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保管年限
会计档案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发布文号】(98)财会字第32号【发布日期】1998-08-21 【生效日期】1999-01-01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
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年、,年、,,年、,,年、,,年,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执行。,,,,年,月,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会计档案保管年限如下: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的保管年限都是15年。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除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辅助账簿的保管年限都是15年;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年限都是25年;固定资产卡片是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3)财务报告类:月季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
),保管年限是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包括财务分析)属于永久性保管。 (4)其他类:会计移交清册的保管年限是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性保管;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的保管年限是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