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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公司本是集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力量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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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公司本是集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力量和资金合伙开公司本是集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力量和资金 合伙开公司本是集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力量和资金,合伙开公司的每一位股东都希望能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增值效应,追求“双赢”或是“多赢”的结果,将公司做大、做强。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不少人合伙开公司,根本没有想到合伙开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的事,远较单独开公司复杂,本希望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结果却“双输”、“多输”,不仅公司生意失败,而且股东间发生严重冲突,甚至大打出手,生意伙伴变成仇人。这种负面的剧本几乎天天上演,令人痛心。 三思而行则无过。合伙开公司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特别要...
合伙开公司本是集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力量和资金
合伙开公司本是集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力量和资金 合伙开公司本是集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力量和资金,合伙开公司的每一位股东都希望能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增值效应,追求“双赢”或是“多赢”的结果,将公司做大、做强。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不少人合伙开公司,根本没有想到合伙开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的事,远较单独开公司复杂,本希望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结果却“双输”、“多输”,不仅公司生意失败,而且股东间发生严重冲突,甚至大打出手,生意伙伴变成仇人。这种负面的剧本几乎天天上演,令人痛心。 三思而行则无过。合伙开公司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特别要考虑好以下问: 一、你是适合单干,还是适合合伙开公司,潜在的合伙人是适合单干,还是适合合伙开公司,你和潜在的合伙人价值观是否兼容,处事风格能否互补 现实中,不乏希望公司的大事由自己一个人说了算的股东。这种股东如果是公司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发生冲突不可避免。还有的股东,根本就没有合作共赢意识和全局意识,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不考虑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殊不知蛋糕做大了,自己得到的那份就会更大。 上述这两种股东只适合单干。如果你准备合伙开公司,你应该好好想想自己是不是前面提到的两种股东之一。如果你认为自己适合合伙开公司,希望公司做成百年老店,或者长时间存续,你就要好好考虑你潜在的合伙人是否是前面提到的两种股东之一。 人上一百,种种色色。世界因为不同而美丽,无法想象千篇一律的世界是个啥样子。很难找到价值观完全一样的人,也很难找到处事风格完全一样的人。合伙人之间能够互相包容显然非常重要。你应认真考虑,你和潜在的合伙人之间价值观和处事风格是否能够互相包容,否则,冲突在所难免。 在选择合伙开公司前,建议你参考《合伙还是单干:成功合伙的8个秘密》(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年出版)一书。 二、你和合伙人是否准备好了新公司的商业计划书,商业计划书是否切合实际 成功的生意需要有说服力的商业计划。对于新开始的生意,完善的商业计划书能提供盈利的途径,还能成为公司的指导。一份有说服力的商业计划书应涵盖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人力资源、经营、生产、安全、财务、税务、法律等诸多问题。 通过共同撰写商业计划,你和你的合伙人不仅能共同出公司蓝图,也能一起发现初步创业设想中存在的问题。在公司成立阶段,就把潜在的复杂问题解决,远较公司成立后再来解决问题要容易。通过认真撰写商业计划书,你和合伙人通常能够较为清楚地判断自己是否真的做好了开公司的准备工作。开弓没有回头箭。与其仓促上马,面对不确定的将来,不如冷静下来,共同准备好有说服力的商业计划书,再根据商业计划书起步。共同撰写商业计划书的过程,也是你和潜在的合伙人进一步地了解彼此的做事风格,进一步确认彼此是不是理想的合作伙伴的过程,决定是否合伙的过程。 关于商业计划书,建议参考《商业计划书详解》(中国商业出版社2007年出版)和《如何撰写商业计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两本书。 三、你和合伙人是否准备好了股东关系规则和公司治理规则 对于有多个股东的公司,股东关系永远是其最重要的内部关系。攘外必先安内,签好股东之间的“婚前”尤为重要。股东之间的“婚前协议”实际上就是公司的股东关系规则和公司治理规则,它们是公司的宪章,主要形式现为公司的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 不少公司在设立的时候,没有明确的股东协议,即使有,也是非常简单,非常粗糙。至于公司章程,为数非常多的公司使用的是从网上下载的或者工商局提供的所谓章程,根本没有根据公司情况量身设计。殊不知,正是这种漫不经心的行为,为公司股东之间发生难以解决的纠纷埋下了祸根。不少公司的股东在发生严重冲突后,诉诸法院,希望法院能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最终发现,由于网上下载或者工商局提供的所谓范本章程只是泛泛地抄法in the Center trim, or the previous standard, part of the intersection signal lights and flags set line there is a serious problem, brings great resistance to traffic running smoothly. After survey, old most cross mouth of service level partial low, only four a main 律规定,根本不顶用,而法律规定也很抽象,法院也束手无策,只能调解,最终结果各方均不满意。 当你和合伙人经过认真考虑,确定要开设公司,开展自己的事业时,你们应设计好股东关系规则和公司治理规则,特别是关于以下事项的规则: (一)公司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安排、任职资格(条件)、轮岗和他们的报酬(薪酬) 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程度各有不同,有的公司是全体股东都是积极股东,都参加公司的日常经营,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也有不少公司,股东中有的是积极股东,参加公司日常经营,担任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也有的是消极股东,只负责投资,不参加公司的日常经营,甚至不担任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如果你是公司的中小股东,又准备参加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为避免日后大股东或其他股东联合起来挤压你,建议通过股东协议,对你在公司中的角色和报酬(薪酬)作出明确的安排。 此外,为了防备有些股东长期霸占某些岗位,股东协议和章程中可以加入公司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资格(条件)、轮岗安排。 (二)股东的加入和退出机制 非上市公司都是人资两合的产物,股东之间的信任是合作的基础。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加入必要的限制性规定,对公司股东的资格、加入条件和加入程序作出明确的安排,确保未经全部或大部分现有股东同意的人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自然人都没办法回避生老病死、离婚、退休等问题。公司和其他机构没法回避破产、解散、注销登记、控制权改变等问题。这些问题,公司法没有明确的答案,有赖股东自行约定。为此,公司章程还应该对股东退出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在股东的加入和退出问题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解决办法。每家公司都有自己的“国情”,公司股东应根据自己公司的“国情”量身设计。 (三)公司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不少公司的章程中关于公司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只是抄袭法条,结果,公司三会召开的时候,要么大股东把持,滥用大股东地位,挤压其他股东,要么由于议事规则存在严重缺陷,会议效率低下,议而不决,要么股东三会成了股东顶牛的场所。这都是公司三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不明确、不具体惹的祸。 笔者认为,合伙开公司就应该重视公司三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设计,确保三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能够保证公司三会有序进行。 由于每个公司的情况各有不同,公司三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没法统一规定,因此,法条只是规定了基本原则,并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参见《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六条),将公司三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决定权交由公司股东自行决定。 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三会规则中要特别注意的是股东会表决权的分配。关于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权的安排,《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的安排,《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见,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权的重要性。 in the Center trim, or the previous standard, part of the intersection signal lights and flags set line there is a serious problem, brings great resistance to traffic running smoothly. After survey, old most cross mouth of service level partial low, only four a main 鉴于《公司法》明文规定表决权可以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加之除了《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外,有限公司章程可以自行安排其他事项决议需要的表决权,股东如果对表决权和决议安排有特别的要求,就应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出来。同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如果对表决权和决议安排有特别的要求,也应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出来。 (四)高级管理人员权力制约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由董事会决定。《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列举了总经理的八项职权,第二款又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了平衡股东利益,防止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可以考虑在公司章程中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加入制约性的规定,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平稳有序。 (五)利润分配安排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可见,公司利润分配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对于那些积极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如果公司没有给他额外的报酬(如董事报酬、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股东可以考虑在分配利润的时候予以必要的照顾。 由于公司股东协议不是法定的登记或备案文件,而章程则是法定必须登记或备案的,公司股东应考虑将股东关系规则和公司治理规则中不宜公开的部分载入股东协议,如董事(股东代表监事)提名办法、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办法、董事(监事)报酬、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而依法必须在章程中载明的部分,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说到这里,你可能会产生一个疑问:“我们那里的工商局只让用他们的范本章程,我要是按照你的建议起草章程,他们不让用,还不是白白浪费时间,” 对此,笔者要说的是,修改后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在公司(特别是有限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表决权分配、利润分配、公司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总经理的职权等诸多事项自由设计规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可见,股东可以自由约定章程条款,只要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不相冲突。实践中,有的工商局强行要求使用工商局的所谓范本章程。这种做法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我国从来就没有强制性的范本章程。所谓范本,仅供参考。如果你在申请公司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的办事人员要求你使用他们指定的范本章程,建议你坚决抵制。必要时可以要求他们拿出法律依据来。千万不要图省事,迁就工商局的有关办事人员。 魔鬼就在细节中。这句话同样适用于股东关系规则和公司治理规则的准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好的开端等于成功了一半。合伙开公司也不例外。良好的股东关系是多个股东的公司成功的基石。如果你和潜在合伙人在合伙开公司前考虑好了前面提到的几个与股东关系直接相关的问题,并设计好了必要的“游戏规则”,你们成功的几率会提高许多。 in the Center trim, or the previous standard, part of the intersection signal lights and flags set line there is a serious problem, brings great resistance to traffic running smoo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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