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廉租房
篇一:北京廉租房
你知道2016年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吗?在哪些条件下是不得申请廉租房?申请廉租房的程序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又是什么?下面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更多资讯内容尽在应届毕业生网,快来瞧瞧。
一、廉租房的概念简述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
》(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二、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三、不得申请条件
1、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离婚不足2年的;
3、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获得补偿安置的;
5、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6、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7、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8、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9、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四、廉租房的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
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除了书面申请,申请人还需提供3种材料:
一是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是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是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此外,还有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即是小编为您提供的是关于北京申请廉租房的详细条件和程序有关的信息,如果您对此类信息还存在着一些疑问,应届毕业生小编希望帮到您,谢谢阅读!
篇二:北京廉租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那么,2016年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2016年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
1、廉租房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的方可申请。就是说外地的朋友必须取得北京户籍并满5年才能申请廉租房,否则是不满足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
2、在申请人为单身的情况下,要求符合晚婚年龄。
3、已经离异的单身申请人要求离异满3年后方能提出申请。
4、符合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的朋友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上年月收入人均低于580元(连续一年)。
5、家庭人数为1人的,年收入要求低于6960元、家庭人数为2人的要求年收入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依此类推。
6、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人数为1人时要求家庭总资产低于15万元、家庭人数为2人时低于23万元、为3人时低于30万元、4人时低于38万元、家庭总人数5人及以上的要求总资产低于40万元方可申请。
7、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应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8、被拆迁、有特殊病人员、重残人员、有年龄在60岁及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的居民。
9、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二人以上。
有以下情况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廉租房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2016年北京廉租房申请流程
1、申请登记:
廉租房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公示:
(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廉租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
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2)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廉租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廉租房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廉租房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经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3、审批执行:
(1)街道组织在廉租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2)区县复审廉租房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3)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4)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5)摇中,进行配租廉租房,对符合条件的廉租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发放租金补贴,对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给与租金减免;对符合要求配租住房的廉租房申请人,由区
建设局按登记顺序安排配租住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廉租房申请条件仅限于北京地区。各地的申请条件由于具体情况不同会出现细微的差别,请希望申请廉租房的朋友就近到当地的相关部门查询当地的廉租房申请条件细则。
篇三:北京廉租房居住者需求及对廉租房室内配置
启示
北京廉租房居住者需求及对廉租房室内配置设计启示
摘要:廉租房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核心,为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建设大批适宜的廉租房势在必行。但是廉租房的建筑面积大小国家规定50平米内,如何让小空间满足不同居者的居住需求,文章对廉租房住户入户访谈并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装修完备,室内配置完善的廉租房室内配置设计理念。并以此指导设计实践,体现对低收入人群真正的人文关怀。
关键词:廉租房;完善配套;人文关怀
全国大中城市陆续公布了廉租房的建造计划,廉租房建设开始进
入全面展开的阶段。由于廉租房建设面积受到限制,与普通商品房有区别又不等同于两限房,本文对廉租房的装修及室内配置展开研究。
调研概述
当前北京市大量的廉租房都已修建完工,笔者也走访了三处已建完工的廉租房它们分别是:西三旗旗胜家园廉租房项目,六道口静淑南里翰南庭廉租房项目,中关村甲3号唐宁ONE廉租房项目。
西三旗旗胜家园廉租房项目,该项目总建筑面积25000平米,其中廉租房共483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全部在90平方米以下,其中两居室户型面积60至80平方米,占60%以上,适当配置一居室和三居室,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该项目住户2009年8月入住。
六道口静淑南里翰南庭廉租房项目,该项目总建筑面积2000平米,共有67套廉租房。有一居和两居户型,其中两居面积50平米以内,该项目住户2011年2月入住。
中关村甲3号廉租房项目,该项目总建筑面积6200平米,地上十层地下二层,其中2-10层为廉租房,总户数为147户,户型面积35-45平米。
2(入户调研总结和分析
通过调研三处廉租房,入户深访调研一共有9户。其中调研西三旗旗胜家园廉租房项目3户,六道口静淑南里翰南庭廉租房项目3户,中关村甲3号廉租房项目3户,从对象的深入访谈以及入户的观察中,可以总结出住户家庭对廉租房居住改善的期望、当前面临的住房困难情况以及居住需求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篇四:北京市廉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
北京市廉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普及版)
一、政策目的: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颁布日期: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三、政策解读:以下内容结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时期发布的廉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文件,所摘出处见附件。实践中以
现实标准为准。
四、廉租房定义:
4.1.租赁住房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 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4.2.实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 金。
4.3.实物房源不足时,可采取租房补贴方式过渡。
五、政府作用: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
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
六、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七、保障形式: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
八、监管方式: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九、相关条款释义:
9.1.已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购房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停发租房补贴或由家庭按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9.2.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9.3.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除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折价外,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项之 和不能超过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的家庭资产。
9.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9.5.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
》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9.5.1.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9.5.2.申请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9.5.3.申请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安置住房;
9.5.4.申请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9.6.特殊家庭定义:
9.6.1.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9.6.2.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9.6.3.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
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9.6.4.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十、受助对象:
10.1.1.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
10.1.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我市每年规定的标准。
注:人均580元/月
10.1.3.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北京城六区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收入准入标准从原规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
于697元(不含697元)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各远郊区县政府调整后的廉租住
房家庭收入准入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010年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即家庭人均月收入731元。
申请实物配租的条件: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0.2.1.连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两年及以上的家庭;
符合我市低保条件的家庭: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1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京
民社救发〔2010〕592号)规定,2011年1月1日起,本市城市
低保标准由家庭人均月收入430元上调为
480元。
10.2.2.家庭收入连续两年低于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并且成员中有55周岁(含)以上男性或50周岁(含)
以上女性;
10.2.3.家庭成员中有严重残疾人员;
10.2.4.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人员;
10.2.5.家庭住房为危房,且无其它住房;
10.2.6.家庭住房已拆迁,且无其它住房;
10.2.7.其他经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确需解决的住房困难家庭。
十一、政策资金:
11.1.1.廉租住房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
障的专项资金。
11.1.2.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11.1.2.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11.1.2.2.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 O,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11.1.2.3.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11.1.2.4.市、区(县)政府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用于配建和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资金;
11.1.2.5.上级补助专项资金;
11.1.2.6.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11.1.2.7.其他资金。
11.2.1.资金管理:
11.2.1.1.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
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11.2.1.2.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并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
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11.2.1.3.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
11.2.1.4.城近郊八区住房租赁补贴、建设、收购、配建廉租实物住房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按8:2比例负担,远
郊区县建设、收购、配建廉租实物住房资金由市、区(县)两级政府按7:3比例负担。
11.3.1.租金计算公式:
11.3.1.1.北京市城八区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40元,城八区廉租家庭月租房
补贴最低限额调整为550元,月租房补贴最高限额为1500元,为使廉租家庭能够租到相应的住房,城八
区可根据本区市场租金水平提高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支付。
11.3.1.2.家庭实缴月租金=月租金标准×配租房屋建筑面积×(1-补贴系数)+(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保收入线)×
负担系数×标准配租人口。
其中,月租金标准=月标准租金×(1+调节系数)。承租家庭应缴月租金、实缴月租金应在租赁合同中明
确。承租家庭按应缴租金减去租房补贴后的差额支付实缴租金。
11.3.1.3.标准租金按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等因素并参
照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确定;调节
系数按照廉租实物住房的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4%。
11.3.1.4.城近郊八区廉租家庭租房补贴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低保家庭月租房补贴数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配租
家庭人口
其他低收入家庭月租房补贴数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
×配租家庭人口-(家庭人均月收入-北京市城市低保标准)×配租家庭人口。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
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
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
家庭人口。
上述公式计算每户计发的租房补贴数额不足月租房补贴最低限额标准的,按月租房补贴最低限额标准计;
高于月租房补贴最高限额标准的,按月租房补贴最高限额标准计。
远郊区(县)廉租家庭按各自区(县)的标准计算月租房补贴金额、月租房补贴最低限额及最高补贴限
额。
十二、申请、入住、缴纳租金程序:
12.1.1.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
情况核定表》,一式三份。
12.1.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
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
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并在《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的相应栏
目中签署意见、盖章。
12.1.3.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
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12.1.4.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2.1.4.1.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
12.1.4.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12.1.4.3.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12.1.4.4.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12.1.4.5.低保和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
12.1.4.6.原住房拆迁(来自:WWw.zW2.CN 爱作文网:北京廉租房)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
;
12.1.4.7.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2.1.5.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时提交以下相应材料: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有患大病
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居住危房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12.2.1.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
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
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12.2.2.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
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2.3.1.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
报市建委。
12.4.1.公示:调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初审和复审公示期限,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
住房初审公示和复审公示期限各为5天;廉租住房初审公示期限为10天,复审公示期限为5天。
12.5.1.备案:市建委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
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12.5.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在2
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
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及配租通知单》。
12.6.申请相关规定:
12.6.1.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
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
并索取相关证明。
12.6.2.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三年内迁移户口(不含从集体户口迁出)的,应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 12.6.3.申请家庭按市场价租住他人住房的,需提供承租房屋产权证明或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家庭借住他人住
房的,需提供房屋借用情况证明,由街道(乡镇)工作人员通过调查方式对其住房进行核定。
12.6.4.鼓励承租家庭参与廉租实物住房保安、保洁等管理工作。积极帮助具备一定能力、条件的承租家庭成员实
现社区内、就近就业。可组织承租家庭建立楼长负责制度,在社区居委会指导下开展各项活动。
12.6.5.廉租住房或配建的廉租住房所在社区的社区服务站应当为承租家庭联系、代办或协助办理社会保障、劳动
就业、医疗保障和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事务,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产权单位开展廉租住房使用管理等
工作。
12.6.6.廉租实物住房实际入住前,申请家庭可在原房内暂时居住。对已办理公房承租关系变更或房屋转移登记手
续并已入住廉租住房,但仍不腾退原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6. 7.申请家庭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租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
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全额配租廉租住房。
12.7.租金缴纳规定:
12.7. 1.租赁补贴:已确定为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在6个月内落实租赁房屋,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
住房租赁合同,租房补贴协议》,双方当事人将合同报廉租住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