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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标准合同

2017-09-06 10页 doc 25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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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标准合同编号: 档号: 出让人:xxxx 房屋土地管理局 受让人:xxxx 有限公司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xxxx 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地址:xxxx;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职务: 。 受让人:xxxx 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 《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xx 条 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和...
国有土地出让标准合同
编号: 档号: 出让人:xxxx 房屋土地管理局 受让人:xxxx 有限公司 本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xxxx 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地址:xxxx; 邮政编码:;法定代人: ;职务: 。 受让人:xxxx 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 《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xx 条 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和 本市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 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 司法管辖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 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 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 1 xxxx ,总面积 平方米( ?)(最终以确权发证的面积为准)。其位臵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 图已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按照xxxx 总体规划及开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体规划是 商业用地,建设xxxx家居购物中心项目。 出让人同意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出让宗地交付 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场地平整和 周围基础设施八通,即通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天 然气、电力、电信、及有线电视管线(具体市政道路状况图作 为本合同附件一、雨水和污水接口图作为本合同附件二、自来 水管道图、天然气管道图、电力管道图、电信管道图、及有线 电视管道图作为本合同附件三一,以上附件已经当事人双方签 字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 ) 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地价款[熟地]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 红线外规划甩口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即本合同第五条规定 的该宗地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八通的建设费,但不含 开闭站到用户的用电接线费用,不含工业生产用天然气报装费 用)、土地开发费和征地拆迁费。土地使用权地价款为每平方 米人民币大写 佰元(小写¥ 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萬元(小写¥ 元)。如最终确权发证的出让总面积少于 万平方米,则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地价款总额将相应减少。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三十(30)日内,受让人须向 出让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地价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2 萬元(小写¥ 元)。如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地价款总额 因发生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情况而相应减少,出让人须在 时退还受让人相应金额。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受让方到xxxx 城市规划 管理局办理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持此单及1/2000地形图,到 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办理钉桩手续,接收界桩位臵及建筑用地钉 桩成果表。 界桩由受让方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 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出让方,请示重新埋设。办理钉桩、补钉 桩及购图所需费用,均由受让方支付。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 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商业; 附属建筑物性质 商业 ; 建筑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建筑限高 米 ; 绿地比例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无 。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 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无 ; (2) 无 ; 3 (3) 无 。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足够理由的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 平方米,并在 年 月 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提前60日向出让人提出足够理由的延 期竣工申请,但延续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 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 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通 过、穿越受让宗地。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地 价款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地价款支付凭证 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取得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 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 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 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 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 4 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 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地 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 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 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 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 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 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 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 权地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 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但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出租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 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并且除地价款外还需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条件。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转让、出租、 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出租、抵押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 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 5 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 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 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 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 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 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 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 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 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地价款,向出让 人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 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 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 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 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 6 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 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 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 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 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 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 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 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 补救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 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2小时内将事件的 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 在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 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 用权地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地价款的, 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21 ‰向出让人缴纳滞 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 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 7 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地价款的, 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 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 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 地价款的0.21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 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地价款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 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 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 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地价款20%以下的土地闲臵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 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 发迟延的除外。 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延期竣工的(受不可抗力影响者 除外),延期竣工180日内的,罚以地价款总额的1%,延期竣工超过180日的,出让人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 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 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 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 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8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 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 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 任。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 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正本一式伍份,出让 人、受让人各执贰份;抄送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各壹份。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 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 出让人(章):xxxx 房屋土地管理局 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受让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二??xx年 月 日于北京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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