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渝人发[2002]180号

2017-09-19 2页 doc 18KB 229阅读

用户头像

is_650122

暂无简介

举报
渝人发[2002]180号重 庆 市 人 事 局 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渝人发[2002]180号 各区县 (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 (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 (干部)处:    为了适当解决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探亲范围和条件    (一)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亲...
渝人发[2002]180号
重 庆 市 人 事 局 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渝人发[2002]180号 各区县 (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 (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 (干部)处:    为了适当解决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探亲范围和条件    (一)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依照本实施意见享受相关的探亲假及待遇。    (二)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三)工作人员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退役义务兵(士官)和参加工作一年以上被机关录用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五)工作人员与父亲或母亲同居一地,或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六)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在学徒期和熟练期、公务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见习期或试用期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符合本条四款者除外)。  二、探亲假期  (一)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安排探亲,或者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探亲假期系指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探亲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日(元且、春节、五一、国庆)。   三、探亲假期的工资待遇和路费  (一)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包括探亲假和路程假)内,其基本工资照发,其他津补贴、奖金和福利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中所称父母,包括父母死亡后,抚养工作人员自幼长大,现仍由工作人员直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当年或本四年内不能安排探望配偶或父母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其不实行探亲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工作人员工作地点探亲,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一人的往返路费。工作人员本人当年或本四年内则不应再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    (三)工作人员具备探望配偶或父母的条件,但由于长期病休  在家、因公派驻外地等其他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满30天、与父母团聚满20天的,在当年(指已婚探配偶、未婚探父母)或本四年内(指已婚探父母)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但可分别按探亲的有关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因公己报出差费的不再报销)。    (四)工作人员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一方己经利用年休假探亲后,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到军队探望配偶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假期工资照发,其他津补贴、奖金和福利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但探亲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如果军队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地方工作人员一方探亲时,经军队团以上机关,工作人员一方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五)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指事业单位),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但如上述人员的配偶是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在取得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可准许其配偶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六)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探亲的假期,确保工作和生产的正常进行。    (七)各单位工作人员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八)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
本文档为【渝人发[2002]180号】,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