有依据。所以,按实际收取价格做逆算,是相对公平也相对简单的办法。 在整套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因人为管理疏忽造成设备中的部分器件报废,是否算非正 常损失,报废的器件的进项税额是否能从销项税中抵扣~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1/12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贵公司所述的:“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因人为管理疏忽造成器件报废的损失”不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企业当初购进设备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现在设备中器件报废产生的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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