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部人具华侨及外国人身分将非专属帐户之股票移转至本人
上櫃及興櫃公司內部人之
海外子(分)公司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股票之移轉作業程序
一、 為利上櫃及興櫃公司內部人如實辦理持股異動申報,以落實內部人股權管理,上櫃及興櫃公司海外子(分)公司之海外外籍員工具上櫃及興櫃公司內部人身分者,應將其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所讓受、認購或配發之有價證券,自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下稱外籍員工集合專戶)移轉至其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46條規定所開立之僅得賣出帳戶(下稱僅得賣出帳戶),或移轉至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及第16條規定開立之專屬本人FIDI帳戶,爰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上櫃及興櫃公司內部人依本作業程序辦理股票移轉者,需已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規定申報為公司內部人,且以「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方式,申報其外籍員工集合專戶所持有之股數。
前項人員向上櫃或興櫃公司海外子(分)公司提出其存放於外籍員工集合專戶之股票全數移轉之申請後,海外子(分)公司可自行或委託其上櫃公司或興櫃公司或委託授權在臺代理人辦理後續申請移轉事宜。
三、 上櫃及興櫃公司內部人依本作業程序提出申請移轉當月至完成撥轉之期間,如另有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所讓受、認購或配發之有價證券撥入外籍員工集合專戶之股數,內部人得循本移轉程序再次辦理有價證券移轉,且以一次為限。
前項股票移轉作業,於通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並獲函復後,申請人應通知保管銀行於文到2週內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完成移轉作業。前揭內部人嗣後依法受配之股票,上櫃公司或興櫃公司或海外子(分)公司不得再撥入外籍員工集合專戶。
四、 上櫃及興櫃公司內部人依本作業程序申請將其存放於外籍員工集合專戶之股數移出者,其申請轉入之帳戶係採單一帳戶管理,即內部人僅得就「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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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賣出帳戶」或「FIDI帳戶」擇一開立。
五、 上櫃及興櫃公司內部人依本作業程序申請股票移轉者,應依其移轉帳戶之型態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屬上櫃公司或興櫃公司海外子(分)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一, 移轉至僅得賣出帳戶,
1. 內部人本人護照影本。
2. 已加蓋證券商印章之內部人於證券商完成開立僅得賣出帳戶所填
之基本資料表。
3. 內部人聲明書,如附表2)。
,二, 移轉至專屬本人FIDI帳戶,
1. 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所取得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製發之「境外華
僑及外國人完成登記證明」。
2. 內部人聲明書,如附表2)。
六、 上櫃及興櫃公司海外子(分)公司接獲內部人依本作業程序申請股票移轉後,應即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報,並副知其外籍員工集合專戶之保管銀行。函報時需載明之相關內容及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 需載明內容,
1. 內部人擬移轉股票之公司名稱、代號及股數。
2. 上櫃公司或興櫃公司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之帳戶名稱、身
分編號及集保帳號。
3. 內部人申請股票移轉至僅得賣出帳戶者,需載明該帳戶之名稱、
統一編號及集保帳號,申請移轉至專屬本人FIDI帳戶者,需載
明該帳戶之名稱、身分編號及集保帳號。
,二, 需檢具之文件如下,
1. 股票移轉通報表,移轉至僅得賣出帳戶者,格式如附表1-1,移
轉至FIDI帳戶者,格式如附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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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公司法第167條之1第2項、第167條之2、第235條、第
240條、第267條及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第
28條之3規定取得者,應檢附認股、配股及受讓股票時之員工
在職證明及認股、配股及受讓股票之證明文件。若為影本需由上
櫃或興櫃公司加蓋公司印章。
3. 內部人依本作業程序第五點所訂提出書面申請時所檢附之文件。
4. 上櫃公司或興櫃公司聲明書(附表3及3-1)。
5. 若海外子(分)公司係委託其上櫃公司或興櫃公司辦理股票移轉申
請案者,應檢附海外子公司委託函,委託授權在臺代理人申請
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或授權單位驗證之代理人授權書。
七、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接獲申請人依本作業程序辦理股票移轉之通報,經核對所申請移轉股數與其最近期內部人事後申報之股數相符者,即函復該申請人應指示保管銀行配合於文到2週內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完成股票撥轉作業,並副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八、 配合上櫃及興櫃公司內部人依本作業程序辦理股票移轉之保管銀行,於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進行股票不同帳戶間之撥轉作業時,需檢具下列文件, ,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復股票移轉案之函文及股票移轉通報表。 ,二, 參加人操作受限制連線交易申請書(附表4)。
,三, 海外子(分)公司指示移轉該內部人股票之電文。
,四, 上櫃公司或興櫃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出具之持股、配股證明文件,
並由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於該文件加蓋留存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之印鑑。
九、 為利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對上櫃及興櫃公司內部人之申請移轉股數與持股異動事後申報資料是否相符,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於完成撥轉作業後需配合通知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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