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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福建省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捐赠教育事业表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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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福建省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捐赠教育事业表彰办法》的通知关于颁发《福建省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捐赠 教育事业表彰办法》的通知 闽教〔1999〕计基7号 各地市教委: 为鼓励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捐赠教育事业,表彰他们热心教育、造福桑梓的高尚品德,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捐赠教育事业表彰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希望各地努力做好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捐赠教育事业的宣传、倡导和表彰工作,进一步鼓励公民及社会组织捐赠教育事业的积极性。今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特此通知。 附:1、《福建省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捐赠教育事业表彰...
关于颁发《福建省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捐赠教育事业表彰办法》的通知
关于颁发《福建省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捐赠 教育事业彰办法》的 闽教〔1999〕计基7号 各地市教委: 为鼓励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捐赠教育事业,表彰他们热心教育、造福桑梓的高尚品德,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捐赠教育事业表彰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希望各地努力做好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捐赠教育事业的宣传、倡导和表彰工作,进一步鼓励公民及社会组织捐赠教育事业的积极性。今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特此通知。 附:1、《福建省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捐赠教育事业表彰办法》 2、《福建省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捐赠事业表彰申报表》(略)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元月二十日 福建省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 捐赠教育事业表彰办法 为鼓励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捐赠教育事业,表彰他们热心教育、造福桑梓的高尚品德,特制定本办法。 一、表彰对象 凡自愿捐赠款物直接用于我省教育事业的公民个人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 二、表彰 1、凡捐赠款物累计达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30万元者,以省政府名义授予铜质奖章、奖匾和荣誉证书。 2、凡捐赠款物累计达30万元(含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50万元者,以省政府名义授予银质奖章、奖匾和荣誉证书。 3、凡捐赠款物累计达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以省政府名义授予金质(镀金工艺)奖章、奖匾和荣誉证书。 三、表彰数额计算 1、在本省不同地市、不同年度、不同项目捐赠的款物可合并计算。 2、多次捐赠可重复表彰,其重复表彰的数额从上次表彰后起算。 3、以外币捐赠,折算为人民币金额,比照捐赠时国内同类商品价格折算。 4、以设立基金方式捐赠的,本金归属明确为受赠单位,可以本金数额计算;以基金取息捐赠的,按利息额计算。 四、表彰、审批和管理 1、受赠单位彰提供捐赠款物清单和款物到位证明材料,填写《福建省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捐赠教育事业表彰申报表》,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向福建省教育委员会申请表彰。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表彰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捐赠教育事业的具体工作。 3、在本省不同地方捐赠款物,可按捐赠人意愿由捐赠人原籍地或受款物较多的地市教委负责统一申报。 4、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表彰,授权省教委审批和统一制作奖章、奖匾及荣誉证书。 五、表彰仪式一般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举行,并代表省人民政府向捐赠人或委托人颁奖。 六、华侨捐赠办学表彰继续按《福建省华侨捐资办学奖励实施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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