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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 四川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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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 四川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 四川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四川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1、离休人员死亡: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 2、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 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四川省人民关于2005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5,150号)关于“从2005年7月1日起,将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原由企业支付 1 的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统一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按我省现行执行”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凡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下列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一)企业离休人员: (二)企业退休人员; (三)企业退职人员(按《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的通知》(川劳险,1988,8号)规定由企业支付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除外,下同); (四)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以下现行规定执行: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121号)文规定执行,即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 (二)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省《四川省全民所有制 2 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川府发,1988,170号)规定和原省劳动厅《关于计发企业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的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5,35号)规定执行,即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 (三)按原省劳动厅《关于计发企业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的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5,35号)规定,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其按规定享受的1-2个月生活补贴的月平均数,也一并作为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 三、属于下列情况的,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一)因病、非因工死亡人员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养关系人员的; (二)不属于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非因工死亡范围的: 1、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涉嫌犯罪造成死亡的; 2、经司法部门结论为畏罪自杀造成死亡的; 3、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死刑的。 四、企业、单位或死亡人员遗属办理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手续时,因病死 3 亡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当地未规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遭受意外伤害的证明和医疗机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上述证明材料和死亡人员身份证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并将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 五、企业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后,原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to.com,您的在线图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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