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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出口信贷押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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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出口信贷押汇1995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999年1月1日,国际商会的第590号出版物《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简称《ISP98》)作为专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权威国际惯例,正式生效实施。 根据《ISP98》所界定的“备用信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作为专门规范备用信用证的ISP98,除了让其独立存在之外,修订时要考虑的反而是UCP600是否仍有必要涉及备用信用证。最终多数意见是备用信用证仍然可依继续适用UCP600。 性质折叠编辑本...
备用信用证出口信贷押汇
1995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999年1月1日,国际商会的第590号出版物《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简称《ISP98》)作为专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权威国际惯例,正式生效实施。 根据《ISP98》所界定的“备用信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作为专门规范备用信用证的ISP98,除了让其独立存在之外,修订时要考虑的反而是UCP600是否仍有必要涉及备用信用证。最终多数意见是备用信用证仍然可依继续适用UCP600。 性质折叠编辑本段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①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②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③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或基础交易的援引。④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相比 1) 一般商业信用证仅在受益人提交有关单据证明其已履行基础交易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备用信用证则是在受益人提供单据证明债务人未履行基础交易的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2) 一般商业信用证开证行愿意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关系正常进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则不希望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交易出现了问题。 3) 一般商业信用证,总是货物的进口方为开证申请人,以出口方为受益人;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既可以是进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作用折叠编辑本段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履约信用证、商业票据信用证,它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银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该信用证则不必使用。因此,备用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其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备用信用证又具有信用证的法律特征,它独立于作为其开立基础的其所担保的交易,开证行处理的是与信用证有关的文件,而与交易合同无关。综上所述,备用信用证既具有信用证的一般特点,又具有担保的性质。 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与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有所不同的。在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备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开证行一般处于次债务人的地位,其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即只有在开证申请人违约时开证行才承担付款责任。而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只要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且“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立即付款,而不管此时开证申请人是否付款。 简史折叠编辑本段 备用信用证最早流行于美国,因美国法律不允许银行开立保函,故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来代替保函,后来其逐渐发展成为为国际性合同提供履约担保的信用工具,其用途十分广泛,如国际承包的投标、国际租赁、预付货款、赊销业务以及国际融资等业务。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文本中,明确规定该惯例的条文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即将备用信用证列入了信用证的范围 种类折叠编辑本段 备用信用证的种类很多,根据在基础交易中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作用主要可分为以下8类: 1.履约保证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支持一项除支付金钱以外的义务的履行,包括对由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致损失的赔偿。 2.预付款保证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的预付款。 3.反担保备用信用证(COUNTER STANDBY)——又称对开备用信用证,它支持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所开立的另外的备用信用证或其他承诺。 4.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FINANCIAL STANDBY)——支持付款义务,包括对借款的偿还义务的任何证明性文件。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用以抵押人民币贷款的备用信用证就属于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 5.投标备用信用证( TENDER BOND STANDBY)——它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义务和责任,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必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收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l%-5%(具体比例视招标文件规定而定)。 6.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其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 7.保险备用信用证(INSURANCE STANDBY)——支持申请人的保险或再保险义务。 8.商业备用信用证(COMMERCIAL STANDBY)——它是指如不能以其他方式付款,为申请人对货物或服务的付款义务进行保证。 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是出口信贷的两种形式。 买方信贷是指由出口商国家的银行向进口商或进口商国家的银行提供的信贷,用以支付进口货款的一种贷款形式。其中,由出口方银行直接贷给进口商的,出口方银行通常要求进口方银行提供担保;如由出口方银行贷款给进口方银行,再由进口方银行贷给进口商或使用单位的,则进口方银行要负责向出口方银行清偿贷款。 目前,我国国内银行提供的买方信贷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于支持本国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而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习惯上称之为进口买方信贷;另一种是为支持本国船舶和机电设备等产品的出口而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称之为出口买方信贷。这两种买方信贷的利率、期限、偿期等都不相同。 进口买方信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出口商国家的银行向进口商国家的银行提供一项总的贷款额度,并签订一项总的信贷协议,规定总的信贷原则。进口商欲进口技术设备而资金不足需要融资时,可向国内银行提出出口信贷要求,银行审查同意后,按总的信贷协议规定,向出口商国家的银行办理具体使用买方信贷的手续。另一种是不需签订总的信贷协议,而是在进出口商签订进出口商务合同的同时,由出口商国家的银行和进口商国家银行签订相应的信贷协议,明确进口商品的贷款由国内银行从出口国银行提供的贷款中支付,贷款到期由国内银行负责偿还。 操作折叠编辑本段 买方信贷涉及的当事人常有四类:出口商、出口国银行、进口商、进口国银行。 如:现在有一项大型生产设备的国际进出口贸易要开展。 首先,出口商与进口商要坐在一起谈这项贸易,洽谈的内容包括了使用买方信贷问题。当双方对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必要的准备工作就绪后,便签定贸易合同。然后,进口商要交纳15%左右的现汇定金。这是必要的。这15%很可能最终成为付款的一部分。买方信贷最多会达到总贸易金额的85%,所以进口商肯定要先付部分款项。 第二、进口国银行和出口国银行之间签定一个贷款协议。在此之前两家银行要与各自的买卖当事人接触,洽谈。了解审查该项贸易。贷款协议将以贸易合同为基础。同时具有独立性。 第三、出口国银行向进口国银行贷款,进口国银行再向进口商贷款,进口商以此向出口商支付现汇货款。为避免不必要的周折和因此的风险,这笔款项实际是由出口国银行直接交给了出口商拿走。然后由进口商来还。 第四、出口国银行向本国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利差补贴。因为出口国银行此项贷款的利率根据其本国法律或政策将低与一般商业市场贷款利率。这个利差由政府以补贴的形式填补。另外出口国银行还要将其该笔出口信贷的回收风险投保。国家设立专门机构经营出口信贷保险业务。种种措施都是出于促进本国出口的战略目的。 第五、进口商按贷款协议向其本地的进口国银行分期归还贷款、进口国银行再分期还款给出口国银行。直到还款完毕。 有时买方信贷的当事人只有三方。其中缺少了进口国银行。虽然在操作上有些不同,但在基本的法律关系方面与四方当事人结构的情形并无甚大区别。实际上,四方当事人结构的买方信贷是更多见的,下面的分析也可看出,进口国银行的介入是很必要的。 优点折叠编辑本段 买方信贷被认为对当事人有如下的好处: 第一、对进口商有利。进口商可以先取得并使用货物,价款在一段较长的时期内分期支付,同时能享受到低廉的利率。有关信贷问题由本国的银行出面与出口方面洽谈,其谈判能力要比自己强(在卖方信贷中,信贷问题是由出口方银行与进口商洽谈的);同时自己则可以集中精力就贸易的商务、技术问题进行分析、谈判。 第二、出口商也高兴使用买方信贷。因为出口商实现了快速回笼资金的目的。而且也不会象卖方信贷那样在其会计报表中造成大额的"应收帐款"--因为这可能引起外人对企业的一种不好的印象。同时相比卖方信贷,买方信贷对出口商来说省去了很多计算、考虑并转嫁各种费用的麻烦。卖方信贷中,银行是把款项贷给出口商的,所以向银行分期归还贷款的事也要由出口商做,还的款项里当然包括了各种费用如手续费、保险费等。这样在定约之时,出口商要充分地考虑这些费用的转嫁问题--当然是转嫁给进口商。方法是提高货价。然而,在买方信贷中,贷款在名义上是贷给进口商或进口国银行的,还款也是由他们向出口国银行归还。出口商卖出货物,收回现汇即可。大可不必为费用的转嫁问题费脑筋了。 第三、对银行方面也有利。信贷问题由两个银行坐在一起谈,很多事务会容易处理得多,同行好说话嘛。另外出口国银行把款项贷给进口国银行,进口国银行有还款义务,这样的贷款更加保险。而且进口国银行与进口商在同一国家或地域里,彼此容易沟通和接触,更加了解彼此的资信情况。所以风险也就小了很多。 基本条款折叠编辑本段 买方信贷是政府推动本国出口的重要贸易策略。长期一段时间中买方信贷的实务操作并无规范。全靠各国国内的贸易政策。为了避免过度贸易竞争的负面效果,70 年代末期,发达国家在买方信贷的国际规范方面达成了一致。这便产生了一个被称为"君子协定"的文件(全称《关于官方支持出口信贷指导原则的协定》,由于该协定只是表明一种道义上的承诺,故称"君子协定")。它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78年定立的。由于在国际贸易领域,OECD的这些"富国"常常是台上的主角;所以该"君子协定"便逐渐地成为国际出口信贷领域一项重要的国际惯例。从目前的买方信贷操作的一些基本条款上可以明显地感受到该协定的影响。 下面是买方信贷一些基本的条款。 1、专款专用。买方信贷是以促进出口为目的的优惠性的政策贷款,所以,贷款方一定会要求进口商将这笔款项用于购买贷款银行所在国制造的货物。这一贷款用途限制是严格的。 2、贷款比例。出口国银行所提供的贷款额占该项进口所需资金的比例越大,表明买方信贷越优惠。"君子协定"把该比例最高额限定在85%。所以,进口商至少要自筹15%的货款。 3、定金。这15%现汇要求作为定金付给出口商。而且合同中常常要求,只有此定金付清,才能提取贷款用于支付货款。 4、利率。合同中对利率将有详细约定。"君子协定"将不同的国家进行了区分,划分为低收入、中等收入、富有3类,并分别规定了利率的最低限。 5、还款期。这也是重要的条款。"君子协定"按不同种类的标的和金额的大小,对还款期也作了规范。 6、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承担费、保险费等。该费率合同中应有约定。承担费用的人一般是进口商,有时也不排除出口商承担一些信贷业务中的费用。 风险防范折叠编辑本段 银行面临的风险折叠 开办买方信贷业务的银行面临的风险包括这样一些: 1)缔约前的商业风险。主要源于信贷关系的建立要以贸易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比如贷款合同已经缔结,甚至款项已经划出,但由于贸易合同具有某些合法性的缺陷,或者干脆就没有成立、生效,而导致贷款合同无法继续下去。从而给银行造成损失。 2)缔约后因进口商的原因而造成的风险。如进口商破产、无力还款或不还款等。造成银行收款困难。这种风险在三方当事人结构中将由出口国银行面临,在四方当事人结构中由进口国银行面对。 3)缔约后因进口国银行原因而造成的风险。在四方当事人结构中,进口国银行也可能发生违约、破产等情况。对出口国银行来说是重要的商业风险。 4)政治风险。如进口国的战乱、暴动使收款变得困难或不可能;汇率风险;进口国或出口国实行贸易管制,影响贸易的继续等等。 防范风险措施折叠 对于授信者--出口国银行来说,需要注意的方面大致有: 1)注重事前对贸易当事人,尤其是借款人的资信审查。对贸易项目的各方面进行论证,作好该笔信贷的风险评价工作。 2) 缔约时注意信贷合同与贸易合同的关联。在贸易合同生效之前慎重对待信贷合同的效力问题。 3) 缔约过程中,重视事前的法律消费。不要忽视法律专家在谈判和起草合同中的作用。 4) 与进口国银行签定贷款协议,采用四方当事人结构的操作模式,或采用签定买方信贷的总协议等方式,可以有效减少商业风险的。 5) 投保出口信贷保险几乎是必不可少的。 信贷业务折叠编辑本段 出口买方信贷的概念折叠 出口买方信贷是出口国政府支持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提供信贷支持,以供进口商购买技术和设备,并支付有关费用。出口买方信贷一般由出口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出口商银行将贷款发放给进口商银行,再由进口商银行转贷给进口商;二是由出口商银行直接贷款给进口商,由进口商银行出具担保。贷款币种为美元或经银行同意的其他货币。贷款金额不超过贸易合同金额的80-85%。贷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10年。贷款利率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确定的利率水平而定。 出口卖方信贷与出口买方信贷的区别折叠 1.借款人不同 卖方信贷的借款人是承包商(卖方);买方信贷的借款人是业主(买方)委托的银行(借款银行)。 2.担保情况不同 卖方信贷是业主委托银行依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直接给承包商开出还款保函或信用证; 买方信贷是借款银行与出口商所指定的银行(以下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为例)签订借款协议,然后由第三家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或所在国家财政部)再进行担保。 3.付款方式不同 卖方信贷相当于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期付款。建设期工程承包企业从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是人民币,业主的还款是外汇;买方信贷对承包商来讲就是现汇项目。 4.融资风险管理情况不同 卖方信贷存在利率风险(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利率情况调整)、汇率风险(人民币有升值的可能性,如果发生,企业难以承受)、收汇风险(对于非承包商责任业主和担保银行到期不还款,中国出口信贷保险公司赔付率为90%,剩余10%要由承包商承担);买方信贷对承包商来讲不存在上述风险,或上述风险发生对企业影响不大(出现不还款情况,承包商要协助银行和保险公司追讨)。 5.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程度不同 卖方信贷是承包企业的长期负债,且需要找信誉好有实力的单位为贷款担保,所以对企业压力很大;买方信贷不存在上述问题。 6.前期开拓工作量不同 卖方信贷的融资条件是由承包商直接与业主谈判,所有融资条款都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如:贷款条件、保函格式、信用证格式等; 买方信贷是由承包商协调和安排业主指定的借款银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谈判贷款合同;安排业主指定的担保金融机构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谈判担保条件(保函格式)。 7.前期工作周期和投入不同 卖方信贷项目融资条件的谈判,收汇保险和信誉担保单位的落实,都由承包商自己完成,所以一般情况下工作周期较短,前期费用投入较少;买方信贷的融资、担保、保险条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各方商定,承包商要从中斡旋,并承担相应公关协调费用。 8.对项目的控制程度不同 卖方信贷的融资条件以及商务条款、技术条款确定后,承包商顺理成章地与业主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 买方信贷则存在业主公开招标的可能性。 9.业主对卖方信贷买方信贷倾向不同 卖方信贷业主委托一家金融机构担保还款即可,操作简便。且融资条件双方可讨论变通,如利息可计入合同总价中等。业主一般倾向卖方信贷的方式融资;买方信贷业主要委托两家金融机构介入,工作难度大,银行费用高,既要支付担保费,又要支付转贷费。 进口押汇 编辑词条 B 添加义项  ? 根据结算方式,分为进口信用证押汇和进口TT押汇。 进口信用证押汇业务是银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即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因开证申请人无法及时对外付款赎单,而应其要求由我行先行代为对外付款,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进口TT押汇是指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进口合同规定货到付款的贸易项下进口货物报关后,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银行向申请人提供短期资金融通,并代其对外付款的行为。 进口押汇(Import Bill Advance) 因为进口商通过信用保证文件的开立,可以延长付款期限,不必在出口商发货之前支付货款,即使在出出口押汇口商发货后,也要等到单据到达自己手中才履行付款义务。这样,进口商减少了资金占用的时间。出口商愿意接受这种延长付款期限,是以开证行保证到期付款为条件的。因此,进口押汇是开证行向进口商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 业务简介折叠编辑本段 如果客户是信用证业务中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银行在收到国外出口商寄来的客户所开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如单证相符,银行可向客户提供用于支付该笔信用证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即进口押汇。此时客户无须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即可取得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不但节省了占用资金的成本,而且获得了融资便利。进口押汇业务 【基本操作流程】 1. 出口单据到达后,开证申请人提出办理进口押汇的要求,并填写《进口押汇申请书》。 2. 开证申请人向银行提供近期财务报表、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等材料。 3. 开证申请人向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并在必要时提供保证金等担保措施。 4. 上述手续办妥后,银行向开证申请人发放进口押汇款。 【典型案例】 银行应进口商A公司的申请开立了金额为50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项下单据到达后,A公司向银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经审查,所到单据为信用证项下全套物权单据,且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A公司系银行贸易融资重点客户,银行为其核有1000万美元的进口押汇客户授信额度,按银行规定可直接办理此笔业务,无须进行信贷审查。在此情况下,A公司向银行出具了信托收据,并与银行签定了进口押汇协议。办妥上述手续后,银行放单给A公司,并先行对外付款。 【客户关心的主要问题】 1. 问:什么是信托收据? 答:信托收据是开证申请人向银行出具的,用以证明银行对有关单据及单据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的确认书。信托收据也是银行和开证申请人间的信托合同,客户为银行的受托人代替银行处理信用证项下货物。 2. 问:在银行办理进口押汇,对信用证及单据有何要求? 答:非全套物权单据或非物权单据下进口押汇,须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或正本复印件。若单据存在不符点,但开证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单据,得到银行认可的,不受此限制。 具体内容折叠编辑本段 业务种类折叠 1.信用证单据的押汇:进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信用证上面所列的各种单据和信用证交给银行进行短期借款,实际上就是用信用证的单据抵押给银行。 2.远期信用证承兑的押汇 进口商的远期信用证业务,得到开证银行承兑通知,进口商利用远期信用证的承兑通知,向银行申请短期借款。 3.远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用远期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抵押品的短期借款。进口商拿到了一张远期银行汇票,这张汇票已经被银行承兑了,但还没有到期,进口商可以拿这张汇票抵押给银行进行借款。 对象及条件折叠 一、对象: 企业(开证申请人)如使用银行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由于单证相符必须承担对外付款责任时,因资金临时周转困难等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付款日前筹措到付款资金的,可在收到银行到期付款通知书后向银行申请叙作进口押汇。 二、条件:出口押汇业务流程1、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作风良好,无违规、违法和违约等不良记录; 2、企业必须在银行开有外汇或人民币基本帐户或往来帐户,保持经常结算往来,信誉良好; 3、企业应有齐全的财务#管理#和生产销售网络,进口商品有正常合理的销售渠道和可靠的资金回拢来源,能够按期偿还银行的垫款资金; 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备短期偿债能力,如需要,企业应向银行提供经认可的贷款担保或抵押。 利率期限折叠 进口押汇币种为付款币种,押汇利率参照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采取利随本清的计息方式进口押汇的期限自每笔对外付款日起至押汇归还日止,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优点折叠 减少资金占压--您在办理进口开证、进口代收后继续叙做进口押汇,等于完全利用银行的信用和资金进行商品进口和国内销售,不占压任何资金即可完成贸易、赚取利润; 把握市场先机--当您无法立即付款赎单时,进口押汇可以使其在不支付货款的条件下取得物权单据、提货、转卖,从而抢占市场先机; 优化资金管理--如您在到期付款时遇到更好的投资机会,且该投资的预期收益率高于贸易融资的利息成本,使用进口押汇,既可保证商品的正常购买、转售,又可同时赚取投资收益,实现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 选择时机折叠 1、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按时付款赎单,且进口商品处于上升行情; 2、有其他投资机会,且该投资的预期收益率高于押汇利率。 注意事项折叠编辑本段 1. 需向开证行或指定代收行提出书面的进口押汇申请; 2. 在押汇银行核定了授信额度或申请了单笔授信; 3. 与银行签订正式押汇协议,确定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日期等; 4. 随时关注人民币和付汇货币的市场利率,选择融资成本最低的押汇币种; 5. 进口押汇是一种专项融资,仅可用于履行特定贸易项下的对外付款责任; 6. 押汇期限一般与进口货物转卖的期限相匹配,并以销售回笼款项作为押汇的主要还款来源。 承兑信用证 编辑词条 B 添加义项  ? 承兑信用证(CreditavailablebyacceptanceorAcceptanceCredit)是指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审单无误后,先在该远期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等到该远期汇票到期,付款行才进行付款的信用证。由于这种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所以,也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SAcceptanceCredit)。因此,这种信用证业务,除了要遵循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外,还要遵守有关国家的票据法的各项规定。即采用此种信用证时,指定银行应承兑信托受益人向其开具的远期汇票,并于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 概述折叠编辑本段 关于信用证的分类,其各异。若按照兑付的方式来划分,可将信用证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四种。按规定,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申请人作为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信用证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或其他指定的银行,不论由谁承兑,开证行均负责该出口人汇票的承兑及到期付款。由于承兑信用证是以开证行或其他银行为汇票付款人,故这种信用证又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sAcceptanceL/C)。这种信用证的汇票,由于承兑人是银行,较易到贴现市场去转让,因此对受益人就比较有利。承兑信用证一般适用于远期付款的交易。 主要特征折叠编辑本段 承兑信用证 在承兑信用证下,一方面,受益人获得了银行承兑的汇票就意味着银行对受益人承诺要进行远期的不可撤销的付款,而银行的信誉较好,因而该己由银行承兑了的远期汇票的安全性、流通性都较好,出口商即卖方可以在自付贴现费用的基础上将此汇票进行贴现以获得融资,所以承兑信用证的变现能力较强。另一方面,承兑信用证要受到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和有关国家的票据法的约束,因而一旦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话,作为承兑信用证下的受益人就会受到双重的法律保护,因此,承兑信用证下能够保证受益人收到货款。 另外,在承兑信用证中使用汇票作为流通工具,善意持票人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按照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开证行不能以信用证欺诈为理由对善意持票人进行抗辩从而拒付。正因为如此,出口地的银行更愿意办理货物装船后承兑信用证项下的各种融资,除非承兑信用证的开证行或承兑行的信誉较差。在此情况下,受益人除了能够办理被背书人享有追索权的贸易融资,如汇票贴现、出口押汇外,更能够办理被背书人享有追索权的贸易融资,如福费廷业务,使得国出口商能够安全地提前收汇,避免外汇风险,同时还可以提前办理出口退税,减少机会成本损失。因而,承兑信用证的使用对作为受益人的出口方有利。 从进口方来看,由于承兑信用证是进口方去申请开立的,况且经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承兑信用证的使用对作为受益人的出口方有利,因此,作为承兑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可以以此为借口大胆地向出口商砍价。所以,在同等条件下,使用承兑信用证进行结算比使用其它远期信用证进行结算,进口方肯定能够得到报价打折的优惠。 报价分析折叠编辑本段 作为远期信用证的一种,承兑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常作以下规定:①“见票后或者交单后若干天付款”(⋯paymentwillbeefectedatXXdaysaftersightorafterDresentationdocuments);②“装运H后若干天付款”(⋯paymentwillbeeffectedatXXdaysafterthedateofshipment);③“开证行承兑H后若干天付款”(⋯paymentwillbeeffectedatXXdaysthedateofouracceptance)。 另外,从费用方面考虑,鉴于承兑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了远期汇票,而银行的信誉较好,因而该己由银行承兑了的远期汇票的安全性、流通性都较好,出口商即卖方可以在自付费用的基础上将此汇票进行背书转让以获得融资。因此,较之即期信用证,承兑信用证项下出口商的出口报价在考虑时间和费用的基础上要适当调高。当然,在使用承兑信用证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出口商也要给进口方一点价格上的折让。 应用案例折叠编辑本段 承兑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与中国票据业务授信组合产品介绍。承兑信用证与中国票据业务授信组合产品指申请人凭出口方银行已承兑的远期信用证做质押,向银行申请减免保证金办理商业汇票的一种授信业务。 服务对象 中国商业汇票业务申请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对外出口采用远期信用证结算。国内贸易的付款方式为商业汇票,申请人无法提供足额担保向银行申请商业汇票授信额度。 申请条件 1、客户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2、客户资信良好,在广发银行有良好的进出口结算记录,出口承兑信用证经广发银行确认可办理出口押汇业务。3、客户与受票人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合法资金来源。 4、提供与受票人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复印件,或足以证明贸易关系或劳务关系的材料。 5、人民币票据的签发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承兑期限不超过6个月,要素内容清晰、齐全,要式完整,规范、合法。 产品特点 1、产品既可办理商业汇票授信,又可申请出口信用证押汇融资。 2、办理商业汇票业务时无须提供足额保证金和申请授信额度。 3、在远期出口承兑信用证到期收汇前,商业汇票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4、承兑信用证余额大于开证金额,还可以申请差额部分的出口押汇融资;承兑信用证余额小于开证金额,须补足敞口。 5、只要出口承兑信用证没有到期收汇,商业汇票到期兑付时还办理出口押汇融资兑付。 6、商业汇票项下的付款责任不受出口保理款项顺利回收与否的影响。 产品优势 1、弥补企业商业信用的不足,确保票据到期的付款。 2、既提高了客户资产的使用效率,又降低了保证金的占用比例。 3、产品灵活方便,既可办理商业汇票授信业务,又可融资兑付到期汇票付款。 4、票据到期付款前,客户获得的是信用额度,无须支付额外的融资(押汇)利息。 产品流程 ①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广发银行寄单的出口信用证; ②质押已承兑信用证,申请商业汇票授信融资; ③审查、核定授信融资比例; ④办理商业汇票业务; ⑤出口承兑信用证到期收汇; ⑥商业汇票到期付款,以出口信用证收汇资金或自有资金兑付。 谨防欺诈折叠编辑本段 防范手段1.信誉的调查。国际贸易中,用信用证方式进行交易,对交易方的资信调查是一项必不可少的环节。这项调查涉及到开证申请人(进口方)和受益人(出口方)的资信以及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与银行的资信。这种调查可以通过咨询公司、信用机构、商会等组织进行。 2.严格执行操作规范。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必须认真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交货的价格条款,合同的货物与信用证记载内容要一致,保证货物装运的检验手续,并要求有声望的检验公司签发单据。银行应根据UCP500的规定,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遵守“单证、单单”一致的严格原则。 3.抵制“软条款”。软条款信用证是开证人在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这种条款是否能实现,其主动权完全由开证人或开证行控制,受益人无论做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绝。制定软条款的目的,是开证人为了防止出口商的欺诈或提供的货物不符合要求。软条款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信用证开出后暂时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和货物经开证人检验后,才通知生效;船公司、船名、目的港、启运港、收货人、装船日期等,经开证人通知或同意后,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货物品质由开证人检验,并由开证人出具品质符合检验证书;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开证检验才予以付款。尽管这些软条款表面上是进口商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制定的,但必须意识到会发生恶意欺诈的因素。这些限制条款可能会是一种“陷阱”,它具有隐蔽性,对受益人安全收汇构成的威胁比假冒信用证更胜一筹。对付软条款信用证,最好的办法是严格审单,对那些苛刻和难以执行的条款,应事先要求修改,避免造成信用证的风险。 根据国际、国内的实践,在基础合同欺诈的情况下,应适用欺诈例外原则,运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止付信用证项下货款,从而阻止受益人因欺诈而获利。本案受理法院正是根据欺诈例外的原则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的,并最终判决贸易合同无效,信用证项下货款对外不予支付。 按照承兑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国际付款行应在跟单汇票得到开证行承兑后,才能对信用证受益人贴现付款。而付款行里昂银行在开证行承兑前即已贴现付款,这种行为是一种自担风险的融资行为,而非正当贴现。特别是本案信用证是只能由开证行承兑的信用证,未经开证行承兑付款,严格地说只能算是押汇,而非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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