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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017-09-26 6页 doc 18KB 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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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关于***信托有限公司 ****债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信托有限公司 致:****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委托,根据贵司提供的书面材料,现就贵司拟办理的****债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次信托计划”,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贵司如下保证:贵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副本和复印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并无虚假、误导和隐瞒之处。 贵司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关于***信托有限公司 ****债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之 法律意见书 信托有限公司 致:****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委托,根据贵司提供的书面材料,现就贵司拟办理的****债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次信托计划”,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贵司如下保证:贵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副本和复印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并无虚假、误导和隐瞒之处。 贵司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债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第一期,之信托合同》 《****债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第一期,之尽职调查报告》 《****债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第一期,之项目建议书》 《债权转让合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VS****信托有限公司, **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裁决书》 ****股份有限公司执行重整计划清偿债务清册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关于向债务人***股份有限公司递交执行重《 整计划清偿债务清册的函》 《***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股份有限公司重组》 2、本法律意见主要依据以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 3、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信托计划有关的法律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应贵司的要求~本所在贵司提供的以上文件的复印件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贵司应保证该等文件是真实、有效和完整的。 5、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涉及本次信托计划事宜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审核。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内部评估之用~未经本所经办律师认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规范、道德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信托计划实施的主体 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企业注册号:1**,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经营范围**。 另,无其他工商档案信息 2、**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 ,工商档案资料暂无, 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工商档案资料暂无, 4、**信托有限公司 ,工商档案资料暂无, 2 从贵司提供的现有资料来看,无法确认上述四个公司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认为,贵司应进一步核查上述公司是否系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上述四方主体应具备相应主体资格和条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参与本次信托计划。 二、关于本次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 1、该信托计划的运作模式为:委托人**公司将信托资金委托给贵司,贵司以该笔资金受让**建设公司对**股份公司的债权。信托收益在扣除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由信托公司按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分配给信托受益人。 2、信托计划受托人为专业的信托公司—**信托有限公司。 3、信托资金系单一资金来源,系委托人**公司所有的资金。 4、信托公司取得信托资金后,设立若干份信托受益权,并分配给受益人,本信托计划中受益人即委托人,。 5、信托期限内,债务人还款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若信托期限内,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则在信托到期时,贵司以信托财产原状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终止。 三、本次信托计划及相关的法律可行性。 (一)信托内容及目的合法。 根据****股份公司之重整方案,***年5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及其一致行动人已通过股份竞买和受让,取得***股份公司控股权,占有%%%股份,,且按照重整计划对****股份进行包括债务担保、资金支持、经营变革、技术改造等举措在内的重组或支持,并在条件具备时,以适当方式进行优质资产注入。在上述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公司即本次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交付给贵司,以信托成立所募集资金受让****建设公司拥有的****股份公司债权。信托期限内,由****股份公司归还借款,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本次信托计划目的系通过受让****股份公司部分债权人债权来获得投资收 3 益,显然,并非是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且该信托的存续期限仅为六个月,“信托期限届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原状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形式向受益人进行利益分配,本信托计划终止”这一条款,亦限制了贵司参与任何“讨债”或诉讼。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该信托计划内容和目的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不是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因此信托计划内容和目的都是合法的。 (三)本次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所交付的信托资金能够确定且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四)本次信托计划受益人与委托人同系**公司,受益人是明确的。 (五)本次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经贵司审核后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信托计划将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由各方当事人签署,该等协议在各方当事人签署后,应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信托计划、信托行为符合《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计划合法、有效。 四、破产重整过程中,通过设立信托计划受让债权的可行性 本次信托计划的设立背景系在****股份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基于部分债权人转让债权,债权债务以外的第三人同意通过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形式,受让债权。 通过审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等资料,并未见有债权转让之限制,****股份公司债权人有权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债权,而该等可转让债权无优先清偿债权和普通清偿债权之分,均可转让。又,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债权转让亦未有禁止性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本次转让处于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除通知债务人外,同时还需通知破产管理人。债权转让后,新的债权人即贵司成为**股份公司之债权人,该笔债权已不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无须再次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 4 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鉴于,本次信托计划中,贵司系作为债权受让人获得该笔债权,在六个月信托期限内,若债务人按重整计划还款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但届时,债务人能否还款系不可确定之因素。根据贵司与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之约定,在信托到期时,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则以信托财产原状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终止。因此,即使信托财产无法变现,这一约定亦使贵司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信托计划中的债权转让系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障碍,贵司在该信托计划实施中亦能有效控制风险。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信托计划实施方案及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信托计划项下的协议和行为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经贵司审核参与本次信托计划的四个公司的存续状况后,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签署的协议应为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障碍。 贵司提交本所审查的《****债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第一期)之信托合同》及《债权转让合同》,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在各方签署后应为合法有效。 在本次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全部必要的法律程序后,贵司实施本次信托计划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共6页,正本两份,贵司一份,本所留存一份。 律师事务所 2010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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