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办理流程社保办理流程
社保登记、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社会保险业务受理部门
市属以上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区属单位、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业务在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以下全部统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单位社会保险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 30天内,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申报缴费,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出...
社保办理
社保登记、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社会保险业务受理部门
市属以上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区属单位、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业务在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以下全部统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单位社会保险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 30天内,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申报缴费,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出具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6、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已在广州市统筹范围外参保的,请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7、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8、《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已办理用工备案的“打印简化版”一式两份。
9、于办理后的次月10号前到相对应地税部门办理缴款协议。
(二)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
用人单位发生注销、停业、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情形时,须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需要携带的
有: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地税局(或者是国税局、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受理回执或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银行托收凭证原件、复印件;
4、如有欠款,需缴清欠款,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复印件;
5、填写《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办理全部参保人员的减员手续。
(三)单位参保登记资料变更的办理
(1)原为外地户籍现为本市户籍的人员,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以用人单位名义参加养老保险。
(2)原来就是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则不论以何种形式在本市参保。
3,省、市之间,市与番禺、花都、增城、从化之间的社保关系转移按90号文件执行(可在退休前一年内办理)。
(1)办理养老或失业保险关系转入,需提供以下资料:
A(转出地养老保险手册或对帐单(如与广州参保重复,请先处理异地重复参保时段的养老保险关系后再行转入);
B(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户口簿复印件需复印首页及本人页)
C、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含1994年1月至1995年12月缴费记录但无缴费基数的,请按穗劳社函{2007}885号文的规定须补充:
1)省外转入本市的,提供转出地所在省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应时期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省内转入本市的,提供转出地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应时期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备注: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已明确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和要求,若转入养老保险关系中1996年1月1日后的缴费记录无缴费基数或缴费金额,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又确实无法提供实际缴费基数的,属转出地不按国家规定办理业务,本市将退回养老保险关系,请转出地按国家规定完善后再行转出。
(2)办理广州市行政区内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A(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簿需复印首页与本人页;
B(转出地(只限于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广铁集团)开具的《接收参保人医疗保险关系的函》;
C(转出地提供的《医疗保险缴费历史转出明细表》。
2、转出
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1)办理养老或失业保险关系转出,需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A(接收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接收函件;
B.接收地社会保险机构全称、开户银行、帐号;
C.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2)办理广州市行政区内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A(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簿需复印首页与本人页;
B.接收地(只限于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广铁集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医疗保险关系的意见函。
(五)参保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申办
1、申报流程
由单位出具书面申请,陈述补缴的事实及理由,填写一式三份的《广州市社会
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连同相关的原始资料,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相关的原始资料
(1)属原固定工及合同制职工的,应提供职工本人的档案、录用(招工)审批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等原始资料;
(2)属其他用工形式的,应提供合同书、录用(招工)审批表(或招工表)、
(外地户口职工可不提供)等原始资料; 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3)未办理招用工手续,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原始工资发放表、
等)
(4)如果要求补缴1998年7月之前的社保费,还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六)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年限的申办
1、申报流程: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60天内,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自由职业者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所需材料:
高级专家申办的,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市管干部申办的,须提供市委组织部的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退休时应提供市委组织部的批准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自由职业者申办的,须本人提供书面申请,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填报《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七)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录入
需提供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档案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托管而无法提供《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原件的人员,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由托管部门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经托管部门的主管人及经手人签名,用信封密封后加盖骑缝章。
注明:社会保险全部业务所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请统一用 A4纸。
社会保险费的核定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按各险种规定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同单征收。缴费核定办法为当月核定次月应缴金额。用人单位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申报手续,次月地税部门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划款方式征集社会保险费。逾期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一、养老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自由职业者。
(二)征缴比例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
(1)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计征。每年七月进行调整。
二、工伤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在建筑施工和矿山行业工作的农村户口职工,在新参保和续保时,可以选择只参加工伤保险,暂不参加其他险种。
(二)征缴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每年七月根据单位上年度工伤费用收支情况实行浮动费率
。具体见表一、二。
(2)增减率:在现行业基准率的基础上增减;
三、生育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0.85% 缴纳,个人不缴费。
四、失业保险
(一)征缴范围: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事业、城镇个体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2% 缴纳,城镇户口职工按 1% 缴纳,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2009年1-12月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0.2% 缴纳,城镇户口职工按 0.1% 缴纳,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五、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征缴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2、征缴比例
(1)在职职工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8% 缴纳,个人按 2% 缴纳。 (2009年5至12月期间阶段性调整在职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7% 缴纳,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2)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单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7.5% 缴纳。
(3)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由单位缴纳,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6%缴纳。
(二)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简称“住院保险”)
1、征缴范围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符合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龄范围的下列人员:
(1)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符合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
费年龄范围、并具有本
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除外,下同)中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2、征缴比例
(2009年5至12 (1)住院保险费: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
月期间阶段性调整住院保险征缴比例: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缴纳。)
(2)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6%缴纳。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其住院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由个体经济组织业主缴交;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其住院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由个人缴交。
(三)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
1、征缴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全日制从业人员。
2、征缴比例
(1)、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单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缴纳。
(2)、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单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6%缴纳。
(四)、补充医疗保险
1、征缴范围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或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人员(不含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单位或个人可以以自愿为原则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征缴比例
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由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业主缴纳;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保的人员,其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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