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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式正当防卫

2019-04-23 9页 doc 26KB 6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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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式正当防卫 1984年美国地铁案轰动世界   美国人的自卫动辄使用致命暴力,个个听上去都像是蓄意谋杀,然而,犯罪嫌疑人大多数都不必接受刑事惩罚。 从历史上看来,跟中国一样,英国、加拿大等国对正当防卫都采取了相对保守的法律诠释,其目的在于不希望平民随意地自行执法,譬如,在英国和加拿大,个人携带枪支或刀具往往会受到查处;上世纪九十年代,加拿大国会通过相关法规,回收(而且没有经济补偿)了平民手上的超过50%的合法枪支,理由是这些枪支型号太小,有可能被用作自卫。这些国家似乎认为国家警察已有足够能力保护国民,个人担忧自身的安全问题实在是...
美国式正当防卫
1984年美国地铁案轰动世界   美国人的自卫动辄使用致命暴力,个个听上去都像是蓄意谋杀,然而,犯罪嫌疑人大多数都不必接受刑事惩罚。 从历史上看来,跟中国一样,英国、加拿大等国对正当防卫都采取了相对保守的法律诠释,其目的在于不希望平民随意地自行执法,譬如,在英国和加拿大,个人携带枪支或刀具往往会受到查处;上世纪九十年代,加拿大国会通过相关法规,回收(而且没有经济补偿)了平民手上的超过50%的合法枪支,理由是这些枪支型号太小,有可能被用作自卫。这些国家似乎认为国家警察已有足够能力保护国民,个人担忧自身的安全问题实在是多此一举,他们对自卫的态度是承认但不鼓励。 只有在美国,正当防卫才是一个真正值得探讨的法律现象,其活力和嬗变都让人叹为观止。中国的自卫被分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而在美国,自卫通常分为正当防卫和可原谅的防卫,这两种一般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惟有不合理的自卫才需要承担一定程度的法律责任,但这种责任多半也有限。况且,即便法官认为自卫不合理,陪审员也往往不理睬这一套,径自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定,这就使得美国的正当防卫变得更为复杂了。 照中国当下的标准,美式的正当防卫简直称不上正当,美国人的自卫动辄使用致命暴力,而个个听上去都像是蓄意谋杀,然而,犯罪嫌疑人居然大多数都不必接受刑事惩罚,或者其刑期约等于零,比如下文中的詹妮斯杀夫案,詹妮斯杀死睡梦中的丈夫,法官只判刑一年,她还嫌太长,结果真的又被减了刑。跟世界其他国家相比,美式自卫的条件恐怕是最宽松的了,为什么美国会形成这样的自卫原则,说来话长。 自己保护自己的安全 在美国,一旦遇到法律问题,人们首先想的是求助于美国联邦宪法,任何案件,只要能够跟宪法挂上钩,它的胜算都会大很多。自卫案件也不例外。其实,联邦宪法中没有直接提到正当防卫,不过它的第二修正案规定:“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受侵犯。”这一条文被引申为正当防卫的原则。第二修正案属于权利法案的范畴,它赋予人民许多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这使得美国平民在任何时候都显得自信十足,决不甘心受人摆布。加拿大的回收枪支法条,如果发生在美国,恐怕只会引起一片嗤笑。如果警察上门回收,十之八九会引起个人的武装反抗。 制订宪法第二修正案最初是为了抵抗英国军队的入侵,它的全文是“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而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受侵犯。”然而,两百年后的今天,这个法条被美国人用来对付地位相等的平民乃至美国政府,这对于建国者们而言恐怕是始料未及了。不过,虽然情形略微走样,第二修正案还是如实反映了国父们对个人权利的信赖。当年,他们之所以强调平民武装,就是出于对正规军的反感,民兵虽然松散、低效,但至少不容易被暴君控制。美国的革命先驱们相信平民的理智,不认为放权给个人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但是,个人是否值得这样信任呢?两百多年来,私人持有武器(尤其是枪支)的行为确实给美国社会带来了日益严重的治安问题,众多的枪击案让人们对美国望而生畏。然而,另一方面,人们往往忽略的是,美国的普通犯罪率却由于个人持枪而受到了抑制。一份统计指出,美国的杀人案件比加拿大多五倍,但是加拿大的入室行窃案件却比美国多一倍,强奸案比美国多三倍。这证明了什么呢?很可能由于美国人广泛持有枪支,想要打劫或强奸个人的企图也就大大收敛,潜在的犯罪分子们并不想为了蝇头小利或者一时痛快就赔上性命。这种个人持有武器的积极性也是不可忽视的。 美国人具有强烈的个人主义精神,对政府持有不信任的抵触心理。从当初的建国者到今天的平民,这种想法并没有实质的改变。他们的观念是,管得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与其让别人来保护自己,不如自己保护自己,至于自己是否会滥用权利,美国人对此嗤之以鼻,认为这是在蔑视他们的智商,他们能建立起这样伟大的国家,难道还会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控的能力吗?一位美国女警察的文章《拒绝再次成为牺牲品》可谓是这种观点的最佳达,女警察讲述了自己多年以来遭遇和目睹的各种安全问题,在文章结尾处,她宣布,为了避免再次成为牺牲品: 我会不加辩解地宣布我对上帝的信仰,以及对自己持有和携带枪支的权利的信仰。 我会自己照管自己的个人安全问题。 我不会依靠政府、警察或其他人保护自己。 我会一直遵守枪支法规。 我会始终对自己的周遭环境提高警惕。 我不会由于自己携带了枪支就招惹不必要的危险。 我会设法并且不断为自己作为一个美国人有权持有和携带枪支而斗争。 我会永远、永远携带枪支。《世界博览》刊载 “绞刑法官”的案例 宪法第二修正案顺应了美国人的独立精神,奠定了美国人的自卫理论基础,然而,作为一种正式认可的法律原则,直到十九世纪末,自卫的理念才开始获得普遍的认可。这个过程曾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指引和推动。 十九世纪九十年代初,阿肯色州西部地区的帕克法官肯定有些心情郁闷,倒不是因为他被分配到这样一个蛮荒之地(他其实已渐渐适应了边疆的生活),而是由于美国国会对他越来越不满,不断采取各种手法削减他的管辖范围,而美国最高法院更是直接驳回了他的大量死刑判决,搞得他名誉扫地。 俗话说,“治乱世,用重典”,当时的阿肯色仍属于新开拓的地区,帕克法官的管辖地又正好跨越了印地安人的保留区,这片地域的特征是人口杂乱和流动性强,拖家带口的新移民、惹事生非的酒鬼赌徒,各路逃犯、盗马贼、私酒贩子,黑人、白人、印地安人,诸多品种云集于此,让帕克法官忙得七窍生烟。他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十个小时,结果却换来了最高法院的不信任,难免会感到委屈。然而,1875年9月,帕克法官一次就绞死了6个人,各地记者蜂拥而来,他们随后的报道震惊了全国人民,也为帕克赢取了“绞刑法官”的名头。在21年的任期内,帕克法官审判了13490件案子,其中9454件被定罪,160件被判绞刑,79个人被真正吊死在绞刑架上,根据统计,他是美国历史上宣判了最多死刑的法官。也许西部阿肯色的确是一个犯罪分子栖聚的地域,但美国是一个慎刑的国家,其审判原则是“宁愿放过三千,不可错判一人”,在这种司法环境中,帕克法官的严峻做法就难以被人接受了。 1889年,美国国会通过法律,要求最高法院复核来自阿肯色州西部法院的所有死刑案件。从这时候起到1896年帕克去世,最高法院复核了帕克的44件死刑判决,撤销了其中的31件,这些死刑案中有9件涉及自卫,全都被撤销了死刑判决。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是因为帕克法官没有把自卫杀人跟其他杀人准确划分开来。在复核这些案件的过程中,美国最高法院意识到必须明确界定自卫的原则,这样才能对属下法官的判案予以有效的指导。可以说,正是在跟帕克法官较量的过程中,最高法院确立了美国式正当防卫的原则。 让我们看看帕克治下几起自卫案件的特征吧。1894年的果考案件中,身材瘦弱的果考与强壮的被害人之间有矛盾,曾经受到后者的威胁,当天,两人在台球室相遇并发生争吵,双方走出台球室,果考拔枪射中被害人的头部,随后又连发两枪把他打死。最高法院认为这个案件中有自卫的因素,帕克法官向陪审员提供了错误的指示,他说果考携带了手枪,这就可以被视为他怀有预谋杀人的企图。但这个指示跟宪法第二修正案相矛盾,个人有权携带武器。死刑被撤销,果考最后被改判四年徒刑。在另一起案件中,已经跟妻子分居的被告人看到另一个男人在向妻子卧室的窗户爬去,他跟这位情夫发生争斗,情夫被打死,被告人出逃了数年才被逮住,帕克认为被告人的出逃行为本身就证明了他的有罪,而且他本来可以退却,杀人不是必要,因此不可以声称正当防卫。英美法系有着这样的传统,法官认为,面对威胁时,如果当事人在自己的家中,他就不必以退却的方式来躲避危险,可以采取积极回击,否则的话,他就必须选择撤退而不是迎击。然而,最高法院认为一位丈夫在面对情夫时不需要遵守撤退原则,出逃也不是有罪的证明,无辜的人由于害怕也可能选择出逃。还有,在一起涉及警察的案件中,帕克认为罪犯是无权自卫的,最高法院认定,即便是罪犯也有权利自卫。《世界博览》刊载 霍姆斯大法官的自卫原则 霍姆斯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 Jr)是美国法律史上的传奇人物。他出身波士顿的知识贵族家庭,参加过内战,其人学识丰富,言简意骇,在美国最高法院任职期间奠定了一系列的本土化的法律传统。回想当年,他的判词甫出,便被人争相传阅,堪称洛阳纸贵。这位法官可谓长寿,活到94岁,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到90岁,被人们理所当然地推崇为美国精神的象征。美式正当防卫的法律观点在他的手中得到进一步的阐述和发展。 帕克法官去世二十多年以来,最高法院几乎不再关注正当防卫的案件,直到1921年,一个叫布朗的人再次引起了他们的注意力。布朗曾两次被赫米兹用刀子袭击,一天,赫米兹再次提刀攻击他,布朗跑向自己脱下的衣服,从中拿出手枪,连击四枪,打死了赫米兹。初审法院认为布朗既然可以去拿枪,自然也可以逃跑,所以他的正当防卫不成立。然而,心高气傲的美国民族早已对源自英国的撤退原则心怀不满。从情夫被戕的案件中,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在想方设法规避这种原则。美国人最初移自英国,其法律传统自然也跟母国一脉相承。英国法律中有所谓的“撤退到墙边”传统,即如果出现斗殴,一方退却到后背已经抵到了墙上,那么他就有权反击。其中隐含的意思是,除非无路可逃,否则就不该使用暴力。然而,如今的美国已经不甘心在文化上做英国的附庸,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超级大国,继续服从这种低三下四的撤退原则,未免有失民心。在这个时候,霍姆斯大法官挺身而出,他的一番话不禁让美国人欢欣鼓舞。 “法律已经发展起来了,”他写道,“其发展规律的方向与人性是一致的。”“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更有甚者,受害人没有义务从他有权待的地方撤退。这也就意味着,一个人即便有退路,他也可以选择维护自己的尊严,以回击的方式制服对方。 十九世纪末的美国法官们或许觉得直接废除撤退原则有些冒失,于是他们确定了撤退原则的两种豁免情形,一是在自己的地盘上,二是合法配偶面对情敌时。但是这些豁免仍然无法满足美国人的自尊心,他们要求更为激进的立法。跟十九世纪末的法官相比,霍姆斯显然更具有大刀阔斧的开拓精神,他不周旋于旧日的传统之间,而是勇敢地创立了新的传统,从而顺应了正在发展的新时代。他的这种魄力让他赢取了很高的声望,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美国式的正当防卫也越来越具有主动攻击性。它们跟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越来越不明显。 美式自卫的经典案例 前文已经提到,美国式的正当防卫简直称不上正当,从两个经典案例即可管窥一斑。2007年,《地铁里的枪声:正当防卫还是持枪杀人?》一书在中国出版,书中的案例在美国曾轰动一时,值得一述。1984年12月22日,工程师戈茨走进纽约地铁,他选择跟四个黑人青年坐在一起,随后,其中的一个黑人靠近他,向他索要五美元。戈茨应声拔出手枪(该枪支未登记过),把四位年轻人撂倒在地(一位终身瘫痪,其他受伤)。初审和高级法院都宣判戈茨无罪,然而,纽约州最高法院认为戈茨负有责任,发回重审之后,初审法院还是认定戈茨只犯有非法携带枪支罪,其他罪行概不成立。 戈茨一案在美国曾倍受媒体的关注。纽约市地铁向来是不法之徒的出没之地,而这类情节轻微的案件又无法获得警察的重视,老百姓对此深恶痛绝。如今,出现了一位“复仇天使”,这是何等让人振奋?戈茨对政府的不信任完全符合美国的传统。他曾经被打劫过,认为自己没有得到警方的有效帮助,于是,他决心携带枪支,自己保护自己。这种话语在美国无疑能赢得广泛的同情。不过,话说回来,正当防卫的原则是用来复仇的吗?如果每个人都随意地确立自己的执法标准,那么照总统的话说,“文明就面临崩溃”了。而且,戈茨本人的心理有着一定的疾病,当其他乘客都远离那四个黑人青年时,他却选择跟他们坐在一起。可惜,虽然纽约州最高法院对文明的进程忧心忡忡,但地院的陪审员们并不是法学家,也不在乎什么长远的法律发展,他们只晓得自己对戈茨的作为有感同身受之体会,结果跟像辛普森案件一样,最后还是只能尊重陪审员的判断。 另一桩著名的自卫案件涉及的是家庭暴力,詹妮斯跟丈夫感情不和,两人经常吵嚷,乃至互殴;由于体力原因,通常是女方处于劣势。某天晚上,他们喝醉了,又互殴,詹妮斯再次挨打,当丈夫入睡之后,她越想越气,即去厨房取刀把床上的丈夫捅死。这个案件也由于正当防卫的因素而获得极其轻微的判决,詹妮斯无需坐牢,只要在家服一年缓刑。这桩案件居然被归入了自卫案件,恐怕会让他国的人觉得匪夷所思。首先,两人是互殴,接着又一起上床同眠。照中国人的标准,这分明是所谓的“床头打架床尾合”,谈不上什么男方对女方的虐待。在睡梦中杀死对方,这也更类似于复仇而不是自卫。 然而,美国法官自有一套解释。他们认为詹妮斯患有受虐女性综合症,对自身处境的理解与普通人不一样。譬如,正常人觉得丈夫有暴力倾向就离婚好了,但长期受虐的女性却倾向于认为自己是无法摆脱丈夫的魔掌的,所以她们不会选择离婚,反而会选择杀人。杀夫案在任何国家都不少见,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许多女性饱受虐待,忍无可忍。在中国古代,受虐女性的杀夫案并不能赢得额外的同情,她们依然会被判处凌迟刑罚,到了近现代,情况也没有大的好转,台湾作家李昂曾根据新闻《詹周氏杀夫》写过小说《杀夫》,真实案件中长期受虐的詹周氏就因为杀夫而被判枪毙。 不过,回到这个詹妮斯案件,按照中国的标准,恐怕没有人会觉得她遭受了严重的虐待,根据相关证词,她也时常殴打丈夫,事发当晚两人都喝得酩酊大醉,打成一团,这完全不符合中国大众想像中的怨妇形象。可她却因为受虐女性综合症而被认为杀人是可以原谅的。她的案件虽然不属于纯粹的正当防卫,却属于可以原谅的自卫,这不能不归功于美国女性主义的高涨。《世界博览》刊载 好勇斗狠的美国人 综上所述,美国人的好勇斗狠在世界上可谓是名列前茅的。所有这些案件,如台球室的争斗、打死情夫、仅仅因为五元钱就枪击四个青年、趁丈夫睡觉时杀夫,在中国恐怕都不能归入自卫案件。然而,经过美国律师和法官的一番论证,我们却又不得不承认隐含其中的自卫因素。 美国的自卫案件有着千差万别的表现,在那儿,没有最高权威说了算,即便联邦最高法院业已判定的案件,各种民间组织也绝不会就此偃旗息鼓,而是想方设法宣传自己的见解,争取在下一次类似审判中占据优势。这种特性在法律界被称作开放性,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的发展,法院会逐渐接受过去并不认同的观点,从而做到与时俱进;另一方面,美国法官的判词多有经典之作,在法理上层层剖析,娓娓道来,如同展开了一卷《清明上河图》,让人不由得不感慨其学识之渊博和对人性的体贴入微。 在自卫案件方面,美国与他国的最大不同是,美国法律强调依顺人性,所以会反复推敲当事人的处境和状态,不会恪守法条;而他国的自卫案件往往认为法律就是法律,即便当事人的情况特殊,也不可网开一面,这就成了人性受制于法律。另一方面,美国法律系统更倾向于耗费大量精力、金钱和时间去探讨细微的情节,而不是草率做出决策,他们的较真精神也是别国难以想象的。这其中的根本缘由是美国平民在国家体制内享有更高的地位,他们的一举一动,国家机关都不能等闲待之,否则必受群起之攻。 众所皆知,在美国,随意进入他人庭院即有可能被射杀,所以在任何时候,跟美国人打交道最好都要有礼有节,互相尊重。美国人确立了这般彪悍的自卫原则,其效果如何呢?说实话,这种原则确实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比如,个人权利大获声张,个人之间不敢轻易撩事,政府更不敢招惹个人。近年来,虽然很多人对平民大量持枪感到不满,但是出于宪法第二修正案的保护和正当防卫的传统,也只能望洋兴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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