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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闻药”闷死蜜蜂惹纠纷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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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闻药”闷死蜜蜂惹纠纷论文.doc阐述“闻药”闷死蜜蜂惹纠纷论文.doc 阐述“闻药”闷死蜜蜂惹纠纷论文 “闻药”闷死蜜蜂惹纠纷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闻药”闷死蜜蜂惹纠纷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原告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蜜蜂离奇死亡谁是罪魁 在河南省尉氏县郊区一个环境优美的村庄里,住着一位叫王爱发的中年村民。早在2003年初,他凭借本地有利的地形和气候特征,与儿子王晓峰一起走上了养殖蜜蜂的道路,成为当地有名的养蜂专业户。转眼五年过去了,令王爱发始料不及的是,接下来发生的“变故”,令他的养殖业瞬间坠入低谷。原来,自2008年初起,同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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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闻药”闷死蜜蜂惹纠纷.doc 阐述“闻药”闷死蜜蜂惹纠纷论文 “闻药”闷死蜜蜂惹纠纷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闻药”闷死蜜蜂惹纠纷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原告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蜜蜂离奇死亡谁是罪魁 在河南省尉氏县郊区一个环境优美的村庄里,住着一位叫王爱发的中年村民。早在2003年初,他凭借本地有利的地形和气候特征,与儿子王晓峰一起走上了养殖蜜蜂的道路,成为当地有名的养蜂专业户。转眼五年过去了,令王爱发始料不及的是,接下来发生的“变故”,令他的养殖业瞬间坠入低谷。原来,自2008年初起,同村村民张大军、王花朵夫妇,租赁了距离王爱发家东边不远处的一间门面房,携手经营农药生意。之后,王爱发的蜜蜂,便相继出现了少量死亡的现象。王爱发明知是农药的缘故,但考虑到邻里关系,于是就没有声张。2009年5月,张大军、王花朵夫妇为扩大农药销售量,开始免费为客户提供农药喷雾器。为验证喷雾器的使用效果,他们还当场在露天环境下,灌入少量农药,让客户直接“验证”。 与此同时,细心的王爱发还发现另外一个“重要情况”:张大军、王花朵夫妇俩时不时还将残留农药倾倒在房后空地上。殊不知,由此散发出的农药味道,使邻近的蜜蜂直接受害,死亡数量日趋增加,经济损失不断扩大。 因拿捏不准蜜蜂死亡究竟与“闻药”是否有直接关系,王爱发特意找到养蜂协会的专家,请求进一步证实。这位已有30多年养蜂经验的专家,仔细察看了每一个蜂箱,详细了解了蜜蜂的死亡情况。当听王爱发说起,蜜蜂死亡前有人在附近用喷雾器喷洒农药,再综合蜜蜂死亡的情状,专家基本断定蜜蜂就是闻到农药的气味后窒息而死的。 首提诉讼理由仍难解决 针对专家给出的“权威结论”,王爱发多次找到张大军、王花朵夫妇俩理论,要求他们尽快停止销售农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张大军、王花朵夫妇根本不予理睬,依然夜以继日经营着农药生意。 在此情况下,王爱发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办案民警说,张大军、王花朵夫妇在试用喷雾器喷洒农药前,有义务养蜂人,让他提前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夫妇俩未尽告知义务,其行为已侵害到王爱发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蜜蜂中毒死亡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因这样的纠纷非刑事案件而是民事纠纷,双方可通过法院协商解决。 受此启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0年12月,王爱发以 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张大军、王花朵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排除妨害纠纷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现场,原告王爱发给出的索赔理由是:被告张大军、王花朵夫妇试用喷雾器喷洒农药及倾倒残留农药的行为,不仅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也给蜂产品食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伤害,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针对原告王爱发的诉请,被告张大军、王花朵夫妇不甘示弱,同样据理力争,他们认为: 首先,其租赁原告家东边一间门面房卖农药已经多年,向客户免费提供喷雾器更是行业惯例,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农户生产生活,不是有意干扰原告养蜂;其次,停止经营、排除妨害的应是原告。因为我国《畜牧“闻药”闷死蜜蜂惹纠纷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 .法》明文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畜禽养殖场。”原告在村庄里养蜂,违反了法律规定;第三,原告所养蜜蜂死亡是多方理由造成的。因其养蜂活动范围达数十里,而在活动范围内的农药销售者,就有近百家,喷洒农药的农田近百公顷,故张大军、王花朵夫妇不是侵权主体;第四,蜜蜂死亡与其生理周期、气候等因素息息相关,原告蜜蜂死亡与其销售农药没有因果关系;第五,法律没有规定禁止卖农药,原告之诉纯属“无理取闹”,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爱发养蜂处距离两被告张大军、王花朵的农药销售点为18米,两被告在免费提供喷雾器业务中,偶有试药及残留农药倾倒行为。原告所养蜜蜂出现不同程度的死亡现象,真实存在。由于原、被告双方互不相让,均不接受调解,加之本案涉及很多科普知识,所以,尉氏县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延期审理,最终于2011年11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民事行为的实施,应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王爱发养蜂在先,被告张大军、王花朵销售农药及提供喷雾器在后,且原、被告左右相邻,农药对蜜蜂养殖造成的影响应为常识所能判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4月9日发布的蜜蜂产品生产管理显示:“养蜂场周围三公里内应无大型食品厂、化工厂、农药厂及经常喷洒农药的果园”,这同样说明,农药对蜜蜂有着深深的危害。 被告经营农药并提供喷雾器,距离原告养蜂处仅18米,农药的挥发与原告蜜蜂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就本案事实而言,被告经 营农药本身系封闭状态,不存在挥发,对蜜蜂不会造成侵害。而被告提供喷雾器的行为,则使大量农药在局部挥发,小范围内对 “闻药”闷死蜜蜂惹纠纷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闻药”闷死蜜蜂惹纠纷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原告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蜂于2012年2月至4月份死亡36箱”的证言,因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且被告张大军、王花朵对三位证人与王爱发、王晓峰系养蜜蜂的蜂友的身份提出异议,故该三份证人证言的效力值得商榷。 综合王爱发、王晓峰关于蜜蜂死亡数量的举证情况,一审法院无法认定蜜蜂死亡的具体数量,但王爱发、王晓峰蜜蜂死亡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是客观存在蜜蜂造成直接侵害,造成原告蜜蜂的死亡,故被告提供喷雾器及偶有农药残留倾倒的行为与原告蜜蜂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提供喷雾器及倾倒残留农药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应依法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关于原告蜜蜂死亡的实际损失,虽然原告提供了市级养蜂专业合作社的,但该证明不具有法定效力,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万元,因无事实依据及价格标准,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原告损失部分的请求,本院依然不能支持。至于被告辩称提供喷雾器不是针对原告,且其行为与原告蜜蜂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同样不予支持。 接到一审判决之后,王爱发认为虽然没有得到赔偿,但至少今后不用为蜜蜂的安全担惊受怕,可以说是胜券在握。可他没有想到,张大军、王花朵根本不理会法院作出的权威判决,既没有提起上诉,也没有停止销售农药的行为,“杀害”蜜蜂的现象,仍然在不断延续„„ 法院终审令侵害蜜蜂者担责 欲哭无泪的王爱发,眼看自己辛苦养殖的蜜蜂在一天天减少,心如刀绞。可是,有什么办法,能扭转这一不利局面呢,2012年8月24日,王爱发和儿子王晓峰以原告身份,第二次将张大军、王花朵夫妇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在诉状中,王“闻药”闷死蜜蜂惹纠纷论文资料由.zglail. 法博士点评 本案中,被告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试用喷雾器及倾倒残留农药虽无明显过错,但客观上造成了蜂农的蜜蜂死亡,对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专业养蜂的蜂农,如果在蜜蜂死亡初期,就果断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悲剧也不至于不间断延伸,损失也不会进一步扩大。再假如蜂农多一些证据意识,当场封存死亡蜜蜂,经双方确认数量,结果就不会如此被动。在民事案件中,证据起着决定性 的作用。所以,对每一个公民来说,要想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平时注意保存证据显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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