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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2017-10-14 21页 doc 44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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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前后对照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 前后对照表 修 改 前 修 改 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的公民。 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 前后对照表 修 改 前 修 改 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的公民。 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期战略任务。 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学、老有所乐。 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 有所乐。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增加对老年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调发展。 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划。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 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 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 同责任。 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作。 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第三款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社会积极老龄化意识。 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的社会风尚。 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会风尚。 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 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重视和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 龄事业、老龄工作和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 布制度。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或者奖励。 第十条 国家鼓励老年人自尊、自信、自立、自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强。 定的义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 务。 第十一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二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 义务。 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 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供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和护理。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 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 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 第十六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老年人所有。 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七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 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 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 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 第十八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劳动。 动。 第十九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赡养协议的内容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赡养义务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的履行。 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婚及婚后的生活。 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系变化而消除。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骗取、盗取、强行索取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利。 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 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为生活困难 的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 务。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义务。 第二十三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 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 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四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 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 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 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老年人没有监护人的,参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为 其确定监护人。 监护人自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老年人权 益的,监护监督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 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 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 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逐步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 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 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养年人的基本生活。 老保险。 鼓励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年人给予照顾。 予补贴。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 国家鼓励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老年人商障。 业健康保险。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 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 务。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 给予护理补贴。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给予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或者其他救助。 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救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助。 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 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 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 助。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房、公租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 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 年人养老。 第三十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 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人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民法院依法冻结、划拨老年人的存款或者查封、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老年人的财产时,应 当保留老年人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和个人对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按照遗赠扶养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 者个人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 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 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 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 组织和个人,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 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 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 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展社区服务,将养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逐步建立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助有困难的老年人,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的投入。 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所等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新建、改建、租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赁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用地,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寡老年人以及低收入的失能、高龄等 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 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第四十三条 设立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 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法修订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后,依法进行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到 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 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 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 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双方 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 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引导养老机构投保意外 责任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意外责任保 险。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 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 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 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保障老年人依法享 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 的专科或者门诊,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老年人的健康 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 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 疗、科研水平。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 识。 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鼓励、扶持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需要。 的用品。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 同等优待。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 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 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 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重大 人身和财产权益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 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 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应当照顾老 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专门机 构或者人员办理。 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抚恤金、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医疗费以及婚姻等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审理和执行。 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 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 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 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护理和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 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 优惠开放。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动积累工。 的筹资筹劳义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 为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提供安全、便利 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 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 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 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 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 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施工、监理、 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 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新 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建筑物、交通设施、居 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障碍设施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 碍设施进行保护和及时维修。 第六十四条 国家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 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为老 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 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宜居环境宣传教育,倡导全 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老年宜居环境建 设。 国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老年宜 居环境科学研究,培养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 才。 第六十六条 国家推动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 宜居社区建设。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七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传承老年人的优良品德,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八条 老年人可以依法成立自我管理、自 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组织,根据法 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九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 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 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 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 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 第七十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 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 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传统教育; (三)提供咨询服务;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三)提供咨询服务;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纷;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七十一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及其合法收入受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 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和社区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学校。 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一规划,加大投入。 导,统一规划。 老年学校应当为老年人增长知识、丰富生 活、促进健康、陶冶情操、融入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 第七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不得推诿、拖延。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 第七十五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 第七十六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要求人民调解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 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七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的,由有关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家庭成员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或者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毁老年人财物,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公然侮辱 第七十九条 侮辱、诽谤或者虐待老年人,造成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 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举办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 料服务的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 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 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 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 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 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 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 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四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 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 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造成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 第八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的规定。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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