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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孕期遭深圳考试院辞退 院长:不知道其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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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孕期遭深圳考试院辞退 院长:不知道其怀孕员工孕期遭深圳考试院辞退 院长:不知道其怀孕 今天是国际劳动妇女节,然而不久前已经有孕在身的毛女士称,单位因其怀孕不愿再续约,至今两个多星期问题还没解决。她说,2月21日突然接到口头通知,称深圳考试院今年不再与其续签,让其不用来上班了,接到这一通知的还有另一名同事李女士。毛女士表示自己已经怀孕三个月,全院的人都知道,怎么能在这个时候终止其劳动关系呢, 对此,深圳考试院院长王海龙对记者表示,不再续签的决定是最近院里开会研究决定的,作为主管计划生育的领导,两名当事人从来没有向自己汇报过怀孕的事情,他不知道这两人已经怀孕。现在两...
员工孕期遭深圳考试院辞退 院长:不知道其怀孕
员工孕期遭深圳考试院辞退 院长:不知道其怀孕 今天是国际劳动妇女节,然而不久前已经有孕在身的毛女士称,单位因其怀孕不愿再续约,至今两个多星期问题还没解决。她说,2月21日突然接到口头通知,称深圳考试院今年不再与其续签,让其不用来上班了,接到这一通知的还有另一名同事李女士。毛女士表示自己已经怀孕三个月,全院的人都知道,怎么能在这个时候终止其劳动关系呢, 对此,深圳考试院院长王海龙对记者表示,不再续签的决定是最近院里开会研究决定的,作为主管计划生育的领导,两名当事人从来没有向自己汇报过怀孕的事情,他不知道这两人已经怀孕。现在两人要解决此事,须向院方提出申请,但是必须先承认自己的错误。 孕妇:怀孕三个月同事都知道 毛女士告诉记者,她在深圳市考试院工作,该院是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下属的一家事业单位。2007年4月15日,她成为该院的一名临聘人员,并签订了劳动。后几经周折,他们这批临聘人员的关系最终落定深圳市考试院。从2010年4月1日起,所有的社保、保险等均由考试院缴纳,工资也是考试院支付,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总共有十几人。 “今年2月21日,我和另外一名姓李的女同事接到口头通知,说我的劳动合同到期,院方决定不再与我续签,让我不用上班了。他们下午就把我们的座位取消,安排了其他同事办公。我觉得非常意外,我和另外一名同事都已经怀孕。”毛女士为此找到院长王海龙反映情况,王海龙表示对于怀孕一事不知情,没有接到汇报。毛女士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深圳考试院只有几十个人,自己怀孕三个月,同事们都知道,并且春节前单位组织到外地开年会,她因为怀孕不能参加,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获得批准,院考核委员会考核的时候为什么不了解下情况呢, 毛女士的丈夫刘先生告诉记者,2月24日下午,深圳考试院财务部通知毛女士和李女士去领取补偿金,但是总共只有5240元,其中包括2月份的工资2620元,一月份的绩效工资1000元,那么对于自己妻子的所谓补偿,只有1620元。 据悉,另一名李姓员工也已经怀孕三个月。事发后,两名孕妇不知如何应对,开始几天还坚持继续“上班”。因为已经没有座位和工作安排,只好每天去了坐在办公室的沙发上等待事情的处理。但是,后来她们的门禁卡失效无法进办公室,只好在家等待问题的处理。 刘先生告诉记者,深圳市劳动监察部门已经到考试院进行调查,今天将约见他的妻子了解情况,他希望此事能够尽快得到处理。 考试院院长:不知道毛女士已经 日前,记者联系到深圳考试院院长王海龙。他对记者表示,深圳考试院考核委员会每年都会对原有岗位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哪些岗位是否还需要人员,哪些人员是否续签,都是由考核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深圳考试院在做出这个决定的时候,并不知道这两个人已经怀孕。王院长没有否认毛女士等两名孕妇向直接主管部长汇报过此事,但是他告诉记者,他是该院计划生育方面的负责 人,怀孕的事情两人应该直接向其汇报。而这两名孕妇均没有向他汇报过此事,也没有向院考核委员会反映过此事。 那么,对于已经出现的这种情况,王院长认为,首先毛女士应该承认自己的错误,不应该和丈夫一起到处闹,影响了他们的正常工作。毛女士在怀孕之前就应该向院方提出申请,因为这将会影响到院方接下来的工作,怀孕之后也要向院方汇报,以便院方对其工作做调整。现在要解决此事,按照正常渠道,毛女士须再向院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考核委员会做最终的处理。 律师: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满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张健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能根据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三期”女工的劳动合同。就是说,女工在孕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即使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此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 我国法律对孕期妇女有特别的保护,比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对孕期女工的劳动场所做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用人单位也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就此事的具体情况而言,虽然毛女士没有与深圳市考试院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深圳市考试院没有与毛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不能支持其自身观点,反而构成违法。未签劳动合同,深圳市考试院还应当依法向毛女士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同时,张健律师提醒市民,并非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辞退“三期”女工,在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比如“三期”女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女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用人单位仍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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