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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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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城市、副省级城市和专利工作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专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更加深入地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在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建立、完善和实施,我局在总结近年来试点示范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印发...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列城市、副省级城市和专利工作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专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更加深入地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在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建立、完善和实施,我局在总结近年来试点示范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可参照《指导意见》开展本地区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1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选择了部分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围绕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宗旨,开展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工作和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在有关省、市政府的领导下和省、市知识产权局的推动下,各项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大胆实践,稳步推进,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建设、政策法规体系与制度建设、专题数据库建设与信息利用、专利战略研究、专利保护、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和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研发等各个方面都 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普遍增强,各项试点示范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正处在重要的历史机遇期。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届人大对产权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温家宝总理2004年6月在山东考察时指出,“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吴仪副总理在2004年1月召开的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大力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为顺应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形势的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在多个层面上深入地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在城市、园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工业 园区、农业园区等)和企事业单位的建立、完善和实施。为此,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主要目的、指导方针、基本思路、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主要目的 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工作,目的是建立多层次的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形成各有侧重点和特色的知识产权工作内容,构建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适应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工作普及面日益扩大、内容日益丰富和层次日益提高的客观形势和发展需要,进一步从广度和深度两方面推进我国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形成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的工作格局,以点带面,推动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自觉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经济和科技的竞争力,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和协调发展。 (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方针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必须贯彻党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为提高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竞争力服务,为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服务,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服务,为提高社会的诚信、法治水平服务的方针。 (三)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基本思路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要沿着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的基本思路开展。 1.以试点促推广普及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在部分中心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开展较好,但仍有相当多的地区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开展不力、甚至未能开展。 因此,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知识产权推广普及工作仍然是我们的重要而艰巨的任务。为完成这一任务,我们将以开展试点工作为突破口,有步骤地推动更多符合一定条件的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进入试点行列,并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帮助下,通过申报、建设和验收等各个环节,逐步建立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学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为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并由此培养一批能够适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基本需要的人才。这里的所谓“试点”的含义,不仅是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在全国推广,也是通过各地和各单位开展此项工作,使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基层得以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分期分批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 2.以示范促深化发展 目前,经过几年的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我国已有一批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完成了试点工作,基本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具备了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技能和人才。但是与它们所面临的国际国内挑战相比,还需要在更高层次上进行知识产权工作的深化和发展。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启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工作计划,选择上述已经完成国家级试点工作且具备所规定的条件的部分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并对其提供支持和高层次重点服务,以帮助它们深化和发展知识产权工作,取得更加突出的成绩,对带动其他地区和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进一步向前发展起到示范作用。 (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工作原则 1.分类指导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各项试点示范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城市、园区、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地区差别,对试点示范工作进行分类指导。 2.突出特色原则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要突出不同城市、不同园区、不同企事业单位各自的特点,鼓励各试点示范工作主体在其具有优势的方向上开展试点示范工作,由此带动知识产权工作和科技、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各试点示范工作主体可以在试点示范工作的基本内容框架下结合自身特点突出 工作重点。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各试点示范工作主体的特点对其提出相应的工作要求。 3.跟踪管理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过程管理,及时跟踪各试点示范工作主体的知识产权工作动态。各试点示范工作主体应定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汇报试点示范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各项试点示范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问题及时作出必要的工作调整,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总体要求 1.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工作要求 (1)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试点和示范城市市政府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事务的协调管理体系。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形成有利于加快经济、科技发展的知识产权工作组织体系和统筹协调机制,有效推进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积极培育、发展、规范监督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促进本市知识产权社会服务水平的提高。 (2)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建设。试点和示范城市要从市人大法规,市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等各个层次,研究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政策法规,为 增强本市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提供充分的政策法规依据,大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建设与创新。 (3)知识产权知识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普及与提高。试点和示范城市要把知识产权知识和知识产权意识的宣传普及作为提高城市知识产权工 作水平和提升知识产权工作层次的基础,切实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宣传普及的力度。除了要加强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外,要在人才培养和干部选拔等多方面强化知识产权知识和意识的普及力度,譬如可以推动在公务员报考、竞争上岗中加入知识产权知识,在本地高校学生课程中增加知识产权内容,适时举办知识产权研讨活动,提高当地有关各界的知识产权知识水平。 (4)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的增强。要引导和鼓励有市场前景的研发成果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的提高,特别要注重知识产权的质量。要支持重大、关键技术项目的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护。要确立项目申报、研究开发、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与产品认定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 (5)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强化。要依法积极主动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及时调处知识产权纠纷、查处假冒和冒充知识产权行为,不断提高办案水平与效率,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优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与公安、工商、出版、海关、质检等部门及司法机关加强协作与沟通,建立、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间的跨地区执法协作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促进投资与技术创新的环境中的作用。要实行知识产权重大案件、典型案件报告制度与当地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公布制度。 (6)知识产权实施效果的提高。要积极推动有利于本地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具有市场前景的知识产权在当地的实施,特别是积极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实施。要从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到位、知识产权归属明确、保护得力、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的良好政策环境等各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扶植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2.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工作要求 (1)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在园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和制度,如预警机制、新颖性检索、技术标准的专利评价、专利特派员制度等,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园区的日常管理之中。 (2)推进技术创新,提升产业发展水平。要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园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全过程,积极开展专利战略分析和专利技术产业化可行性研究,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和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 (3)建立专业性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及专题性专利信息数据库,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专利信息服务。 (4)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业务交流与研讨活动。在园区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管理业务交流与研讨活动,提高园区的领导和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法律意识和竞争意识,为园区企业和事业单位培养一批既懂技术、又懂知识产权管理、法律的专门人才。 (5)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工作进行跟踪调研,对有关政策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总结出有益的经验和做法,以便全国其他园区借鉴推广。 试点示范园区要紧紧围绕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园区的实际,在行业和企业层面上开展和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所涉及的各项工作。 3.企事业单位试点示范的工作要求 (1)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试点、示范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包括机构人员、产权管理、信息利用、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奖惩制度、资金投入及规划等方面的管理规章。 (2)加大企事业单位自主知识产权管理的力度。试点、示范单位要就如何创造、运用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制定具体措施,加大本单位自主知识产权管理的力度。 (3)加大企事业单位对知识产权制度规则运用的力度,全面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作。各试点、示范单位要把自主知识产权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有机地联为一体,全面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各试点示范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及其特点,运用本单位或社会的中介力量,积极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建立竞争对手的跟踪机制和信息分析机制,并组织实施,花最少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市场效益。 (4)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的力度。试点、示范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特别是决策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对有关知识产权知识,特别是专利知识的认知程度,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5)建立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建立科学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考核评价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知识产权管理规章、机构人员职责、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知 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知识产权奖惩机制、知识产权资金投入增长率、知识产权的产出数量和质量、实施效果等。 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基本条件 1.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的基本条件 (1)市政府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并将其纳入重要工作议程; (2)有健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3)年专利申请量1000件以上,或占所在省年专利申请量的1/5以上,或位列本省同类城市(不含已获批准的试点城市)专利申请量位次的前二分之一; (4)知识产权工作有较为突出的地方特点和发展潜力。 2.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基本条件 (1)经过至少2年的城市知识产权试点; (2)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得到明显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延伸到区县级政府; (3)年专利申请量增长率排序在全国试点城市中位居前三分之一; (4)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全部专利申请量的比例排序在全国试点城市中位居前三分之一; (5)申请国外专利占全部专利申请量的比例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6)行政执法主动,成效显著,专利纠纷案件年结案率不低于95%; (7)知识产权主要指标已纳入本市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或干部业绩考核体系; (8)知识产权工作至少在某一方面很突出,能对同类城市起到示范作用。 3.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基本条件 (1)对知识产权工作有迫切需求的国家级园区; (2)所在地政府高度重视园区的知识产权工作,并采取相应政策、措施支持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 (3)园区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知识产权工作有较好的基础(其中年专利申请量占所在城市的五分之一以上); (4)园区有一定的人才和资源优势,产业有特色和相当规模,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4.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基本条件 (1)完成试点工作并通过验收; (2)建立了较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规章、政策,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信息服务体系; (3)在试点期间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有较大幅度提高,其增长率高于全国和所在地的平均增长率,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园区申请总量的45%,有一定数量的发明向外申请专利; (4)知识产权战略纳入园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之中,成为园区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5)园区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和企业集团; (6)知识产权主要指标已纳入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统计、考核指标体系。 5.知识产权试点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条件 (1)能代表全国不同产业、不同体制特点的大中小型企业; (2)能代表全国不同类别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3)申报单位的领导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6.知识产权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条件 (1)完成了知识产权试点阶段并取得试点优秀单位称号; (2)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3)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显著成功; (4)全面开展了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工作; (5)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的力度大; (6)建立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7)自主知识产权量排名符合或超过本单位在全国本行业综合能力的排名顺序。 对于西部地区的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申请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所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二)申报与审批 1.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申报与审批 (1)申请知识产权试点城市与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必须由市政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出试点示范工作初步,相应的省级知识产权局出具推荐函; (2)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会同相应的省级知识产权局,依据试点示范城市的基本条件和申报城市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城市作出必要的考核,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 (3)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城市作出最终批复。获得批准的城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牌匾。 2.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申报与审批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工作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共建方式来进行的。 (1)申请成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向所在省(或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及政府提出申请,经地方政府同意后,由地方政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函(副省级城市政府申报需要所在省知识产权局出具推荐函)及初步工作方案; (2)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会同相应的省级知识产权局,根据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基本条件和地方政府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的园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步意见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 (3)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同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地方政府复函,并颁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牌匾; (4)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政府印发试点或示范工作方案。 3.知识产权试点企事业单位的申报与审批 (1)企事业单位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由地方知识产权局上报相应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2)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组成专门的评选小组,按授予试点单位的条件组织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参选; (3)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组织评选小组,按条件确定初步入选名单,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定; (4)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知识产权试点企事业单位。 4.知识产权示范企事业单位的申报与审批 (1)企事业单位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由地方知识产权局上报相应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2)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组成专门的评选小组,按授予示范单位的条件负责统一评选推荐; (3)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组织评选小组,按授予示范单位的条件和各行业、各地区的特点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4)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知识产权示范企事业单位并颁发“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事业单位”牌匾。 (三)试点示范工作申请的适用范围 申请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符合条件的城市。 申请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园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等。 申请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的范围为中国境内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外商独资企业)。 三、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一)试点示范期限 1.城市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期限为两年,到期考核后申请继续开展试点工作的城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后,可以进行新一期试点工作。 专利试点工作未满2年的城市,自动视为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试点时间自批准为专利试点城市之日起算。 2.城市知识产权示范工作不设期限,国家知识产权局每两年对示范城市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称号。 3.知识产权试点园区为期3年,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之日起。在此之前批准的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视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以原批准的期限为准。试点期满后,可以申请新一轮试点。 4.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不设期限,国家知识产权局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 5.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为期2年。期满后可以申请新一轮试点。 6.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示范工作不设期限,国家知识产权局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称号。 (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建设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要成立以市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或示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知识产权局。领导小组名单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2.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要成立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和所在省(或副省级城市)政府领导为组长,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所在省(或副省级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所在省(或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 3.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要成立以单位领导为组长的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三)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试点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复意见,根据本市优势,在本指导意见提出的试点内容的框架下,确定本市试点内容,制定或调整工作方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试点城市要大力推进工作方案的实施,并就实施中的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积极指导试点城市解决试点中的实际问题。 示范城市要以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为核心,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研究制定或调整并印发工作方案。要通过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工作向深度和广度的开展,扩大对全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影响。 2.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所在省(或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根据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总体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共同制定或调整试点或示范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目标、工作内容与措施等。工作方案分别报所在省(或副省级城市)政府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所在省(或副省级城市)政府联合印发实施。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所在省(或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和园区管委会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大力推进工作方案的实施,并就实施中的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积极指导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解决实际问题。 3.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试点示范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工作方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所在地 知识产权局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对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进行统一指导和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为试点单位提供知识产权政策与战略研究指导和人员培训,组织试点信息收集和试点单位经验交流,协助解决试点单位存在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多方位加大对示范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扶持力度。 (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考核评价 1.试点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工作的考核评价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对试点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工作的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有: (1)市政府定期研究、部署、检查知识产权工作的情况; (2)专利申请、授权量比试点前以及比本省、区同类非试点示范城市增长幅度情况; (3)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的情况; (4)知识产权法规建设水平提高的情况; (5)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情况; (6)市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条件、资金支持力度增加的情况; (7)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的情况; (8)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情况; (9)知识产权主要指标纳入到市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与干部业绩评价体系的情况; (10)市政府关于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决议、要求等有关内容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 (11)市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的情况。 试点示范城市每年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相应的省级知识产权局提交试点示范工作情况书面汇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或委托相应的省级知识产权局对试点示范城市进行检查。试点城市期满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验收结果相应评定知识产权试点优秀城市和知识产权试点合格城 市并颁发证书。 2.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考核评价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工作的检查、考核。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每年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试点示范工作情况 书面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地方政府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各阶段性的工作。期满后,以工作方案中的具体目标为标准,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工作进行验收考核,主要有: (1)园区的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有较大幅度提高,专利申请量增长率高于全国和所在地的平均增长率,申请量占所在城市申请量三分之一以上,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园区申请总量的45%以上,向国外申请专利数量有突破性的增长。 (2)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上取得突破,建立知识产权统筹协调的管理体制,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区内8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健全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形成知识产权事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协调发展的新局面。 (3)在专利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突破,园区8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形成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新格局。 (4)园区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形成既能有效保护自己知识产权,又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新氛围。 (5)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率在80%以上,知识产权知识普及率达90%以上,知识产权意识显著提高。 (6)建成并能有效运行的专业性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及专题专利信息数据库,专利信息的运用与服务水平和能力明显提高,大大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示范园区的考核内容:除上述内容外,需着重考核园区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能力与水平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情况。 3.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考核评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地方知识产权局本着政府管理职能的指导服务基本准则,对试点示范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考核。 企事业单位试点工作的考核内容: (1)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包括:机构人员、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制度运用、保密制度、奖惩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等; (2)知识产权管理规章的贯彻落实; (3)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 (4)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5)知识产权奖惩制度的实施状况; (6)知识产权资金投入增长率。 企事业单位示范工作的考核,除上述内容外,需特别考察示范单位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出量排名是否等于或大于本单位的综合实力在本行业的排名顺序。 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要及时总结试点示范经验,每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所在地知识产权局提交试点示范工作情况书面汇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所在地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或抽查。在试点工作结束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所在地知识产权局按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试点企事业单位进行总结验收。试点工作结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验收结果相应评定知识产权试点优秀企事业单位和知识产权试点合格企事业单位并颁发证书。 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另行制定。 (五)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的计划安排 1.知识产权试点城市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分批考察试点申报城市,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城市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本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之前已经提交了专利试点城市申报材料的城市可不必重新提交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申报材料。 2.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从符合条件的申报城市中择优遴选 5个左右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总数目暂定不超过30个。 3. 知识产权试点园区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报试点园区逐一进行考察,每年从符合条件的申报园区中选择3至5个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 4.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批准1至2个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总数目暂定控制在10个之内。 5.知识产权试点企事业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两年批准80个左右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事业单位。 6.知识产权示范企事业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批准20个左右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事业单位。示范企事业单位的总数目暂定不超过100个。 (六)地方知识产权局对试点示范工作的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积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参照本指导意见开展本地区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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