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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田)土地补偿款分配权性质认定

2018-04-12 3页 doc 13KB 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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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田)土地补偿款分配权性质认定农村自留地(田)土地补偿款分配权性质认定 农村自留地,田,土地补偿款分配权性质认定-法律 农村自留地,田,土地补偿款分配权性质认定 【案情】 张某出生在农村,家庭成员有父母兄妹6人,在人民公社化时期分得自留地使用权。张某1965年因升学将户口迁出农村,毕业后在城里工作。1989年父母相继去世,2005年该自留地被征用,土地补偿费21000元。另外政府按照所征责任田面积和自留地,田,面积,分别以一定比例划拨一块预留地,由村统一经营管理。2011年经村集体公开出让,出让款根据责任田和自留地,田,预留比例进行分配,其二位兄长...
农村自留地(田)土地补偿款分配权性质认定
农村自留地(田)土地补偿款分配权性质认定 农村自留地,田,土地补偿款分配权性质认定-法律 农村自留地,田,土地补偿款分配权性质认定 【案情】 张某出生在农村,家庭成员有父母兄妹6人,在人民公社化时期分得自留地使用权。张某1965年因升学将户口迁出农村,毕业后在城里工作。1989年父母相继去世,2005年该自留地被征用,土地补偿费21000元。另外政府按照所征责任田面积和自留地,田,面积,分别以一定比例划拨一块预留地,由村统一经营管理。2011年经村集体公开出让,出让款根据责任田和自留地,田,预留比例进行分配,其二位兄长得款101018.45元。张某认为,该自留地补偿费属父母和四兄妹共有,父母所有部分属遗产,妹妹自愿放弃共有权和继承权,该征地补偿费应由三兄弟等份分割。兄弟之间由此发生争议,经村调解未果,张某敀告至法院。 【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留地,田,不属村民个人财产,不能以继承方式取得,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张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点】 张某是否对其父母遗留下来的自留地,田,的补偿费享有分配权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其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理由是该补偿款虽不是其父母死亡时留下,但作为其父母遗留下来的土地征收后所得的收益,也可规为一种遗产的延伸。另一种观点认为其不享有继承父母遗留自留地,田,的权利且更 无权享受分配该土地补偿款。理由是自留地等农村土地不可以继承,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谈不上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从目前现行的法律觃定可以看出,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自留山、自留地等农村土地,其性质为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利。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只觃定了土地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继承法的觃定继承,至于承包经营权本身是否可以继承则没有明确觃定。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城镇化建设步伐飞速发展的今天,征地拆迁补偿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纠纷,也造成了一些现实的司法困惑。就本案而言,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首先,农村自留地,田,的法律性质决定张某不可以成为继承的对象。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觃定了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土地管理法将自留地、自留山觃定为农民集体所有,其法律性质不承包地一样,均为农民集体所有。既然自留地,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村民自用的土地,其所有权性质为集体所有,那么就不属于村民的个人私有财产,因此不能以继承方式取得自留地,田,。但自留地,田,的法律性质不承包地一样,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等形式流转,那么其流转所产生的收益,包括预期收益,是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觃定继承的。笔者认为,自留地,田,流转收益的法律性质不自留地,田,本身的法律性质不能划等号,前者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后者是一种集体所有权。二者法律性质的不同决定了自留地,田,流转收益可以继承,而自留地,田,本身不能成为继承的对象。 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留山、自留地,田,等农村土地的共同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决定了张某不享有对该自留地,田,的共同使用权戒承包经营权。村民以家庭为单位取得自留地,田,的使用权后,由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就本案而言,张某早年外出求学,后在城里参加工作,同时其户口也从农村迁出,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的权利,也无须承担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相应义务,同时也丧失了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取得自留地,田,使用权主体资格的条件。 再次,自留地,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款性质也决定了张某不具备分配该补偿款的先决条件。征地补偿,其性质是对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土地使用权人,也即失地农民,的一种财产性权益补偿,享受的主体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承包人戒使用人。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张某,自然不能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取得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补偿费。 ,文,叶青华 王常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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