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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宾馆对住客财产的保管义务【精品文档】

2018-04-25 7页 doc 20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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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宾馆对住客财产的保管义务【精品文档】论宾馆对住客财产的保管义务【精品文档】 论宾馆对住客财产的保管义务 [字体:大 中 小] 案情介绍: 1998年8月,王某因去上海参加产品交流会,入住上海一家五星级宾馆长虹大酒店2221客房。当日下午,王某外出办事,晚上归来后发现自己的财物被盗。经清点,发现丢失人民币2300元,港币20元及价值10000余元的手提电脑一部。而且因电脑的丢失,使其无法及时取得事先存在其中的信息资料而丧失了一宗很有可能达成的生意,造成了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后来,经公安局侦察,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有极大的作案嫌疑。他在当日下午2时左右进入长虹大...
论宾馆对住客财产的保管义务【精品文档】
论宾馆对住客财产的保管义务【精品文档】 论宾馆对住客财产的保管义务 [字体:大 中 小] 案情介绍: 1998年8月,王某因去上海参加产品交流会,入住上海一家五星级宾馆长虹大酒店2221客房。当日下午,王某外出办事,晚上归来后发现自己的财物被盗。经清点,发现丢失人民币2300元,港币20元及价值10000余元的手提电脑一部。而且因电脑的丢失,使其无法及时取得事先存在其中的信息资料而丧失了一宗很有可能达成的生意,造成了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后来,经公安局侦察,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有极大的作案嫌疑。他在当日下午2时左右进入长虹大洒店,5时左右离开。在此期间内,张某在长虹大酒店内电梯上下达七次之多,但酒店并未对张某进行访客登记,亦未注意其行踪。长虹宾馆系涉外星级宾馆,有规范的#管理#利安全监控没施。在其自行规定的服务质量承诺中,有“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有不符合上述承诺内容,我们将立即改进并向您赔礼道歉,或奉送水果、费用打折、部分免费、直至赔偿”等内容。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宾馆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如下:宾馆的确存在着对入住宾客的财物免受不法侵害的责任,但这种责任是有限度的,主要包括宾馆自身提供的服务不会导致房客的财产受到损害。如要求宾馆内在的设备无安全之忧。至于由于外在的力量,宾馆则无赔偿义务。而且即使宾馆有义务,但房客一旦入住客房内,该客房即成为私人空间,宾馆不能对私人空间里的事情进行干预。第二种观点认为宾馆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因为造成王某受损的原因有两个独立的行为,其一是张某的盗窃行为,其二是宾馆保安的疏忽行为。而这两个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存在着共同的故意,所以应分别追究行为人各自的赔偿责任。即宾馆只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笔者的观点 一、宾馆对住客财产具有保管义务。 住客入住宾馆,常先付费不缴纳押金,然后领取钥匙入住客房。宾馆与住客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其合同关系是以住宿、保管、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混合合同。我国对此合同关系并无专门规定。宾馆与住客达成提供特定服务的可以是确定的,只要住客对宾馆提供服务的质量、价格没有异议,宾馆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就可以使合同成立,但对于服务之外的,例如住客钱财、衣物的保管一般却没有合意。 但从现代经济发展角度而言,宾馆等特定经营者对发生在提供服务地点的消费者财产损失承担责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社会分工不断发展,出现了专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行业,这些行业在谋取自身经济利益,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同时,必须以信用为基础,讲求城信原则,以实现社会的妥当性与公平。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已。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 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虽然立法明确规定住客与宾馆等经营者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双方当事人在实际生活中因其经济地位和缔约能力的差异,而不可能也不会处于平等的位置。住客接受服务,尽管这一举动是自愿的,但是其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明显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例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中难以保障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其仅能根据自己的纤验、阅历对来门外界的侵害行为进行有限的防御。冈此作为仆客所希望提供的当然不限于特定服务,最基本的,住客在外出时不可能随身携带所有的行李,所以即使没有对财物的保管达成合意,住客也是在确信宾馆能够保管财物才接受特定服务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一些国家立法机关规定了特别法,以避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示公平,这是符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的,也是当前社会发展的必然。例如德国民法中规定,以供外人住宿为营业的旅馆主应赔偿外人在该业务的经营中携入的物品因丢失、损毁或者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意人利民法规定,旅店主对旅客带进旅店的物的任何损毁、破坏或被盗都要承担责任。 我国合同法并未像德国、意人利等国那样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宾馆对住客财产的法定保管义务。但根据合同法有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宾馆除了提供止住客满足的特定服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相互协作利照顾的义务、瑕疵的告知义务、适用方法的告知义务、重要事情的告知义务、忠实义务等”一系列附随义务。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应依据我国合同分则中租赁、保管等合同内容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补充,然后根据社会—般观念及伦理加以确定。一般而言,宾馆对住客财产安全的保护义务指宾馆应采取与其收费与等级相一致的安全使住客财产不应宾馆设施的物理瑕疵或第三人的不法行为而受损。宾馆应保证其宾馆设施利外部环境的安全性。宾馆设施的安全性指宾馆设施应安全、适用、无明显或隐蔽的瑕疵可导致住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物理瑕疵。宾馆环境的安全性指宾馆应采取与其等级相适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包括保安措施的制定与执行、保安人员的配备以及安全监控设施的安装等。宾馆环境指在宾馆控制范围内,包括宾馆内部和虽在宾馆外部但宾馆可以控制的区域。 在本案中,王某因其与虹宾馆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长虹宾馆应承担此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川原则而生的合同义务,宾馆即使不做特别承诺,也不能免除此项合同义务。宾馆也不能事先免除其责任。而且一般合同的附随义务可以因当事人的特约而上升为合同的主给附义务。在本案中,长虹宾馆特别承诺其保证住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故此人身保护、财产保管义务已由合同附随义务上升为合同的特别约定的明示的义务。可见无论从附随义务这种法定义务而言,或从特别的约定义务,长虹宾馆都对王某的财产存在保管的义务。 二、宾馆对住客财产保管义务的范围。 国外不少国家和地区均对宾馆在承担责任上采取严格责任。我国合同法对无偿保管合同和有偿保管合同的归责原则不同。无偿保管采用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偿保管合同采用的是严格责任。而因为宾馆与住客之间的合同是有偿合同,而且其保管的报酬应视力存在于住客支付的房费上,所以应将宾馆对住客财产的保管义务视为有偿保管合同下的义务,即当被保管的财物受损, 宾馆应按照严格责任的规则原则承担责任,只有当其能够证明已尽妥善的保管义务时才可以免责。 对宾馆与住客的保管合同采取严格责任的同时,为防止宾馆的责任过重,实现宾馆与住客利益的平衡,各国一般规定以下的免责事由。1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住客财物损毁或灭失的,宾馆可以免责。2 由于住客自身或者其陪同者、探望者的原因造成住客的财物损毁或火失的,宾馆可以免责。3 由于保管物本身的性质或者原有瑕疵,宾馆拒绝保管未果的。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指保管物为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特性以及体积庞人、价值昂贵等性质的;保管物的原有瑕疵是指保管物自身存在的缺陷,如物品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严格责仟与免责事由的结合,既保护了住客的权利,又不使宾馆的责任过重,使其责任范围合理,也使其严格责任的承担更有道德上的依据。能在保护住客利益的同时促进宾馆最大此安度的提高其水平,对社会服务的进步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存在以下的情形的,宾馆须付赔偿责任,并且是无限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为 , 1 , 2 , 下一页 2, 欢迎浏览更多首页 ? 法学论文 ? 民法论文文章 [字体:大 中 小] 住官保管物品的。二,宾馆规避法律行为的行为。例如对于宾馆单方声明给住客造成的损失,宾馆不得以业已声明在前,而推托其赔偿责任。三,因宾馆或其雇佣人的故意或者过火而造成损火的。 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75条的规定,寄托人寄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应当向保管人声明,有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损毁、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因此对于不用特约宾馆即应负保管义务的住客财产的范围,不应包括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但住客为生活的需要,不可能将全部货币交于宾馆,所以住客随身所带的货币,在合理的数额范围内,无需特约宾馆也应负保管的义务。至于合理的数额范围,应根据宾馆等级加以确定。因为住客支付费用入住宾馆,其对宾馆环境及服务的安全性便形成了一种信赖关系,特别是住客在选择高档次的宾馆是更是如此。而且宾馆也是以其安全性、舒适性来招徕住客并以其确定其价位与星级。 根据以上的,首先,本案中因长虹宾馆对王某的财产的保管的性质是有偿保管,所以其在承担保管责任时应适用严格责任。其次,长虹宾馆在本案中不存在以上列举的法定事由可以免责。那么长虹宾馆是否已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呢,按照有偿保管合同的要求,长虹宾馆应采取切实的安全防范措施,以使住客的财产免受非法侵害,否则即为违反合同义务,宾馆应对住客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张某的举动显屈异常,而长虹宾馆疏于注意,至其监控、保安等用于履行保管义务的设施形同虚设,可见宾馆的过失是十分明显的。而且这 种疏忽行为的后果也是非常明显的,其致使住客王某的财产出于极不安全的境地,最后造成财产的巨大损失。至于王某丢失的财物人币2300元,港币20元及价值10000余元的手提电脑一部及其因丧失生意机会而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要具体分析是否都处于宾馆应赔偿的范围。王某入住的长虹宾馆是五星级宾馆,其有规范的管理制度与安全监控设施,而且还特别向住客承诺将确保住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显而易见,王某已对长虹宾馆形成特定的信赖,相信长虹宾馆能够而且应该保管好自己留住客房内的财物。笔者认为,作为五星级的宾馆,住客随身携带数万元而不将之交于宾馆加以保管是正常现象,而且根据宾馆的监控、保安等用于履行保管义务设施的性能,如善加利用,这对宾馆并非为过苛的要求。在本案中保管义务既为长虹宾馆特别承诺的义务,王某丢失的现令人民币2300元,港币20元应被视力使其可以随身携带的现金的合理范围。至于电脑业应归为随身携带物品中,因为在现代生活中心脑已被公认为是不可或缺的商务用品,要求住客将之特别交于宾馆保管,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也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王某丢失的财物人民币2300元,港币20元及价值10000余元的手提电脑一部,笔者认为都处于宾馆应赔偿的范围。但对于因丧失生意机会而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是一种或然的间接损火,属于宾馆根本无法预见的损失,如允许对这种损失的赔偿必将造成宾馆的负担过于沉重,而且也不符合侧重保护作为弱者的住客的利益以平衡其与宾馆利益的立法本意。 至于长虹宾馆的责任与加害人张某的责任的关系应适用不真正连带债权的规定。正连带债权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是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其中的一种形式是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在本案中财产的损害虽接因王某的盗窃行为而产生,但根据以上的分析,这种损害同时也是因为宾馆未妥善履行其保管义务,所以,前者和后者分别基于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而负同一内容的债务,而且彼此并无牵近关系,因此宾馆与加害人对于住客的财产损失负不真正连带赔偿责。笔者认为在本案中,王某可以选择长虹宾馆或张某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而非按第二观点所主张的只能要求宾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上一页 , 1 , 2 1, 欢迎浏览更多首页 ? 法学论文 ? 民法论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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