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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结束后,我想找该

2018-05-28 7页 doc 20KB 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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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结束后,我想找该参观结束后,我想找该 第一章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第一节 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1(父母是否可以随便翻看子女的日记, 咨询热线内容 我姓陈,今年刚刚升入高中一年级。父母都是大学老师,平时对我管教很严,但有时候总感觉他们过多地干涉我的私生活。在父母的严厉要求下,我的学习成绩一直很优秀,上了高中后,还被选为班级的学习委员。 参观结束后,我想找该科技馆的领导,但售票员说找领导也是这样,因为这是科技馆的规定,她还劝我不要浪费时间。由于要赶时间坐飞机,我只好领着儿子离开了,可心里却很憋闷。 请问:到科技馆参观,未成年的中小学...
参观结束后,我想找该
参观结束后,我想找该 第一章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第一节 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1(父母是否可以随便翻看子女的日记, 咨询热线内容 我姓陈,今年刚刚升入高中一年级。父母都是大学老师,平时对我管教很严,但有时候总感觉他们过多地干涉我的私生活。在父母的严厉要求下,我的学习成绩一直很优秀,上了高中后,还被选为班级的学习委员。 参观结束后,我想找该科技馆的领导,但售票员说找领导也是这样,因为这是科技馆的规定,她还劝我不要浪费时间。由于要赶时间坐飞机,我只好领着儿子离开了,可心里却很憋闷。 请问:到科技馆参观,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可以享受优惠待遇吗, 律师专线解答 姜女士,您遇到的问虽然属于个别现象,但是,这种现象却也不乏发生。科技馆的做法很明显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您有权要求其退还多收的票价。 中小学生是我国法律保护的一个特殊群体,由于其未满18周岁且身体和心智方面都未发育成熟,所以,其享有一些不同于成年人的权利。家庭、学校和社会都应对未成年的中小学生给予特殊保护,使他们能进行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活动。 由于未成年人平时除了在家和学校学习和活动以外,还会有很大一部分时间是在社会上活动,如电影院、图书馆、博物馆等。这些地方对未成年人的学习、成长都有着特殊的教育意义,因此,国家为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特别规定这些公共场所应当优惠向其开放。例如,根据我国《教育法》第50条规定,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也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在博物馆、科技馆以及在体育馆、动物园等场所进行参观活动时,都给予很大程度和形式的优惠。而您儿子只是一个小学二年级的学生,按规定应允许其免票或购买儿童票。 以上法律在我国全国范围内的场所均适用,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权利以任何理由违反该规定,私自制定侵害未成年中小学生利益的规定、制度。本案中,某科技馆私自取消儿童票,无疑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对此,您有权要求其退还多收您的票价。 并且由于科技馆属于经营性的场所,所以要解决该纠纷,可以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即您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在参观科技馆时,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问题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提醒各位家长和老师:从2004年5月1日起,全国文化、文物系统各级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对学生个人参观实行半票;家长携带未成年子女参观的,对未成年子女免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A59)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A6)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A20)第三十四条 2(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到歌舞厅娱乐, 咨询热线内容 我姓马,今年16岁,是某中学高中二年级的学生。我爸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总,平时有很多应酬,经常会去一些高档的夜总会。听爸爸说,在这种地方好谈生意,因此我一直想去看一下。终于在我的软磨硬泡下,爸爸带我去了一家夜总会参加一个朋友聚会,里面的布置真是让我大开眼界。 今年7月份,学校放暑假,正好又赶上我过生日,爸爸给了我一个大红包。我原来准备请几个好朋友大吃一顿,可朋友们都觉得每年生日都吃饭没意思,我也觉得没什么新意。就在我为怎样庆祝生日发愁时,一个同学发现了一家新开的小型歌舞厅,联想到以前和爸爸去的夜总会很刺激,歌舞厅虽然档次低了很多,但也一定很好玩。于是,我决定带朋友们去这家歌舞厅庆祝生日。生日当晚7点多,我和朋友们来到那家歌舞厅门口,准备买票入场。谁知门口的侍应生不让我们进,说我们是中学生,不许进歌舞厅娱乐,还说门口有提示牌。我们果然在牌子上看到了"禁止未成年人入内"几个大字。由于被阻拦,几个朋友当即七嘴八舌与侍应生吵了起来,认为这是歧视,是侵犯我们的消费权。可无论我们怎么说,侍应生就是不让进。旁边很多来消费的人还对我们投以异样的眼光,并嘲笑我们。 请问:未成年人不能到歌舞厅娱乐吗, 律师专线解答 马同学,我们可以很明确地告诉你,由于你和你的同学还未满18周岁,尚属于未成年人,所以你们都不能去歌舞厅娱乐,侍应生的做法不但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对你们负责。 歌舞厅是营业性的娱乐场所,一般在晚上开放,主要是供成年人交谊和娱乐的地方,不适合未成年人出入。并且歌舞厅人员混杂,存在很多不安全因素,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育都还不成熟,自控能力和辨别能力也较差,很容易受到不良影响甚至受到伤害。正是基于这些因素,国家才严格规定营业性质的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这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例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第2款就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并且,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3条也作了此类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营业者一般都会在门口设立"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标牌以示提醒和告之。而你和同学还属于未成年人,这些场所经营的内容不适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会给你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所以,作为未成年人,你们应该到适合的场所去活动。 总之,歌舞厅的侍应生不让你和同学进入该场所消费是完全正确的,没有侵犯你们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妥之处。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未成年人不可以到歌舞厅娱乐的问题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马同学,你父亲作为成年人可以出入的一些场合不一定适合你,你应该遵守学校里的规章制度,牢记老师的教育,不要过早涉及与你年龄不相符的事物,这会给你的成长带来不好的影响。 ?建议各位家长,不要带孩子出入夜总会这种不适宜他们出入的场所,同时,也不要让孩子拿着钱随意消费。因为他们现在对金钱还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很容易用到错误的方面,作为家长,应该对孩子的消费观进行正确的引导。 ?提醒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现在有些未成年人为了进歌舞厅娱乐冒充成年人, 如果对他们的年龄有疑惑,可以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查验,否则有权予以拒绝,这是法律所允许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A6)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A22)第三十三条 3(快餐店是否应为我女儿在其儿童娱乐区玩耍时受伤负责, 咨询热线内容 前几天,我在逛街时带着女儿去某快餐店吃饭。女儿很快吃完了自己的东西就要求去里面设置的娱乐区玩,我帮她把鞋子脱掉,又叮嘱几句就让她进去了,而我则找了靠近儿童娱乐区的位子边用餐边休息。时值用餐高峰,娱乐区里的小朋友很多,由于孩子们年龄差不太多,女儿很快就和别的小朋友玩到了一起,非常开心。 可是在我转身给家里打电话时,突然听到女儿的哭声,我跑过去一看,原来是女儿玩滑梯时不小心掉下来了,坐在地上无法动弹。我赶快抱起女儿打车去了医院,经过医生诊断,女儿为右胫骨骨折,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花费了几千元的医疗费。女儿摔伤后,我找到这家快餐店,要求其对我女儿的摔伤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可该快餐店却说我女儿是自己不小心摔伤的,况且他们店内的儿童娱乐区是免费供小朋友娱乐的,不设专门管理,所以,出了事故他们不负责任。多次交涉未果后,我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我女儿的权益。 请问:在快餐店的免费儿童娱乐区玩耍时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律师专线解答 要解决您的问题,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 快餐店内设的儿童娱乐区虽然是免费让小朋友娱乐的场所,但其显然是为了招揽儿童顾客而设立的,属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一项服务。您和女儿在快餐店里花钱就餐,你们与快餐店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消费者,您和女儿的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其中,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法第18条第1款还规定了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根据以上规定可见,快餐店作为营业者,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服务环境,儿童娱乐区设在快餐店里,属于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之一,虽然它是免费性质,但既然允许儿童进入玩耍,就应该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保护作为消费者的儿童的安全。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当时娱乐区的小朋友很多,存在推挤的危险,而该快餐店却没有派工作人员进行疏导和维持秩序,说明该快餐店的服务和管理存在疏漏,并且正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才导致您女儿从滑梯上面掉下摔伤,所以该快餐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这里还存在另一个情况,那就是您作为监护人,也应对您女儿摔伤的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您女儿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您作为她的监护人,在其进入娱乐区玩耍时,本应认真履行监护义务,尤其在快餐店没有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保护的情况下,您更应考虑到会有意外发生,但您当时却因打电话疏忽了对女儿的看护,导致了意外的发生。因此,您也要对女儿的摔伤承担一定的责任。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未成年人在快餐店的儿童娱乐区内玩耍受伤时的责任承担问题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未成年人在商场或快餐店设立的娱乐区玩耍时,家长一定要旁边陪同,切勿让孩子自己在娱乐区内玩耍,以免出现意外。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A20)第七条、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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