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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没收是否应受到宪法过度惩罚条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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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没收是否应受到宪法过度惩罚条款的限制美国民事没收是否应受到宪法过度惩罚条款的限制 美国民事没收是否应受到宪法过度惩罚条款的限制 [字体:大 中 小] 美国民事没收是否应受到宪法过度惩罚条款的限制 一、问题的提出 过度惩罚条款是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所规定的,具体内容为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能够约束美国政府民事没收行为的内容主要是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过这种约束也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才刚开始,在此之前的民事没收都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因为民事没收一直以来都被认为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关联不大,只要财产被用来实施某一犯罪行...
美国民事没收是否应受到宪法过度惩罚条款的限制
美国民事没收是否应受到宪法过度惩罚条款的限制 美国民事没收是否应受到宪法过度惩罚条款的限制 [字体:大 中 小] 美国民事没收是否应受到宪法过度惩罚条款的限制 一、问题的提出 过度惩罚条款是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所规定的,具体内容为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能够约束美国政府民事没收行为的内容主要是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过这种约束也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才刚开始,在此之前的民事没收都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因为民事没收一直以来都被认为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关联不大,只要财产被用来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无论罪轻罪重,政府都可以适用相关的民事没收法规予以没收,而不必考虑没收财产的数额是否会违反宪法第八修正案的过度惩罚条款。直到20世纪90年代早期,随着民事没收适用范围的逐渐扩大,适用对象的越来越广泛(过去主要是没收违禁品contraband、犯罪收益proceeds of crime、犯罪工具instruments of crime,后来渐渐扩展到没收为实施犯罪提供便利的财产property used to facilitate the commission of an offence,如房屋、汽车、银行账号等),要求民事没收也应与刑事没收一样受到宪法第八修正案限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涨。终于在1993年的本文由收集整理Austin v.United States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有机会面对这一问题。 Austin因贩卖毒品被定罪,随后政府启动民事没收程序以其财产为贩卖毒品提供了便利为由,向法院提出民事没收诉讼,将Austin的汽车修理厂(the auto body shop)和(由汽车拖拉的)活动房屋(the mobile home)都予以了没收,Austin认为政府的没收行为违反了宪法第八修正案的过度惩罚条款,遂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联邦最高法院于1993年受理了此案。该案中,政府认为宪法第八修正案的过度惩罚条款只适用于刑事案件,或者虽名为民事案件,但从处罚的性质来讲带有惩罚性,实质构成刑事惩罚的案件。但联邦最高法院却认为过度惩罚条款并不只适用于刑事案件,该条款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政府滥用惩罚权。因此,解决政府没收Austin财产的行为是否违反过度惩罚条款问题的关键,不是依据政府是适用民事没收程序还是适用刑事没收程序,而是依据该没收是否具有惩罚的性质。最终,联邦最高法院得出结论:如果民事没收的目的是纯粹救济补偿性的(如防止被没收财产再次被用作非法用途),则该民事没收行为不受到过度惩罚条款的限制;如果民事没收的目的既有救济补偿性又有惩罚性,民事没收的行为则要受到过度惩罚条款的限制。本案中,对Austin财产的没收即属于后者,因此该案中政府的没收行为应受到过度惩罚条款的限制,但采用什么来判断政府的没收行为是否违反了过度惩罚条款,联邦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并没有给出。 二、“总体不相适应”标准的确立 联邦最高法院在Austin v.United States案中确定了民事没收案件也会受到宪法第八修正案过度惩罚条款的限制,但却没有给出具体的判断标准,自此各下级法院便纷纷积极地开展各自的探索。有的法院认为,判断民事没收行为是否违反过度惩罚条款的适当标准是犯罪工具标准,该标准主要依据被没收的财产与导致没收的犯罪之间的关联程度来确定。此外,财产所有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拟被没收财产能否被分割等也是考量的因素。而另一些法院则持不同的判断标准,认为比例标准才是判断民事没收行为是否违反过度惩罚条款的适当标准,比例标准即没收额度与导致没收的犯罪行为的危害 性之间是否成比例。如果是重罪,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则符合比例标准,不违反过度惩罚条款。如United States v.One Parcel Property Located at 427 and 429 Hall Street,Montgomery案中,法院判决没收价值65 000美元的不动产不违反过度惩罚条款,因为本案中导致没收的犯罪行为是贩卖毒品这样的重罪,而不仅仅是持有毒品。直到Austin v.United States案的五年后,即1998年的United States v.Bajakajian案,联邦最高法院才将这些各种各样不一致的判断标准予以了统一。 United States v.Bajakajian案中,Bajakajian准备搭乘飞机从美国飞往意大利,在洛杉矶国际机场等待起飞时,被查出携带有357 144美元现金,但Bajakajian却没有按照关税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申报,因而被捕并随后被定罪,联邦地区法院最后判处Bajakajian三年缓刑,并处5 000美金的罚金,又根据18 U.S.C.? 982(a)(1)的规定没收了Bajakajian15 000美元。然而联邦政府对此判决并不满意,提出上诉要求没收Bajakajian未予向海关申报的全部357 144美元,联邦第九巡回法院维持了原判,认为被没收的财产应该是犯罪工具,而且没收财产的价值应当与犯罪分子应承担的罪责相适应,而未申报的现金并不是该罪的犯罪工具,因而不能予以没收,当然也没有必要适用相适应原则。已没收的15 000美元因财产所有人未提出上诉,法院无权处理。联邦政府对此处理结果依然不满意,因而又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调卷令,联邦最高法院最后同意受理此案。 , 1 , 2 , 3 , 下一页 2, 欢迎浏览更多首页 ? 法学 ? 国家法、宪法论文文章 [字体:大 中 小] 案件审理过程中,联邦政府依然坚持没收Bajakajian未予向海关申报的全部现金,因为联邦政府认为:一是没收Bajakajian的财产实现的是救济补偿性的目的,因为这样能阻止(deter)现金的非法流动,能给政府提供重要信息,以帮助政府进一步侦查与现金有关的刑事犯罪活动。而根据1993年Austin判例,所有救济补偿性质的没收案件,无论是刑事没收,还是民事没收都不受过度惩罚条款的限制,因此,对Bajakajian财产的没收也不应受到过度惩罚条款的限制。二是根据18 U.S.C.? 982(a)(1)条款实施的没收是符合宪法规定的,因为它是对犯罪工具的没收,并且与历史上对有罪财产的没收案件类似。然而联邦最高法院并不同意政府的观点,认为本案中被没收的现金并不是本罪的犯罪工具而仅仅是未按法律规定向海关申报的对象,而且根据18 U.S.C.? 982(a)(1)条款实施的没收无疑具有惩罚的性质,因为阻止(deterrence)一词一直以来就被认为是惩罚的目的之一,并且本案中对现金的没收也没有实现补偿政府损失的救济目的,即使在某些方面有救济的目的,也不能否认该没收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具有惩罚的性质。因此,该没收行为应当受到宪法第八修正案过度惩罚条款的限制。此外,联邦政府赖以类比的没收案件都是民事没收案件,民事没收案件在过去被认为是不具有惩罚性质的,当然,现代的没收法律认为,无论是刑事没收案件还是民事没收案件,只要没收行为在一定程 度上具有惩罚的性质,该没收行为就应受到宪法第八修正案过度惩罚条款的约束。最终,联邦最高法院认定,没收Bajakajian未予申报的现金是对Bajakajian的惩罚,应受到过度惩罚条款的限制。可用什么标准来判断没收行为是否“过度”呢,这是联邦最高法院需要在本案中解决的另一个问题。 关于政府的没收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第八修正案过度惩罚条款的判断标准,虽然在Austin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没有给出确切的答案,但Scalia大法官在Austin案的附和意见中提到判断的依据不应是被没收财产的价值,而应是被没收财产与导致没收的犯罪之间是否有密切的联系。例如毒品交易中用来称毒品的磅秤,无论是用纯金做的,还是用劣质金属做的,都应当没收,而没收偶尔为毒品交易提供场所的房屋,则会违反过度惩罚条款,因为房屋不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工具,而且毒品交易也只是偶尔在此进行,房屋与毒品犯罪之间的联系并不是十分密切。这种观点实际是前面提到的犯罪工具标准说的前身,即只要是犯罪工具,无论价值多少,将其没收一般都不会违反宪法第八修正案的过度惩罚条款。但联邦最高法院在Bajakajian案中并没有采纳此观点,而是认为,具有惩罚性质的没收如果没收的财产价值总体上与被告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不相适应则违反了过度惩罚条款。因为过度惩罚条款的发展历史和条款内容都表明相适应性是惩罚适度的核心要求。过度也就是超出通常的、适当的、正常的部分,因此,总体不相适应(gross disproportionality)就是惩罚过度的判断标准,法院在适用该标准时,应当将没收财产的总额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作比较,如果没收总额与犯罪的严重性总体不相适应,则是违宪的。根据该标准,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认定,没收Bajakajian全部357 144美元是违反过度惩罚条款的,因为与Bajakajian实施的故意未予申报的轻罪相比,357 144美元的没收数额总体上与Bajakajian的罪行不相适应。 三、“总体不相适应”标准的发展和适用 联邦最高法院在Bajakajian案中确立了判断没收行为是否违反过度惩罚条款的总体不相适应(gross disproportionality)的判断标准,但仍然认为过度惩罚条款只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没收案件和仅仅具有惩罚性质的民事没收案件,这导致了实践中一系列相互矛盾案件的产生。为解决这一问题,国会在2000年的《民事没收改革法案》中规定宪法第八修正案的过度惩罚条款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没收案件(有关税收的没收案件除外,因为18 U.S.C.?983(i)条款规定有关税收的没收案件不适用本法案),并将Bajakajian案确立的总 , 上一页 , 1 , 2 , 3 , 下一页 3, 欢迎浏览更多首页 ? 法学论文 ? 国家法、宪法论文文章 [字体:大 中 小] 体不相适应的判断标准也纳入到了该法案中。从此,所有的民事没收案件与刑事没收案件一样都要受到过度惩罚条款的约束,法院在审理民事没收案件时只需直接判断没收是否过度,而不必再考虑是否适用过度惩罚条款。 1.总体不相适应标准的具体适用 法院在实际案例中适用总体不相适应标准时,通常会根据财产性质的不同 作出不同的判断。犯罪收益没收案件中,法院都一致认为没收犯罪收益,或者来源于犯罪收益的财产,无论没收数额大小都不会违反过度惩罚条款。即只要是对犯罪收益和来源于犯罪收益的财产的没收,就不必考虑没收是否过度的问题。 但对于犯罪工具和为犯罪提供了便利的财产的没收,则需要将没收财产的价值与导致没收犯罪的严重性之间作比较,以便适用总体不相适应标准来判断没收的数额是否适当。通常没收财产的价值或数额比较容易计算,但对于导致没收犯罪的严重性的判断各法院在各自的判例中却有许多不同的,最常用的一种即是根据法定最高罚金数额(the maximum fine)来判断导致没收犯罪的严重性。正如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在United States v.817 N.E.29th Drive,Wilton Manors案中的那样,在没收诉讼中,如果没收财产的价值接近或在量刑指南允许的罚金范围之内,没收则不会过度。除此之外,导致没收犯罪的性质、犯罪行为给社会或他人造成的危害、没收财产与犯罪之间的联系程度等等都可以成为判断导致没收犯罪是否严重需要考虑的因素。例如,在性质较一般犯罪严重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将毒贩与其妻子、孩子共同居住的房屋予以没收并非总体不相适应,因为与毒贩卖出的毒品所得及法律对毒品犯罪规定的最高监禁刑和罚金额相比,没收毒贩与其亲属共同居住的房屋并不过度。又如,某毒贩偶尔使用其居住的房屋为自己贩卖毒品提供便利,如果将该房屋没收则可能违反过度惩罚条款,但如果毒贩经常长期使用该房屋为自己贩卖毒品提供便利,将其没收则并不构成过度惩罚。 如果犯罪工具和为犯罪提供了便利的财产属于实施了导致没收犯罪的犯罪分子之外的第三人所有,只要该第三人不是无辜所有者,政府就可以没收该第三人的财产,在适用总体不相适应标准判断没收财产是否过度时,仍然是将没收财产的数额与导致没收犯罪的性质与严重性等作比较,而不是将没收财产的 )数额与该第三人在犯罪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作比较。对此,18 U.S.C.?983(g(2)条款也明确规定,法院在作出没收是否适当的决定时,应当将没收财产与导致没收犯罪的严重性作比较。 2.其他程序性问题 根据18 U.S.C.?983(g)条款的规定,有资格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审查没收是否适当的申请人只能是对没收财产享有合法所有权权益的人。又根据18 U.S.C.? 983(d)(6)规定,享有合法所有权权益的主体包括租赁权人、留置权人、抵押权人、登记担保权人和有效受让人在内的全部所有权人,因此这些主体都有资格向法院提出请求审查没收是否适当的申请。但该申请只能在法院作出了扣押财产应当被没收的裁决后提出,在此之前,法院不可能在没有没收裁决的情况下仅仅依据扣押财产就作出没收是否适当的裁决,因为,此时没收行为尚未发生,更谈不上没收是否适当的问题。 此外,申请人在向法院提出请求审查没收是否适当的申请时,还应提供优势证据证明没收与犯罪的严重性总体不相适应。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将拒绝审查没收是否违反宪法第八修正案。如果法院受理申请后查明没收财产与导致没收犯罪的严重性相比总体不相适应,法院则有权减少没收财产,以避免没收违反宪法第八修正案的过度惩罚条款。 , 上一页 , 1 , 2 , 3 1, 欢迎浏览更多首页 ? 法学论文 ? 国家法、宪法论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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