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氢气球规定

氢气球规定

2018-03-15 13页 doc 34KB 168阅读

用户头像

is_963767

暂无简介

举报
氢气球规定氢气球规定 教育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兰州电力职业学校 :9.16:氢气球爆炸灼伤学生事故的通报 教电[2007]3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7年9月16日上午,在甘肃省电力公司首届职工运动会开幕式前,兰州电力职业学校气球方队100名学生手持约1600个氢气球,由于部分气球氢气泄露并因相互摩擦引起静电而发生爆燃,致使98名学生被灼伤,其中:中度灼伤41名、轻度灼伤57名。据初步调查,甘肃省电力公司首届职工运动会筹备组委托兰州弘...
氢气球规定
氢气球规定 教育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兰州电力职业学校 :9.16:氢气球爆炸灼伤学生事故的通报 教电[2007]3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7年9月16日上午,在甘肃省电力公司首届职工运动会开幕式前,兰州电力职业学校气球方队100名学生手持约1600个氢气球,由于部分气球氢气泄露并因相互摩擦引起静电而发生爆燃,致使98名学生被灼伤,其中:中度灼伤41名、轻度灼伤57名。据初步调查,甘肃省电力公司首届职工运动会筹备组委托兰州弘兴中天文化传播公司承接运动会气球灌充任务,而该公司没有气球灌充、施放资质,并且违反国家和甘肃省气象部门有关规定,擅自灌充氢气球;运动会筹备组虽然向兰州弘兴中天文化传播公司提出了"气球方队双手各持氦气球整齐挥动行进"的要求,但没有对灌充好的气球进行验收;兰州电力职业学校违反《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气象部门有关规定,没有向有关部门申报,擅自在运动会上施放氢气球;运动会筹备组、兰州电力职业学校在运动会气球方队入场前,均没有对气球进行安全检查。目前,甘肃省政府已成立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公安、监察、教育、卫生、气象、总工会等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一步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加强学校组织大型活动中的安全防范工作。事故反映一些学校组织大型活动中还存在有安全工作松懈麻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深刻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学校组织大型活动中的安全防事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确保广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生命安全,是学校工作第一位的责任。做好学校的安全工作,对于保证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保障学生的安全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基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强化学校安全责任意识摆到最重要的位置。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在组织学生活动中,要高度重视安全防范工作,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周密,制订安全预案,将活动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学生活动要有教师带队,事先要指派有经验的干部、教师勘察活动场所,对活动场所、行进路线、交通工具、器材设备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 三、要严格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局长令2004年9号)和中国气象局、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气发〔2006〕184号)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在组织使用气球的集体活动时要按照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严禁使用氢气球。 四、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在各项活动中的安全教育,认真开展以培养防灾、自救、互救能力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掌握基本的避险、救生和报警的方法。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安全教育纳入对校长、教师的培训内容,提高学校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履行好安全综合监管职责,积极配合教育、气象等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学校等社会单位认真贯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在举办庆祝庆典、文艺体育、展览展销等大型集体活动时认真制定应急预案,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在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教育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施 放 气 球 管 理 办 法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中 国 气 象 局 令第 9 号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因气象业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施放气球活动。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第五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 第二章 施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 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员、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需要,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认定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认定机构审验。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延续。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四)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年检不合格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达3次以上的。 第三章 施放气球作业的条件与申请 第十三条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许可机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机构;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第十七条 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三)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四)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六)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七)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第十八条 施放气球必须由经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无人值守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第二十条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 (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 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于”,包括本数;“小于”,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时间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 《施放气球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监制。 第三十四条 对于群放单个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直径小于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立方米的系留气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6日中国气象局发布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及计划单列市气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飞行学院,各地区空管协调委员会:为切实加强对施放气球等活动的管理,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04年5月1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通知》(气发〔2004〕126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该文件的精神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使施放气球管理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施放气球活动混乱无序、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状况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文化生活的日益丰富,全国各地利用气球开展庆典、广告宣传的活动不断增多,这就给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越来越大的难度和越来越重的任务。特别是目前在施放气球管理方面还存在着部分地区重视不足、管理不严、科技手段应用不够等问题,气球意外爆炸伤人事故和气球异常升空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对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通知》精神,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施放气球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全面落实各部门管理职责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军民航空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贯彻实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落实各项管理职责。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履行好对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以及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加大对违法活动的查处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履行好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协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施放气球安全执法检查等工作。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本机场净空保护障碍物限制面图提交给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军民航空管部门要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有关施放气球作 业活动的审批工作,同时加强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航路航线附近升空气球的监视与通报工作。 二、严格实施施放气球行政审批 对于申请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要严格审查其必须具备的条件,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对已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通过年检、安全检查等手段严格审验其资质条件的保持情况。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军民航空管部门要加强对施放气球作业的审批工作,建立健全施放气球作业的联审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和流程,严格审查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及其他安全条件等,对不符合条件的施放活动一律不得批准;要严禁审批手持氢气球的施放活动;对于载人系留气球等超出《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范范围的气球,一律不予受理;对于需要借助机械装置施放的巨型气球一般不予批准,如在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大型活动中确需施放此类气球的,除按正常程序审批外,还应从严审查施放气球单位和活动组织单位的安全保障力量和措施,并加强现场监管力度,确保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各单位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行政许可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施放气球安全 为使意外脱离系留的气球迅速放气并落回地面,确保航空飞行安全,《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规对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施放气球活动的实际管理情况,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为切实减少意外脱离系留的气球对航空飞行安全的威胁,施放气球作业单位必须在其所施放的系留气球上加装性能可靠的快速放气装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军民航空管等部门要积极推进快速放气装置的研制和应用,督促施放气球作业单位在其所施放的系留气球上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尽量消除气球意外脱离造成的安全隐患。为避免气球落地后发生爆炸伤人事故, 在人员密集地区施放的系留气球除要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外,还应以惰性气体取代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为气球的填充物。同时,对于在其他地区施放的系留气球,也要提倡以惰性气体取代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为各类气球的填充物,以进一步减少安全隐患。 四、严肃查处非法施放气球活动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军民航空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施放气球联合安全检查和重大违法案件协查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非法施放气球活动。特别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人员培训,配备相应执法设备,落实执法办案经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于无资质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施放系留气球无专人值守等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五、建立健全协作分工和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各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军民航空管等部门要利用各种条件和形式,加大对全社会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对违反规定施放气球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进行宣传。同时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提高对施放气球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一旦出现气球爆炸或意外脱离等事故,各有关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并快速、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使事故得到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中国气象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务院中央军委 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日
/
本文档为【氢气球规定】,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