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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制度研究

2017-09-30 4页 doc 15KB 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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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制度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制度研究 {I}lJ占轧金'...............'-, 2011?12(中)?法制园地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制度研究 宋雨晨 摘要根据新((J2-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或1—2名监事以监督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可是我国的有 限责任公司大多规模较小且人合性较强,监事由于种种原因在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本文对于有限责任公 司是否需要设立监事提出了质疑,并依据分析得出类型化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制度外部监事会制度 作者简介:宋雨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制度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研究 {I}lJ占轧金'...............'-, 2011?12(中)?法制园地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制度研究 宋雨晨 摘要根据新((J2-法》,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或1—2名监事以监督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可是我国的有 限责任公司大多规模较小且人合性较强,监事由于种种原因在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本文对于有限责任公 司是否需要设立监事提出了质疑,并依据分析得出类型化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制度外部监事会制度 作者简介:宋雨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057.01 一 ,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制度概述 公司监事会是依法产生,代表全体股东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 管理行为以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管理的常设机构.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 小的,可以设立1.2名监事而不成立监事会,除此之处,公司应设 监事会.由此可见,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制度具有法 定性和强制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制度存在必要性质疑 从监事制度的发展来看,监事会存在的基础是公司所有权与 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然而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 制度适用于中小型企业,这些公司往往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 的特点,即公司的股东之间一股彼此相互了解信任,股东作为公 司的出资人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这样的情况下,股东之 间相互信任,大股东把企业当作自己的产业一样尽心尽责地进行 管理,监督,法律上只需确保股东相互制约,监督即可,公司监事 会或监事设置的优势不明显. 虽然新《公司法》加强了监事进行监督的权利,但是监事由于. 信息不对称,身份特殊性等不可克服的原因仍受制于董事会或经 营者,不能够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此外,在一些大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少数股东掌握有公司绝 大多数的股权,对他们来说,公司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收益 的大小,他们有理由尽心尽力的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此 时,股东可以替代监事对公司进行监督. 三,类型化解决有限贵任公司的监事制度问题 鉴于以上所述原因,作者认为,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监事 制度的设立优势不明显,甚至很可能造成人员冗余,资金浪费,成 为公司发展的一大累赘.但是,如果完全舍去,一些大型有限公 司中缺失了监督这一环节,对公司的整体发展影响不容小觑.因 此,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应当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 监事制度类型化解决. (一)任意化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监事制度 作者认为,在中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治理结构的设 立应当由股东大会自行决定,对于是否设立监事会和监事的问题 应当由股东大会投票决议后记载于之中,无需由法律进 行强制性规定. 首先,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限且具有 这是因为, 人合性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为五十人,可想而 知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可能只有数十人甚至几人,他 们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公司管理的成本与其得到的收益所占比例 太大:同时这些人之间还往往相互认识,他们有机会也有动力对 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因为这样做不仅可以降低 自己的投资风险还可以最大化其收益.其次,法律对主体行为的 某种强制性规定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机会成本",其主要是指法律 的强制性限缩了股东对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空间,使得其有可能 在当时情况下没有做出最适合其公司的选择而产生额外的成本. 如果对监事制度加以强制规定,一些只有几个人组成的有限责任 公司就不得不为了一个形同虚设的监事会而付出无谓的代价,法 律于情于理都不适合. 那么如果将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制度任意化了,会不 会使中小股东的利益缺少保障而受到损害呢?作者认为,这一问 题可以通过以下手段加以救济.公司成立之前,中小股东可通过 自身力量与大股东进行"讨价还价",对于是否设立监事会发表自 己的意见或者与大股东订立协议.成立之后,如果出现危害自身 利益的行为,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股东直接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以 及公司解散请求权等制度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在大型有限公司和国有及国有控股有限公司中设立外 部监事会制度 作者认为,虽然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监事制度可以自行 选择设立,大型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的监事制度还必须由法律加以强制规定. 这是因为,首先,大型有限责任公司往往股东人数较多,涉及 的社会影响面大,一旦出现监管不力,造成的损失往往巨大.其 次,国有企业应由所有者从企业外部施加监督,才能真正收到实 效.外部监事会不是企业法人的机关,而是外在于企业法人的外 部机构,主要有代表所有者的外部人组成并由其主导,是专职的企 业监督机构.它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活动和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 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而外部监事会的所需的费用则 由财政拨付.0最后,对于国有与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一 强制性规定也是避免国家财产流失的一个重要保证.在国家没 有设置专门机构参与公司决策,监督公司运行的情况下,监事会 的设立正好弥补了这一方面的空白. 完善外部监事制度还可以从其他方面着手.如赋予监事直 接签单的权利,以确保监事真正独立的地位;建立对监事的追责 体制,对于明哲保身的监事从法律上追究其责任等. 注释: ?潘静成,刘文华主.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参考文献: [1】贺晓辉.有限责任公司法论.湖南出版社.2010年版. [2】范健,蒋大兴.公司法论(上卷).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J赵旭东.新公司法制度设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J格茨?怀克,克里斯蒂娜?温德比西勒着.殷盛译.德国公司法.法律出版杜.2010 年 版. 【5l菌壮.美国公司法一制度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6】赵中孚.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杜.2010年版.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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