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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法人作为合伙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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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法人作为合伙人的思考对公司法人作为合伙人的思考 2009年第4期 (总第58期)J0URNALO 湖南行政学院(双月刊) 田:UNANAD田IsTRATIoNDSTrrIJTE No.4.2009 GeneralNo.58 文章编号:1009—3605(2009)04—0095—03 对公司法人作为合伙人的思考 方阳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摘要: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在制度上有许多调整,提出公司可以参与合伙并可 以成为普通合伙人.但 公司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和管理,与自然人以普通合伙人参与 ...
对公司法人作为合伙人的思考
对公司法人作为合伙人的思考 2009年第4期 (总第58期)J0URNALO 湖南行政学院(双月刊) 田:UNANAD田IsTRATIoNDSTrrIJTE No.4.2009 GeneralNo.58 文章编号:1009—3605(2009)04—0095—03 对公司法人作为合伙人的思考 方阳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摘要: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在上有许多调整,提出公司可以参与合伙并可 以成为普通合伙人.但 公司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和管理,与自然人以普通合伙人参与 合伙企业的管理存在着较 大的区别,引起的诸多问,值得关注. 关键词:《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人;合伙人;合伙企业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我国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中,提出允许公司 参与合伙并可以成为合伙人,即新《合伙企业法》第2 条: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这一制度上的调整,是我国法人制度及合伙制度上 一 个重要进步.在坚持交易安全的基础上注重效益, 在强化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允许公司投资合伙企 业,以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进而能活跃市场 的交易活动. 从法人制度与合伙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二者 的联系是十分紧密的,在一定程度上,二者在各自 的产生与发展的历程中,有着相辅相成的作用.公 元前l8世纪《汉莫拉比法典》第一次规定了合伙的 原则,即"某人按合伙方式将银子交给他人,则以后 不论盈亏,他们在神前平分."在中世纪,地中海沿 岸一些商业较发达的城市出现了被成为柯曼达式 的有限合伙.在这种合伙关系中,有限合伙人仅负 有限责任,团体成员个人的责任与团体责任被区别 开来,成为法人制度的萌芽.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 初,法人制度被法律所确立,而合伙也因其经营方 式具有法人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得到了很大的 发展.自此,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公司成为西方国 家三大企业形态.[11 一 ,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伙作为一种 较为灵活的企业法律存在形式,对我国的经济发展 起着重要的作用.合伙是指两个民事主体在签订合 伙协议的基础上,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共同出 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的联合体.因其在经营及责任承担方面的特殊性,使 得合伙人的身份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法人能否 成为合伙人,各国法律中主要存在着两种立法例,许 可主义与禁止主义. 1.许可主义 许可主义即允许法人作为合伙人,以法国,德 国,美国为代表.美国《统一合伙法》第2条之规定,合 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或者其他组织;1985年 修正后的《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1ol规定:"'人'系 指一个自然人,合伙,有限合伙(国内或国外),信托 机构,财团,协会或公司";美国的《标准公司法》第4 条第l6款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充当任何合伙,合营 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发起人,合伙人,成员,合作 者或经理".美国《统一合伙法》和《标准公司法》的上 述规定为法人成为合伙人开了先河,而美国各州对 上述规定的准确把握和运用又证明了法律允许法人 成为合伙人规定的合理性和进步性.法国法律中,通 收稿日期:2009—04—02 作者简介:方阳,女,湖南长沙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 民商法学. 过注册取得商人身份的自然人,法人都能成为合伙 人.德国《民法典》不禁止法人充当合伙人.其《商法 典》中规定,普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并不局限于自然 人,诸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法人, 以及其他普通商事合伙或有限合伙,均可成为普通 商事合伙的合伙人. 2.禁止主义 禁止主义即不允许法人作为合伙人,以日本,韩 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日本的《日本商法》第55 条规定:"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无限责任股东."《韩 国商法典》在其公司编第一章《通则》中规定:"公司 不能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社员."而我国台湾的 《公司法》第l3条规定,公司不得成为他公司之无限 责任股东或成为合伙事业之合伙人;第54条和第110 条规定,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股东非经其他全体 股东的同意,不得成为合伙事业之合伙人.但随着经 济的发展,这些国家及地区所持的禁止态度也有所 缓和.如日本2005年出台的《公司法典》中未对公司 可否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做出禁止规定.另在2007 年我国台湾地区审议的"有限合伙法"(草案)第6条 中规定:"公司得为有限合伙之合伙人,不受'公司 法'第13条第1款项公司不得为合伙事业之合伙人限 制."且还强调公司成为为无限责任合伙人,必须履 行公司内部的批准程序圆. 二,公司法人作为合伙人的现实 1.合理性 公司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市场经营活动, 已被许多国家及地区认可,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基 础的. 首先,合伙协议的当事人要求具有相应的订立 合伙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法人作为与自然人平 等的民事主体,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除一些人身 权外,与自然人并无差别.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社 会组织,能够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其一经成立,便具有独立人格,能独立的做出意思表 示,有权利处置其财产,即法人符合成立合伙对当事 人行为能力的要求,有权利参与合伙.若否认法人作 为合伙人的资格,是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其次,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需对企业的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若合伙人为自然人,当然以其全部 财产承担责任,而合伙人为法人时,则以其法人的独 立财产承担责任.许多学者对法人合伙人持反对态 度,很大程度上的原因就是他们认为,法人若作为合 96 伙人,需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会对法 人发起人,法人成员的个人利益造成损害.法人的财 产具有独立性.此处的独立性是指:法人的财产由法 人独立享有,独立于其它社会组织,法人发起人的其 它财产及法人成员的财产.法人对其财产享有财产 权,他人不得侵犯.即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 其债务时,法人合伙人仅以其独立财产对合伙企业 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不会危及到法人发起人或法人 成员其自身所有的财产,这与法人的有限责任不存 在冲突. 2.风险性 法人作为合伙人,以享有收益为目标,但随之而 来的是一定的风险性. 第一,将公司法人本身所承担的风险提高.公司 法人在自身参与市场竞争时,已经承担相当量的风 险,当其以合伙人身份参与合伙企业时,同时也需承 担其所参与的合伙企业的风险,这使得法人的经营 风险从整体上有了增加,甚至可能因为合伙的债务 过重而导致企业破产. 第二,成本风险提高.公司法人作为合伙人参与 合伙,其管理成本将增加.公司法人作为合伙人必将 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但此时公司只能委派代理人 参与合伙事务,除了产生代理成本,也可能产生代理 人发生越权代理而带来的风险. 第三,可能造成公司资金流转不畅.合伙在解散 前其资产不得分割,也就是说,如若公司经营状况出 现资金流转困难,也无法调配其在合伙中的资金以 便于其资产的流转,使得公司的资金管理失去一定 的灵活性. 第四,存在内部信息泄露的风险.公司法人作为 合伙人,其它合伙人便对其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对 其经营的情况需有一定的了解.在这一过程中,可能 会涉及到公司经营的内部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 的泄露,不利于其对自身经营信息的保护. 第五,债权人的利益同样存在风险.公司资产不 一 定真实.有些公司账面资产与其实际资产有一定 的差额,公司资产表水分很大.假如这样的公司加入 合伙,成为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债权人 的利益存在风险,公司法人合伙对合伙企业债权人 的求偿行为增添了复杂性和难度,影响其债权的顺 利实现. 三,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作为合伙人制度 尽管我国在法律匕确认了法人作为合伙人的的资 格,但在实际运行上仍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不 断的完善其制度,使之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1.加强公司章程对公司投资对象的控制作用. 合伙是一种极具风险的事业,会对债权人的权利发 生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合伙又是一种具有极大优势 的企业.法律的目的不是消灭风险而是让当事人的 在风险与商机之间选择并尽可能减少风险.同时由 于公司章程是公司全体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而公 司投资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人后对公司股东的利益影 响最大,因此可赋予股东在公司章程制度过程中的 对公司宏观投资方向的决定权,明确规定:非经公司 章程明确授权,公司不得投资合伙事务13]. 2.建立债权人的保护机制.建立公司投资合伙 企业的决议公告机制,对于发行公司债的股份公司, 可建立债权人大会,通过该大会的监督,否决权制度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作出投资合伙企业的决 定时,应告知已知的债权人和公告未知的潜在债权 人,允许异议债权人和公告未知的潜在债权人选择 担保措施或者提前清偿.公司发行债权时可与金融 机构或信托机构组织签订委托合同,由该金融机构 或信托组织作为委托人代表全体债权人利益对公司 进行管理【4】. 3.加强对公司股东的保护.在信息获得的过程 中,公司的大股东较小股东而言,存在着较大的优 势.在此情形下,公司大股东可能追求自身利益而滥 用股东权利,做出有损于小股东合法权益而投资合 伙企业的决定.在决定是否投资这一影响公司股东 收益的决议上,公司小股东的意见通常不会被采纳. 此时,就应该贯彻股东平等原则,允许有异议的股东 通过行使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的方式 较为体面的推出公司. 4.防止合伙人权利滥用.应通过公司章程约定 公司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共同事务管理时对合伙企 业其他合伙人的信息披露范围,对合伙企业其他合 伙人对公司合伙人的知情权及监督权的适用进行严 格的限制.若其他合伙人要求公司法人合伙人说明 的事项与合伙事业无关,或此说明事项涉及法人的 商业秘密或公共利益,法人合伙人有权拒绝说明. 5.完善法人委派普通合伙人代表制度.对自然 人代表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为了防止自然人代 表损害公司法人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合伙协 议中进行必要的制度涉及,以保障公司法人合伙人 的正当权益.法人合伙人对其自然人代表的行为享 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并有权对其自然人代表的执行 管理权加以限制,除非得到公司法人事前同意或事 后追认,自然人代表无权独自决定有关合伙企业或 公司法人合伙人的重大事项【4]. 参考文献: 【1】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制出版社, 20O5. 【2】黄小英.法人的合伙人资格问题的立法思考[j-j.四川 教育学院,2005.(3). 【3】顾文斌,周晓福.论公司合伙人地位的确认与法律规 刺们.江西社会科学,2005,(5). [4】朱慈蕴.公司作为普通舍伙人投资合伙企业的思考【J]. 现代法学,2008,(9). 责任编辑:秦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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