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宪章
第一章宗旨和原则
第一条东盟的目标如下:
1.维护和促进区域和平、安全和稳定,更进一步的巩固和平的价值导向。
2.大力加强政治、安全、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合作,提高区域的防御力。
3.保持东南亚作为一个无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区域。
4.确保东盟的公民和成员国在尽可能公正、民主和和谐的环境与世界和平共处。
5.创造一个以稳定、繁荣和高度竞争为基础,可高效、便利进行贸易和投资的专门性市场和产品基地,实现商品、服务和投资自由流动;商人、专业人士、人才和劳工便利的运转;资本自由流动的综合经济。
6.在东盟内部通过相互的协助和合作减少贫穷,缩小发展的差距。
7.巩固民主、增进好的管理和法治;提升和保护人权和基础性自由,应被视为东盟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
8.依据全面的安全原则,对各种形式的威胁、跨国犯罪和跨国界的挑衅及时作出回应。
9.加强可持续发展以确保地区环境得到保护,自然资源能够维持,文化遗产得到保存,公民能拥有高品质的生活。
10.通过紧密合作的发展教育,加强个人终身学习和提高科学技术,巩固东盟共同体,使东盟公民能够发展人类资源,
11.提供给东盟公民公平的个人发展渠道、社会福利和正义,提高社会福利和个人的谋生能力。
12.加强合作,为东盟公民建立一个安全、可靠、无毒的环境。
13.促进形成一个东方人的东盟,所有的社会成员都独立参与并从中获利,加快东盟一体化
进程和东盟共同体的建立。
14.通过挖掘更好的不同文化意识和地区性遗产,促进东盟的统一性。
15.保持东盟集中性和积极的形象,体现其在对外关系和合作上的初步操纵实力,并在地区
体系结构中展现其公开性、透明性以及包容性。
第二条原则
1.为了追求第一条陈述的目的,东盟及其成员国组织重申并应遵循宣言里所包含的基本原则、
、公约、条款和东盟的其它正式文件。
2.东盟和它的成员国组织应该按照以下原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a)尊重所有东盟成员国组织的独立、国家主权、平等、领土完整以及国家尊严。
(b)在推进区域间的和平、安全和繁荣方面拥有共同的承诺和集体责任。
(c)放弃攻击性的、威胁性的或是使用暴力以及其他任何违背国际法的行为。
(d)依靠和平的纠纷解决方式。
(e)不干涉东盟成员国的内部事务。
(f)尊重每个成员国组织抵抗外部的干涉、颠覆和胁迫以维护其自由生存的权利。
(g)加强在严重影响东盟共同利益问题上的讨论和协商。
(h)遵循法律规则、采取好的治理方式、民主原则和合宪政府。
(i)尊重基本自由,推进人权的保护和社会正义。
(j)支持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包括东盟成员国签署的国际人权法。
(k)不参加被任何东盟成员国或非东盟成员国以及任何非东盟成员国组织的行动者劝导的
威胁东盟成员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以及政治和经济的稳定活动,包括使用其领土。(l)尊重东盟人民的不同文化、语言和宗教信仰,同时强调他们在异中求同精神中的共同价值。
(m)保持东盟在对外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联系的集中性,保持积极参与的、开放的、包容的和无歧视的状态。
(n)坚持多边贸易规则和以东盟规则为基础的政治
,为了在以市场为驱动力的经济中有效完成经济目标并且逐渐减少直至消除影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所有障碍。
第二章法律人格
第三条东盟的法律人格
谨此赋予东盟作为政府间组织的法律人格。
第三章成员
第四条成员国
东盟成员国是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第五条权利和义务
1.成员国依据本宪章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成员国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包括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有效执行宪章相关条款,恪尽
各项成员义务。
3.如发生严重违犯宪章或不遵守宪章的情况,应依据宪章第二十条处理。
第六条新成员接纳
1.加入东盟的申请和批准程序由东盟协调理事会
。
2.接纳的
如下:
(a)位于公认的东南亚地理范围;
(b)所有东盟成员国予以认可;
(c)同意受宪章的约束并遵守宪章;
(d)有能力并且愿意承担成员义务。
3.批准决定由东盟峰会根据东盟协调理事会的推荐一致表决通过。
4.申请国经签署加入宪章文书而被接纳为东盟成员。
第四章机构
第七条东盟峰会
1.东盟峰会由成员国的国家或政府首脑组成。
2.东盟峰会应当:
(a)是东盟最高决策机构;
(b)商讨、提供政策指导,并就东盟目标实现、成员国利益和东盟协调理事会、东盟经济
共同体理事会、东盟专门部长机构提交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c)指令相关理事会的部长召开部长级专门会议,讨论跨共同体理事会的东盟相关的重大
问题,会议程序规则由东盟协调理事会制定;
(d)处理影响东盟的紧急状态,做出适当反应;
(e)对宪章第七章和第八章项下事务做出决定;
(f)授权建立和解散专门部长机构和其他东盟机构;
(g)根据东盟外交部长会议推荐任命部长级的东盟秘书长,秘书长独立工作,并对国家
和政府首脑负责。
3.东盟峰会应当:
(a) 由东盟主席国召集,每年举行两次;
(b) 必要时由东盟主席国召开特别会议或专门会议,会议地点由东盟成员国协商确定。第八条东盟协调理事会
1.东盟协调理事会由东盟外长组成,每年举行至少两次会议。
2.东盟协调理事会的工作内容:
(a)为东盟首脑会议的举行做准备工作;
(b)协调和履行东盟首脑会议的协议和决定;
(c)与东盟共同体理事会相协调,加强两者之间政治的紧密性,有效性和合作性
(d)与东盟共同体理事会合作制定
递交给东盟首脑会议;
(e)审核东盟秘书长的年度工作报告;
(f)审核东盟秘书长对东盟秘书处急其他有关部门工作的运行报告;
(g)在秘书长的推荐下,任命及罢免副秘书长;
(h)承担由东盟首脑会议制定的,或是为实现宪章宗旨的其他工作。
3.东盟协调理事会的工作应得到相关高级官员的支持。
第九条东盟共同体理事会
1.东盟共同体理事会由政治安全理事会、经济理事会和社会与文化共同理事会组成。
2.每一共同体理事会在自己权限下拥有各自相关的行政组织机构。
3.每个成员国必须派出本国代表出席东盟共同体理事会会议。
4.为实现本宪章宗旨,东盟的三个共同体理事会应承担下列责任:
(a)确保执行欧盟峰会提出的有关决定;
(b)协调其理事会管理下的不同部门的工作和跨理事会事项;
(c)在各自承担的权限内就具体问题向欧盟峰会提交报告和建议;
5.东盟共同体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由各成员国推选出一名部长担任东盟主席主持会议;
6.东盟共同体理事会的工作应得到相关高级官员的支持。
第十条东盟专门部长机构
1.东盟专门部长机构工作内容
(a)在授权的范围内执行工作;
(b)不同部门在各自范围内执行东盟峰会的协议和决议;
(c)在各自范围内加强合作,支持东盟一体化和共同体建设;
(d)向相关共同体理事会提交报告和建议。
2.各东盟专门部长机构可在自身范围内由相关高层官员和附属机构承担附件一规定的机构职能。该附件可由东盟秘书长在的常任代表理事会建议下进行更新,而无需依据宪章进行条约修改。
第十一条东盟秘书长和东盟秘书处
1.东盟秘书长由东盟峰会任命,任期5年,不得联任。秘书长人选按照字母顺序,并充分考虑廉政、能力、专业经验和男女平等,从东盟成员国国民中选拔。
2.东盟秘书长应当:
(a) 依照东盟宪章和相关东盟文书、协议和惯例履行职责;
(b) 推动和监督东盟协议和决议的执行,向东盟峰会提交东盟工作年报;
(c) 参加东盟峰会、东盟共同体理事会会议、东盟协调理事会会议、东盟专门部长机构
和其他有关东盟的会议;
(d) 依照规定的政策导向和授权,提出东盟主张,参加外部会议;
(e) 向东盟协调理事会做出副秘书长任命和终止任命的建议。
3.东盟秘书长也是东盟的首席行政官。
4.东盟秘书长由4位副部长级的副秘书长协助。副秘书长履行职责对秘书长负责。
5.4位副秘书长就与秘书长国籍不同,且分别来自4个东盟成员国。
6.4个副秘书长的组成为:
(a) 2位副秘书长根据诚实、资格、能力、经验和男女平等条件,按字母顺序从东盟成员
国国民中轮流选任,任期3年,不得连任;
(b)另2位副秘书长任期3年,可续任3年。这2位副秘书长公开招聘,唯才是用。
7.东盟秘书处由东盟秘书长和必需的职员组成。
8.东盟秘书长和职员应当:
(a)以最高的廉正、高效、能力标准履行自己的职责;
(b)不寻求或接受东盟之外的任何政府或第三方的指令;
(c)不采取任何可能影响其作为东盟秘书处官员仅对东盟负责立场的行为。
9.各东盟成员国承诺尊重独立的代表东盟的秘书长及其职员,不谋求在他们履行职责时
影响他们。
第十二条东盟常任代表理事会
1.各东盟成员国任命一名驻雅加达的大使级东盟常任代表。
2.常任代表共同组成常任代表理事会。该理事会应当:
(a)支持东盟共同体和专门部长机构的工作;
(b)与东盟国家理事会和其他东盟专门部长机构协调;
(c)就与工作相关的事项与东盟秘书长和东盟秘书处保持联络;
(d)推动东盟与外部伙伴的合作;
(e)履行东盟协调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东盟国家秘书处
各东盟成员国应设东盟国家秘书处。该秘书处应:
(a)作为国内联络点;
(b)成为国家级的东盟事务信息库;
(c)在国家级水平上协调东盟决议的执行;
(d)协调支持东盟会议的国内筹备;
(e)在国家级水平上促进提升东盟形象和认知;
(f)参与东盟共同体建设;
第十四条东盟人权机构
1.依据东盟宪章关于促进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目的和原则,东盟设立东盟人权机构。
2.东盟人权机构应按照东盟外长会议决定的授权范围运作。
第十五条东盟基金会
1.东盟基金会应当支持东盟秘书长,并与东盟相关的机构合作,通过提升对东盟身份的认
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和加强东盟商界、民权社会、学术界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作,支持东盟共同体的建设。
2.东盟基金会对东盟秘书长负责,东盟秘书长通过东盟协调理事会向东盟峰会提交基金会
报告。
第五章东盟关联实体
第十六条东盟关联实体
1.东盟可与支持东盟宪章,特别是支持其宗旨和原则的实体合作。这些关联实体列于附件
二。
2.根据东盟秘书长的建议,常任代表理事会制定引入关联的程序和标准。
3.附件二可由东盟秘书长应常任代表理事会建议进行更新,而无需依据宪章进行条约修改。
第六章豁免权和特权
第十七条东盟豁免权和特权
1.东盟在其成员国的领土内享有履行职责所需的豁免权和特权。
2.豁免权和特权应在东盟和东道国单独签署的协议中规定。
第十八条东盟秘书长和东盟秘书处职员的豁免权和特权
1.东盟秘书长和东盟秘书处职员在东盟成员国内参与东盟正式活动或代表东盟时,享有独立履行职责所需豁免权和特权。
2.本条下的豁免权和特权应以单独的东盟协议列明。
第十九条东盟常任代表理事会和履行东盟职责官员的豁免权和特权
1.东盟成员国常任代表和成员国参与东盟正式活动或在成员国代表东盟的官员,应享有履行职责必需的豁免权和特权。
2.常任代表和履行东盟职责的官员的豁免权和特权应受1961年维也纳外交公约,或者依照
相关东盟成员国国内法的约束。
第七章决策
第二十条磋商与合意
1.作为基本原则,东盟决策应基于磋商与合意。
2.如不能达成共识,东盟峰会可决定怎样做出特定决议的方式。
3.本条第1、第2款内容不影响相关东盟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决策模式。
4.严重违犯或不遵守宪章时,应提交东盟峰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执行与程序
1.各东盟共同体理事会应制定自己的程序规则。
2.在履行经济承诺时,如各方达成一致,可用东盟—X等灵活参与模式。
第八章争端解决机制
第二十二条一般原则
1.成员国应尽可能通过对话、磋商、谈判的方式,快速、和平的解决所有争端。
2.东盟国家应在盟约规定的合作领域内保持、建立争端解决机制。
第二十三条调停、调和与调解
1.涉及争端的成员国可在任何时间内通过调停、调和与调解的方式达成协议,以在协议确
定的时间内解决争端。
2.争端方可要求东盟主席或东盟秘书长依其职权进行调停、调和与调解。
第二十四条特定文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1.涉及东盟特定文书中的争议应通过该文书规定的机制和程序解决。
2.不涉及任何东盟文件的解释与适用的争端应按照《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及其规定的程
序和平解决。
3.除另有规定外,涉及东盟经济协议的解释与适用的争端应按照《东盟增强争议解决机制
议定书》解决。
第二十五条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
除另有规定外,应建立包括仲裁在内的适当的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有关宪章和东盟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