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doc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
更新日期:2008-8-31 15:05:17
索 引 号:530323-008161-20080831-0021 名 称: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
(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基本义务
1、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3、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4、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5、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
。
6、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7、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9、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近姻亲关系;
(5)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10、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11、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情况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情况保密。 (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务管理方面的义务
12、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申请,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13、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款征收方面的义务
14、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15、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16、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17、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
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18、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19、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
。
20、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21、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2、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4、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 25
税务人员执行,并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26、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27、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28、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29、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30、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31、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
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32、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四)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务检查方面的义务
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3、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
,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
34、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35、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