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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某服装公司侵犯金盾KIN DON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02-19 3页 doc 13KB 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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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某服装公司侵犯金盾KIN DON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例分析-某服装公司侵犯金盾KIN DON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雨天阳光搜集整理 江苏省刘宗桥及某服装有限公司侵犯金盾服装有限公司"KIN DON"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1993年下半年,金盾服装有限公司向某工商局提出了《关于申请严肃查处某服装有限公司制造冒牌商品的报告》。经查,侵权人刘宗桥于1993年7月27日和10月12日两次自带"HINDON"商标标识、面料等委托某服装有限公司加工西服1760套、西裤650条。第一批西服860套、本裤650条已于9月21日由刘宗桥提货后,随即在无锡转销他人,经营额59万元,获利8...
案例分析-某服装公司侵犯金盾KIN DON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分析-某服装公司侵犯金盾KIN DON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雨天阳光搜集整理 江苏省刘宗桥及某服装有限公司侵犯金盾服装有限公司"KIN DON"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1993年下半年,金盾服装有限公司向某工商局提出了《关于申请严肃查处某服装有限公司制造冒牌商品的》。经查,侵权人刘宗桥于1993年7月27日和10月12日两次自带"HINDON"商标标识、面料等委托某服装有限公司加工西服1760套、西裤650条。第一批西服860套、本裤650条已于9月21日由刘宗桥提货后,随即在无锡转销他人,经营额59万元,获利8.6万元。某服装有限公司获得加工费(含辅料费)15.71万元(尚有5万元未到帐),获利2.97万元。第二批西服在加工中被某工商局依法封存。 使用在服装上的"KIN DON"已由欧通国(现任金盾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人)于1991年6月10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为554883号。"KIN DON"商标享有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某工商局认为,侵权人刘宗桥、某服装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商标法》第38条第(1)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其主要责任在刘宗桥。1993年 12月27日,某工商局根据《商标法》第39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1( 责令上述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 收缴并销毁"KIN DON"侵权商标标识; 3( 消除现封存服装上的"KIN DON"侵权商标; 4( 责令刘宗桥赔偿金盾服装有限公司欧通国经济损失8.6万元,并处罚款43万元,上缴国库; 5( 责令某服装有限公司赔偿金盾服装有限公司欧通国经济损失2.97万元,处罚款5.94万元上缴国库。 案件评析 此案典型之处主要在于: 1( 受委托加工方的侵权责任问 委托和被委托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承担是不同的。刘宗桥作为委托方,未经"KIN DON"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委托某服装有限公司加工侵权服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某服装有限公司只是接受刘宗桥的委托,根据要求加工带有"KIN DON"商标的服装,自己并未销售,其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应当视具体情况来定。如果某服装有限公司与刘宗桥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则按合同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无过错的一方在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如果某服装有限公司未要求对刘宗桥提供有效的商标授权证明,或者在明知刘宗桥无有效商标授权证明的情况下仍接受委托,则构成共同侵权,自己要承担侵权责任。 2( 投诉后的撤诉问题 雨天阳光搜集整理 雨天阳光搜集整理此案还有一个情况;金盾服装有限公司为保护商标专用权,向某工商局投诉要求追究侵权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并提出赠偿损失的请求,在某工商局依法予以立案,并采取了相应封存措施后,金盾服装有限公司又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向某工商局提出撤诉。对此,应作具体分析。保护商标专用权实行行政与司法并举的"双轨制"途径,是我国《商标法》的一大特色。当事人就商标侵权纠纷,可以自愿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一般来说,两个机关是本着谁先立案谁处理的原则确定管辖。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受理投诉但尚未作出处理前,当事人又就同一商标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是否准许,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决定。工商行政队管理机关如果认为由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保护商标专用权,可以准许撤诉。在不准许撤诉的情况下,当事人如果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就赔偿事宜做出决定,当事人可以单独就赔偿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样,既考虑了当事人的意愿,又维护了执法权威。 某工商局对此案的处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恰当,但在程度上尚有不完备之处:一是责令赔偿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处罚内容,应在文书上将赔偿与处罚的内容分开;二是救济途径方面只写行政复议,未实际情况行政诉讼,对诉权交待不完整。 雨天阳光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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