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加班费
篇一:2014深圳地区劳动法加班费
2014深圳地区劳动法加班费
深圳地区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如下:
元旦:
按照
,1月1日当天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春节:
春节长假放7天,除夕不放假,而这7天是由两部分组成的(法定休假日和法定休息日)。春节前三天(1月31日、2月1日、1日)是法定节假日,后四天(2月3日、4日、5日、6日)是休息日。
按《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凡在春节前三天(1月31日、2月1日、1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
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春节后四天(2月3日、4日、5日、6日)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清明节: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清明节当天(4月5日)要求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工资3倍的加班费,用人单位不得以换休和调休的名义拒付加班费。另外,7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每天需要支付劳动者两倍日工资。
劳动节:
按照《劳动法》规定,5月1日当天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5月2日、3日是休息日,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在这三天上班的劳动者视为加班,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
端午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4年端午节放假3天,其中端午节当日(6月2日,星期一,与周末连休)为法定节假日,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则需按照劳动者日或者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5月31日及6月
1日,用人单位可给劳动者安排调休。如果不给补休,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中秋节:
2014年9月8日,中秋节当天,适逢星期一,与周末连休。8日这天如果加班,应发放3倍工资的加班费,而2014年9月6日、7日加班,按照劳动法双休日加班的规定,则应发放2倍工资的加班费,如企业不发放加班工资,可安排倒班。
国庆节:
按照规定,2014年国庆节从10月1日至10月7日,9月28日(星期日)、10月11日(星期六)上班。共放假7天。这7天,只有前三
天是法定假日,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因此,劳动者在前三天法定假日上班,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这笔钱不得以调休来抵销。10月4日至7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或者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除了法定节假日,周末和8小时外加点的加班工资该如何计算呢?
周末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计算公式: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8小时外加点加班:
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
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来源:
篇二:深圳市 加班费计算
深圳加班工资计算(加班费)计算
(深圳加班费规定)
深圳市人民代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今天新闻媒体将公布决定全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将有关“标准工资”的说法统一调整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原《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为“标准工资”,但何谓“标准工资”,劳资理解可能不同。比如月收入如果由基本工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和双薪等组成,若按原条例,算加班费时资方可以不把双薪和住房补贴纳入基数,而劳动者则认为应按实际收入为基数来计算。
现在,新条例将“标准工资”的说法全部调整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没有设定具体项目,且这一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今后加班工资也统一以该基数为计算标准。
在此基础上,新条例将原条例关于“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和“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的规定,统一修改为“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也就是说,根据原条例的规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只能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但今后都必须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这意味着,劳动者依法休假时的收入有望增加,劳动者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
条例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将最低工资每年调整一次改为“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有关人士解释,在实践中,每年调整一次,幅度
难以掌握,调整过频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压力。
此外,新条例还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也纳入调整范围。
年加班费计算方法
法定假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双休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150,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注意事项:深圳司法实践中,认可企业和劳动者约得加班费计发基数有效,只要该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深圳加班工资计算(加班费)计算方法(深圳加班费规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今天新闻媒体将公布决定全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将有关“标准工资”的说法统一调整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原《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为“标准工资”,但何谓“标准工资”,劳资理解可能不同。比如月收入如果由基本工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和双薪等组成,若按原条例,算加班费时资方可以不把双薪和住房补贴纳入基数,而劳动者则认为应按实际收入为基数来计算。 现在,新条例将“标准工资”的说法全部调整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
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没有设定具体项目,且这一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今后加班工资也统一以该基数为计算标准。 在此基础上,新条例将原条例关于“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和“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的规定,统一修改为“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也就是说,根据原条例的规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只能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但今后都必须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这意味着,劳动者依法休假时的收入有望增加,劳动者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 条例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将最低(转 载 于:wWW.zw2.Cn 爱作文网:深圳加班费)工资每年调整一次改为“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有关人士解释,在实践中,每年调整一次,幅度难以掌握,调整过频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压力。 此外,新条例还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也纳入调整范围。 年加班费计算方法 法定假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双休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150,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br /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
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br /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br /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br /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br /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br /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br /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br /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br /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
月,21.75天br / br /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br / 注意事项:深圳司法实践中,认可企业和劳动者约得加班费计发基数有效,只要该基数不低于最低
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