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证书使用
数字证书使用协议
甲方: ,企业名称,
乙方: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作为天威诚信的合作伙伴~经天威诚信授权: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作为天威诚信在医药卫生行业战略合作伙伴~在全国医药卫生行业范围内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并向最终用户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甲方作为乙方的注册用户~根据《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注册用户章程》、《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注册用户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天威诚信认证业务规则》的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的“证书”指:
证书名称:企业证书
第二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在证书有效期限内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
乙方。
第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核实甲方的信息~并保留相关的资料。乙方有权合法地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甲方的资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资料保密。
第四条 甲方使用证书的行为与乙方无关。
第五条 凡使用证书的行为~均视为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六条 证书应当在有效期限内使用。证书有效期限届满~甲方需要继续使用证书的~应当与乙方办理证书更新手续。
第七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证书私钥。因甲方原因致使证书私钥泄露、损毁或者丢失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证书私钥在证书有效期内损毁、丢失、泄露的~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
办理吊销手续。吊销自手续办妥时起生效。吊销生效前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知悉证书私钥已经丢失或者可能已经丢失时~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协助乙方完成吊销该证书的工作~并终止使用该证书。
甲方的证书信息在证书有效期限内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终止使 第十条
用该证书。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的申请符合证书签发条件的~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签发证书。
1、乙方向甲方签发的数字证书为一次性发放~不因《注册用户协议》和本协议的续约重复发放,
2、甲方依照申请程序进行申请~可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多个,每个证书工本费300元,~经乙方审核后领取证书~甲方接受该协议条款的对其在线行为的约束,
3、甲方变更名称的~系统默认为新用户注册登记。甲方应重新提交相应资料、CA证书使用申请、缴纳证书工本费,
4、甲方申请交易代表数字证书的~也应按照证书申请程序进行。如在期间变更交易代表~甲方应重新提交授权~按照同样的程序申请并缴费领取证书。
第十二条 乙方只对在有效期限内的证书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因设备故障、电力故障及通讯故障或者电脑病毒、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向甲方承担赔付责任~最高赔付额人民币伍千元,5000元, :
1、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将甲方证书签发给第三方的。
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证书中的信息错误的。
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证书私钥被破译的。
第十五条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出现之日起两年内向乙方提出赔付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甲方放弃请求乙方赔付的权利。
第十六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赔付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协助乙方完成相应的调查工作:
1、能够证明甲方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护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2、能够证明甲方遭受损失的材料。
3、能够证明乙方有过错的材料。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乙方应当自被证实出现本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赔付金额。
第十八条 乙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依从严谨、安全的保密原则~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资料。除下列情形外~乙方不会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资料:
1、经过甲方同意提供的。
2、根据执法单位的要求或为公共目的向相关单位提供的。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向政府、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乙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提供的。
4、其他乙方依法应当提供的。
第十九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吊销证书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使用证书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证书中的信息有变更仍继续使用的。
第二十条 甲方因出现本协议第十九条约定的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权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的方式修改本协议的条款~甲方如拒绝修改~应在公布的合理期限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并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否则视为甲方接受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甲方证书期限届满。
2、甲方证书被吊销。
3、甲方向乙方申请终止本协议~乙方同意的。
4、双方协商终止本协议的。
5、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本协议应当终止的。
本协议所称“乙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证书依赖方支付的赔付金第二十三条
额、乙方履行赔付责任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为证书的有效期限。证书期限届满~甲方更新证书的~本协议有效期限顺延至证书更新期限届满日。
第二十五条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签字或公章, ,公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