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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章程范本doc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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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章程范本doc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1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章程范本doc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章程参考文本) 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东林XX出资设立厦门X 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0X年XX月制订并签署 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厦门市XX区X...
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章程范本doc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1
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章程范本doc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章程参考文本) 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东林XX出资设立厦门X 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0X年XX月制订并签署 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厦门市XX区XX路XX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1、批发、零售日用品、工艺美术品;2、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媶 限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僺勣的呆品勊技是除堖。 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 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 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 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 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 第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 - 1 - 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 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 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住所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码如下: 股东姓名:林XX ; 住所:厦门市XX区XX路52号301室;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第五章 公司类型 第九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林XX,以货币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 , 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 2 -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公司经理。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面形式,并由股东 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 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 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十)代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东另外聘 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3 -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依《公司法》规定行 使职权。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 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 - 4 - 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 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股东应当 免去其职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 变更登记。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 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 高职工素质。 第十一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 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作出股 - 5 - 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 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6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公司不能 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 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 投资情形的,应及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股东: 年月日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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