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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企业所得税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劳务用工和临时用工是否需要取得发票入账

2017-09-20 2页 doc 13KB 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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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企业所得税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劳务用工和临时用工是否需要取得发票入账【实务】企业所得税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劳务用工和临时用工是否需要取得发票入账 对于外部劳务用工的费用支出,以前是需要取得劳务用工发票作为劳务费而不是按照“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都需要到税务部门缴纳营业税等地方税费后代开发票,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却规定,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别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
【实务】企业所得税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劳务用工和临时用工是否需要取得发票入账
【实务】企业所得税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劳务用工和临时用工是否需要取得发票入账 对于外部劳务用工的费用支出,以前是需要取得劳务用工发票作为劳务费而不是按照“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都需要到税务部门缴纳营业税等地方税费后代开发票,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却规定,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别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薪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此规定是否意谓着这些劳务用工企业无须接受劳务用工人员的发票,可以直接按照工资发放的自制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呢?对于这个问题,税企之间有着不同的理解并存在很大争议。现针对此问题,结合税收政策规定如下,仅供参考。   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劳务工提供的是营业税应税劳务,劳务工个人利用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属于提供“服务业”营业税应税行为,理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19条),此外,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20条),因此作为劳务用工企业应以税务发票作为合法凭证在税前列支并扣除。   第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测试、翻译、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等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上述各项所得一般属于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或者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对于个人所取得的独立劳务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划分确认,参照国税函发〔1990〕609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执行解释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是: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至于个人从事的劳务作为独立个人劳务,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   (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   (4)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个人从事的劳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视其所从事的劳务为非独立个人劳务,其取得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 .由此可见:符合上述条件的外部劳务工个人为用工单位提供的独立劳务,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别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此公告中有关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用工仅适用企业所得税,此规定也并没有否认个人提供劳务行为的存在,因此不会改变劳务用工个人独立劳务营业税及其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规定,至于独立劳务个人理应遵循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缴纳,这与总局第15号公告中企业所得税政策也并不冲突。   因此,劳务用工企业支付此类人员费用时,不得直接“自制工资单”入账,而应提醒并督促独立劳务工个人去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后申请代开 “税务发票”交用工单位入账并作为合法凭证在税前列支扣除,同时劳务用工单位对于该类人员所得也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主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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