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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例题

2017-09-05 16页 doc 35KB 38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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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例题【例1】某烟厂出售卷烟20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60元,共计300000元,烟丝45000元,不退包装物,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货已发出并办好托收手续。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 20 X 150+300 000 X 45 %+45 000 X 30,=151 500(元) 【例2】某酒厂以粮食白酒100000箱(每箱120元,每箱6瓶,每瓶500克)换取建筑材料,满足工厂扩建需要。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 100000×120×20%,100000×6×0.5,270000(元) 【例3】某烟厂购买已税烟丝2000...
消费税例题
【例1】某烟厂出售卷烟20个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60元,共计300000元,烟丝45000元,不退包装物,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货已发出并办好托收手续。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 20 X 150+300 000 X 45 %+45 000 X 30,=151 500(元) 【例2】某酒厂以粮食白酒100000箱(每箱120元,每箱6瓶,每瓶500克)换取建筑材料,满足工厂扩建需要。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 100000×120×20%,100000×6×0.5,270000(元) 【例3】某烟厂购买已税烟丝2000千克,每千克30元,未扣增值税。加工成卷烟200个标准箱,每标准箱调拨价格7 500元,全部售出。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 烟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0×30?(1,17,),51282(元) 卷烟应纳消费税额,200 × 150+200 ×7 500× 30 %,51 282 ×30 %=428 718(元) 【例4】某企业采购原油40吨,委托炼油厂加工成无铅汽油12吨。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 12吨× 1388升,吨×0. 2元,升=3 331. 1 20(元) 【例5】某汽车制造厂将自产乘用车(汽缸容量2.。0升)一辆,转作自用(固定资产),该种汽车对外销售价格180000元。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如下: 180 000×5,=9 000(元) 如果该自用车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150000元,则组成计税价格如下: 150000×(1+8,)?(1,5,),170526(元) 应交消费税税额=170 526 ×5 5=8 526(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50 000 ×(1+8%)+8 526 =170 526(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170 526× 17%=28 989(元) 【例6】 A企业受托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成本9 500元,双方协商加工费为12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A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9500+1200)?(1-10,)=11 888. 89(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1889×1000=1189(元) 委托方在向A企业付款时,除了按规定支付1200元加工费外,还应向其支付1189元的消费税税额。 2 委托加工复合计税消费品的,计算从量征税部分的消费税,涉及从量计征的部分,其计税数量以委托方实际收到数量为准。 【例7】某日化厂9月份委托甲厂加工化妆品A,收回时被代扣消费税4000元,委托乙厂加工化妆品B,收回时被代扣消费税5000元。该厂将两者继续加工生产化妆品M出售,当月销售额440000元。该厂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2 700元,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3300元。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2700+(4000+5000)-3300=8400(元) 本月应纳消费税款=440 000X8%-8 400=26 800(元) 【例8】某卷烟厂8月份外购烟丝价款100000元,月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75000元,月末库存外购已税烟丝36000元;当月以外购烟丝生产卷烟的销售量为28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40元,共计280000元。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75000+100000-36000==139000(元) 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139000×30%==41700(元) 3 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28×150+280 000 × 30 %—41 700 =88 200—41 700=46 500(元) 第三节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账户的设置 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进行会计处理。该明细账户采用三栏式账户记账,贷方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方核算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或待扣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尚未缴纳的消费税,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多交的消费税。企业应交消费税应记入损益类账户“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因消费税是价内税,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售价包含消费税(但不包含增值税),所以,企业缴纳的消费税应记人“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由销售收入补偿。作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实现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实际缴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4 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瞥,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销售的会计处理与前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密切相关,也受销售方式、结算方式的影响,是在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基础上,进行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例10】某企业9月份销售乘用车15辆,汽缸容量为2.2升,出厂价150 000元/辆,价外收取有关费用每11000元,辆。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 000+11000)× 9,×15 =217 35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50 000+11 000)×17,×15 =410 550(元) 根据上述有关凭证和数据,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2825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24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1055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173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17350 【例11】某企业上月销售卷烟,现因质量问退货,退回消费税148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5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不敷出 148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 14800 借:银行存款14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4800 三、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范围除与增值税相同之处外,还包括纳税人以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行为。对视同销售行为,一般按同类应税消费品市场价格计税,但对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消费资料、投资人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应交消费税。 (一)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但在会计处理上,投资不宜作销售处理。因为投资与销售两者性质不同,投资作价与用于投资的应税消费品账面成本之间的差额应由整个投资期间的损益来承担,而不应仅由投资当期损益承担。但现行税法要求作销售处理,主要是基于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在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及“存货 6 跌价准备”等账户,按该应税消费品的账面成本,贷记“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及“银行存款” 等(反映支付的相关税费)账户,按合同作价与账面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账户,但税法规定,其金额要计入同期应税所得额。按投资应税消费品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应交消费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例12】某企业7月份以20辆乘用车(2.0升)向市出租汽车公司投资。双方,税务机关认可的每辆汽车售价为150000元,每辆车的实际成本为120000元。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税额=150 000×17,×20=510000(元) 应交消费税税额=150 000×5,×20=150 000(元) 根据上述有关凭证和数据,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2400000 贷:产成品2 4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6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位税510000 —应交消费税150000 (二)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 7 料或抵偿债务等,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外,税务会计应按税法规定,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应交消费税。 【例13】某白酒厂1月份用粮食白酒10吨,抵偿胜利农场谷物款50000元。该粮食白酒每吨本月售价在4800-5200元之间浮动,平均销售价格5 000元,吨。粮食白酒每吨成本3000元。 以物抵债属视同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5000×10×17,=8 500(元) 该粮食白酒的最高销售价格为5 200元,吨,应纳消费税额: 5 200 × 10 ×25%+10 ×1 000 × 1=23 000(元) 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一胜利农场38500 贷:库存商品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3000 (三)企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 8 其计税依据的确认同上。 【例14】某汽车制造厂将自产的一辆乘用车(3.0升)用于在建工程,同类汽车销售价格为180000元,该汽车成本110000元,消费税税率12,。训算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应交增值税税额=180 000 X 17%=30 600(元) 应交消费税税额=180 000 X 12 %=21 600(元) 借:在建工程140600 贷:产成品1100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0 借:在建工程21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1600 【例15]某啤酒厂将自己生产的啤酒20吨发给职工作为福利,10吨用于广告宣传,让客户及顾客免费品尝。该啤酒每吨成本2000元,出厂价格2 600/吨(训算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30吨×220元,吨=6 600(元) 2 600×30×17,=13260(元) 结转税金及成本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53240 销售费用 26620 9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 600 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260 产成品 60000 实际缴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600 贷:银行存款 6600 四、应税消费品包装物应交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对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和包装物已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加收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也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一)随同产品梢售而不单独计价 因为其收入已包括在产品销售收入中,其应纳消费税与产品销售一并进行会计处理。 (二)随同产品稍售而单独计价 因为其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其应纳消费税则应记入“其他业务成本”账户。 【例16】某酒厂异地销售粮食白酒,包装物单独计价,收取包装费700元(不含税)。计算应纳增值税 10 和消费税税额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税额=700×20%=140(元) 包装物应交的增值税税额=700× 17,=119(元) 借:应收账款819 贷:其他业务收入7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 借:其他业务成本14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40 (三)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押金 因没收的押金而应交的税金,贷记“应交税费”账户,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账户。 【例17】某企业销售化妆品,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1 5008,包装物逾期未还,没收押金。计算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应纳增值税税额=1500?(1+17%)=217. 95(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1+17%)=384. 62 (元) 借:其他应付款1500.00 贷:营业外收入897.4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17.95 一应交消费税384.62 (四)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稍售,另外又加收押金,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押金 ,为促使购货方将包 11 装物退回,即使在包装物已作价销售,还可以另外加收押金。若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没收的押金应缴纳消费税,该项消费税可直接冲抵其他应付款,冲抵后的余额再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例18】某企业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一批,包装物不单独计价,在销售价款之外,另加收押金800元,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应交消费税税额=800=(1+17,)× 5%=34.19(元) 借:其他应付款150.43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4.19 —应交增值税116.24 借:其他应付款649.57 贷:营业外收入649.57 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一)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1.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不再交消费税。因此,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 委托方根据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向受托方 12 支付的加工费等有关凭证,借记“委托加工物资”或“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账户,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账户。 【例19】某卷烟厂委托A厂加工烟丝,卷烟厂和A厂均为一般纳税人。卷烟厂提供烟叶55000元,A厂收取加工费20000元,增值税3400元。计算A厂应代扣代缴消费税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55000 贷:原材料 55000 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银行存款23400 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代扣消费税税额=(55 000+20 000)?(1-30,)× 30 %=32 143(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32143 贷:银行存款32143 加工烟丝入库时: 借:产成品 107143 贷:委托加工物资 107143 13 产品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 2.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已纳消费税款准予抵扣。因此,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待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允许从应缴纳的消费税中抵扣。 因为修改后的税法已将收回扣税法改为生产实耗扣税法。为了在会计上清晰反映其抵扣过程,可设“待扣税金”账户。 仍以上例资料,假定委托加工后的烟丝,尚需再加工成卷烟,则作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时: 会计分录同前。 支付代扣消费税时: 借: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32143 贷:银行存款 32143 加工烟丝入库时: 借:产成品 75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75000 【例20】上述加工烟丝经过再加工后为卷烟对外销售。假设当月销售3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60元,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2580 14 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税额1988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52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250X 60X 3) 4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650 计提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X 3+45 000X45,=20 7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700 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2 580+32 143-19 880 =14 843(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4843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14843 当月实际上交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5857 贷:银行存款5857 (二)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受托方可按本企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若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设上例,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税率为30,,则: 15 组成计税价格,(55 000+20 000)?(1-30,),107143(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07 143×30,,32143(元) A厂作会计分录如下: 收加工费时: 借:银行存款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收取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借:银行存款32143 贷:应交税费—应代交消费税32 143 上交代扣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代交消费税 32143 贷:银行存款32143 六、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进口应税消费品时,进口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应计入应税消费品成本中。按进口成本连同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 “在途物资”等账户;由于进口货物在海关交税,与提货联系在一起,即交税后方能提货。为了简化核算,关税、消费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直接贷记“银行存 16 款”账户。若特殊情况下,先提货后交税时,可以通过“应交税费”账户。 【例21】某企业从国外购进化妆品一批,CIF价为USD 40 000关税税率假定为20,,增位税税率为17,;假定当日汇率为USD100=Y800, 组成计税价格,(40 000+40 000×20,)?(1-30,)×8 ,548571(元) 应纳关税=40 000 ×20 % =8 000(元) 应纳消费税=548 571 ×30 %=164 571(元) 应纳增值税=548 571 × 17 %=93 257(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途物资5485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3257 贷:应付账款——供货商320000 银行存款321828 七、金银首饰、钻石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自购自稍 企业销售金银首饰、钻石首饰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金银首饰、钻石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钻石首饰 17 的销售额计缴消费税。 随同首饰销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人及应交消费税,均与主营业务收人和营业税金及附加一起计算和处理;随同首饰销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其应交消费税(税率同商品)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账户。 【例22】某金银首饰商店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的企业。8月份实现以下销售业务: (1)销售给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项链一批(销售额为2648000元; (2)销售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首饰一批,销售额为1845000元; (3)门市零售金银首饰销售额3415800元; (4)销售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其包装物金额为314 500元,未合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内,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换出金银首饰按同类品种销售价计算为1644000元,收回旧金银首饰作价916000元,实收回金额为728000元。 该商品8月份应交消费税、增值税如下: (1)消费税税额。 18 金银首饰零售 应纳消费税税额=(845 000+3 415 800+728000)十1.17×5%=255 931. 62(元) 包装物应纳消费税税额=314 500?1. 17×5% =13 440.17(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 金银首饰销项税额=(2 648 000+1845 000+3 415 800+728 000)?1. 17×17% =1254 919. 60(元) 包装物销项税额,314 500?1. 17 × 17% =45 696. 58(元) 根据以上计算,作会计分录如下: 金银首饰销售(批发、零售、以旧换新)时: 借:银行存款8636799.80 原材料(换回旧金银首饰金额)916 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批发)2263247.80 主营业务收入(零售)6034632.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54 919.60 计提金银首饰消费税(不计算附加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55 931.62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55931.62 随金银首饰销售包装物作收入时: 19 借:银行存款314 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68 803.4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5 696.58 计提包装物收入的消费税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13 440.17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13440. 17 (二)受托代梢 企业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时,消费税由受托方负担,即受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如果是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代销金银首饰,收取的手续费计入代购代销收入,根据销售价格计算的应交消费税,相应冲减代购代销收入,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入"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通常是由双方签订首饰的协议价,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货款,受托方实际销售的货款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己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自购自销相同。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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