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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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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115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旅行。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 《锅炉压力窗口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同时废止。 局 长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
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115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旅行。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 《锅炉压力窗口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同时废止。 局 长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制定本规定。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 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 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 作适用本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 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 作。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 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 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 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 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 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 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 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 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 事故和一般事故。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 窒息等情形的。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 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 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 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 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 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 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 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 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 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 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 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 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 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 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 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 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 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 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 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 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 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 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 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 况,应当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 并在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 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 况,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 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 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 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 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 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 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 报或者续报。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失。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 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作为特种设备相关 事故信息予以收集,并参照本规定逐级上报直至国 家质检总局。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 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第四章 事故调查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 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 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 看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 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 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 面,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 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 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 破坏事故现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经现场初步判断,发现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为特种 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 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或者委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组进行调查。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 定,特种设备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调查: (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 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 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 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事故 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根据事故发生情况,上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可以派员指导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伤亡人数变化导 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依照规定应当由上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可以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也可以派员指导下级部门继续进行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特种设 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发生单位 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 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担任。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 故调查;所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5年以上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生产、检验检测或者科研教学工作 经验。设区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 事故调查的需要,组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库。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可以内设管 理组、技术组、综合组,分别承担管理原因调查、 技术原因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 (二)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 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 (三)分析事故原因; (四)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 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 遵守相关秘密规定。 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参与事故调 查、技术鉴定、损失评估等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 有关事故信息。 对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伤亡、 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种设备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可以 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在负责事故调查的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并报同级政府批 准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单独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 资质的技术机构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或者专家应当出具技术鉴定报 告,并对其结论负责。 事故调查组认为需要对特种设备事 故进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 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财 产损失价值、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 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进行 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其结论负责。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 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 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提供 特种设备及事故相关的情况或者资料,回答事故调 查组的询问,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 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 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引发事故的直 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根据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要原因,判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事故调查组根据当事人行为与特种设备事故之 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中的影响程度, 认定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分为全 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 当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调查组应当向组织事故调查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 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 字。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交个人 签名的书面材料,附在事故调查报告内。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6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 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事故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因事故抢险救灾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 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负责 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有关部门和事 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有 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事故处理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 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 事故调查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国家质检 总局备案;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 其事故调查报告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省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 的批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应当在接到批复之日起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主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送达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抄送 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负有 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 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 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 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 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向社会公 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 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 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立档永久保存。 立档保存的材料包括现场勘察笔录、技术鉴定 报告、重大技术问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 检报告、调查笔录、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 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事故调查报告、事 故批复文件等。 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30日内撰写事故结案报告,并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上报事故结案报告,应当同时附事故档案副本 或者复印件。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原因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 准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提请制定或者修订。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 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进行 统计分析,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 情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防止和减少 事故的发生。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每月2 5日前和每年12月25日前,将所辖区域本月、本 年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结案批复情况及相关信息, 以书面方式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依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 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及其以下等级事故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 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 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 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二)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 资料的; (三)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工作的。 第七章 附 则 本规定所涉及的事故报告、调查协 调、统计分析等具体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 理机构承担。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 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9年7月6日印发 录入:王晓川 校对:庄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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