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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总行十个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07[1].5)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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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总行十个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07[1].5)正文工行总行十个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07[1].5)正文 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信用证是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开证银行,我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承付,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承付,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本办法所指的承...
工行总行十个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07[1].5)正文
工行总行十个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07[1].5)正文 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信用证是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开证银行,我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承付,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承付,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本办法所指的承付是指在即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即期付款~在延期支付信用证项下作出的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在承兑信用证项下凭承兑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议付是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前提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不以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及/和单据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进口跟单信 [1]用证业务,包括受理审批、开立、修改、撤销、单据的审核与 [1] 备用信用证不包括在内,买方远期信用证及信用证代付业务另行规定。 ,3, 处理环节,。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提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经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均可在上级行规定的权限内办理该项业务。超过权限的~报上级行审批。各行必须根据授权以总行或一级,直属,分行的名义对外开立信用证。业务审查审批项必须经过CM2002贸易融资子系统处理~业务操作必须在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系统中进行。 第二章 授权授信与业务分工 第五条 进口信用证业务的业务准入、保证金,若有,及担保、授权和授信等有关规定按照年度授权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于同一交易项下的进口信用证业务不得拆分审批和开立。 第七条 各行在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岗位设臵及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总行下发《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规定执行。其中产品经理职责除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外~还应按照《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经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业务受理与审批 第八条 在我行申请开证的客户~除符合总行国际贸易融资 ,4, 信贷管理规定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二,在当地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或提供《进口付汇备案表》,, ,三,服务贸易项下开证的客户应具备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的付汇资格。 第九条 在我行申请开证的客户~除信贷审查须提供的基础资料外~还需向我行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企业开证所使用印鉴的预留样本,限于首次在我行办理开证的客户,, 2(进口开证申请书,附件1,和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或总协议,附件3、4,, 3(进口合同,转口贸易项下~应同时提交进口和出口合同,, 4(代理进口协议,代理进口业务方式下,, 5(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6(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受理进口信用证业务~应严格审查~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进口信用证业务应符合国家及我行有关规定, ,二,进口信用证业务须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开证金额与付款期限符合正常的贸易需求~禁止开立无贸易背景的融资性跟单信用证, ,5, ,三,对于办理服务贸易项下的进口开证业务、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有关的进口开证业务、转口贸易、深加工结转和异地开证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相关凭证和材料, ,四,代理进口方式下的开证业务~应审核开证申请人的代理进口权~并要求其提交代理进口协议。对无代理进口权的企业~不得为其办理代理进口方式下的开证业务, ,五,进口信用证项下付汇行为需经外管局事先备案的~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交《进口付汇备案表》。 第十一条 受理进口信用证业务~应按下列要求审查开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一,开证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协议,总协议,、进口合同等有关材料表面一致~如需对开证协议,总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需经一级,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认可, ,二,开证申请书,纸质或电子形式,要按我行统一格式填写~内容必须完整、清楚、合理~并符合国际惯例和我行要求,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的开证业务~应提前签署总协议或在开通电子服务功能时签订单笔协议~并提供账户信息, ,三,开证申请人在申请书上必须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分页打印的申请书~应要求开证申请人加盖骑缝章。 第十二条 对于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开证业务~要严格审查进出口合同间的一致性和匹配性~对于贸易双方合作时间不足一年或期限超过90天或上下游客户所在地政局不稳、受经济制裁的要 ,6, 谨慎办理~原则上须落实全额、有效、可靠担保。 第十三条 遇有溢短装条款的进口开证~开证授信额度的使用~保证金担保的落实以溢装金额为标准。 第十四条 开证前应按照贸易融资信贷管理规定确定保证金收取比例。开证保证金要实行专户管理~并在保证金系统内收取。对保证金所存币种与信用证币种为不同货币时~应考虑到两种货币的国际市场汇率浮动因素~酌情加收保证金~以控制该信用证项下的付汇风险。 第四章 信用证的开立 第十五条 在开出信用证前~业务操作人员应对开证申请书中的相应条款进行认真审核~明确我行所承担的责任~保证开出的信用证条款合理、内容完整。 第十六条 信用证条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开证条款应与开证申请书中的相应条款保持一致, ,二,信用证行应优先选择我行海外机构, ,三,信用证应明确寄单要求和清晰注明收单的详细地址。 第十七条 开立可保兑信用证应选择我行的海外机构或与我行合作良好的代理行作为保兑行。 第十八条 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应选择我行的海外机构或与我行合作良好的代理行作为通知行和转让行~如需选择其他银行作为通知行和转让行~须经一级,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 ,7, 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 未经总行授权~不得开立带有主动借记总行账户条款和含有电索总行账户行条款的信用证。 第五章 信用证的修改与撤销 第二十条 信用证修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并能准确、清晰地表述修改后的内容、条款与词句, ,二,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上的印章应与开证申请书上的印章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 对变更受益人等涉及贸易背景修改的~还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交经修改的进口合同或补充协议~并重新审核贸易背景。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有效期180天以上的信用证,远期承兑未付信用证除外,应做注销处理~对已注销的信用证不得再延长有效期。对于已过有效期30天以上但尚未注销的信用证~如需延长~应由一级,直属,分行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证在有效期内的撤销~如由开证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我行应去电向原通知行发出撤证通知~在得到通知行证实受益人同意撤销信用证的回电后~原信用证才可撤销。如由受益人明确提出撤证要求~我行应在征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后~向原通知行发出信用证撤销证实通知~原信用证才可撤销。 ,8, 第二十四条 经业务操作人员确认信用证可注销或撤销时~已收取的保证金余额亦可退还给开证申请人。 第六章 单据的审核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我行应遵循国际惯例~按照“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表面相符”的原则对来单进行严谨、认真、慎重地审核。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我行应在最长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承付手续~不得无理迟付或拒付。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不符点的单据~业务操作人员须保管好全套单据,我行有权独立决定是否接受单据。业务操作人员可将不符点提示申请人是否接受。申请人在我行提示的期限内明确作出拒付或承付要求的~则按照申请人指示办理,如申请人在我行提示的期限内未作答复~业务操作人员必须按国际惯例在收单后第五个工作日发出拒付通知。 第二十八条 远期信用证的承诺付款日或承兑到期日应避开我国和清算地的法定假日或公共假日。 第二十九条 远期信用证承兑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信托收据,附件5,~低风险担保开立远期信用证的客户可不受此条限制。对于我行优质客户或能有效防范风险的客户~可由一级,直属,分行自行决定是否要求客户提交信托收据。 第三十条 已办理提货担保或提单背书业务的~即使单据有 ,9, 不符点~各行也不得对外拒付。但提货担保项下未按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正本货权凭证的除外。 第七章 背对背信用证与循环信用证业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背对背信用证业务是指我行凭客户提供的、以我行为通知行的正本信用证,以下称“原证”~MASTER L/C,对外开立以该证为基础的独立的信用证,以下称“背对证”BACK TO BACK L/C,。 ,一,开立背对证应比照进口信用证业务的授权授信管理及保证金收取及担保规定~原则上不得以原证作为新开信用证的付款保证。 ,二,开出背对证前应对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贸易背景及信用证条款等进行严格审查。 ,三,背对证的开立、修改、撤销、注销、来单的审核、承付均比照进口信用证办理。 ,四,对原证条款的要求: 1(原证必须是以我行为通知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且不能在他行议付, 2(不得为转让信用证, 3(信用证条款简明合理~条款中无非单据化条款或软条款~不含受益人在开立背对证时无法提供的单据, 4(开证行保证付款责任明确, ,10, 5(不含其他我行认定属于风险的因素。 ,五,背对证开证条款要求 1(背对证有效期到期地点为我行, 2(背对证有效期至少早于原证有效期15天, 3(背对证货物与原证货物一致, 4(背对证不接受电索, 5(背对证单据条款与原证匹配~最迟装运期、交单期不得晚于原证最迟装运期和交单期~并要求将单据一次性送达我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业务是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出可循环的进口信用证。可循环信用证按照金额是否可以累计~分为可累计循环信用证和不可累计循环信用证,按照是否自动循环~分为可自动循环信用证和非自动循环信用证。 ,一,开立循环信用证应比照进口信用证业务办理。开立可自动循环的信用证时~应按循环的总次数和累计金额进行审批并扣减授信额度或收取保证金,开立非自动循环信用证时~在每次发出通知前~要按当次通知循环的金额进行审批并扣减授信额度或计收保证金。 ,二,循环信用证的修改、撤销、注销、来单的审核、承付均比照进口信用证办理。 ,三,自动循环信用证的手续费在开立时按累计金额收取,非自动循环信用证在开立时按单次循环金额收取单次手续费~通 ,11, 知循环时按当次循环金额收取手续费。 第八章 业务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信用证开出后~我行应对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以及保证金的汇率风险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在付款到期日前通知客户经理督促开证申请人将付汇资金划入我行。 第三十四条 信用证垫款的处理 ,一,信用证垫款按总行现行会计制度要求使用垫款科目核算~使用垫款科目的额度必须经有权人具体授权。垫款后~各行应及时报送上级行并由一级,直属,分行以行发文形式及时报总行。在报送材料中~各行应说明发生垫款的原因以及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并负责垫款的跟踪和催收工作。 ,二,总行按月对各分行的信用证业务风险进行监测。 第三十五条 进口信用证业务项下档案管理按照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行应按规定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七条 进口信用证业务如发生以下情况~各行要立即以行发文形式报告总行: ,一,发生严重越权违规违纪行为, ,二,发生涉及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含,以上的业务纠纷或案件, ,12, ,三,无论何种原因~对外付款逾期10个工作日,含,以上, ,四,信用证被法院止付, ,五,其他应当上报的重要事项。 第九章 收费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 进口信用证业务手续费须按总行中间业务收费相关规定在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系统内收取。 第三十九条 手续费减免情况应按季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减免幅度、减免总金额及减免原因。 第四十条 进口信用证各项手续费的收取时机应按照如下原则掌握: 当开立信用证时~我行应在开证时立即收取开证费用,当信用证的开证修改需对外发报文时~我行应在发报时收取电报费,当信用证需要修改时~我行应在修改时立即收取修改手续费,当信用证需对外付汇时~我行应在付汇时收取开证审单费,偿付费或不符点费,当信用证需对外承兑时,我行应在承兑时收取承兑费~即期付款的可免收承兑费。按约定期限付款的~融资期间可免收承兑费,当进口商或我行对外拒付时~我行应在退单时收取收取退单手续费,当进口商要求信用证在有效期内撤消时~我行应在撤证时收取信用证撤证费。以上所有的手续费收入全部记入信用证业务收入科目。 第四十一条 进口信用证业务应按总行会计制度要求通过相 ,13, 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一,信用证开立或修改增额时 借:开出信用证应收款 贷:开出信用证应付款 借:××存款科目 贷:信用证短期或长期保证金,如有, 信用证业务收入 ,二,信用证减额时 借:开出信用证应付款 贷:开出信用证应收款 ,三,信用证付款时 借:××存款科目 信用证短期或长期保证金,如有,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借:开出信用证应付款 贷:开出信用证应收款 ,四,信用证效期内撤销、信用证注销时 借:开出信用证应付款 ,14, 贷:开出信用证应收款 借:信用证短期或长期保证金,如有, 贷:××存款科目 ,五,信用证垫款时 借:信用证垫款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六,信用证垫款归还时 借:××存款科目 贷:信用证垫款 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凡需向总行报备的~需使用统一格式的信用证业务报备表,附件6,。 第四十三条 各境外分行在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时~在遵循当地银行监管标准和有关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的管理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原《中国工商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05]83号,同时废 ,15, 止~其他有关规定若有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英文版, 2(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中文版, 3(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协议,单笔, 4(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总协议 5(信托收据 6(进口信用证业务报备表 ,16, 附件1: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 APPLICATION FOR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TO: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BRANCH Date Please establish by ? SWIFT ? brief cable ? airmail an Irrevocable Credit as follows: Advising Bank: (to be left for bank to fill in) (20)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No. (31D) Expiry Date and place (50)Applicant: (Full name & detailed address) (59)Beneficiary: (Full name & detailed address) (32B)Currency code, Amount (In words and figures) (39A)Quantity and Credit amount tolerance_________% (41A)Credit Available With ? any bank ? Issuing Bank ? other (pl. Indicate) By ? Negotiation ? Acceptance ? Sight Payment ? Deferred payment at _______ (42C) Draft a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for ______% of invoice value (42A) Draw o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P) Partial shipment ? allowed ? not allowed (43T) Transshipment ? allowed ? not allowed (44A) Loading on board from (44B) for transportation to (44E) Port of Loading (44F) Port of Discharge (44C) Latest shipment date (45A) Description of goods or services Price term: Packing: (46A) Documents required: (marked with X) (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___________ indicating L/C No. and Contract No. ( )________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 freight______________ ” ? notifying ? Applicant ( )Air Waybills showing “freight ? to collect ? prepaid” indicating freight amount and consigned to ? Applicant ? Issuing Bank ( )Forwarding agent’s Cargo Receipt ( )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 in______ for____ % of the invoice value showing claims payable in China in currency of the draft. blank endorsed, covering ( ? Ocean Marine Transportation ? Air Transportation ? Over 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War Risks, including______________________ as per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lause. ( )Packing List / Weight Memo in___________ indicating quantity / gross and net weights of each package and packing conditions as called for by the L/C. ( )Certificate of Quantity / Weight in _____________ . ( )Certificate of Quality in_____________ issued by ? Beneficiary ? public recognized surveyor ? manufacturer. 依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第600号出版物 ( )Beneficiary’s certified copy of fax / telex dispatched to the applicant within____hours after shipment advising ? name of vessel ? B/L No. ? Flight No. ? Wagon No. ? Shipping date ? contract No. ? L/C No., Commodity, quantity, weight and value of shipment. (47A) Additional conditions: (Marked with X) ( ) Documents issued earlier than L/C issuing date are not acceptable. ( ) All documents to be forwarded in one cover,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 )The remaining __________% of invoice value . ( ) Third party as shipper ? is ? is not acceptable. (71B) All banking charges and interest if any outside opening bank are for account of ? beneficiary ? other (pl. Indicate) (48)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within_____ days after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transport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 以上位置如果不够用请用附页说明 ,17, 开证申请人(公章或授权印鉴) :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联系人: 电话: ,18, 附件2: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中文版) APPLICATION FOR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日期 请通过 ? SWIFT ? 电报,简电, ? 航空邮件 方式开立如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通知行:,银行填写, (20)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号码: (31D) 到期日和到期地: (50)申请人:,全称及详细地址, (59)受益人:,全称及详细地址, (32B)开证币种及金额:,大小写, (39A)数量及信用证金额溢短装比例: % (41A) 信用证由 ? 任何银行 ? 开证行 ? 议付 ? 承兑 ? 即期付款 ? 迟期付款~付款日 (42C) 汇票付款日期,期限, ~发票金额的 % (42A) 受票人,付款人, (43P) 分批装运 允许 ? 不允许 (43T) 转运 ? 允许 ? 不允许 (44A) 接管地/发送地/接货地 (44B) 最终目的地/目的地/交货地 (44E) 装货港/起飞机场 (44F) 卸货港/目的机场 (44C) 最迟装船日 (45A) 货物或服务描述 价格条款: 包装: (46A) 单据条件: (用“X”标记) ( ) 经签署的商业发票_____份~发票上标明信用证及合同号码。 ( ) _____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指示抬头,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标明运费 通知 ? 申请人 ? 其他,请注明,。 ( ) 空运单据表明“运费待付/已付”及运费金额~收货人为? 开证申请人 ? 开证行。 ( ) 运输行的货物收据 ( ) 保险单/保险证明 份~涵盖 ____ % 发票金额并以汇票币种注明索赔在中国支付~空白背书~覆盖 ? 海运运输 ? 空运 ? 全程~承保一切险~战争险~包括 根据_______________条款。 ( ) 装箱单/重量单____份~标明信用证要求的数量/每个包装的毛重和净重以及包装条件。 ( ) 数量/重量检验证明____份。 ( ) 质量检验证明____份~由 ? 受益人? 公共认可的检验商 ?制造商 出具 ( ) 受益人应在装运后 小时内以证明的传真/电传通知申请人 ?船名 ?提单号 ?航班号 ?货车号 ?装运日 ?合同号 ?信用证号 ?商品数量 ?重量 ?货物价值 (47A) 附件条件:,用“X”标注, ( ) 信用证开证日前签发的单据不可接受。 ( )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单据应一次寄出。 ( ) 剩余 %发票金额 。 ( ) 第三方单据 ? 接受 ? 不接受。 (71B) 所有开证行以外的银行费用和利息由 ? 受益人 ? 其他,请注明, 依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第600号出版物 (48)单据应在运输单据签发后 日内且本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 注:本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中文版,仅做银行内部参考使用~客户不必填写。 ,19, 附件3: 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协议 ,合同编号: ,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 地址: 有权签字人: 乙方: ,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以下称乙方,向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以下称甲方,按照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的内容申请开立进口信用证,编号: ~金额: ~付款期限: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 乙方承诺: 1.依照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该信用证项下一切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遵守国家有关外贸和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尊重甲方有关业务审查和操作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文件。 ,20, 3.对于本笔开证业务~如甲方要求存入保证金~乙方在此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账号 ,中直接转存。对于可以免交保证金的~乙方将按期履行其在协议项下提供相应担保或其他有关义务。 第二条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信用证的通知行、议付行及委托其他银行处理有关业务。 第三条 甲方对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具有独立认定权。如甲方认定单据相符~或单据虽然存在不符点但乙方已以书面方式表示接受单据~或已将此信用证项下货物提取~乙方保证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该信用证项下款项。一旦甲方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甲方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甲方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信用证的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信用证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的~乙方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拒付。如乙方未能及时支付上述款项~甲方有权主动从乙方账户中扣付。如因乙方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甲方垫付资金~乙方承认甲方所付资金之本息~并按甲方要求履行清偿责任~甲方有权对所垫付的资金加收罚息,罚息率: ,,。 第四条 在乙方未付清信用证项下全额款项前~该信用证项下单据所有权及/或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所有权属于甲方。双方在此确认:信用证项下货物的风险始终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开立的信用证独立于任何贸易合同。如此笔信用 ,21, 证涉及的贸易合同出现任何纠纷或欺诈事由~乙方将首先征求甲方意见并在遵循有关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予以解决~一旦此笔信用证项下有关当事人已对外承兑、确认支付或已经付款~乙方保证不以贸易欺诈或其他事由为依据拒绝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 第六条 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以英文填写。因乙方中文填写而产生的翻译错误及/或因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意含糊引起的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信用证项下往来函电、单据等在电讯或邮递过程中发生遗失、延误、错漏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开出信用证及/或发出信用证修改后~应将信用证副本及/或修改书副本送乙方核对~如有不符之处~乙方须在接到副本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如甲方在上述时间内未接到乙方的通知~视为乙方接受该信用证副本及/或修改书副本。 第九条 本协议中所称信用证项下款项包括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含信用证修改后增加额及/或国外溢装增加额、汇率变动需增加的付款金额,、利息、银行费用,含国外银行费用,以及弥补甲方因该信用证而承担赔偿责任所需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含相关诉讼、律师费等追索费用,。 第十条 除非另有申明或约定~乙方有关本信用证项下所有文件如加盖乙方公章或业务章~均视为乙方有效授权~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2, 第十一条 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偿还完甲方信用证项下款项后效力终止。 甲方,公章或授权印鉴,: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乙方(公章或授权印鉴) :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人民币账号及开户行: 外汇账号及开户行: 联系人: 电话: ,23, 附件4: 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总协议 ,合同编号: ,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 地址: 有权签字人: 乙方: ,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以下称乙方,向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以下称甲方,申请开立进口信用证~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方和乙方签订本《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总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为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开立的所有信用证。每笔业务由乙方另以书面形式逐笔申请~由甲方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办理。 第二条 乙方承诺: 1.依照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 ,24, 理信用证项下一切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遵守国家有关外贸和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尊重甲方有关业务审查和操作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文件。 3.对于本协议约定期间内的开证业务~如甲方要求存入保证金~乙方在此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账号 ,中直接转存入保证金账户。对于需要提供担保的~乙方将按甲方要求按时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信用证的通知行、议付行及委托其他银行处理有关业务。 第四条 甲方对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具有独立认定权。如甲方认定单据相符~或单据虽然存在不符点但乙方已以书面方式表示接受单据~或已将此信用证项下货物提取~乙方保证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该信用证项下款项。一旦甲方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甲方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甲方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信用证的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信用证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的~乙方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拒付。如乙方未能及时支付上述款项~甲方有权主动从乙方账户中扣付。 第五条 如因乙方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甲方垫付资金~乙方承认甲方所垫付的本金及利息~并按甲方要求履行清偿责任。甲方有权对所垫付的资金加收罚息,罚息率: ,。 ,25, 第六条 本协议中所称信用证项下款项包括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含信用证修改后增加额及/或国外溢装增加额、汇率变动需增加的付款金额,、利息、银行费用,含国外银行费用,以及弥补甲方因该信用证而承担赔偿责任所需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含相关诉讼、律师费等追索费用,。 第七条 在乙方未付清信用证项下全额款项前~信用证项下单据所有权及/或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所有权属于甲方。双方在此确认:信用证项下货物的风险始终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开立的信用证独立于任何贸易合同。如信用证涉及的贸易合同出现任何纠纷或欺诈事由~乙方将首先征求甲方意见并在遵循有关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予以解决~一旦信用证项下有关当事人已对外承兑、确认支付或已经付款~乙方保证不以贸易欺诈或其他事由为依据拒绝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 第九条 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以英文填写。因乙方中文填写而产生的翻译错误及/或因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意含糊引起的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信用证项下往来函电、单据等在电讯或邮递过程中发生遗失、延误、错漏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开出信用证及/或发出信用证修改后~应将信用证副本及/或修改书副本送乙方核对~如有不符之处~乙方 ,26, 须在接到副本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如甲方在上述时间内未接到乙方的通知~视为乙方接受该信用证副本及/或修改书副本。 第十二条 除非另有申明或约定~乙方有关信用证项下所有文件如加盖乙方公章或业务章~均视为乙方有效授权~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开证申请书的内容与总协议不一致时~就每一笔具体开证业务以开证申请书的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至---------年月日止~终止之前已经办理的进口信用证业务以及各方尚------- 未履行完的义务仍受本协议的约束。 ,27, 甲方,公章或授权印鉴,: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或授权印鉴) :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28, 附件5: 信 托 收 据 ,参考文本, 编号: 委托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 受托人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 我公司委托贵行开立的信用证/以贵行为代收行、我公司为付款人,信用证号/发票号: ,议付行/托收行 ,汇票编号及金额: ,贵行业务编号: ,项下正本单据已到~根据,以下简称融资文件,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协议》,编号: ,或?《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总协议》,编号: , ?《提货担保申请书》 ?《进口押汇申请书》,编号: ,、?《进口押汇协议》,编号: ,或?《进口押汇总协议》,编号: , ,29, ?《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协议书》,编号: ,或?《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总协议》,编号: , ?《信用证代付业务协议书》,编号: ,或?《信用证代付业务申请书》,编号: ,、《信用证代付业务总协议》,编号: , ?《进口代收项下代付业务申请书》,编号: ,、《进口代收项下代付业务总协议》,编号: , 我公司以信托方式预借上述单据并向贵行承诺: 一、我公司兹确认收到贵行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货物。自我公司取得该单据之日起~至我公司付清 ? 信用证项下/? 进口代收项下货款、利息及一切费用/? 进口押汇本息之日止~该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属贵行。本公司作为受托人将为贵行利益持有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货物~为贵行利益卸货、储存、制造、加工、出售~并在融资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以处理货物所得归还贵行融资款项。 信托收据项下货物的凭证应该附上信托收据副本~表明该批货物是贵行的信托财产, 货物出售后~本公司保证将货款存入贵行指定的账户,账户号: ,~信托收据项下货款的结算将在贵行监督下进行。 二、在作为受托人为贵行利益持有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货物的过程中~以及为贵行利益卸货、储存、制造、加工、出售等的过程中~本公司承诺承担前述过程中 ,30, 的一切费用。 本公司对于信托收据项下进口货物的出租、出售、货物互换、存仓、转移仓库等管理或处分行为均需获得贵行的书面同意。 三、作为受托人~本公司承诺承担一切商业风险~即使出售货物所得不足以清偿贵行押汇款项~本公司亦将严格按照融资文件的承诺~清偿押汇款项并清偿弥补贵行损失。 四、本公司保证在售货前代购保险以保证货物的安全~并在保险索偿时为贵行提供一切必要文件和配合工作。本公司承诺承担前述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五、贵行有权检查该信托收据项下货物的状况及货物的销售收款状况~我公司有义务配合贵行上述工作。在贵行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本公司同意贵行行使货物所有权人的权力~解除与本公司之间的信托关系。 六、本公司保证不将单据或单据项下货物质押或抵押给第三方。 七、在将单据下货物出售给他人之前~本公司保证将作为贵行受托人的情况告知对方~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贵行。 八、所有货物出售后~贵行有权向货物买方收取货款~并发出有效收据~而不必通知本公司。 九、一经贵行要求~本公司将不延迟地将信托收据项下单据及其他文件退还贵行。 十、本信托收据于本公司签章后交付贵行后生效。该信托收据于我公司归还押汇款项本息及弥补贵行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后 ,31, 自动失效。 十一、凡与本信托收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融资文件约定方式解决。仲裁或诉讼期间~本信托收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借口解决争执而拒不执行本信托收据的其他条款。 十二、本收据为融资文件之有效组成部分。 十三、如在我司依据本信托收据处理货物过程中~出现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局限于我司其他债权人,扣押货物的情况~则我司将告知对方货物为贵行所有~并采取有效措施促使第三人解除扣押措施~使贵行权利不受影响。 货权凭证名称: 货物品名和数量: 立据人:_ ,公司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_ ,签章, 年 月 日 ,32, 附件6: 进口信用证业务报备表 分行 A、 信 信用证编号 信用证币种、金额 用 证开证日期 到期日 信用证期限 基 申请人名称 本 内 受益人名称 容 ?总行单笔审批开证业务报备 批复文号: ?特别授权执行情况报备 批复文号: 报 ?超权限业务,低风险, 备 事 ?过期展期 由 ?修改 ?其他 情 况 说 明 经办 处长 公章 年 月 日 报 备 附 件 清 单 ,33, 附件二: 中国工商银行提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的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货担保业务系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 [1]要求~在货物先于物权凭证到达目的地时~为其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出具承担先行放货责任的保证性文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提单背书是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收到以我行为抬头的正本物权凭证由我行背书给开证申请人凭以办理提货手续的行为。 授权提货是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收到以我行为抬头的空运单(陆运单等)时~由我行授权开证申请人办理提货手续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由我行开立的进口信用证项下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业务处理时~审查审批环节应在CM2002系统中操作~业务操作环节应在 [1] 海运提单、港至港联运提单、可凭以提货的租船提单。 ,34, 国际结算系统中操作~严禁系统外操作。 第四条 经批准开办进口信用证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均可在上级行规定的权限内受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申请~并在上级行规定的权限内统一签署提货担保书或办理提单背书及授权提货业务。 第二章 授权授信和业务分工 第五条 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的业务准入、保证金,若有,及担保、授权和授信等有关规定按照年度授权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收到以我行为抬头的运输单据~并已由我行办理了提货担保业务~可将运输单据直接背书给申请人~无须经过信贷审批程序~并应尽快换回我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对于信用证已到单~经审查单证相符且已办妥付款手续的提单背书业务~由负责贸易融资业务的部门审查后直接报有权签批人审批。 第七条 进口开证,押汇,与其项下提货担保业务应分别占用授信额度。对资信良好、贸易背景真实且无不良纪录的长期合作客户~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查同意~可占用一个授信额度。提货担保金额超过信用证最大金额~差额部分应另占客户的授信额度~对于不符合信用方式办理提货担保业务的~还须对差额部份追加足额、有效、可靠的担保。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超过信用证最大金额的~差额部分也应另占客户的授信额度。 ,35, 第八条 各行在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岗位设臵及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总行下发《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规定执行。其中产品经理职责除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外~还应按照《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经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 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及授权提货业务经审查通过后由有权签批人签发。 第三章 提货担保业务的审查与受理 第十条 我行受理的提货担保业务原则上仅限于我行所开出信用证项下。 第十一条 受理提货担保业务~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文件: ,一,提货担保申请书,附件1,, ,二,进口信用证项下正本提单的复印件, ,三,进口信用证项下商业发票复印件, ,四,承运公司或其代理人的到货通知(如有), ,五,信托收据,附件3,,对报经总行批准的贸易融资重点客户可免签,, ,六,其他应该提供的文件。 第十二条 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应根据我行开出的信用证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全面审核: ,一,信用证所要求的运输单据必须是全套正本物权凭证, ,36, ,二,申请人提供的发票、提单表述的内容与信用证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提货担保书只能向签署提单的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出具。 第十四条 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应要求申请人作出承诺~如来单中存在任何不符点或因先行提货发生任何贸易纠纷~不得向我行提出拒付该笔提货担保相应的信用证款项或其他对我行不利的主张和要求。 第十五条 各行办理提货担保业务时须使用我行统一格式的提货担保书,附件2,~并由申请人在提货担保书上加具有效签章。我行应在提货担保书上加具有效签章并注明提货担保书的相应编号。如需对担保书格式进行调整~需经一级,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认可。 第四章 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的审查与受理 第十六条 受理提单背书业务或授权提货业务~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文件: ,一,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申请书,附件4,, ,二,进口信用证项下以我行为抬头的正本海运提单或空运单等, ,三,进口信用证项下商业发票正本或复印件, ,四,承运公司或其代理人的到货通知(如有), ,37, ,五,其他应该提供的文件。 第十七条 办理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应根据我行开出的信用证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全面审核: ,一,申请人提供的运输单据应与信用证所要求的运输单据一致, ,二,申请人提供的发票、提单表述的内容与信用证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 办理提单背书或授权提货业务~应要求申请人做出承诺~如来单中存在任何不符点或因提货发生任何贸易纠纷~不得向我行提出拒付该笔提单背书或授权提货相应的信用证款项或其他对我行不利的主张和要求。 第十九条 办理提单背书或授权提货业务~应使用我行统一格式的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申请书~并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书上加具有效签章。 第二十条 办理提单背书或授权提货业务~我行应在正本运输单据背面做有效背书或出具授权提货书。 第五章 业务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应设立登记簿~逐笔登记。档案管理按照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如我行已办理提货担保、 ,38, 提单背书或授权提货业务~无论其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应要求申请人及时办理承付手续。提货担保项下~操作人员在收到单据后~应通知客户经理督促申请人及时到承运公司以正本提单换回我行提货担保书并退回我行~以解除我行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我行已签发的提货担保书~应落实专人负责跟踪查询~要求申请人在提货担保书签发日起30天内将担保书退回我行。如申请人未按要求退回~应及时催促~同时对其停办新的提货担保业务~必要时应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我行权益。对已退回的提货担保书要逐笔核销归档。 第二十四条 提货担保业务应根据具体业务逐笔办理~不得为申请人出具总担保。 第二十五条 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项下遇有金额为等值50万美元,含,以上的业务纠纷或案件~应及时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并按我行法律事务部门经济纠纷与案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收费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手续费须按总行中间业务收入相关规定在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系统内收取。 第二十七条 手续费减免情况应按季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减免幅度、减免总金额及减免原因。 第二十八条 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产生的相关 ,39, 手续费收入应计入信用证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我行未与客户签订 按期集中收费协议的~各项手续费,出具担保书手续费/提单背书 手续费,应在相应业务办理时收取。 第二十九条 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要按照 总行会计制度要求通过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一,缴纳保证金时,如需, 借:××存款科目 贷:提货担保短期或长期保证金 ,二,办理提货担保业务时 借:提货担保应收款 贷:提货担保应付款 借:××存款科目 贷:信用证业务收入 ,三,提货担保书退回注销时 借:提货担保应付款 贷:提货担保应收款 借:提货担保短期或长期保证金,如有, 贷:××存款科目 ,四,办理提单背书/授权提货时 借:提单背书应收款 贷:提单背书应付款 借:××存款科目 ,40, 贷:信用证业务收入 ,五,退还保证金时(如有) 借:提单背书短期或长期保证金 贷:××存款科目 ,六,信用证付款或退单时 借:提单背书应付款 贷:提单背书应收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各境外分行在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时~在遵循当地适用法律和银行监管标准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工商银行提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05]8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提货担保申请书 2(提货担保书 3(信托收据 4(提单背书/授权提货申请书 ,41, 附件1: 提货担保申请书 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 兹因下述提货单据尚未收到~请贵行向 , 承运公司,签署提货担保书以便我单位先行提取下列货物: 发票币种、 信用证号 金额 船名 航次 装运港 目的港 提单号 提单签发日 唛头 总件数及数量 货物名称 我单位同意和承诺下列事项: 1(我单位保证未经贵行同意~不将上述货物抵押给任何其他个人 或机构。 2(我单位保证所提货物为所附副本提单和商业发票项下货物~且 此副本提单和商业发票为上述信用证项下单据~不牵涉任何其 他业务。 3(贵行在收到信用证已办理提货担保项下单据时~无论单据是否 存在不符点或与合同是否完全相符~我单位保证如期履行付款 责任。贵行向我单位发出付款通知后~如我单位未按贵行要求 主动付款~贵行有权从我单位账户中直接扣款~按期对外付款~ ,42, 而不需我单位另行授权。 4(我单位在收到信用证项下提单后立即向承运公司换回提货担保 书~并在贵行签发之日起30天内退回贵行。 5(如我单位提货后发现货物与提单不符~或与出口商发生任何贸 易合同纠纷~或遇货物价格下跌等原因~我单位保证不向贵行 提出拒付信用证款项或其他对贵行不利的主张与要求。 6(我单位承诺贵行因出具此提货担保书使贵行遭受任何损失~我 单位负赔偿责任。 7(我单位将在贵行要求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随附: , ,清晰的正本提单复印件1份 , ,合同复印件1份 , ,商业发票复印件1份 , ,承运公司的到货通知 , ,其他 申请人: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43, 附件2: 银行编号: 提货担保书 致: 公司 兹因下述提货单据尚未收到~向贵公司申请凭此提货担保书以及所附单据副本先行提取下列货物: 船名 航次 装运港 目的港 提单号 提单签发日 唛头 总件数/数量/发票金额 货物名称 详见所附提单副本。 上述货物属我公司进口货物。倘因我公司未凭正本提单先行提货致使贵公司遭受损失~我公司负责赔偿。我公司收到上述正本提单后立即交还贵公司换回此担保书。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银行承诺: 兹保证对贵公司因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给 公司,申请人,所遭受的我行可预见的直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4, 重要声明: 1(申请人在凭本担保书办理提货时须同时出具加盖我行签章的提单副本。 2(上述内容如有更改~需经我行签署方为有效。 中国工商银行 _______________分,支,行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45, 附件3: 信 托 收 据 ,参考文本, 编号: 委托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 受托人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 我公司委托贵行开立的信用证/以贵行为代收行、我公司为付款人,信用证号/发票号: ,议付行/托收行 ,汇票编号及金额: ,贵行业务编号: ,项下正本单据已到~根据,以下简称融资文件,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协议》,编号: ,或?《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总协议》,编号: , ?《提货担保申请书》 ?《进口押汇申请书》,编号: ,、?《进口押 ,46, 汇协议》,编号: ,或?《进口押汇总协议》,编号: , ?《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协议书》,编号: ,或?《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总协议》,编号: , ?《信用证代付业务协议书》,编号: ,或?《信用证代付业务申请书》,编号: ,、《信用证代付业务总协议》,编号: , ?《进口代收项下代付业务申请书》,编号: ,、《进口代收项下代付业务总协议》,编号: , 我公司以信托方式预借上述单据并向贵行承诺: 一、我公司兹确认收到贵行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货物。自我公司取得该单据之日起~至我公司付清 ? 信用证项下/? 进口代收项下货款、利息及一切费用/? 进口押汇本息之日止~该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属贵行。本公司作为受托人将为贵行利益持有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货物~为贵行利益卸货、储存、制造、加工、出售~并在融资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以处理货物所得归还贵行融资款项。 信托收据项下货物的凭证应该附上信托收据副本~表明该批货物是贵行的信托财产, 货物出售后~本公司保证将货款存入贵行指定的账户,账户号: ,~信托收据项下货款的结算将在贵行监督下进行。 ,47, 二、在作为受托人为贵行利益持有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货物的过程中~以及为贵行利益卸货、储存、制造、加工、出售等的过程中~本公司承诺承担前述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本公司对于信托收据项下进口货物的出租、出售、货物互换、存仓、转移仓库等管理或处分行为均需获得贵行的书面同意。 三、作为受托人~本公司承诺承担一切商业风险~即使出售货物所得不足以清偿贵行押汇款项~本公司亦将严格按照融资文件的承诺~清偿押汇款项并清偿弥补贵行损失。 四、本公司保证在售货前代购保险以保证货物的安全~并在保险索偿时为贵行提供一切必要文件和配合工作。本公司承诺承担前述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五、贵行有权检查该信托收据项下货物的状况及货物的销售收款状况~我公司有义务配合贵行上述工作。在贵行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本公司同意贵行行使货物所有权人的权利~解除与本公司之间的信托关系。 六、本公司保证不将单据或单据项下货物质押或抵押给第三方。 七、在将单据下货物出售给他人之前~本公司保证将作为贵行受托人的情况告知对方~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贵行。 八、所有货物出售后~贵行有权向货物买方收取货款~并发出有效收据~而不必通知本公司。 ,48, 九、一经贵行要求~本公司将不延迟地将信托收据项下单据及其他文件退还贵行。 十、本信托收据于本公司签章后交付贵行后生效。该信托收据于我公司归还押汇款项本息及弥补贵行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后自动失效。 十一、凡与本信托收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融资文件约定方式解决。仲裁或诉讼期间~本信托收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借口解决争执而拒不执行本信托收据的其他条款。 十二、本收据为融资文件之有效组成部分。 货权凭证名称: 货物品名和数量: 立据人:_ ,公司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_ ,签章, 年 月 日 ,49, 附件4: 提单背书/授权提货申请书 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 兹有我公司收到贵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由 ,运输公司,交来的正本海运/空运提单一份~由于该提单做成了以贵行为收货人~按照规定~需经贵行背书/授权提货后方可提货。 在此~我公司特提请贵行对该提单/空运单予以背书/授权提货~以便我单位办理提货手续。 发票币种、金额 信用证号 船名 航次 装运港 目的港 提单号 提单签发日 唛头 总件数及数量 货物名称 我公司同意并承诺下列事项: 1.我公司保证在未偿还贵行该笔业务项下的款项之前~不将上述 货物抵押给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 2.我公司保证所提货物为所附正本提单/空运单,陆运单等,和商 业发票项下货物~且此正本提单/空运单,陆运单等,和商业 发票为上述信用证项下单据~不牵涉任何其他业务。 ,50, 3.如我单位提货后发现货物与提单/空运单,陆运单等,不符~或 单据存在不符点或与合同不完全相符~或与出口商发生任何贸 易合同纠纷~我公司保证不向贵行提出拒付该提单背书/授权提 货项下信用证款项或其他对贵行不利的主张与要求。 4.贵行为我公司办理提单背书/授权提货后~如我公司未按贵行要 求主动付款~贵行有权从我公司账户中直接扣款~按期对外付 款~而不需我公司另行授权。 5.如遇货物价格上涨及或因贵行为我公司办理提单背书/授权提 货~使贵行遭受任何其他损失~我公司负赔偿责任。 6.我公司将在贵行要求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申请人: ,公章或授权印鉴, 年 月 日 ,51, 附件三: 中国工商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押汇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押汇系指我行开立的信用证以及我行叙做的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业务~即我行应开证申请人或代收付款人要求~与其达成信用证或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我行所有的协议后~我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收据是指由开证申请人或代收付款人出具的书面文件~表明我行对该信用证或代收项下有关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开证申请人或代收付款人在还清我行进口押汇款项之前仅作为我行的受托人持有该信用证或代收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并承诺以处理货物所得或其他款项偿还我行进口押汇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及代收业务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业务处理时~审查审批环节须在CM2002系统中操作~放款须在NOVA系统中操 ,52, 作~严禁系统外操作。 第二章 授权授信与业务分工 第五条 进口押汇业务的的业务准入、保证金,若有,及担保、授权和授信等有关规定按照年度授权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行在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岗位设臵及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总行下发《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规定执行。其中产品经理职责除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外~还应按照《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经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七条 企业申请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前应向我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押汇申请书,附件1,, ,二,与我行签订进口押汇协议或总协议,附件2、3,, ,三,信托收据,附件4,, ,四,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各行应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进口押汇申请书、进口押汇协议或总协议、信托收据等应使用我行统一的文本格式~并由申请人加具有效签章。填写内容必须准确、完整、 ,53, 清楚~符合我行的要求。上述文本如需修改或补充~需经一级,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认可。 第九条 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对于经我行审核单据存在不符点~但开证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单据不符点~并得到我行认可的~可办理进口押汇。 第十条 对非全套物权单据和非物权单据的进口押汇业务~各行须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办理~并通过实地查看或要求企业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方式证实进口货物的真实性。转口贸易项下不得办理进口押汇业务。 第四章 业务处理流程 第十一条 审批通过后~会计核算人员根据准贷证在会计核算系统内进行进口押汇发放的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押汇款项只能用于此笔信用证或代收项下的对外付汇业务~业务操作人员在业务处理系统内办理对外付款。 第十三条 进口押汇到期日前~客户经理向申请人提示进口押汇还款日期及相关本金、利息、指定划款帐户~督促其落实还本付息资金并划入我行指定账户。 第十四条 进口押汇到期~会计核算人员作进口押汇融资归还的帐务处理。 第十五条 进口押汇款项可提前归还~办理要求同提前还贷。 ,54, 第五章 业务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办理进口押汇时应建立押汇登记簿~档案管理按照国际结算贸易融资业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进口押汇后~我行应对押汇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以及货物销售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在押汇到期日前客户经理督促押汇申请人将还款资金划入我行。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总行定期对各行进口押汇业务开展情况、质量状况进行监测。 第十九条 对进口押汇逾期的企业~应立即停办其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业务~并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确保我行资金安全。 第六章 收费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押汇利率比照同期同档次本外币贷款利率执行。押汇利息应按月收取。押汇币种可以是付汇币种或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进口押汇业务应按总行会计制度要求通过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一,发放押汇时 借:国际贸易融资—进口押汇 贷:××存款科目 ,二,对外付款时 借:××存款科目 ,55,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三,收回押汇时 借:××存款科目 贷:国际贸易融资—进口押汇 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境外分行在办理进口押汇业务时~在遵循当地银行监管标准和有关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工商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05] 8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若有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进口押汇申请书 2.进口押汇协议 3.进口押汇总协议 4.信托收据 ,56, 附件1: 进口押汇申请书 编号: 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 因资金周转需要~我公司对在贵行开出的信用证/办理的进口代收,信用证号/业务编号: ,信用证/代收到 ,无法按时对外付款~特此请求单金额: 贵行按照以下条件予以办理进口押汇: 押汇金额:,小写,: ,大写,: 押汇期限: ,天, 起始日: 到期日: 押汇利率: 我公司承诺: 一、在规定的押汇到期日归还押汇本息。如不能按期全部偿还~贵行有权从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或我公司的任何应收账款中主动扣收押汇本息和罚息,罚息率: ,, 二、赔偿因我公司违约使贵行遭受的其他损失, 三、在我公司未能还清贵行押汇款之前~该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货物所有权归属贵行。我公司以信托方式凭信托收据预借单据提货~并受信托收据条款约束~清偿押汇款后单据所有权归属我公司, ,57, 四、贵行对我公司放单后~我公司不因单据含有不符点对抗贵行债权~并保证不以基础贸易合同纠纷危害贵行债权, 五、本申请书如有争议~本公司和贵行一致同意按协议约定方式解决, 六、我单位保证按已签署的《进口押汇业务协议》或《进口押汇业务总协议》规定承担义务和责任~融资的金额、期限和利率以贵行最后审批的为准。 申请单位,公章或授权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58, 附件2: 进口押汇协议 ,合同编号: , 适用于单笔押汇申请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 地址: 有权签字人: 乙方: ,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以下称乙方,~向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以下称甲方,~申请办理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本押汇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进口押汇”是指在乙方委托甲方开立的进口信用证业务或以甲方作为代收行、乙方作为付款人的进口代收业务项下~乙方由于资金需要~承认并与甲方约定进口货物的所有权归甲方~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甲方代乙方对外支付进口货款~乙方在约定期限内偿还甲方的上 ,59, 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在上述情况下~乙方承担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货物的一切风险。 第二条 进口押汇金额/币种: ,小写, ,大写, 。 第三条 押汇利率 ,押汇利率按押汇时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在押汇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押汇时的利率执行,。 第四条 押汇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天。 第五条 押汇管理: 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及销售等情况。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报送财务报表以及有关计划和统计报表~并为甲方提供押汇管理的工作便利。 第六条 为保证甲方如期全额收回代乙方垫付的货款及利息、费用等~乙方同意将本合同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进口货物的所用权归甲方所有并应甲方要求提供担保措施。乙方向甲方出具第 号信托收据~并在甲方要求情况下~出具第 号财产抵押协议~办理相关法律登记手续。根据上述文件~货物出售后~有关货物的销售款将由乙方代表甲方持有~并随时可为甲方取得。在甲方要求情况下~乙方应将销售款存入甲 ,60, 方指定账户~账号 。如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债务,本息和费用等,时~甲方有权直接处分该货物~并享有从处分抵押物价值中优先得到押汇本息偿付权利。前述抵押物应为进口货物之外的其他物品。 乙方亦可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由 ,担保人,出具第 号不可撤销的信用担保书。 如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债务~担保人无条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信托收据及抵押协议或担保书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还款:乙方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之内偿还甲方本息~乙方可以提前还款~并可分期还款~乙方还款后利息按未还余额计收。 如乙方未能按期还款~无论何种原因~甲方均拥有下述权力: 1.对逾期欠款按押汇利率加收罚息,罚息率 ,。 2.从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还欠款。 3.从乙方各种应收款中扣还欠款。 4.处分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5.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护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措施。 第八条 保险:甲方可视货物的具体情况要求乙方将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货物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向 投保~保单编号为 。甲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 ,61, 付款项中直接扣收本押汇款本息和费用。 第九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1.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乙方具有法人权利和履行其责任的法定资格和许可, 3.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有关此押汇的资料都是真实的, 乙方进一步向甲方保证~除非甲方另有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在还清本押汇款前,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其他经济实体提供担保, 2.引起、招致或允许任何可能对乙方的现在和将来在财产收入、权利方面的损失, 同时~乙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发生下列行为: 1.在甲方向乙方释放单据后~以单据含有不符点等理由对抗甲方债权, 2.以基础贸易合同纠纷危害甲方债权, 3.将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或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抵押或质押给他人。 4.做有损于履行该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事。 第十条 违约责任:如发生乙方在本协议第九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及/或以甲方观点认为~乙方和担保人的资信发生变化以致影响其履行本押汇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及/或乙方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及/或乙方没有履行在本 ,62, 协议下的责任等~所有未偿还的押汇款将被视为立即到期~乙方必须立即偿还押汇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乙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十一条 放弃:甲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放弃权利~并且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二条 协议的修改和补充:本协议在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另外修改和补充。经甲乙双方签署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在修改和补充协议生效以前~原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变更: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时~必须事先通知甲方。该协议对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当事人继续有效~变更后的当事人应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享有或分别享有本协议的权利。 ,63, 第十五条 本协议项下的“进口押汇申请书”和信托收据是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其所列条款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借款本息及费用还清后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64, 附件3: 进口押汇总协议 ,合同编号: ,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 地址: 有权签字人: 乙方: ,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以下称乙方,~向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以下称甲方,~申请办理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本押汇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进口押汇”是指在乙方委托甲方开立的进口信用证业务或以甲方作为代收行、乙方作为付款人的进口代收业务项下~乙方由于资金需要~承认并与甲方约定进口货物的所有权归甲方~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甲方代乙方对外支付进口货款~乙方在约定期限内偿还甲方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65, 在上述情况下~乙方承担进口押汇业务项下货物的一切风险。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业务。每笔进口押汇业务由乙方提交《进口押汇申请书》逐笔申请,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办理~并按照甲方的规定确定进口押汇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 第三条 押汇管理: 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及销售等情况。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报送财务报表以及有关计划和统计报表~并为甲方提供押汇管理的工作便利。 第四条 为保证甲方如期全额收回代乙方垫付的货款及利息、费用等~乙方同意将进口押汇业务项下单据及进口货物的所用权归甲方所有并应甲方要求提供担保措施。乙方逐笔向甲方出具信托收据~根据上述文件~乙方作为甲方受托人将为甲方利益持有并处分信用证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货物。货物出售后~有关货物的销售款将由乙方代表甲方持有~甲方可随时取回。乙方保证将销售款存入甲方指定账号 。如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处分该货物。 乙方亦可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由 ,担保人,出具的《贸易融资业务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 号: ,~担保人的责任应涵盖乙方在本总协议项下办理的所有业务。如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债务~担保人无条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6, 在甲方要求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贸易融资业务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办理相关法律登记手续~担保人的责任应涵盖乙方在本总协议项下办理的所有业务。如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债务~甲方享有从处分抵押物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上述信托收据及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还款:乙方保证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偿还甲方本息~乙方可以提前还款~并可分期还款~乙方还款后利息按未还余额计收。 如乙方未能按期还款~无论何种原因~甲方均拥有下述权力: 1. 对逾期欠款按融资利率加收罚息,罚息率: %,, 2. 从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还欠款, 3. 处分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4. 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护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措施。 第六条 保险:甲方可视货物的具体情况要求乙方将进口押汇业务项下货物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投保。甲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付款项中直接扣收进口押汇款本息和费用。 第七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1. 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 乙方具有法人权利和履行其责任的法定资格和许可, ,67, 3. 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有关押汇的资料都是真实的。 乙方进一步向甲方保证~除非甲方另有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 在还清进口押汇款前,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其他经济实体提供担保, 2. 引起、招致或允许任何可能对乙方的现在和将来在财产收入、权利方面的损失。 同时~乙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发生下列行为: 1. 在甲方向乙方释放单据后~以单据含有不符点等理由对抗甲方债权, 2. 以基础贸易合同纠纷危害甲方债权, 3. 将进口押汇业务项下单据或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抵押或质押给他人, 4. 做有损于履行该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事。 第八条 违约责任:如发生乙方在本协议第七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及/或以甲方观点认为~乙方和担保人的资信发生变化以致影响其履行本押汇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及/或乙方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及/或乙方没有履行在本协议下的责任等~所有未偿还的押汇款将被视为立即到期~乙方必须立即偿还押汇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乙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九条 甲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 ,68, 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放弃权利~并且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条 协议的修改和补充:本协议在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另外修改和补充。经甲乙双方签署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在修改和补充协议生效以前~原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 , ,种方式解决: 1. 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 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变更: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时~必须事先通知甲方。该协议对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当事人继续有效~变更后的当事人应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享有或分别享有本协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协议项下的《进口押汇申请书》是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其所列条款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提出终止协议的一方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之日前已经开办的进口押汇业务不受终止行为的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仍受本协议约束。 ,69,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70, 附件4: 信 托 收 据 ,参考文本, 编号: 委托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 受托人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 我公司委托贵行开立的信用证/以贵行为代收行、我公司为付款人,信用证号/发票号: ,议付行/托收行 ,汇票编号及金额: ,贵行业务编号: ,项下正本单据已到~根据,以下简称融资文件,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协议》,编号: ,或?《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总协议》,编号: , ?《提货担保申请书》 ?《进口押汇申请书》,编号: ,、?《进口押汇协议》,编号: ,或?《进口押汇总协议》,编 ,71, 号: , ?《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协议书》,编号: ,或?《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总协议》,编号: , ?《信用证代付业务协议书》,编号: ,或?《信用证代付业务申请书》,编号: ,、《信用证代付业务总协议》,编号: , ?《进口代收项下代付业务申请书》,编号: ,、《进口代收项下代付业务总协议》,编号: , 我公司以信托方式预借上述单据并向贵行承诺: 一、我公司兹确认收到贵行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货物。自我公司取得该单据之日起~至我公司付清 ? 信用证项下/? 进口代收项下货款、利息及一切费用/? 进口押汇本息之日止~该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属贵行。本公司作为受托人将为贵行利益持有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货物~为贵行利益卸货、储存、制造、加工、出售~并在融资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以处理货物所得归还贵行融资款项。 信托收据项下货物的凭证应该附上信托收据副本~表明该批货物是贵行的信托财产, 货物出售后~本公司保证将货款存入贵行指定的账户,账户号: ,~信托收据项下货款的结算将在贵行监督下进行。 二、在作为受托人为贵行利益持有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 ,72, 单据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货物的过程中~以及为贵行利益卸货、储存、制造、加工、出售等的过程中~本公司承诺承担前述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本公司对于信托收据项下进口货物的出租、出售、货物互换、存仓、转移仓库等管理或处分行为均需获得贵行的书面同意。 三、作为受托人~本公司承诺承担一切商业风险~即使出售货物所得不足以清偿贵行押汇款项~本公司亦将严格按照融资文件的承诺~清偿押汇款项并清偿弥补贵行损失。 四、本公司保证在售货前代购保险以保证货物的安全~并在保险索偿时为贵行提供一切必要文件和配合工作。本公司承诺承担前述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五、贵行有权检查该信托收据项下货物的状况及货物的销售收款状况~我公司有义务配合贵行上述工作。在贵行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本公司同意贵行行使货物所有权人的权利~解除与本公司之间的信托关系。 六、本公司保证不将单据或单据项下货物质押或抵押给第三方。 七、在将单据下货物出售给他人之前~本公司保证将作为贵行受托人的情况告知对方~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贵行。 八、所有货物出售后~贵行有权向货物买方收取货款~并发出有效收据~而不必通知本公司。 九、一经贵行要求~本公司将不延迟地将信托收据项下单据 ,73, 及其他文件退还贵行。 十、本信托收据于本公司签章后交付贵行后生效。该信托收据于我公司归还押汇款项本息及弥补贵行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后自动失效。 十一、凡与本信托收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融资文件约定方式解决。仲裁或诉讼期间~本信托收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借口解决争执而拒不执行本信托收据的其他条款。 十二、本收据为融资文件之有效组成部分。 货权凭证名称: 货物品名和数量: 立据人:_ ,公司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_ ,签章, 年 月 日 ,74, 附件四: 中国工商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信用证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信用证业务包括出口来证的审查与通知、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与处理、寄单索汇与收汇、转让信用证等相关的业务及其流程与环节。出口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本办法不适用于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经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均可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为防止系统外经营~业务审查审批项必须经过CM2002贸易融资子系统处理~业务操作必须在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系统中进行。 第四条 各行在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岗位设臵及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总行下发《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规定执行。其中产品经理职责除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外~还应按照《国际结算与贸易 ,75, 融资产品经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出口来证审查与通知 第五条 收到开证行开来的出口信用证,包括修改书、保兑书、偿付书和授权书等,后~应首先通过核对印鉴或密押等方式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审查来证内容~及时准确地通知到受益人。如无法及时准确地将来证通知到受益人~应立即告知开证行。 第六条 来证无印押或印押不符的~应立即查询开证行进行核实。对于大额信开,MAIL,来证~应联系开证行以加押电传,TELEX,、加押电子邮件,EMAIL,或SWIFT方式证实。对于非代理行的来证~应通过适当和有效方式核对印押~确保信用证的真实性。对于无法确认信用证真实性的~应及时告知受益人,具体操作参看第十条,。 第七条 来证未列明,SWIFT MT700/710/720除外,适用国际 [1]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其中内容不清楚、不完整或我行无法接受的~应及时致电开证行查询~并要求对方证实、补充或修改。 来证未注明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含有不利于受益人的条款~可提请受益人注意并建议其洽开证申请人修改有关条款。对于来证中含有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法规或带有歧视性条款的~要立即告知开证行修改~如对方拒绝修改~我行保留不做通知的 [1] 处理业务时以国际商会出版的信用证规定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为准。 ,76, 权利。 第八条 开证行或受益人要求我行对来证加具保兑的~按《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办理。 第九条 来证指定我行为承付行,HONOR,~或要求我行承担其他责任和义务的~要在代理行额度内谨慎办理。如不接受~应立即电告开证行表明我行不接受此类条款。 第十条 对于印押尚未核实的来证~可先将副本信用证提交客户~并注明“印押未符待证实”~待核实信用证真实性后再将加盖通知章的正本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第十一条 对于来证规定的受益人地址不在接证行所在城市的~若来证是以SWIFT方式收到的~接证行应及时以SWIFT,MT799,的形式通知总行进行转发,若来证是以电传或信函方式开立的~则接证行应以快邮方式转往受益人所在地的我行分支机构~所产生的邮寄费用由寄件行承担。 第十二条 对于开证行先以简电方式开来信用证的~我行在通知受益人时必须在简电信用证正本上加注“简电通知~详情见全电”字样。 第十三条 对于信用证修改的通知按照信用证通知的操作方式处理。若信用证修改涉及变更受益人名称的~须待原受益人将信用证正本及其项下全套正本修改件退交我行后~方可办理将原信用证通知新受益人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开证行要求撤销信用证~如我行未办理该证项下融资 ,77, 业务~且受益人以书面方式明确同意的~待受益人将正本信用证及其项下的有关正本附件、修改书等全套资料退还我行后~可以接受开证行的撤证要求。否则应立即告知开证行并明确表示拒绝接受。 受益人要求撤销信用证~在我行未办理该证项下融资业务的前提下~待受益人将正本信用证及其项下的有关正本附件、修改书等全套资料退还我行~并经开证行确认同意后才能予以撤销。否则应立即告知受益人并明确表示拒绝接受。 如我行已办理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无论任何一方提出撤证要求~须待收回我行融资本息后~方能办理撤证手续。 对他行通知的信用证~我行不受理撤证申请~建议客户到通知行办理撤证。 第十五条 收到要求我行作为第一通知行的信用证~按照本章要求核实信用证真实性后以最快捷方式通知第二通知行或受益人。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通知费及邮电费由被通知方承担。 第十六条 收到要求我行作为第二通知行或他行转寄来的信用证~按照本章要求核实通知书的真实性后以最快捷方式通知受益人。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通知费及邮电费由受益人承担。 第十七条 经我行通知的信用证超过效期180天后~应予注销。 第三章 出口单据的审核与处理 第十八条 受益人向我行递交出口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应提交客户交单委托书,见附件1,。我行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审查如下 ,78, 事项: ,一,受益人所交单据种类及份数, ,二,受益人是否提交了信用证,包括修改,正本, ,三,受益人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对于首次来我行提交单据的客户~应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我行认为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我行应按照信用证规定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本办法合理谨慎地审核~确定单据表面的真实性、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及单据之间的一致性。审核完 [2]毕后~应在正本信用证上作相应批注。 第二十条 经审查发现单据有不符点,瑕疵,的~应向受益人出具不符点确认书,附件5,~联系受益人进行修改或更换单据。如受益人不更改单据~应要求其出具同意寄单的书面意见~以明确双方责任。单据的不符点要一次性对外提出。 第四章 寄单、索汇与收汇 第二十一条 对出口单据审核后~应按照开证行的指示办理寄单索汇。 第二十二条 对于来证有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的~若单据不存在不符点~可直接向偿付行索偿,包括电索和信索~下同,,若单据存在不符点~可在得到开证行的授权后再向偿付行索 [2] 批注内容包括审单日期、我行业务编号、交单(议付)金额及批注人签字。 ,79, 偿。远期信用证项下~若开证行授权我行在远期到期日向偿付行进行索偿~则我行应在远期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内及时行使索偿权利并在索偿报文中注明正确的起息日。若偿付行与我行无密押关系~采用票索方式进行索偿时~应在远期到期日前七个工作日内寄出索偿汇票。 对于来证规定直接向开证行电索的~若单据不存在不符点~可直接向开证行索偿。 第二十三条 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结汇或原币入账手续。受益人已在我行办理来证项下融资业务的~应先归还相应的融资款项。如收汇款项与融资款项有差距~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遇有不合理扣款情况~应及时查询催讨。 第二十四条 各行要对出口信用证项下款项进行收汇跟踪考核。信用证项下正常收汇时间应按照寄单邮程、清算速度加上银行合理工作日匡算。 第二十五条 索汇后超过正常收汇时间仍未收汇的~应及时向开证行催收。如遇拒付等情况~应及时与受益人联系~并依据国际惯例与开证行进行交涉。 第二十六条 如遇开证行退单~应按照我行出口议付面函所列的单据种类及份数进行清点~如退回单据与面函所列单据种类份数不符~应立即联系开证行进行核实~清点无误后做好与受益人的单据交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证项下收汇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 ,80, 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工作~并进行外汇账户管理信息补录。 第二十八条 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对大额或可疑交易进行记录、监控~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报告。 第五章 可转让信用证业务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收到可转让信用证时~除按第二章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对来证作以下特别审查: ,一,来证应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 ,二,来证应授权我行为转让行, ,三,来证规定的转让范围和方式应符合信用证规定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第三十条 办理信用证转让业务~应要求第一受益人提交转让委托书,附件2,。该委托书应明确以下事项: ,一,对可转让信用证项下修改的处理意见,如对信用证增、减额的修改处理~是否保留不通知第二受益人权利等,, ,二,是否保留以自身的汇票及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汇票及发票的权利, ,三,是否要求单据中开证申请人名称被替换为第一受益人名称,原证限制的除外,, ,四,在原证适用UCP600的情况下~除非原证另有规定~第 ,81, 二受益人必须在转让信用证规定的效期内通过转让行交单, ,五,在原证适用UCP600的情况下~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而因第一受益人换单导致单据与原证出现不符时~即单据不符仅由第一受益人造成时~转让行有权直接提交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给开证行。 ,六,转让费及邮电费的承担方, ,七,是否全额或部分金额转让~通过何种方式,电转或信转,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八,保证在我行作为转让银行首次通知其换单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我行应根据客户的转让委托书~选择资信良好的 [3]受让行~开立转让信用证,transferred L/C,。如我行对原证没有加具保兑~则应在转让信用证条款中加列“我行只有在收到开证行的付款后才能将款项付给第二受益人”的条款。同时转让信用证条款中应根据客户的转让委托书加列第一受益人是否保留允许我行将信用证项下的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权利的条款。 第三十二条 信用证转让应按照信用证规定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信用证被转让后~我行应及时通知开证行信用证已被转让的事实。 [3] 即转让证的通知银行。 ,82, [4][5]第三十四条 若转让人保留修改书不通知受让人权利的~在收到原信用证项下修改书时~应先通知转让人。转让人同意将修改书通知受让人的~应提交信用证修改转让委托书,附件3,~我行据此办理信用证修改转让,若转让人允许修改书直接通知受让人的~在收到原信用证项下修改书时~应直接将该修改书通知受让行或受让人。 第三十五条 转让行在得到受让人明确拒绝接受转让信用证或修改书时~应要求其退回转让信用证及其修改书正本~同时通知转让人~根据转让人指示处理。 第三十六条 信用证被转让后~若开证行要求撤销原信用证时~应立即通知转让人、受让行,或受让人,~在征得转让人和受让人明确的书面同意后~电告开证行信用证被撤销。 第三十七条 如第一受益人要求换单~在收到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时~我行应填写转让信用证换单通知书,附件4,~通知第一受益人更换有关单据。如第一受益人未能于首次通知后、在我行规定的换单时间,在信用证效期内的合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换单~我行有权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包括第二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和票据,汇票,径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被替换的单据应留档备查~专卷保管。 如第一受益人放弃换单权利~我行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径交开证行。 [4] 即第一受益人,下同。 [5] 即第二受益人,下同。 ,83, 第三十八条 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及索汇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信用证需要转让境外受益人的~我行在办理转让业务时应符合相关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转让信用证项下收汇应根据有关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工作。 第四十一条 转让信用证过效期180天后或第二受益人款项结清后~注销信用证,转让信用证,TRANSFERRED L/C,在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注销后立即注销。 第四十二条 转让信用证业务要建立台账登记制度。 第六章 业务管理和统计 第四十三条 出口信用证业务相关资料应按照国际结算业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管。 第四十四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收汇要建立统计和考核制度~定期对收汇情况进行分析~并作为日常代理行考察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出口信用证业务应按规定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第四十六条 出口信用证业务项下的纠纷应及时报告总行。 第七章 收费定价与会计核算 第四十七条 出口信用证业务手续费按总行中间业务收入相 ,84, 关规定在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系统内收取。 第四十八条 手续费减免情况应按季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减免幅度、减免总金额及减免原因。 第四十九条 出口信用证各项手续费的收取时机应按照如下原则掌握: 当收到国外开证行的来证时~我行应在预通知时收取预通知费,当出口信用证需我行做通知时~我行应在通知~转递或定期时收取通知费~转递费或修改费,当出口信用证业务遇客户交单时~我行应在修改换单或收汇时收取修改换单费,当客户要求出口验单时~我行应在收汇或出单时收取验单费,当遇出口信用证转让或转让修改时~我行应在转让或收汇时收取信用证转让费或转让修改费,当客户要求信用证在有效期内注销时~我行应在注销时收取有效期内注销费用,当客户要求预审出口信用证时~我行应在收汇或预审后收取此信用证预审费。以上所有费用均入我行信用证业务收入科目。 第五十条 出口信用证业务应按现行会计制度要求通过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一,出口信用证通知 1(来证(修改)通知 借:备查登记业务余额,系统自动补记, 贷:收到信用证 借:××存款科目 ,85, 贷:信用证业务收入 2(信用证注销 借:收到信用证 贷:备查登记业务余额,系统自动补记, 借:××存款科目 贷:信用证业务收入 ,二,出口寄单 1(寄单/改单 借:备查登记业务余额,系统自动补记, 贷:应收信用证款项 2(收汇/退单,退单时只需记录表外账务, 借:应收信用证款项 贷:备查登记业务余额,系统自动补记,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贷:客户存款科目 信用证业务收入 ,三,转让信用证 开立转让信用证 借:备查登记业务余额,系统自动补记, ,86, 贷:转让信用证 修改转让信用证时~如涉及到信用证金额修改~则做如下账务处理: 1(增额 借:备查登记业务余额,系统自动补记, 贷:转让信用证 2(减额 借:转让信用证 贷:备查登记业务余额,系统自动补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境外分行在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时~在遵循当地银行监管标准和有关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原《中国工商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04]17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客户交单委托书 2.信用证转让委托书 3.信用证修改转让委托书 4.转让信用证换单通知书 5.不符点确认书 ,87, 附件1: 客户交单委托书 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本公司向贵行递交下列出口单据,见后附单据清单,~信用证业务请贵行依照信用证中规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跟单托收业务请按照现行《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公司名称: 公司联系人: 电话: 发票号码: 发票币种金额: 索汇币种金额: 核销单编号: ** 请贵行收妥款项后~划入我司下列账号,如出单时未确定~请在帐号处填写未确定,: 账号: 币种 开户银行: ** 贵行费用请直接从我司下列账号中收取: 账号: 币种 开户银行: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 交易附言,出口商品中文名称, 单据邮递费用:币种 金额 ,银行填写~二次寄单需将费用加总, 收费时机: 出单时收, 收汇时收, ,银行填写, ,88, 信用证号码: 开证行,Issuing Bank,: 我行通知号: 信 寄单指示: 用 ?请贵行按信用证要求寄单索汇~收妥结汇 ?若单据存在不符点。请通知我司改单 证 ?若单据存在不符点~我司担保出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不能收汇风险 ?其它指示 代收行指示: 付款人,Drawee,全称: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全称、地址, 跟 交单方式: 单 ?付款交单 (D/P) ?承兑交单 (D/A)期限: ?请贵行代为选择代收行~风险由我司承担 托 ?其它交单方式: 收 寄单指示: ?贵行托收行费用由 ? 我司承担 ? 付款人承担 ?代收行费用由 ?我司承担 ?付款人承担 ?若付款人拒绝付款/承兑~不必做成拒绝证书。 ?其它指示 ,89, 单 据 清 单 单据名称 正本份数 副本份数 Draft COMMERCIAL INVOICE PROFORMA INVOICE BILL OF LADING AIR WAYBILL RAIL WAYBILL CARGO RECEIPT 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 PACKING LIST CERTIFICATE OF QUALITY CERTIFICATE OF QUANTITY CERTIFICATE OF ORIGIN GSP FORM A COURIER RECEIPT SHIPPING ADVICE ,BENE’S FAX, BENE’S CERTIFICATE ACCEPTANCE CERTIFICATE NON-WOOD PACKING CERTIFICATE EXTRA COPIES FOR BANK OTHER(需在下面注明单据具体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印鉴 交单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签收人: 签收日期: ,90, 附件2: 信用证转让委托书 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 兹委托贵行作为转让行~将由,开证行名称, 开出的、信用证号 、通知编号 、币种金额 ~以我司为第一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 ?部分 ?全额 转让予下述之第二受益人~请以?电讯 ?信函转让。 第二受益人详细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英文,: 转让内容: 转让金额 有效日期和有效地点 最迟装运期 交单期限 投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增加至 货物品名、单价、数量和其他: 信用证其他内容确认不做修改~直接转让第二受益人 我司同意以下条文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 请贵行根据原证规定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国际标 准银行实务办理信用证转让手续~并保证本转让为首次转让。 ,91, ? 委托书生效后若需修改~以我司提交的正本修改委托书为准~ 但在修改委托书送达贵行之前~贵行依本委托书做出的一切 行为对我司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 转让后贵行需向我司提供转让信用证副本。 ? 我司 ? 保留 ? 不保留 允许贵行将信用证修改直接通知给第二受益人的权利。 ? 原证没有明确要求原申请人名称出现于发票以外的任何单据时~第一受益人名称可替换申请人名称。 ? 我司保留以自身发票,及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发票,及汇 票,的权利~并保证在贵行首次通知换单时及时办理换单手 续。超过换单期限~贵行有权将所收到的已经转让的信用证 项下的单据~包括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及汇票,径交开证行~ 并不再对我司负责。 ? 允许将第二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直接寄往开证行。 ? 如开证行要求撤销原信用证~贵行应及时通知我司和第二受 益人。 ? 贵行在办理委托事项时~非贵行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我司承担。 ? 涉及费用和承担方: 信用证转让费 ? 第一受益人 ? 第二受益人 验单费 ? 第一受益人 ? 第二受益人 开证行及清算行海外扣费 ? 第一受益人 ? 第二受益人 邮电费 ? 第一受益人 ? 第二受益人 ,92, 扣费币种 账号 。 收费时机:? 转让时收 ?收汇时收 注:如果第二受益人属境外客户~第一受益人在申请办理信用证转让时还需提交与第二受益人的贸易合同副本及进口付汇核销单。 备注: 公司印章及有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93, 附件3: 信用证修改转让委托书 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 兹委托贵行作为转让行~将由,开证行名称, 开出的、信用证号 、通知编号 、 币种金额 ~以我司为第一受益人的第 次信用 证修改转让予下述之第二受益人~请以 ?电讯 ?信函转让。 第二受益人详细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英文,: 转让内容: 转让金额 有效日期和有效地点 最迟装运期 交单期限 投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增加至 货物品名、单价、数量和其他: 我司同意以下条文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 此次修改书的转让费用由 承担~扣费 币种 账号 。 注:除非本修改委托书另有约定~其他条款以转让委托书为准。 ,94, 备注: 公司印章及有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95, 附件4: 转让信用证项下换单通知书 通知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我行于 年 月 日收到信用证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行转让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项下单据:具体细节如下: 转让证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汇票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单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单银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到单金额:_______________ 收到单据种类/份数: 普 数 惠货 空 装 产 重 量/检 保 汇 发 提 制物 运 箱 地 量 质验 险 票 票 单 产收 单 单 证 单 量/证 单 地据 证 证 ,96, 船出受 海邮装 公口益 关政船传 司许人 发收通真 证可证 票 据 知 明 证 明 单据中存在下列不符点: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贵司于 年 月 日前提交需替换的单据至我行~若贵司 未能按此要求及时办理~我行有权将未经替换的单据直接寄往开 证行~并不再对贵司负责。 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分行 ,97, 附件5: 出口信用证交单不符点确认书 公司: 兹有贵公司于 年 月 日向我行递交了下列单据: 信用证编号: 出单编号: 币种金额: 经我行审核~该笔交单存在以下不符点: 1( 2( 3( 4( 5( 6( 7( 8( ………………….. ,98, 望贵公司即时确认~并传真至 ~以利我行后续业务及时顺利进行。 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 年 月 日 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 , ,我公司已修改上述第 、 、 、 、 、 项不符 点~其他各项不符点我公司确认不再修改~请直接出 单, , ,我公司已知晓贵行提示的所有不符点~并不再进行修改~请直接出单。 我公司已充分了解贵行上述所提示的不符点可能会引起开证行拒付~并愿意承担因此所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 备注,其他需要说明的,: 公司业务章或授权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99, 附件五: 中国工商银行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 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押汇业务是指我行有追索权地对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承诺付款单据,进行的融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贴现业务是指我行有追索权地对出口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项下已经开证(保兑)银行承兑/承诺付款的远期单据进行的融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业务审查审批项必须经过CM2002贸易融资子系统处理~业务操作必须在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系统中进行~严禁系统外操作。 第二章 授权授信及业务分工 第五条 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的业务准入、保证金,若有,及 ,100, 担保、授权和授信等有关规定按照年度授权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行在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岗位设臵及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总行下发《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规定执行。其中产品经理职责除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外~还应按照《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经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业务受理与审查 第七条 受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应对开证银行,保兑行,资信、信用证条款、信用证项下单据以及出口企业的资信及授信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审查。 第八条 申请办理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客户除须满足国际贸易融资信贷政策规定的准入条件之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2],一,应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二,在我行无不良贷款、垫款或欠息等。 对于办理低风险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不受上述第,二,款限制~但押汇与贴现款项应优先归还我行贷款和融资的本息。 第九条 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中的信用证必须明确表明适用 [2] 首次来我行办理出口结算业务的客户要出示其进出口贸易业务经营资格的证明。 ,101,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SWIFT方式开来的信用证除外,, 第十条 在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的前提下~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可按照低风险业务办理: ,一,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清晰, ,二,信用证未限制其他银行为议付行, ,三,开证行,保兑行,在我行的代理行授信额度充足或为我行分支机构,对于资信良好的客户~在因代理行授信额度不足或尚处核定中,可按照信贷业务的审查审批程序经有权签批人同意后办理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并直接占用客户的授信额度, ,四,信用证项下单据不存在不符点,瑕疵,;或单据虽存在不符点,瑕疵,/不利的软条款/限制他行议付,但单据已被开证行,保兑行,明确书面同意接受;或远期信用证项下单据已经开证行,保兑行,/承兑行有效承兑/承诺付款。 第四章 业务处理流程 第十一条 凡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客户~应事先与我行签订统一格式的《出口押汇/贴现协议》,附件1,~具体办理业务时要逐笔提交《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附件2,。上述文本如需修改或补充~需经一级,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认可。 第十二条 对于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各行可根据客户 ,102, 情况自行决定出口押汇或贴现的融资比例~但最高押汇或贴现金额不得高于该笔单据的对外索汇金额。 第十三条 办理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的货币币种通常情况下要与单据币种一致。若客户有其他币种需求~各行应在防范汇率风险的前提下谨慎办理~并要求客户按押汇币种和金额偿还我行融资款项。 第十四条 出口押汇与贴现的融资期限估算。 ,一,即期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期限应在正常收汇天数内~最长不超过60天, ,二,远期信用证项下出口贴现期限应在开证银行承兑付汇日后7天内~最长不超过360天, ,三,对于远期未承兑/承诺付款单据的押汇期限应按正常收汇天数估算~最长不超过360天, ,四,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不得办理展期, ,五,超过上述期限规定的~各行需逐笔报总行审批。 第十五条 对于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各行在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的同时~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需待出口单位出口货款收回后~才能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第五章 款项的偿还与追索 第十六条 对已办理了打包贷款的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或贴现~押汇或贴现款项必须首先归还打包贷款款项~余款入客户账。 ,103, 第十七条 已办理出口押汇或贴现的出口单据收汇~应首先归还我行押汇或贴现本息~余款入客户账。 第十八条 允许客户以自有资金提前或到期归还我行出口押汇与贴现款项。 第十九条 已办理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出口单据款项如未能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预定合理期限内收回~应及时向开证行查询、催收~并向押汇/贴现申请人行使追索权~追回押汇或贴现款项。 第二十条 对于押汇或贴现单据出现拒付或退单、单据金额减额的~业务操作人员要及时通知客户经理人员~采取有效手段确保我行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出口押汇与贴现款项逾期7个工作日以上的应转为不良~逾期利息按我行现行信贷管理政策规定的罚息标准加罚客户利息。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我行办理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出现逾期、不良的情况~而未能偿还我行融资款项的客户~各行应立即停办该客户所有的贸易融资业务,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除外,。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融资款项发放后~客户经理人员应随时了解申请人经营状况、行业状况、财务状况、销售状况以及国内外市场信息的变化情况~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104, 产品经理人员应随时关注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收汇情况~了解开证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和信用证规定的货运目的地的政局、暴乱、战争、经济危机、受制裁及金融政策和秩序等情况~同时监测开证行,保兑行,的资信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应建立台账登记制度~相关业务资料管理按照总行国际贸易融资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应按规定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各行应加强对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和贴现项下的收汇考核工作~了解开证行付款效率及经营作风~积累代理行资料。如遇代理行有意挑剔、无理拒付或拖延付款且情节严重或金额为等值50万美元,含,以上的业务纠纷或案件~应及时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并按我行法律事务部门经济纠纷与案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收费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的融资利率比照同期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融资利息的计收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预收方式:我行按照约定的利率于办理融资日扣收融资利息。 ,105, ,二,后收方式:我行按照约定的利率于收汇日收取利息。 ,三,按月计收方式:我行按照约定的利率每月收取利息。 各项手续费的收取时机应按如下原则掌握: 当融资款项发放时~我行应按照先收~后收或按月收的方式将贸易融资利息收入记入相应的贸易融资利息收入科目中,当收汇后还贷时~我行应在结汇时将结汇收入记入汇兑损益科目中。 第二十八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应按总行会计制度要求通过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一,全额押汇、我行预扣利息情况下: 1(发放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贷:××存款科目 中间业务收入—信用证业务收入 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外汇资金,银行预扣的利息、国外费用, 2(利用出口收汇款归还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存放同业— 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外汇资金,银行预扣的利息费用,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106,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存款科目 3(出口收汇款不足以归还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存放同业,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外汇资金,银行预扣的利息费用, ××存款科目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4(客户使用自有资金归还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外汇资金,银行预扣的利息费用, ××存款科目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二,全额押汇、我行未预扣利息情况下: 1(发放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贷:××存款科目 中间业务收入—信用证业务收入 2(使用出口收汇款项归还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107, 借:存放同业,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存款科目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3(客户使用自有资金归还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存款科目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三,部分押汇、我行未预扣利息情况下: 1(发放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贷:××存款科目 中间业务收入—信用证业务收入 2(使用出口收汇款项归还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存放同业,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108, ××存款科目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3(出口收汇款项不足以归还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存放同业,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存款科目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4(客户使用自有资金归还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存款科目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境外分行在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时~在遵循当地银行监管标准和有关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中国工商银行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出口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05]7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 ,109, 办法为准。 附件:1(出口押汇/贴现协议 2(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 ,110, 附件1: 出口押汇/贴现协议 ,合同编号: ,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 地址: 有权签字人: 乙方: ,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向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_______分,支,行,以下称甲方,申请办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方和乙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本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出口押汇”是指乙方由于资金需要~将出口信用证/跟单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票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单据,权利作为担保~向甲方申请叙做出口押汇~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后~由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出口单据/ ,111, 票据进行有追索权融资的行为。 “出口贴现”是指乙方由于资金需要~将远期出口信用证项下已经开证行/保兑行/承兑行有效承兑或者远期跟单托收项下经付款人承兑的全部单据/票据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或担保~向甲方申请叙做出口贴现~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后~由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出口单据/票据进行有追索权融资的行为。 第二条 本协议书适用于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信用证项下和/或跟单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每笔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由乙方另以书面形式逐笔申请。甲方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办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并按照甲方规定确定押汇/贴现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 第三条 乙方同意将出口信用证/跟单托收所有文件及凭证,包括信用证和/或跟单托收项下的提单/其他物权凭证以及保险单等,项下的全部权益转让给甲方~甲方有权处理有关单据及票据~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乙方尚欠甲方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款项及有关利息、违约金、各种银行费用等。 第四条 担保: 1.当乙方用于担保的文件和凭证项下的权益价值明显减少或可能减少~并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补充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有权将处理有关的货物、单据以及各种票据~并将所的价款提前清偿债款。 ,112, 2.如果乙方用于担保的票据或单据的兑现或提货日期早于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到期日的~甲方有权在债务期满前兑现或提货。 3.甲方在占有、控制、储存、转运、拍卖和变卖乙方用于担保的单据以及单据项下的权利和货物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市场风险和标的物损坏灭失的风险以及其他任何种类的风险、费用和相关利息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的出口收汇款项中直接扣还出口押汇/出口贴现款~并对乙方保留追索权。如发生开证行、保兑行、付款行或付款人以任何理由拒付、延迟付款或者所收款项不足以支付甲方的押汇/贴现本息及有关费用时~乙方保证另筹资金偿还甲方~并授权甲方可从乙方账户中主动扣收。扣收后如尚不能全部清偿的~甲方仍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直至还清为止。乙方同意甲方在行使追索权时~乙方不以贸易合同纠纷、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如开证申请人自称已向开证行付款~但开证行事实上未向甲方付款,或存在其他司法障碍等理由拒绝偿付甲方。 第六条 乙方对提交给甲方的所有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法律效力负责。甲方有权选择有关代理行~并对电文传递错误~代理行破产倒闭及各类不可抗力等情况免责~由此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双方同意本协议下与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有关的出口信用证业务按国际商会最新并已执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 ,113, 惯例》办理,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按国际商会最新并已执行的《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第八条 经乙方签字生效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申请书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还款:乙方保证在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到期日之前以收到的出口单据票款或者自有资金偿还甲方本息~乙方可以提前全额还款~也可分期还款。在乙方提前分期归还本金情况下~未偿还利息部分~按未归还本金余额计收。 如乙方未能按期还款~无论何种原因~甲方均拥有下述权力: 1.对逾期欠款按押汇利率加收罚息,罚息率 ,。 2.从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还欠款。 3.从乙方各种应收款中扣还欠款。 4.处分第三条约定的权益、货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5.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护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措施。 第十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1.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乙方具有法人权利和履行其责任的法定资格和许可, 3.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有关此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的资料都是真实的, 同时~乙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发生下列行为: 1.以基础贸易合同纠纷危害甲方债权, ,114, 2.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有损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合同和/或上述出口单据或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抵押/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做有损于履行该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事。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如发生乙方在本协议第九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及/或以甲方观点认为~乙方和担保人的资信发生变化以致影响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及/或乙方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及/或乙方没有履行在本协议下的责任等~所有未偿还的款项将被视为立即到期~乙方必须立即偿还出口押汇/出口贴现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乙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十二条 放弃:甲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放弃权利~并且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三条 协议的修改和补充:本协议在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另外修改和补充。经甲乙双方签署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在修改和补充协议生效以前~原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 ,115, 裁, 2.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当事人的变更: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时~必须事先通知甲方。该协议对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当事人继续有效~变更后的当事人应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享有或分别享有本协议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提出终止协议的一方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之日前已经开办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不受终止行为的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仍受本协议约束。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116, 附件2: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我单位就以下出口业务向你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贴现: 开证银行: 信用证/业务编号: 发票号: 发票金额: 对外索汇金额: 提单号: 我单位保证承担已与贵行签署的《出口押汇/贴现协议》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押汇后款项请贷记我单位以下帐号 币种 帐号 申请单位,名称与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 ,117, 押汇信息确认,银行填写, 押汇币种 押汇金额 收息方式: 预扣, 到期收取, 按月收取, 是否预扣海外费用:是, 预扣币种金额 ,否, ,118, 附件六: 中国工商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费廷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单据包买~系指包买商无追索权地购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承诺付款的应收账款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福费廷业务系指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 [1]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已承兑/承诺付款前提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包括我行自行买入、转卖他行、风险参贷、包买他行以及仅为中介的五种操作方式。 ,一,在自行买入方式下~我行买入出口单据~自行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二,在转卖他行方式下~我行将买入的单据转卖给包买商~由包买商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三,在风险参贷方式下~我行作为参贷行之一按参贷比例与其他参贷行共同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1] 如有,下同 ,119, ,四,在包买他行方式下~我行作为包买商买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卖出的已被承兑/承诺付款的远期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五,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我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第四条 未经总行批准~各分行不得办理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之外的结算方式项下的福费廷业务。如确有业务需求~可向总行申请并在得到明确书面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福费廷业务。业务审查审批项必须经过CM2002贸易融资子系统处理~业务操作必须在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系统中进行~严禁系统外操作。 第六条 我行不承担福费廷业务项下涉及欺诈引起的风险。 第二章 授权授信及业务分工 第七条 经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均可在年度业务授权权限内办理此项业务。超过权限的~报上级行审批。 第八条 除我行转卖他行及仅为中介方式外~福费廷业务应纳入代理行,包括中资银行,统一授信管理。 我行自行买入及包买他行方式下~占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的授信额度,我行参贷他行方式下~我行参贷部分占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的授信额度,他行参贷我行方式下~我行参贷部分占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 ,120, 付款行授信额度~参贷行参贷部分,非融资性,占用参贷银行的授信额度。 第九条 福费廷业务不占用我行为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且不受客户信用等级限制。 第十条 各行在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岗位设臵及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总行下发《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规定执行。其中产品经理职责除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外~还应按照《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经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业务受理及审查 第十一条 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第十三条 在我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且在我行代理行授信额度充足~与我行已有较长时间业务往来或合作关系~且无不良记录, ,二,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 ,12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我行的软条款, ,四,信用证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 ,五,承兑/承诺付款电文真实、有效, ,六,信用证不属于已转让的信用证(transferred L/C),单据由第二受益人的银行径寄开证行的除外,。 第十四条 在风险参贷方式下~参贷行必须是已与总行签订《风险参贷总协议》的银行~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二,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 第十五条 在转卖他行和仅为中介方式下~原则上可办理任何银行来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二,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 第十六条 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与我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协议》,见附件1,。 第四章 业务处理流程 第十七条 我行自行买入方式下的福费廷业务处理: ,122, [2],一,客户向我行提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请~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见附件2,、出口信用证及出口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我行在代理行额度内参照本办法第三章内容对该笔业务进行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采用风险参贷、转卖他行或仅为中介方式办理~或拒绝受理此业务。对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并同意办理的~在《福费廷业务申请书》上确认我行报价后回复客户, ,三,客户接受我行报价~将信用证《款项让渡函》,见附件3,与出口单据一同交与我行, ,四,我行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有效的书面承兑/承诺付款后~按照《福费廷业务申请书》上确定的报价预扣银行利息和相关费用并给予出口商融资~同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五,我行致电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说明受益人已将款项让渡我行, ,六,远期承兑/承诺付款到期~我行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归还我行福费廷融资款后~应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十八条 包买他行方式下的福费廷业务处理: ,一,我行收到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卖出行,福费 [2] 出口商或其代理人。 ,123, 廷业务包买申请~要求其提供信用证副本进行审核, ,二,我行根据本办法第三章对信用证内容进行审核~并向卖出行报价, ,三,双方确认报价后~根据福费廷业务询价单,见附件5,对报价进行有效确认, ,四,卖出行向我行提交以下包买单据: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款项让渡函或证明、信用证及其修改、商业发票、提单及汇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承兑/承诺付款电文、卖出行致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通知款项让渡事实的函电复印件,须有卖出行有权签字人签字和CERTIFIED TRUE COPY 字样,、卖出行信用证款项让渡函正本,见附件4,, ,五,我行收到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向我行确认款项让渡事实的有效确认~扣除我行融资利息和相关费用后对卖出行进行融资, ,六,远期承兑/承诺付款到期~我行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归还我行福费廷融资款~与卖出行结清相关银行费用后~应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 风险参贷方式下他行参贷我行的福费廷业务处理: ,一,客户向我行提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请、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提供信用证、出口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我行在代理行额度内参照本办法第三章内容对该笔业务进行审核。同意办理风险参贷方式福费廷业务的~向已与总行 ,124, 签订《风险参贷总协议》的参贷行询价~确认价格加上我行预期收益后~填写《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回复客户, ,三,客户接受我行报价~将信用证款项让渡函与出口单据一同交与我行, ,四,我行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有效承兑/承诺付款后~将参贷行要求提交的文件通过传真或其它方式送达参贷行。不同参贷行要求提交的文件有不同规定~但一般包括风险参贷协议书、正本信用证及其修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承兑/承诺付款函电复印件,须有我行有权签字人签字和CERTIFIED TRUE COPY字样,, ,五,按照《福费廷业务申请书》上确定的报价~我行预扣融资利息、银行费用和参贷行的风险参贷费后给予客户融资~同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六,我行致电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说明受益人已将款项让渡给我行, ,七,融资后我行按照风险参贷协议书的规定向参贷行支付风险参贷费, ,八,远期承兑/承诺付款到期~我行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归还我行福费廷融资款后~应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九,承兑/承诺付款到期时~我行如未能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则向参贷行索偿。 ,125, 第二十条 风险参贷方式下我行参贷他行的福费廷业务处理: ,一,我行收到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邀请行”,发出的福费廷业务参贷邀请~要求其提供信用证副本进行审核, ,二,我行根据本办法第三章对信用证内容进行审核~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的代理行授信额度内决定我行参贷比例和参贷价格~提交邀请行, ,三,双方确认报价后~根据福费廷业务询价单,附件5,对报价进行有效确认, ,四,邀请行向我行提交以下包买单据:风险参贷协议书、信用证及其修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承兑/承诺付款函电复印件,须有邀请行有权签字人签字和CERTIFIED TRUE COPY字样,, ,五,我行在总行与邀请行签订的《风险参贷总协议》框架内~与邀请行逐笔签订风险参贷协议书, ,六,我行根据风险参贷协议书收取风险参贷费用, ,七,单据到期时~如邀请行未能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向我行索偿~我行按参贷比例偿付邀请行, ,八,如邀请行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行索偿~我行可解除参贷责任。 第二十一条 转卖他行方式下的福费廷业务处理: ,126, ,一,客户向我行提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请、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提供信用证、出口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我行参照本办法第三章内容对此笔业务进行审核~对符合自行买入条件或已联系包买商且包买商以有效方式明确表明同意包买的~我行在对包买行为进行反确认后可参照第四章第十七条的规定先行买入单据, ,三,对于我行已自行买入的单据~可根据情况办理转卖他行福费廷业务~转卖价格不得低于我行买入价格, ,四,对于我行自行买入时已联系包买商确定包买的~我行在收到包买商付款后~应先归还福费廷融资款项~并应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仅为中介方式下的福费廷业务处理: ,一,客户向我行提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请、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提供信用证等相关资料, ,二,我行参照本办法第三章内容对此笔业务进行审核~同意办理仅为中介方式福费廷业务的~联系包买商并进行询价~确认价格加上我行预期收益后~填写《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回复客户, ,三,客户接受我行报价~我行向包买商进行有效确认, ,四,客户将信用证款项让渡函与出口单据一同交与我行, ,五,我行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有效承兑/承诺付款后~将包买商要求的文件通过传真或其它方式送达 ,127, 包买商~并根据包买商的要求通知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信用证款项已经让渡给包买商, ,六,包买商向我行付款。收到款项~我行预扣他行费用后做收汇处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七,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在承兑/承诺付款到期日~直接偿付包买商~若通过我行偿付包买商~我行收到款项后应立即转付包买商。 第五章 融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行应加强福费廷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确保融资款项如期归还。 第二十四条 我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若信用证项下款项未能及时收汇~应及时向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进行查询催收。如其无理拒付~应依照国际惯例据理力争~并要求对方支付延迟付款利息。 第二十五条 他行参贷我行风险参贷方式下~若承兑/承诺付款到期仍未收汇~应立即以最快捷方式通知风险参贷行~并要求其根据风险参贷协议支付参贷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六条 我行自行买入、包买他行和风险参贷的方式下~从福费廷业务逾期30天开始~转入“垫款—其他业务垫款”科目进行核算~并由专人负责向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 ,128, 催收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七条 对我行自行买入、包买他行和风险参贷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加强汇率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我行风险参贷、转卖他行和仅为中介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注意对客户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九条 福费廷业务要建立台账~逐笔登记。档案管理按照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福费廷业务统计报表并及时报总行。 第三十一条 福费廷业务项下若发生由欺诈引起的风险或银行垫款~应及时联系客户予以追索。 第三十二条 对于福费廷业务项下遇有金额为等值50万美元,含,以上的业务纠纷或案件~应及时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并按我行法律事务部门经济纠纷与案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收费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币种原则上应是原应收账款币种~若客户有其他币种需求应通过结汇或外汇买卖业务办理。 第三十四条 福费廷业务的融资利率应根据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的资信情况、所在国家,地区,的风险、融资金额和期限等情况~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比照同期同档次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并可在各行权限范围内浮动。 ,129, 第三十五条 福费廷业务的手续费须按总行中间业务收入相关规定收取。福费廷业务各项手续费的收取时机应按如下原则掌握: 当我行采用买断方式时~我行应在融资时收取融资利息~并将其记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科目,当我行采用转卖~中介~参贷或买入方式时~我行应在融资时收取手续费~并将其记入信用证业务收入科目。 第三十六条 福费廷业务应按总行会计制度要求通过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一,自行买入方式下: 1(买入单据时: 借:国际贸易融资—福费廷 贷:XX存款科目 其他应付款,预扣银行费用及融资利息, 2(收回款项时: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其他应付款,预扣银行费用及融资利息, 贷:国际贸易融资—福费廷 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130, XX存款科目,余款, ,二,包买他行方式下: 1(买入单据时: 借:国际贸易融资—福费廷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其他应付款,预扣银行费用及融资利息, 2(收回款项时: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其他应付款,预扣银行费用及融资利息, 贷:国际贸易融资—福费廷 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三,风险参贷方式下: 1(他行参贷我行,我行融资,时: ,1,买入单据时: 借:国际贸易融资—福费廷 贷:XX存款科目 ,131, 其他应付款,风险参贷费等银行费用及融资利息, ,2,汇出风险参贷费: 借:其他应付款,预扣风险参贷费等银行费用,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3,收回款项时: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其他应付款,预扣银行费用及融资利息, 贷: 国际贸易融资—福费廷 XX存款科目,余款, 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2(他行参贷我行,他行全额融资,时: 会计分录同中介性福费廷业务 3(我行参贷他行时: ,1,我行确认参贷时: 借:备查登记余额 贷:福费廷业务应收款 ,132, ,2,我行收到参贷费时: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贷:信用证业务收入 ,3,收到他行索偿对外付款时: 借:国际贸易融资—福费廷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借:福费廷业务应收款 贷:备查登记余额 ,4,协议到期未收到他行索偿时: 借:福费廷业务应收款 贷:备查登记余额 ,四,转卖他行方式下: 1(我行先行买入时分录同“自行买入方式”。 2(收到包买商融资款: 借:备查登记余额 贷:福费廷业务应收款 ,133,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其他应付款,预扣银行费用及融资利息, 贷:国际贸易融资—福费廷 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XX存款科目,余款, 3(开证行通过我行偿付包买商的~收汇后转付包买商: 借:福费廷业务应收款 贷:备查登记余额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其他应付款,预扣银行费用及融资利息,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XX存款科目,余款, 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134, ,五,仅为中介方式下: 1(收到包买商融资款: 借:备查登记余额 贷:福费廷业务应收款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贷:XX存款科目 信用证业务收入 其他应付款,预扣银行费用, 2(开证行通过我行偿付包买商的~收汇后转付包买商: 借:福费廷业务应收款 贷:备查登记余额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其他应付款,预扣银行费用,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135,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XX存款科目,余款, ,六,垫款处理: 1(发生垫款时: 借:垫款—其他国际业务垫款 其他应付款,预扣银行费用及融资利息, 贷:国际贸易融资—福费廷 2(收回垫款时: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XX存款科目 贷:垫款—其他国际业务垫款 贸易融资利息收入,如有, 第三十七条 预扣银行费用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境外分行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在遵循当地银 行监管标准和有关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工商银行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4]176号,同时废止~其他 ,136, 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福费廷业务协议 2(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3(款项让渡函,客户让渡我行, 4(款项让渡函,我行包买他行, 5(福费廷业务询价单 ,137, 附件1: 福费廷业务协议 ,合同编号: ,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 地址: 有权签字人: 乙方: ,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以下称乙方,向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以下称甲方,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本福费廷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福费廷业务及其操作要求遵循相关国际惯例。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远期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每笔业务由乙方另以书面形式逐笔申请~由甲方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办理~并确定利率和费率标准。 ,138, 第三条 乙方同意将信用证款项让渡函和出口信用证项下所有文件及凭证,包括信用证项下单据/其他物权凭证及保险单,的全部权益转让给甲方。甲方有权处理上述单据及相关货物。 第四条 甲方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有效承兑/承诺付款函电后~以无追索权的方式买入出口单据。甲方承担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的资信风险。 第五条 乙方须对所提交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法律效力负责~并承诺贸易背景真实可靠。若开证行,保兑行,以下述情况为由向法院申请止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回福费廷项下款项及相关利息和费用: 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第六条 双方同意与福费廷业务有关的信用证业务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提出终止协议的一方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之日前已经开办的福费廷业务不受终止行为的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仍受本协议约束。 第八条 经甲方或乙方签章的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报价表、 ,139, 福费廷业务报价确认书、款项让渡函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140, 附件2: 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 我公司申请对 号信用证项下金额为 的已承兑/承诺付款单据,应收账款,办理福费廷业务~并同意按照“福费廷业务协议”及“款项让渡函”承担义务。 申请单位(名称以及公章或授权业务章): ,联系人: 电话: , 年 月 日 报价表,银行填写, 贴现利率 贴现币种、金额 宽限日 预计国外银行扣费 注:收到贵公司同意确认后~该报价即为不可撤销的最终报价~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不叙做该笔业务~贵公司均需承担业务承诺费 。 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 授权人签字: ————————————————————————————— 福费廷业务报价确认书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我公司同意贵行报价,详见上述报价表,~融资自银行贴现日至信用证,单据,承兑/承诺付款到期日加宽限日止计息。 申请单位,名称以及公章或授权业务章, 年 月 日 ,141, 附件3: Ref No(编号): 款项让渡函 Letter of Assignment Date,日期,: To: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Dear Sirs,敬启者,~ Re: L/C Issuing Bank (开证行): L/C No.(信用证编号): Ad. No.,信用证通知编号,: L/C Amount(信用证币种、金额): L/C Tenor(信用证期限): Importer (进口商名称): Description of Goods(货物): L/C Expiry Date(信用证效期): Latest Shipment Date(最迟装运期): Partial Shipments(分批装运): Allowed/Prohibited Shipment (运输起止地) From To ,142, In consideration of your purchase of export bills without recourse to ourselves, we hereby irrevocably and unconditionally assign all our rights, title and interest in and to the proceeds due to ourselves, under the above mentioned Letter of Credit to you with the following terms and conditions: 关于贵行无追索权买断我司出口单据事宜~我公司现不可撤销和无条 件地将我公司在上述信用证项下的所有权益让渡给贵行~具体条款如下: 1.Seller,卖方,: 2.Purchaser: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hereinafter referred to “the bank”,, [1]3.Price & Charges,价格和费用,: [1] 贴现利率: 贴现利率通常按照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相应档 次libor,加一定利率点数计收~该利率点数根据不同银行、不 同地区而有差异。其中贴现天数自应收账款实际买断日,即入客 户账日,至应收账款承兑到期日加宽限期, 承诺费:承诺费率通常为1/2贴现利率。其中承诺费为让渡协议 签订日后出口商未执行协议的损失费用, 宽限期:宽限期指由于开证行或保兑行或承兑行可能产生的延迟 付款期限,一般为3—5天,, 国外银行扣费:指包买银行估计最终收汇金额与承兑金额的差额~ 即开证行或保兑行或承兑行或偿付行的银行扣费。 ,143, Discounting Commission(贴现利率): LIBOR plus ( )% p.a. Grace period(宽限期): Commitment Fee(承诺费率): Bank charges (银行费用): 4. The Seller represents and warrants to the Bank that a. The L/C presented by the Seller is valid and includes all amendments thereof. b. The bills and any and all ancillary documents provided by the Seller are genuine, complete and in strict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L/C and related to the underlying shipment of goods mentioned in the L/C from China to . c. The Seller has lawful power and authority to transfer any and all of its right, title and interest to the Bills and the L/C. The Seller shall complete any and all requirements (including limitless endorsement) and procedures necessary for transfer of such right, title and interest. d. The seller shall pay the commitment fee in case the seller do not perform the letter of assignment. 卖方保证: a.卖方提交的信用证真实有效~并附有全部修改。 ,144, b.卖方提交的单据和所有附属单据均为真实、完整和严格符合信用证 条款的~其所涉及信用证项下货物从中国运往,目的地,。 c.卖方拥有转让其单据和信用证项下权益的合法权利~并将完成转让 其权益的一切必要手续~包括非限制性背书。 d. 若卖方未能履约~愿意承担承诺费用。 5. The purchase hereunder shall be available subject to the satisfactory review by the Bank of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t, the Bank has the sole discretion to cancel the transaction hereunder upon review of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a. Bill of exchange(if any) endorsed by the Seller to the Bank and other related documents, and b. Such other documents as the Purchaser may reasonably request. 5.银行将在审查下述单据满意后买入单据。为防止异议~银行在审单 后有权自行取消该笔业务: a.卖方背书给银行的汇票(如有)和其他相关单据~及 b.银行合理要求的其他单据。 6. Others a. Under usance L/C, the Bank shall not be required or liable to pay the Seller the net discounted proceeds with respect to the purchase hereunder until the Banker have received tested telex or SWIFT confirmation from the issuing bank directly confirming that ,145, the underlying bill(s) of exchange and /or documents have been honored by the issuing bank and are held by them in their safe custody to the Bank’s order together with their confirmation of the maturity date and the amount payable and that this will be paid without deduction to the order of the Bank. b. The Seller shall reimburse the Bank for any costs and expenses, including legal expenses, which the Bank may incu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assignment. Should the issuing bank or acceptor fail for any reason whatsoever to make full payment under the relevant draft at maturity, the seller shall take all necessary actions to assist the Bank, at the Bank’s reasonable cost and expense to obtain payment to such amounts. c. Payments of the bill of exchange (if any) at maturity shall be made in full without deduction for any present or future taxes, duties, levies or imposts of whatsoever nature and the Seller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such deducted taxes, duties, levies or imposts. d. All charges of the L/C issuing or confirming or drawee Bank stipulated in the L/C as for the beneficiary’s account shall be for the Seller’s account. e. Terms and conditions in this letter are also valid when shipping documents are assigned to the bank (i.e. final purchasing bank) through another Bank. ,146, 6(其他条款 a.远期信用证项下~银行只有在收到开证行直接以加押电传或SWIFT 报文方式确认开证行已承兑/承诺付款~持票听候银行指示~并确认到期日 不加扣减地依据银行指示付款的通知后方能支付给卖方货款。 b.卖方应偿付银行有关让渡的合理费用。如开证行或承兑/承诺付款 行到期后因任何原因不能全额支付汇票款项~卖方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协 助银行追讨货款~并向银行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c.汇票项下款项到期应全额支付~不应扣减现在或将来的任何种类的 税款。如有~应由卖方承担。 d.所有信用证规定应由受益人承担的开证行或保兑行或付款行的费 用应由卖方承担。 e.本协议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我行包买他行的款项让渡。 7. If the Issuing Bank or Acceptor fails to honor (or indicates its unwillingness or inability to pay) any Draft/documents within 30 calendar days of the due date of payment of the relevant Draft/documents for any reason related to fraud or fraudulent activities (such as the Seller commits any forgery or fabrication of or on any Credit, Draft and/or acceptance, or on any part thereof, or the Seller commits any fraud or fraudulent activities in the delivery of goods or performance of work in relation to the Credit, Draft and/or the acceptance, etc.), or pursuant to a court injunction ,147, or other freezing order, then the Seller shall repay the principal amount of the relevant payment to the Bank on demand. Upon the Seller’ s repayment of the Payment, the Bank will assign or transfer to the Seller all of its rights or title in and to the relative Draft/documents. 7.如果开证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在汇票到期日30天内因欺诈行为 ,如卖方伪造或捏造全部或部分信用证~汇票或承兑/承诺付款书~或卖方 在信用证项下的交货和或与信用证~汇票及承兑/承诺付款书等有关的行为 中有欺诈行为,不能付款,或声明不愿或不能付款,~或执行法院止付令及 其他冻结令~卖方应根据银行的要求偿还相关款项。卖方还款后~银行应 将相关汇票的权益让渡或转让给卖方。 8. The Bank or the final purchasing bank reserve the right to terminate or amend the terms in the event there is a delay in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to the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L/C. 8.银行或最终买断行有权在卖方交单延迟的情况下取消或更改本协 议条款。 9. This letter of assignment shall be governed by, and interpre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Seller now irrevocably submit to No. as follows in any action proceeding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agreement: ,1,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148, China. ,2,the arbitration of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9.本让渡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解释。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将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在中国人民共和国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2,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0(The Chinese version shall be binding. 10(协议的表述以中文为准。 Yours faithfully the Seller ,卖方,: ,149, 附件4: ,150, ,151, 附件5: 福费廷业务询价单 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现我行客户 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 信用证编号: 开证行: 保兑行: 承兑/承诺付款行: 包买币种、金额: 付款期限: 贴现融资期限: 我行确认出口商贸易背景真实。 询价银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152, 报价单 致: 针对贵行提出的福费廷业务申请~现确认最终报价如下: 贴现利率: , 贴现融资币种、金额: , 宽限费: , 预计国外银行扣费: 。 收到贵行同意回执后~该报价即成为不可撤销的最终报价~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不叙做该笔业务~贵行均需承担业务承诺费 。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年 月 日 ,153, 附件七: 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证保兑是指一家银行对另一家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做出的付款保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保兑业务系指我行对国内外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的保兑行为~即我行受开证银行,被保兑行,或受益人委托~为开证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信用证保兑业务。业务处理时~审查审批环节应在CM2002系统中操作~业务操作环节应在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系统中操作~严禁系统外操作。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保兑业务分为明保和暗保两种方式。 ,一,明保:我行受开证银行委托~并经受益人同意~为开证行开立的可保兑信用证加具保兑。在此方式下~根据国际惯例~我行获得保兑行身份~须履行保兑行责任。 ,二,暗保:开证行未要求我行对其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但受益人委托我行为信用证加具保兑。 ,154, 第二章 授权授信及业务分工 第六条 信用证保兑业务的业务准入、保证金,若有,及担保、授权和授信等有关规定按照年度授权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信用证保兑业务要纳入代理行(包括中资银行)授信管理~对代理行开立的信用证的保兑余额不得超过我行对该行的授信额度。风险参贷保兑方式下~我行参贷部分要占用开证行的授信额度。参贷行参贷部分要占用参贷行的授信额度。 如保兑余额超出我行对被保兑行的授信额度~须经总行追加授信额度或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开证行,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抵押,担保,后方可受理。 第八条 各行在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岗位设臵及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总行下发《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规定执行。其中产品经理职责除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外~还应按照《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经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业务受理与审查 第九条 根据有关国际惯例~保兑行对任何方式的付款均无追索权。各行在办理信用证保兑业务时应严格审查单据~在单证、单单严格相符的情况下~我行方可履行保兑行责任。若单据存在任何不符点~我行应立即提出拒付~解除我行保兑责任。 ,155, 第十条 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单据的前提下~我行对所保兑的信用证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我行保兑责任自动解除: ,一, 信用证效期已过而受益人尚未交单的, ,二, 开证行已付清信用证款项, ,三, 受益人在每次出运货物后首次提交单据时~单据存在不符点的。 第十一条 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后~我行必须根据国际商会《跟 [1]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办理信用证保兑业务时必须合理、审慎地审查相关的贸易背景~信用证涉及的进出口业务须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三条 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一,信用证必须真实有效, ,二,我行必须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三,信用证不含限制在他行议付的条款, ,四,信用证必须为不可撤销的非转让信用证, ,五,信用证必须表明适用于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通过SWIFT,MT700/MT710,方式开立, ,六,信用证不含对我行不利的条款。 开证行为境内机构的~可不受上述第,二,、,三,条的限制, [1] 处理业务时以国际商会出版的最新并已执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为准。 ,156, 第十四条 开证银行如处于战乱、国际制裁或严重的政治、经济、金融危机的国家或地区~只能办理风险参贷方式下由其他参贷银行全额承担保兑责任的信用证保兑业务。 第十五条 在受益人要求我行加具暗保的情况下~各行信贷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查受益人资信情况。原则上受益人必须与我行建有信贷业务关系~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且为我行长期国际结算业务往来客户~在我行无不良业务记录。 第四章 业务处理流程 第十六条 我行在办理信用证保兑业务时~应按照本办法第二、三章的要求严格审查业务受理条件。 第十七条 明保情况下~应填写《信用证保兑业务确认书》银行填写部分,附件2,~明确我行作为保兑行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要求受益人书面确认是否同意加保以及保兑费用的收取方式。暗保情况下~受益人必须与我行签订《信用证保兑业务协议》,附件1,。 第十八条 受益人同意保兑的~我行在正本信用证通知书上注明“此信用证已由中国工商银行加具保兑~且仅限在该行交单。”字 [2]样。明保方式下同时致电开证行说明我行已为该信用证加具保兑。 第十九条 我行作为第一通知行对转通知的信用证,MT710,同意保兑的~在转通知信用证中需要增加以下条款: [2] 在与受益人商定的前提下,正本信用证可暂留存我行。 ,157, ,一,注明“At the request of the issuing bank, we have added our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ipulations under UCP500 Article 9[3] or UCP600 Article 8, ,the credit will be available with us only after receipt of our confirmation commission.,”, ,二,注明我行地址, ,三,若原证规定保兑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则注明我行保兑 费用及相关偿付途径。 第二十条 对于不符合我行信用证保兑条件~或虽符合条件 但我行认定不办理保兑的~信用证通知面函中应声明我行不加具 保兑。对于受益人在《信用证保兑业务确认书》规定时间内不要 求或未确认要求我行保兑的~我行不承担保兑责任。在明保方式 下~我行应及时致电开证行告之我行不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经我行保兑信用证的修改通知~需逐笔 确认是否扩大保兑责任,凡涉及金额增加或期限延长的~各行要 根据本办法第二、三章之规定确认是否加保。如我行决定对信用 证修改部分不加具保兑~则应将此情况及时通知受益人及/或开证 银行。风险参贷方式下信用证修改的保兑~必须逐笔经参贷行书 面确认。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受益人每次出运货物后首次提交保兑信用 证项下单据~我行应严格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其他相 [3] 各行可根据国际商会最新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调整所适用的UCP出版物及其条款编号。 ,158, 关国际惯例审核单据。如单内、单单、单证相符~我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同时应按《信用证保兑业务确认书》/《信用证保兑业务协议》中与受益人的约定~履行保兑行义务,如单据有不符点~我行应书面提示受益人不符点~并声明解除我行保兑责任~持单等候受益人指示。 第二十三条 在明保方式下~我行已解除信用证保兑责任的~应受益人要求向开证银行电提不符点或直接寄单索汇时~需在报文或寄单面函上声明我行已解除保兑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收到开证行付款后: ,一,若我行未履行保兑责任且未提供融资的~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收汇, ,二,若我行未履行保兑责任但已提供融资的~按照相关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办理收汇, ,三,若我行已履行保兑责任~应归还我行保兑融资款项。 第二十五条 若到期未收到开证行付款~应将已保兑融资款项转入垫款科目核算。 第五章 业务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我行应加强保兑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审核工作~切实防范业务操作风险。 第二十七条 我行应落实专人负责对保兑信用证项下未收款项或银行垫款资金进行清收~并积极做好对外索偿工作。 ,159, 第二十八条 我行应加强信用证保兑业务项下的代理行额度管理工作~积累代理行资料。如遇开证行有意挑剔、无理拒付、拖延付款、垫款等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总行~并立即停止办理该行开立的信用证保兑业务。 第二十九条 保兑信用证项下的垫款~应按信用证垫款处理~并纳入风险控制指标考核。 第三十条 我行应建立信用证保兑业务台账登记制度~对加具保兑的信用证进行逐笔登记。有关资料按照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行国际业务部门应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保兑业务发生额、保兑信用证余额、保兑信用证项下未及时收汇金额、保兑信用证项下发生不良垫款金额及相关文字说明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第六章 收费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 办理信用证保兑业务的手续费须按总行中间业务收入相关规定收取。 第三十三条 手续费减免情况应按季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减免幅度、减免总金额及减免原因。 第三十四条 信用证保兑业务产生的手续费、邮电费等相关费用都应计入信用证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保兑费用应向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承担方收取~收取时机原则上为保兑时收取。对于保兑 ,160, 费用由受益人承担的~应根据《信用证保兑业务确认书》/《信用证保兑业务协议》的约定~在通知保兑时或收妥结汇时或以其它约定方式收取,对于保兑费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应通知开证银行我行已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我行的保兑责任应自收妥保兑费用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信用证保兑业务应按总行会计制度要求通过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一,表外科目: 1(信用证加具保兑时: 借:保兑信用证应收款 贷:保兑信用证应付款 2(解除保兑责任时: 借:保兑信用证应付款 贷:保兑信用证应收款 ,二,我行履行保兑行责任付款时: 借:国际贸易融资—其他国际贸易融资 贷:××存款科目 或 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其他应付款,预扣利息及费用, ,161, ,三,收汇时: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其他应付款,预扣利息及费用, 贷:国际贸易融资—其他国际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信用证业务收入 ,四,保兑信用证业务发生垫款时: 1.垫款发生时 借:垫款—信用证业务垫款 贷:国际贸易融资—其他国际贸易融资 2.垫款收回时: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贷:垫款—信用证业务垫款 其他利息收入,逾期利息, ,五,信用证保兑业务收费: 借:××存款科目 ,162, 贷:信用证业务收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开证行以外的第三家银行要求我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应在我行对开证行核定的代理行授信额度内~参照本办法谨慎办理。 第三十七条 各境外分行办理信用证保兑业务时~在遵循当地银行监管标准和有关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原《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发[2004]17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信用证保兑业务协议 2(信用证保兑业务确认书 ,163, 附件1: 信用证保兑业务协议 ,合同编号 ,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 地址: 有权签字人: 乙方: ,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应乙方请求~甲方对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加具保兑,信用证编号: ~金额: ,。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本信用证保兑业务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项下的信用证保兑业务遵守信用证规定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其它相关国际惯例。 第二条 双方同意~对于经甲方保兑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甲方具有独立审核权。对存有不符点的单据~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但可代为保管并听候乙方指示~或将单据退还乙方,如乙方坚持 ,164, 要求甲方将存有不符点的单据寄交开证银行~甲方可按乙方指示予以办理~但甲方保兑责任随之解除。 第三条 若开证银行以欺诈为由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或由于欺诈根据适用法律或法院命令被禁止或被限制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时~甲方有权对预先融资甲方款项行使追索权。 第四条 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甲方保兑责任自动解除: ,一,信用证效期已过而乙方尚未交单的, ,二,开证行已付清信用证款项, ,三,如果信用证规定一次装运~乙方在首次提交单据时~单据有不符点,如果信用证规定可分批装运~乙方在每次出运货物后首次提交单据时~单据存在不符点的。 第五条 如单证严格相符~甲方履行保兑责任~将所有单据寄给开证行。 第六条 被保兑的信用证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只在原保证期限和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若甲方同意扩大保兑责任~则该信用证修改同时必须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乙方承诺按以下规定的费率缴纳保兑费:手续费费率为 %,按季缴纳~单笔信用证保兑费不低于50美元。融资利率为 %~保兑期限为自甲方加具保兑日起至甲方解除保兑责任止。融资期限为自甲方支付乙方保兑信用证项下款项起至甲方从信用证开证行收妥信用证项下款项时止, ,165, 第九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166, 附件2: 信用证保兑业务确认书 ,银行填写部分, 致:,公司, 我行收到 ,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编号为 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并同意对该证加具保兑。作为信用证保兑行~我行对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做出付款保证~并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相关银行惯例~承诺在单内、单单、单证严格一致情况下~独立承担付款责任。 贵公司按以下规定的费率缴纳保兑费:手续费费率为 %,按季缴纳~单笔信用证保兑费不低于50美元。融资利率为 %~保兑期限为自我行加具保兑日起至我行解除保兑责任止。融资期限为自我行支付贵公司保兑信用证项下款项起至我行从信用证开证行收妥信用证项下款项时止。 对于开证银行已付清信用证款项~或在信用证效期内贵公司未向我行交单~或贵公司在信用证规定一次装运的情况下~首次提交我行单据时单据存在不符点~或在信用证规定可分批装运的情况下~每次出运货物后首次提交我行单据时单据存在不符点的~我行信用证保兑责任自动解除。 对于开证银行以欺诈为由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或由于欺诈根据适用法律或法院命令被禁止或被限制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时~我行对预先融资贵公司款项可行使追索权。 ,167, 未经我行书面同意~我行只在原保证期限和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若我行同意对该信用证项下的修改扩大保兑责任~则该信用证项下的修改为本确认书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若贵公司接受我行上述申明及条件~请填写《信用证保兑业务报价确认单》客户确认部分~在 ,日期,前回复我行。否则我行将仅作为通知行履行通知义务。 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 年 月 日 ------------------------------------------------------- ,客户确认部分, 对于上述信用证项下的保兑业务询价~我公司意见如下: ?不需要加保。 ?接受贵行报价及上述保兑行声明~请对该信用证加具保兑~并 ?授权贵行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收取保兑费用。 1.主动借记我公司账户~币种账号: , 2.收妥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款项后主动扣收, 3.其它: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168, 附件八: 中国工商银行出口发票融资业务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的发展~对该项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发票融资是指在汇款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中~凭出口商出具的商业发票~以货物的应收账款为第一还款来源~向出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各分支机构开办的出口发票融资业务。业务处理时~审查审批环节应在CM2002系统中操作~放款须在NOVA系统中操作~严禁系统外操作。 第二章 授权授信及业务分工 第四条 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的业务准入、保证金,若有,及担保、授权和授信等有关规定按照年度授权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出口发票融资业务须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管理。 ,169, 第六条 各行在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岗位设臵及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总行下发《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规定执行。其中产品经理职责除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外~还应按照《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经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七条 在我行申请办理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的客户~除符合总行国际贸易融资信贷管理规定外~还需具备进出口业务经营权~资信良好~在我行开有结算账户~无不良融资本息记录~且在我行有充足可用的综合授信额度。 第八条 受理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应重点审查企业真实出口贸易背景~出口贸易须符合国家的出口贸易政策,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严禁叙做无出口贸易背景的出口发票融资业务。 第九条 申请办理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的企业须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首次申请时,、出口合同正本、货运单据正本、商业发票。如无正本货运单据或无货运单据的~企业须提供以下证明货物已出口的单据: 1(货运单据副本,如有,及出口报关单正本(或报关单电子底单)~或 2(加盖海关印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或 ,170, 3(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其他有资格做出证明的主体,非出口商,签发的、用于证明货物已交运或出口的书面文件~或 4(经承运人或代理人或其他有资格做出证明的主体,非出口商,签发的、出口货物已交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书面文件~或 5(收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第十条 货运单据正本和发票应由我行直接寄送给进口商。对客户要求自行寄单的~应明确业务准入条件~并规定在落实有效措施确保收汇至我行账户的情况下~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 我行同意受理的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如由我行负责寄送出口单据的~应缮制汇款面函,Remittance Schedule,,附件3,~并通过快邮方式向进口商寄送发票和货运单据。 第十二条 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的企业~应与我行签订《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总协议》,见附件1,。在办理每笔业务时~应逐笔提交《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申请书》(附件2,、借款借据和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单据。上述文本如需修改或补充~需经一级,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认可。 第十三条 对于须落实担保的企业~还须与我行签订相应的贸易融资业务担保合同。 第四章 业务处理流程 第十四条 我行叙做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的操作流程: ,171, ,一,出口商向我行申请叙做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提交《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申请书》和有关单据, ,二,我行对出口商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三,出口商出运货物后~将发票及货运单据交我行转寄或出口商自行给进口商~我行为出口商提供融资。商业发票应注明货款转让条款~即“The receivables of above mentioned goods have been assigned to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或向我行提供其已将款项让渡事实告知进口商的书面证明~并将我行指定的汇款路径提供给进口商~确保进口商按照汇款面函要求将货款汇入我行指定账户, ,四, 出口发票融资到期前一个星期~我行向出口商发出还款通知, ,五, 若我行在出口发票融资到期后未收到进口商的付款~应向出口商进行催收, ,六, 我行从进口商收妥货款后~扣收已支付的融资款后为出口商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向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第五章 融资管理 第十五条 各行对审批同意的出口发票融资业务~要及时办妥发放手续。 第十六条 在贸易合同允许分批装运的情况下~可一次性办妥金额为贸易合同总金额的抵押、担保手续~在企业分批次地向我 ,172, 行递交商业发票和货运单据时~要相应地分批次为其发放发票融资款。 第十七条 融资比例按国际贸易融资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办理发票融资业务的币种应是原应收账款币种,若客户有其他币种需求~各行应在防范汇率风险的前提下谨慎办理~并要求客户按押汇币种和金额偿还我行融资款项。 第十九条 我行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申请书、有关文件及单据时收取手续费~手续费须按总行中间业务收入相关规定收取~向进口商快递单据产生的快递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额收取。 第二十条 手续费减免情况应按季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减免幅度、减免总金额及减免原因。 第二十一条 融资利率比照同期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若进口商未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付款~我行可加收从到期日至应收账款实际收回日的罚息。 第二十二条 出口发票融资利息的计收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 预收方式:我行按照约定的利率于办理融资日扣收融资利息。 ,二, 后收方式:我行按照约定的利率于融资归还日收取利息。 ,三, 按月计收方式:我行按照约定的利率每月收取利息。 第二十三条 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应按总行会计制度要求~通过 ,173, 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一,发放融资 借:国际贸易融资,出口发票融资 贷:XX存款科目 其他国际结算业务收入 ,二,收取利息 借:XX存款科目 贷: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三,提前归还 借:XX存款科目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发票融资 ,四,收汇还款 1(收汇金额小于融资本息 借:存放同业,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XX存款科目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发票融资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2(收汇金额等于融资本息 借:存放同业,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174,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发票融资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3(收汇金额大于融资本息 借:存放同业,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发票融资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XX存款科目 ,五,发生欠息 借:国际贸易融资应收未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六,收回欠息 借:XX存款科目 贷:国际贸易融资应收未收利息 第七章 贷后管理与事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相关人员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共同做 ,175, 好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和事后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相关人员应紧密配合~密切关注指定账户的汇入款情况~建立台账~及时跟踪、及时核销~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信贷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出口发票融资到期前一个星期~我行向客户发出还款通知。 第二十七条 若我行在出口发票融资到期后未收到进口商的付款~应及时向出口商催收查询~由出口商自行向进口商催收。出口发票融资逾期七日后~要纳入新增不良贷款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催收。对出口发票融资逾期的企业应立即停办其出口发票融资业务。 第二十八条 已办理出口发票融资的款项从境外收回时~我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为出口商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同时向出口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第二十九条 出口发票融资项下档案管理按照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境外分行在办理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时~在遵循当地银行监管标准和有关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工商银行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工银发[2004]91号,同时废 ,176, 止~其他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总协议书 2(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申请书 3(汇款面函 ,177, 附件1: 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总协议 ,合同编号 ,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 地址: 有权签字人: 乙方: ,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以下称乙方,向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以下称甲方,申请办理出口发票融资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出口发票融资总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项下发票融资业务及其操作遵循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管理规定及相关国际惯例。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每笔业务由乙方另以书面形式逐笔申请~由甲方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178, 第三条 乙方同意将每一份《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申请书》所对应的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并保证所收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账号 ,中~用于偿还乙方在甲方的融资款及有关利息、费用等。 第四条 乙方同意甲方从指定账户中直接扣还发票融资款及有关利息、费用~并对乙方保留追索权。 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商业发票必须注明货款转让条款~即“The receivables of above mentioned goods have been assigned to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或向甲方提供已将款项让渡事实告知进口商的书面证明。乙方必须将甲方缮制的“汇款面函,Remittance Schedule,”所规定的汇款路径提供给进口商~并确保进口商按照汇款面函要求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六条 如发生进口商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延付或所收款项不足以支付甲方的融资款及有关费用时~乙方保证另筹资金偿还甲方~甲方可从乙方各账户,包括非法人下属部门账户,中主动扣回。扣除后如尚有资金不足~甲方仍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直至还清为止。 第七条 对于该合同和发票项下往来函电、单据等在电讯或邮递过程中发生遗失、延误、错漏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都有 ,179, 权终止本协议~提出终止协议的一方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之日前已经开办的出口发票融资业务不受终止行为的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仍受本协议约束。 第九条 如需重新签订《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总协议》~甲方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原协议下已办理的出口发票融资业务仍受原协议约束。 第十条 由申请人签字的《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申请书》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180, 附件2: 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申请书 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 我单位向贵行申请叙做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进口商名称 注册所在地 贸易合同号 出口货物名称 单价/总价 付款方式 付款期限 商业发票编号 货运单据编号 本次申请的出口发票融资金额为: 出口发票融资期限为: 天 出口发票融资利率为: 并承诺如下: 我单位保证按已签署的《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总协议》规定承担义务和责任~融资的金额、期限和利率以贵行最后审批的为准。 申请单位: ,公章或授权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 年 月 日 ,181, 附件3: ,182, 附件九: 中国工商银行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 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的发展~加强对该项业务的管理~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也称回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是指在赊销和承兑交单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下~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出口贸易融资、销售账务处理、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业务无进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保留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包括非买断融资型出口单保理和非买断非融资型出口单保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各分支机构开办的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业务审查审批项必须经过CM2002贸易融资子系统处理~业务操作必须在业务处理系统中进行~严禁系统外操作。 第二章 授权授信及业务分工 第五条 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的业务准入、保证金,若有, ,183, 及担保、授权和授信等有关规定按照年度授权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买断融资型出口单保理业务须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管理。 第七条 各行在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岗位设臵及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总行下发《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规定执行。其中产品经理职责除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外~还应按照《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经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八条 受理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应严格审查出口商的资信情况~切实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九条 申请办理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的企业除符合总行贸易融资信贷管理规定外~还须具备进出口业务经营权~资信良好~在我行开有结算账户~无不良融资本息记录~且在我行有充足的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条 申请办理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的企业须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有关贸易背景材料、进出口合同、商业发票等。 第十一条 对于进口商为出口商附属机构、控股公司、同一集团的成员~或其它法律联带关系~抑或是进口商对出口商享有债 ,184, 权的情况~应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审慎的受理业务~并通过以下措施控制风险: 1.调查关联方股东背景情况, 2.严格审核贸易背景~建立关单审查制度, 3.客户经理要做好尽职调查~了解企业原料采购、加工、生产情况~落实真实的贸易背景~跟踪货物流, 4.经与客户协商~由我行委托报关机构代理报关~通过参与报关工作落实货物情况, 5.通过了解同类产品非关联方交易价格来检查关联方交易间是否通过调节商品价格转移销售利润。 第四章 业务处理流程 第十二条 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企业~应与我行签订《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协议》,见附件1,。在办理每笔业务时~应逐笔向我行申请并签署《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申请书》。 第十三条 我行叙做的非买断融资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出口商向我行申请叙做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并向我行提交《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申请书》,见附件2,, ,二,我行对出口商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三,我行根据对出口商的审查为其核定应收账款保理额度, ,185, ,四,出口商出运货物后~将发票及货运单据交我行转寄给进口商~或要求出口商将我行指定的汇款路径提供给进口商~在确保进口商将货款汇入我行指定账户的前提下由出口商自行寄给进口商~我行为出口商提供融资,商业发票应注明货款转让条款~即“The receivables of above mentioned goods have been assigned to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或出口商向我行提供其已将款项让渡事实告知进口商的书面证明, ,五,我行在办理出口商自行转寄单据或出口商已除在发票上注明以外的其它方式通知进口商应收账款让渡事实的出口单保理业务时~须报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六,我行定期向进口商催收货款~并定期同出口商核对账目, ,七,若我行在应收账款到期后30天内仍未收到进口商的付款~我行应在下一工作日向出口商追索保理款项, ,八,我行从进口商收妥货款后~为出口商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向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第十四条 我行叙做的非买断非融资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出口商向我行申请叙做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并向我行提交《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申请书》,见附件2,, ,二,我行对出口商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三,出口商出运货物后~将发票及货运单据交我行转寄或出口商自行寄给进口商, ,186, ,四,我行向进口商提供应收货款管理~并定期同出口商核对账目, ,五,我行从进口商收妥货款后~为出口商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向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第五章 融资管理 第十五条 融资比例按国际贸易融资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非买断融资型出口单保理的融资利率比照同期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若进口商未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付款~我行可加收从到期日至应收账款实际收回日的罚息。 第六章 业务登记、偿还、追索与核销 第十七条 各行应及时登记台账~记录每笔业务的发生情况~并定期同出口商核对有关账目。台账内容应包括:融资日期、相关业务编号、公司合同及发票号、进口商名称、发生额、余额、到期日等内容~做到时时监控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项业务的授信额度。并随着业务的开展及时总结进口商付汇还款情况~增加对进口商业务额度的控制。 第十八条 各行对出口商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应于到期日前向债务人催收~也可应出口商的要求~委托出口商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债务人催收。 第十九条 非买断融资型出口单保理项下~如已保理发票于 ,187, 到期日后30天内未收到债务人的付款~我行可在次日应向出口商追索保理款项~并从到期日开始计收逾期利息~或经预先获得授权从出口商账户上扣款。 第二十条 各行从境外进口商收妥货款后~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为出口商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向出口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第七章 收费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办理非买断融资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的币种应是原应收账款币种,若客户有其他币种需求~各行应在防范汇率风险的前提下谨慎办理~并要求客户按押汇币种和金额偿还我行融资款项。 第二十二条 我行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申请书、有关文件及单据后为其办理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的同时收取手续费~手续费须按总行中间业务收入相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三条 手续费减免情况应按季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减免幅度、减免总金额及减免原因。 第二十四条 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的手续费应于我行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申请书、有关文件及单据后为其办理保理业务的同时计收~保理利息的计收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预收方式:我行按照约定的利率于办理保理日扣收保理利息。 ,188, ,二,后收方式:我行按照约定的利率于应收账款归还日收取利息。 ,三,按月计收方式:我行按照约定的利率每月收取利息。 各项费用的收取时机应按如下原则掌握: 当融资款项发放时~我行应采取先收~后收或按月收方式将贸易融资利息收入记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科目,当客户归还贷款时~我行应在结汇时将结汇收入记入汇兑损益科目,当客户与我行签订出口保理合同时~我行应在签订合同时将国际保理手续费收入记入其他国际结算业务收入科目。 第二十五条 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应按总行会计制度要求通过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一,非买断非融资型出口单保理 1(业务受理时 借:备查业务登记 贷:非融资非买断型出口保理 借:xx存款科目 贷:其他国际结算业务收入 2(出口收汇时 借:非融资非买断型出口保理 贷:备查业务登记 ,二,非买断融资型出口单保理 1(业务受理时 ,189, 借:国际贸易融资,非买断型出口保理 贷:xx存款科目 其他国际结算业务收入 2(提前归还时 借:xx存款科目 贷:国际贸易融资,非买断型出口保理 3(收汇还款时 ,1,收汇金额小于融资本息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xx存款科目 贷:国际贸易融资,非买断型出口保理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2,收汇金额等于融资本息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贷:国际贸易融资,非买断型出口保理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190, ,3,收汇金额大于融资本息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贷:国际贸易融资,非买断型出口保理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xx存款科目 4(向企业追索时 借:xx存款科目 贷:国际贸易融资—非买断型出口保理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境外分行在办理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时~在遵循 当地银行监管标准和有关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工商银行非 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04]80号,同时废 止~其他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协议 2(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申请书 ,191, 附件1: 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协议 ,合同编号: ,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 地址: 有权签字人: 乙方: ,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以下称乙方,向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以下称甲方,申请办理非买断融资型出口单保理/非买断非融资型出口单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项下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及其操作遵循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管理规定及相关国际惯例。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每笔业务由乙方另以书面形式逐笔申请~由甲方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如需融资~甲方按当时市场情况决定融资金额和利率。 ,192, 第三条 在甲方已提供融资情况下~若进口商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从到期日到实际收回日的罚息。 第四条 如甲方提供融资~乙方同意将收取保理项下应收账款的权利让渡给甲方。 第五条 甲方对乙方申请叙作的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不承担进口商信用担保责任~即在进口商到期未能付款的情况下~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出口保理款项~如甲方已提供融资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回已发放的融资款项和相关利息及费用。 第六条 如甲方提供融资~乙方须在甲方核定的单笔额度或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内出运货物。对于未经甲方确认或超过其核定额度的应收账款~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乙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若进口商拒付货款~甲方不承担保理责任~如甲方已提供融资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回已发放的融资款项和相关利息及费用。 第八条 乙方须保证申请办理的出口保理业务有真实贸易背景~且须对所提交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法律效力负责。若进口商以单据伪造或贸易欺诈为由拒付~甲方不承担保理责任~如甲方已提供融资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回已发放的融资款项和相关利息及费用。 第九条 甲方提供融资情况下~乙方做出下列承诺:其所享 ,193, 有的出口保理项下的债权为合法债权,未在应收账款收取权利上设定任何形式的质押,未经甲方同意~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足以影响到其收取应收账款权利的协议,已全部履行了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若乙方违背上述承诺~甲方对应收账款不承担保理责任~且有权追索回已发放的融资款项和相关利息及费用。 第十条 甲方因上述五、七、八、九条中所列原因而向乙方追索时~乙方须在甲方提出追索要求后的七日内向甲方支付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账户中扣收并计收罚息。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提出终止协议的一方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之日前已经开办的出口保理业务不受终止行为的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仍受本协议约束。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提出终止协议的一方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之日前已经开办的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不受终止行为的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仍受本协议约束。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的《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申请书》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 ,194, 裁, 2.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195, 附件2: 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申请书 中国工商银行_ ____________________分,支,行: 我单位现向你行申请办理 非买断融资型出口单保理/非买断非融资型出口单保理业务: 出口商名称: 出口商地址: 出口商品名称和类别: 发票金额: 申请保理金额: 工商银行最后确认的保理金额: 申请融资金额: 工商银行最后确认的融资金额: 融资期限,融资发放之日至应收账款到期日,: 融资利率: 罚息,应收账款到期日至实际收回日,: 手续费: 我单位保证按已签署的《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协议书》规定承担义务和责任。 ,196, 申请单位: ,公章或授权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书中的保理金额和融资金额以工商银行最后确认的金额为准。 ,197, 附件十: 中国工商银行出口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出口双保理业务的发展~规范对该项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保理业务全称国际保付代理业务~是国际贸易在赊销和承兑交单贸易结算方式下~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出口贸易融资、进口商资信调查及评估、销售账务处理、应收账款管理及追收和买方信用担保等内容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各分支机构开办的出口双保理业务。业务处理时~审查审批环节应在CM2002系统中操作~业务操作环节应在业务处理系统中操作~严禁系统外操作。 第四条 我行叙做的出口双保理业务包括非买断型和买断型出口双保理两种基本类型,按照我行是否提供融资~可分为融资性出口双保理和非融资性出口双保理,按照是否将款项让渡事实通知进口商~可分为公开型出口双保理和隐蔽型出口双保理。隐蔽型出口保理业务风险较高~经总行批准的分行可开办隐蔽型出口保理业务。 第五条 非买断型出口双保理项下~无论进口商因何种原因拒 ,198, 付货款~我行均不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向出口商付款,若我行已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我行有权向出口商追索。 第六条 买断型出口双保理项下~在进口商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且进口保理商也不能履约的情况下~我行须在核定的保理额度内向出口商支付全额保理款项。若我行已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我行无权向出口商追索。在进口商因出口商欺诈或贸易双方商务纠纷拒付的情况下~我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在我行已向出口商融资的情况下~我行有权向出口商追索。 第二章 授权授信及业务分工 第七条 出口双保理业务的业务准入、保证金,若有,及担保、授权和授信等有关规定按照年度授权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于买断型出口双保理~进口保理商须在我行核有保理商授信额度~且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 第九条 买断型融资性出口双保理业务须占用进口保理商的授信额度~不占用客户的授信额度。 第十条 融资性非买断型出口双保理业务须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并按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不占用进口保理商的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 非融资非买断型出口双保理无需占用客户授信额 ,199, 度和进口保理商的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 各行在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岗位设臵及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总行下发《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规定执行。其中产品经理职责除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外~还应按照《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经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业务受理和审查 第十三条 办理出口双保理业务~进口保理商必须与总行签有正式保理协议。 第十四条 受理出口双保理业务应严格审查出口商和进口保理商的资信情况~切实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出口双保理的客户除需符合总行贸易融资信贷管理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出口商具备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且资信良好, ,二,贸易背景真实。 第十六条 对于属于以下情况的~原则上不受理出口双保理业务或审慎受理出口双保理业务: ,一,对于交易商品属于国际市场上阶段性热销商品、易腐烂商品~或是服务型交易~原则上不受理出口双保理业务, ,二,对于进出口双方存在互销、寄销、满意后付款的情况~原则上不受理出口双保理业务, ,200, ,三,对于基础合同中规定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情况~原则上不受理出口双保理业务, ,四,对于进口商为出口商附属机构、控股公司、同一集团的成员~或其它法律联带关系~抑或是进口商对出口商享有债权的情况~应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审慎的受理出口双保理业务~并通过以下措施控制风险: 1.调查关联方股东背景情况, 2.严格审核贸易背景~建立关单审查制度, 3.客户经理要做好尽职调查~了解企业原料采购、加工、生产情况~落实真实的贸易背景~跟踪货物流, 4.经与客户协商~由我行委托报关机构代理报关~通过参与报关工作落实货物情况, 5.通过了解同类产品非关联方交易价格来检查关联方交易间是否通过调节商品价格转移销售利润。 第四章 业务处理流程 第十七条 我行办理出口双保理业务的流程如下: ,一,出口商向我行申请叙做出口双保理业务~我行按照业务类型为出口商联系进口保理商, ,二,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双保理业务的企业~应与我行签订《出口双保理业务协议》,附件1,, ,三, 申请办理出口双保理业务的企业须向我行提供以下资 ,201, 料:《出口双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2,、营业执照、有关贸易背景材料、进出口合同、商业发票等, ,四,进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提供的资料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并核定单笔进口保理额度或可循环使用的保理额度, ,五,进口保理额度核定后~我行填写《额度确认单》,附件3,~正式通知客户启用额度, ,六,出口商出运货物后~将发票及货运单据交我行转寄或自寄进口商,需提交出口单据复印件,~我行为出口商提供融资,如需,~同时将发票副本寄交进口保理商。商业发票需按进口保理商要求注明货款转让条款。我行在确认发票等资料内容与《出口双保理业务申请书》内容相符后~向客户出具《出口双保理业务确认书》,附件4,, ,七,进口保理商定期向进口商催收货款~及时向我行传送应收账款情况~并在收妥后将头寸划付我行。我行扣除相关费用后贷记出口商账户。在我行已提供融资的情况下~我行还须扣除融资本金及利息, ,八,在隐蔽型出口保理项下~进口商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出口商~出口商须指定其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为出口收汇账户~出口商负责归还,或由我行直接扣收,保理融资本息和费用~并由我行通知进口保理商收款事宜, ,九,对于到期后仍未能支付的应收账款~进口保理商负责催收~如为隐蔽型出口保理~我行应及时通知进口保理商催收。 ,202, 买断型出口双保理项下~若进口商由于财务或资信原因不能付款~ 1进口保理商须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支付全额保理款项~若进口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后90天仍未能付款~我行须在保理额度内向出口商支付全额保理款项。若我行已提供融资~我行无权向出口商追索~但可向出口商收取融资利息。 非买断型出口双保理项下~若进口商由于财务或资信原因不能付款~进口保理商须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支付全额保理 天仍未能付款~我行不款项~若进口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后90 承担付款责任~若我行已提供融资~我行有权向出口商追索。 第十八条 各行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采用其他业务流程~但须报总行备案。 第五章 融资管理 第十九条 在核定可循环使用保理额度的情况下~各行应确保出口双保理业务的余额在该额度之内。对于超过额度的应收账款~我行不承担信用担保责任。 第二十条 融资性出口双保理业务的融资利率比照同期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若进口商未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付款~我行可加收从到期日至应收账款实际收回日的罚息。 第二十一条 融资比例按国际贸易融资信管管理规定执行。 1 或按与进口保理商约定的期限,下同。 ,203, 第六章 业务的跟踪、偿还与追索 第二十二条 各行应随时查阅进口保理商提供的应收账款信息~跟踪应收账款状况。必要时~须主动向进口保理商查询。 第二十三条 进口保理商向我行付款后~我行须在扣除已发放的融资本金、利息及相关银行费用后~将剩余款项及时贷记出口商账户。 第二十四条 若进口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后90天内仍未付款~我行应及时向进口保理商催收查询。如系进口保理商无理拒付~应按协议及国际惯例拒理力争~并要求对方支付延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如因货物质量、出口商欺诈或其他非财务资信原因造成保理款项难以从进口保理商处收回的~我行应及时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追回保理款项和相关利息及费用。 第二十六条 如发现出口商欺诈~我行须立即停止向其提供出口双保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由我行提供融资的非买断型出口双保理业务~若进口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后90天仍未偿付保理款项~我行可在下一个工作日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 第二十八条 买断型出口双保理业务逾期超过10天的~须转入“垫款——其他业务垫款”科目进行核算~并落实专人负责本金及罚息的催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出口双保理业务应按照总行及上级行有关规定~按时填报有关业务报表并及时上报。 ,204, 第三十条 如遇进口保理商有意挑剔、无理拒付或拖延付款且情节严重或金额较大者,50万美元以上,~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总行。 第三十一条 调增保理额度和办理出口双保理业务的展期~须按照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查审批流程进行重新审查~对涉及授信调整的~须按照贸易融资业务评级授信流程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保理额度的缩减~我行应直接以《额度确认单》,附件3,的形式通知出口商。 第三十二条 出口双保理业务档案按照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出口双保理业务须逐笔登记并建立业务台账。 第七章 收费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三十四条 办理出口双保理业务的币种应是原应收账款币种,若客户有其他币种需求~买断型出口双保理应通过结汇或外汇买卖业务办理,非买断型出口双保理~各行应在防范汇率风险的前提下谨慎办理~并要求客户按押汇币种和金额偿还我行融资款项。 第三十五条 出口双保理业务的手续费及邮电费收入按总行中间业务收入的相关规定收取~计入其他国际结算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第三十六条 出口双保理业务的手续费减免情况应按季向总 ,205, 行国际业务部备案~报备内容应包括客户名称、减免幅度、减免总金额及减免原因。 第三十七条 我行按约定向进口保理商划拨进口保理费用。出口双保理业务相关手续费的收取时机按以下原则掌握:保理手续费收入应在我行与出口商签订合同时收取,结汇收入在结汇时收取,融资利息的计收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预收方式:我行按照约定的利率于办理融资日扣收融资利息, ,二,后收方式:我行按照约定的利率于应收账款归还日收取利息, ,三,按月计收方式:我行按照约定的利率每月收取利息。 第三十八条 出口双保理业务应按我行有关会计制度要求通过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一,融资性非买断型出口保理业务 办理时: 借:国际贸易融资—融资性非买断型出口保理,融资部 分, 贷:××存款科目 借:备查登记业务余额 贷:未融资非买断型出口保理,未融资部分, 收到款项时: 借:存放同业,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206,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贷:国际贸易融资—融资性非买断型出口保理,融资部分, 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其他国际结算业务收入 ××存款科目,未融资部分扣除相关费用余额, 表外记账: 借:融资性非买断型出口保理,未融资部分, 贷:备查登记业务余额 向企业追索时: 借:××存款科目 贷:国际贸易融资—融资性非买断型出口保理,融资部分, 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其他国际结算业务收入 ,二,融资性买断型出口双保理业务 办理出口双保理时: 借:国际贸易融资—融资性买断型出口保理,融资部分, 贷:××存款科目 表外记账: 借:买断型出口保理应收款—未融资买断型出口保理应 ,207, 收款,未融资部分, 贷:买断型出口保理应付款—未融资买断型出口 保理应付款 收到款项时: 借:存放同业 或有关科目 贷:国际贸易融资—融资性买断型出口保理,融资部分, 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其他国际结算业务收入 ××存款科目,未融资部分扣除相关费用余额, 表外记账: 借:买断型出口保理应付款—未融资买断型出口保理应 付款,未融资部分, 贷:买断型出口保理应收款—未融资买断型出口保 理应收款 未及时收回款项发生垫款时: 借:垫款—其他国际业务垫款 贷:国际贸易融资—融资性买断型出口保理,融资部分, ××存款科目,未融资买断部分, 收取融资利息及手续费收入: 借:XX存款科目 ,208, 贷: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其他国际结算业务收入 表外记账: 借:买断型出口保理应付款—未融资买断型出口保理应付 款 ,未融资部分, 贷:买断型出口保理应收款—未融资买断型出口保理 应收款 ,三,非融资性非买断型出口保理业务 办理业务时: 借:××存款科目 贷:其他国际结算业务收入 表外记账: 借:备查登记业务余额 贷:非融资性非买断型出口保理 收回款项时: 借:存放同业 或有关科目 贷:××存款科目 表外记账: 借:非融资性非买断型出口保理 贷:备查登记类业务余额 ,209, ,四,非融资性买断型保理业务 办理出口双保理时: 借:××存款科目 贷:其他国际结算业务收入 买断部分登记表外或有资产负债: 借:非融资性买断型出口保理应收款 贷:非融资性买断型出口保理应付款 收回款项时: 借:存放同业 或 有关科目 贷:××存款科目 表外记账: 借:非融资性买断型出口保理应付款 贷:非融资性买断型出口保理应收款 发生垫款时: 借:垫款——其他国际业务垫款,买断全额, 贷:××存款科目 款项追回后~销记买断部分的表外或有资产负债 借:非融资性买断型出口保理应付款 贷:非融资性买断型出口保理应收款 借:存放同业 或 相关科目 ,210, 贷:垫款——其他国际业务垫款,买断全额,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境外分行在办理出口双保理业务时~在遵循当地银行监管标准和有关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工商银行出口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工银发[2002]28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出口双保理业务协议 2(出口双保理业务申请书 3(额度确认单 4(出口双保理业务确认书 ,211, 附件1: 出口双保理业务协议 ,编号: ,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支,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 第一条 陈述和保证 1(1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出口保理业务及其操作要求遵循《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的有关规定。 1(2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出口保理业务。每笔应收账款由乙方另以书面形式申请叙作出口保理业务~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以及保理额度和费用。若乙方有融资需求~甲方按当时市场情况决定融资金额和利率。 1.3 融资性出口保理项下~若债务人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从到期日到实际收回日的罚息。 1(4乙方保证: a)每笔应收账款均代表一笔在正常合法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真实善意的销售、发货~且该销售、发货符合凭以核准应收账款的相关信息中所述及的经营范围和付款条件, b)未在应收账款收取权利上设定任何形式的质押~未经甲方同意~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足以影响到收取应收账款权利的协议, c)根据付款条件债务人有责任支付账款~并不得提出抗辩或 ,212, 反索, d)在协议有效期内~承担及时、真实反馈可能对已转让应收账款催收及债务人资信产生负面影响的任何情况, e)无条件地承担转让和过户每笔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利、权益及所有权的义务~且保证以上权利、权益及所有权不受第三方的反索影响~在乙方破产时依然有效, f)将保理任何一个获得核准的进口商的符合保理条件的应收账款, g)严格履行贸易基础合同~不擅自更改贸易基础合同内容~若确有需要~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才做出更改; h)以事先商定的货币支付协议双方商定的保理服务的佣金和/或费用, i) 及时提供甲方要求的所有与应收账款转让、催收和解决争议有关的单据、文件及/或以指定形式的确认, j)无条件承担所有货物进出口有关的费用~以及贸易基础合同中约定的债权方的一切义务。 第二条 出口保理额度申请和生效 2(1 乙方需以书面形式另向甲方申请叙做买断型出口保理或非买断型出口保理。 2(2 甲方只承担其所确认的出口保理额度内的保理责任~对超出保理额度的应收账款只承担催收和应收账款管理的责任。 第三条 单据的提交和寄送 ,213, 3(1 乙方在基础交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向债务人发货~同时将发票及有关单据正本及时转让甲方。乙方在正本发票上打印甲方规定的转让条款格式。 第四条 应收账款的管理、催收 4(1 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的服务~定期向其传送应收账款情况。 4(2 甲方将采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对即将到期和逾期的应收账款做好催收工作。 第五条 付款 5(1 甲方在收到进口保理商付款或担保付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扣除融资本息,如有,和保理费用~将余额贷记乙方账户。 5(2 在买断型出口保理下~若甲方在进口保理商约定担保付款日仍未收到款项~甲方只承担由于债务人财务、资信原因而拒绝支付款项下的保理责任。 5(3 在非买断型出口保理下~若甲方在进口保理商约定担保付款日未收到款项~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款项,如果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融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全部融资款项~包括利息和罚息。 5(4乙方若收到任何用于清偿已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的付款~须立即通知甲方。若甲方提出要求~乙方须同时将款项以背书等方式交由甲方处理。 第六条 争议处理 ,214, 6(1 一旦债务人拒绝接受货物发票或提出抗辩、反索或抵销,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第三方对于账款有关的款项主张权利而引起的抗辩,~则视为争议发生。 6(2 一旦争议发生~已核准账款将被暂时视为未受核准。若已提供给乙方融资~甲方有权收回已发放融资款项的本息。 6(3若争议发生在甲方付款后~但债务人在发票到期日后180天内通知进口保理商其因买卖纠纷等提出抗辩、反索或抵消,争议,~甲方有权索回由于争议而被债务人拒付的金额。乙方须在甲方提出追索要求后的七日内向甲方支付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账户中扣收并计收罚息。 6(4 乙方有义务在接到甲方发出的争议通知后60天之内~向甲方进一步提供有关争议的信息。 6(5 在发生争议后~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尽快解决争议~并支付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6(6 若争议的解决完全有利于乙方~甲方将视争议涉及的账款为受核准账款。 第七条 反转让 7(1 如转让需要特殊文件或书面确认方能生效和实施~而乙方在甲方提出提供有关文件或进行确认的请求后30日内未完成提交~甲方有权反转让有关账款。 7(2 乙方有义务在甲方约定的时间内提供账款催收所需单据~否则~甲方有权反转让有关账款。 ,215, 7(3在发生争议时~乙方无法配合甲方采取法律行为的时候~甲方有权将争议涉及应收账款反转让给乙方。 7(4 甲方对于反转让的有关账款的所有义务在反转让时被一并解除~并可从乙方处索回原先已就该账款支付的款项。 7(5 对于反转让的应收账款~乙方仍有义务支付保理费用。 第八条 额度缩减或撤销 8(1 甲方有权视情况缩减或撤销保理额度~此撤销自乙方收到书面通知后有效。 8(2乙方在收到缩减或撤销保理额度的书面通知后~应配合甲方停运任何在途货物。 8(3 如甲方撤销了保理额度~乙方仍有义务继续转让应收账款~直至所有已核准账款已全部付款或以其他方式全部结清为止。 第九条 经申请人签字生效的《出口双保理业务申请书》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 其他 ,216, 11(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2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生效。 11(3 任何一方决定修改协议需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生效。 11(4 任何一方有权提出终止协议~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本协议即终止。终止之日所有保理额度即告撤销~无须通知。 11(5 本协议终止前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及未了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仍按本协议规定执行~直至双方认定已了结全部事项。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支,行 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 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年 月 日 ,217, 附件2: 出口双保理业务申请书 编号: 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 我公司特向贵行申请对以下应收账款叙作?买断型~?非买 断型出口保理业务~有关资料如下: 一、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 ,中文, 公司名称 ,英文, 邮公司地址 ,英文, 编 电话/ 联络人 传真 上年度 实收 营业额 资本 二、进口商资料 公司名称 ,英文, 邮公司地址 ,英文, 编 ,218, 母公司名称 和地址,英 文,,如有, 可否与进口 商直接联络 联 系 联 系 人 电 话 O/A 价 交 易 产 品 付 款 天 格 ,英文, 方 式 D/A 条 天 款 是否存在折是否允许扣费 扣优惠~具体 ,如允许扣费~金 如何 额或比例如何, 预期 预期双方 双方 年发票张数 年交易额 双方交易年数 交易双方以往付款方式 和收汇情况如何 买卖合约是否有禁止 应收账款转让之规定 三、进口国资料 预期进预期进口进口国 口国买 国发票 方家数 总张数 与进口 与进口国国之间 之间年赊 其它方 销交易额 式年交 易额 ,219, 四、申请内容 额 度 申 请 ?循环 ?单笔 申请额度 金额 延 期 申 请 额 度 变 更 申 请 我公司承诺以上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申请单位: ,公章或授权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 年 月 日 ,220, 附件3: 额度确认单 ______________,客户名称,: 现将贵公司出口双保理业务额度情况进行确认。 目前状态 获准保理额度: 已使用额度: 剩余额度: 变更通知 缩减保理额度: 未被核准额度: 相关发票细节: 事由: 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____分,支,行 ,公章或授权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221, 附件4: 出口双保理业务确认书 出口商名称: 出口商地址: 出口商品名称和类别: 发票金额: 申请保理金额:?循环 ?单笔 最后核定的保理额度: 保理期限: 已保理金额: 剩余额度: 手续费: 我行最后确认的单笔融资金额: 融资期限: 融资利率: 罚息: 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____分,支,行 ,公章或授权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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