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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政储蓄银行向邮政集团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的思考

2018-03-22 5页 doc 16KB 7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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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政储蓄银行向邮政集团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的思考关于邮政储蓄银行向邮政集团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的思考 关于邮政储蓄银行向邮政集团公司支付 代理手续费的思考 邮储银行向邮政集团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主要包括四项内容: 一是储蓄利差收入、系邮储银行总行集中运营资金(如存放央行、购买债券、协议存款、银团贷款等)产生的利差收入,其分配是按银行自营网点与邮政代理网点(含二类网点)各自吸收的储蓄存款上缴总行进行资金运营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是各项结算与中间业务收入、包括异地与跨行交易等手续费收入、各项金融代理业务(保险、国债、基金)收入等,根据"谁经办、谁收益"的原则,银行自营网点办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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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政储蓄银行向邮政集团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的思考 关于邮政储蓄银行向邮政集团公司支付 代理手续费的思考 邮储银行向邮政集团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主要包括四项内容: 一是储蓄利差收入、系邮储银行总行集中运营资金(如存放央行、购买债券、协议存款、银团贷款等)产生的利差收入,其分配是按银行自营网点与邮政代理网点(含二类网点)各自吸收的储蓄存款上缴总行进行资金运营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是各项结算与中间业务收入、包括异地与跨行交易等手续费收入、各项金融代理业务(保险、国债、基金)收入等,根据"谁经办、谁收益"的原则,银行自营网点办理业务实现的收益划归银行,邮政代理网点办理业务实现的收益划归邮政。 三是公司业务营销收入、系单位存款业务的利息收入,其分配是以邮政企业拓展的公司帐户的日均余额为基数,按一定的资金回报率结算支付,活期按日均余额的年2%、定期按日均余额的年0.6%结算。 根据邮储银行与邮政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邮政金融业务协议,这三项代理费从分配方式上看似乎合理,但在检查中我们注意到有几个问不容忽略:第一,银行方要承担其派驻到二类网点的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酬等费用,从一定意义上说,承担费用与转移收入的本质是相同的。第二,银行方面承担所有代理网点的金融业务风险。同时,我们还注意到二类网点可否开办对公存款业务的资质并不明朗,就连邮储银行自己对此都无信心,该行会计报表《吸收存款分类情况表》中,"储蓄存款"在表内可清晰分类为"银行自营"与"邮政代理",而"单位存款"全额反映在"银行自营"栏内,"邮政代理"栏内余额为零,该行在实际工作中是以手工操作结算的。如此可见上述分配并非完全合理,银行方面对邮政方面是有相当大的补贴代价和风险代价的。 四是零售信贷业务收入。系2009年开办的个人零售贷款和小企业的贷款业务的利息收入。经邮政集团与邮储银行总行研究确定,其分配政策为:对二类网点办理的小额信贷业务,以县级机构为单位,邮储银行按实收利息的15%支 付给邮政企业。我们在检查中发现,实际操作中双方根本未按上述分配原则执行。 综上所述,银邮分离不彻底,并未真正作到财务分开、分账经营、独立核算。长期以来业界持一种观点:"邮政储蓄事实上已经成为财政对邮政业务的补贴"。从现状看来邮储银行成立以来仍未逃脱其为"邮政业务的补贴"的角色。由于上述核算方面的问题,该行资金运营的效率远低于银行业平均水平,无法对外界作出准确的答案。邮银双方的会计报表一团迷雾,使银行监管部门、财政税务、未来的战略投资者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部门无法看到邮储银行自成立以来邮银双方各自在市场运作的真实的成绩单,这给双方的改革与发展留有不少隐患。 银邮分离不彻底还给监管带来诸多弊端,一是代理营业机构的设置掩盖了邮银尚未分离的事实。组建邮储银行时,将所有储汇网点划分为二部分,一部分为邮储银行自营网点,一部分为邮政代理网点,表面上邮政企业同邮储银行仅有委托代理关系,邮政企业依约收取代理费,即便这种代理关系可行,但是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是否要取得代理金融业务的资格、银行监管部门对代理机构监管的法律依据在哪里、统计口径、高管人员及非现场监管如何有效运作等,都是面临的棘手问题。二是一、二类支行的划分模糊了管理职责,不利于实现邮银双赢,在邮储银行自营网点中,根据储蓄余额的归属和办理业务的差异内部又分为一、二类支行。一类支行的业务资金、固定资产和从业人员全部归属邮储银行,是真正意义上的邮储银行。二类支行的业务资金和固定资产归属邮政公司和邮政局,其从业人员除负责人划转到银行外,其余全部属邮政公司和邮政局。显然,二类支行的划分缺乏法律依据。并且,在二类支行中,邮政企业人员与邮政储蓄银行人员虽然共处一行,但其归属不同,工作目标和价值取向很难达到一致。若发生风险和案件,其责任划分都比较困难,这使得对该类支行(网点)风险管控的难度加大。 问题似乎陷入了一个怪圈:一方面邮储银行作为以邮政为主导改革的续存机构,在机构设置上交叉重叠,双方继续保持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紧密关系;在财务上主体不清,银邮双方在税前互转收入、成本。另一方面作为金融机构,邮政银行应在银监会的监管之下,但由于无权检查邮政部门的账务,因而银监会事实上对银邮双方在财务和业务上的许多问题束手无策。 如何改变邮银财务混合、管理边界不清、监管难以深入的局面,使邮储银行真正达到改革的初衷:"邮政储蓄银行成为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银行",我们认为关健在于能否切断银邮双方的利益链,让邮政银行真正独立,参与市场竞争。对这个问题我们的思考是,改革的最终,邮政银行的归属成为焦点。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善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邮政储蓄银行目前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全资所有,邮政集团公司也就是邮政储蓄银行的唯一股东,存在着股权结构单一化的问题。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股权透明和股权多元化基础之上的,股权结构过于单一将会影响董事会、监事会发挥自己的作用和履行自身职能,公司内部也缺乏利益制衡。邮储银行应该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形成股东相互制衡的局面,防止单一股东挪用邮储银行资金、税前互转收入成本等现象的了出现,真正按照"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公司治理原则,建立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确保邮储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职责权限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职权边界明晰,邮储银行人、财、物的管理由银行本身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自主决策和执行,按公司治理架构规范运作。实现股权结构多样化,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在条件进一步成熟时,引进境外战略投资人。目前存在着很多想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国外金融机构,它们具有资金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优点,邮储银行应该利用这一契机,吸收战略投资者。这不仅能为邮储银行增加资本金,实现股权多元化,还能利用国外金融机构先进的管理技术,全面提高邮储银行的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加强代理网点和二类支行监管 邮储银行的机构设置状况,特别是代理网点和二类支行的划分将对我们现有的监管格局提出挑战,将促使我们去正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积极应对监管工作出现的新挑战。银行监管部门应紧密结合深化邮储银行改革的要求,按照"依法进行,彻底分离,分步实施"的原则做好代理网点和二类支行的监管和改革。督导邮银规范委托代理关系,明晰责任边界,实现代理营业机构人员、资产和业务全部划转邮储银行。 三、进一步推进邮政储蓄银行的法律法规建设 针对控股股东侵害银行机构利益没有相关法律责任规定的现实,我们认为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邮政法》已经不适合目前的邮政储蓄银行,我们应该参考其他已经成立了储蓄银行的国家如日本、荷兰等的相关经验,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制法规,以确保我国储蓄银行的正常发展。在这些"大法"未修订之前,也可考虑由银行监管部门先行出台相应的部门规章,在规范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之类控股集团的行为。 四、改善发展环境,推动邮储银行持续发展 加大对邮政的财政补贴。要认真贯彻执行《邮政体制改革方案》中"因政策性亏损产生的储蓄、汇兑挂账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的规定,变允许邮储银行税前利润反哺邮政企业为直接对邮政予以适当的财政补贴。使对邮政的财政补贴公开化、透明化,让邮政集团自愿放手、放弃对邮政银行这一"奶牛"的控制权。让各界看到双方在市场运作的真实会计,才是双赢,才能增强未来战略投资者的信心,推动邮储银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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