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垫付和出院即时结算实施办法关于修订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垫付和出院即时结算实施办法
关于修订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垫付和出院即时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民发〔2011〕6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制度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0〕50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海淀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有效缓解特困人员支付住院押金和治疗费用的困难,现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面落实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垫付和出院即时...
关于修订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垫付和出院即时结算实施办法
关于修订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垫付和出院即时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民发〔2011〕6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
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0〕50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海淀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有效缓解特困人员支付住院押金和治疗费用的困难,现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面落实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垫付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救助范围
1. 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2.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人员。
3. 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
二、 救助
(一) 住院押金
定点医疗机构对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城乡特困人员的住院押金予以60%垫付,其余40%由申请人自筹解决。垫付额度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住院押金实行100%垫付。
出院即时结算 (二)
1.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城乡特困人员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对于经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自费部分),由民政部门按60%给予救助,个人只缴纳应承担的治疗费用。个人全年累计享受救助不超过3万元。
2.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对于经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的医疗费用,街道、镇(乡)先垫付,再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
住院押金垫付和出院即时结算的救助标准将根据北京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适时调整。
(三) 定点医院
城乡特困人员申请医疗垫付押金的医院为两所定点医院,即北京市海淀医院、北京市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院。
三、 救助程序
(一) 申请
由申请人或家庭其他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乡)社保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必须提交以下证明
:
1(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2(城乡低保金领取证、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复印件。
3. 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交费通知、住院病人预交金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 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受理和审核
街道、镇(乡)社保所、民政科承担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垫付和出院即
时结算的受理及审核工作。
1(社保所受理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垫付和出院即时结算的申请,初审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明材料;指导申请人填写《北京市海淀区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垫付和出院即时结算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经初审合格,在《审批表》上填写
后,上报街道、镇(乡)民政科。
2(民政科对社保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填写救助意见,上报区民政局。
(三)审批
民政局负责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垫付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审批工作。
1(区民政局对街乡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同时为申请人出具《北京市海淀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证明》(见附件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存档,将其它申请材料及《告知书》(见附件4)按原渠道退回。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区民政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街道、镇(乡)民政科。
(四)住院押金垫付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城乡特困人员实行住院押金垫付工作。
(确需住院治疗的城乡特困人员,应持北京市城乡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五 1
保供养证、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及区民政局出具的《北京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证明》,到定点医院缴纳住院押金个人自筹部分。
(定点医院在确认城乡特困人员身份并收取其住院押金40%个人自筹部分 2
后,应及时将其收治入院完成住院救治工作。
(五)住院救助资金支付
定点医院根据民政局的审批意见,按60%的费用予以先行垫付,然后持医院结算单定期到区民政局进行结算。
1(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在完成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治疗后,应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办理住院救助资金结算工作:
(1)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先结清应由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的住院治疗费用。
(2)对于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自费部分),按照民政部门救助60%、申请人承担40%的比例计算。
(3)定点医院应与区民政局建立住院救助资金定期结算机制,定期向区民政局提供填写的《北京市海淀区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垫付和出院即时结算救助明细表》(见附件5)。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由海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完善本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有关问
的通知》(海民发〔2008〕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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