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百货的税务风险评估大型百货的税务风险评估
大型百货的经营流程和税务评估
大型百货是面向最宽泛消费群体的经营品种“大而全”的批发零售兼营的业态,以经销和代销模式为主,联营模式为辅的大型百货公司。
百货商店的经营范围广泛,商品种类多样,花色品种齐全,兼备专业商店和综合商店的优势,便于顾客广泛挑选,能够满足消费者多方面的购物要求,拥有一定的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服务设施,服务质量较高。商店内按商品的类别设置商品部或商品柜实行专业化经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百货商店的经营方向和经营内容呈现出两个新的发展趋势:一是经营内容多样化,除销售商品外,还附...
大型百货的税务风险评估
大型百货的经营
和税务评估
大型百货是面向最宽泛消费群体的经营品种“大而全”的批发零售兼营的业态,以经销和代销模式为主,联营模式为辅的大型百货公司。
百货商店的经营范围广泛,商品种类多样,花色品种齐全,兼备专业商店和综合商店的优势,便于顾客广泛挑选,能够满足消费者多方面的购物要求,拥有一定的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服务设施,服务质量较高。商店内按商品的类别设置商品部或商品柜实行专业化经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百货商店的经营方向和经营内容呈现出两个新的发展趋势:一是经营内容多样化,除销售商品外,还附设多种服务设施;二是经营方式灵活化,除零售外,还兼营批发,提高商店的竞争能力。
一、百货业经营模式和流程
1、经营方式。从从租赁保底,到联营扣点,经销、代销商品,全面转向联营、引厂进店甚至场地出租方式的转型,近阶段,国内品牌百货商店开始调整经营方式,首先是扩大与品牌商的联营,并逐步与顶级品牌商扩展经销和
代理业务,并开始出现类别化的自有品牌专业店。
2、市场需求。随着专业化和综合化的业态演进,零售业按品类和目标客户群细分业种。由于消费品市场的极大发展,百货店作为经营选购品的专业店,开始向两级分化,一极是大众时尚商品,另一极就是奢侈品,市场进一步细分。单纯的以商品经营为特征的百货店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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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越向类别化特色化发展,而与品牌供应商建立全面的供应链合作,成为品牌供应商的分销渠道和服务平台。
3、规模和经营水平。区域化和规模化是百货企业发展的必然方向,在一个城市商圈的市场空间里,品牌企业因其品牌商品的占有率和服务质量的商誉而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赢得更多的顾客,百货业不但重视发展规模,更重视稳定商圈内的长期顾客忠诚度和特色服务,并着重于内在资产增值和运营管理技术水平的提升,管理内涵更加复杂化精细化。
4、市场竞争和环境。加入WTO,外资零售企业以全面的竞争态势分化和渗透零售业的每一个领域,专业百货店不仅要经营商品,更要经营商誉,经营商圈,经营顾客,经营购物环境,经营不断更新的消费者需求,信息技术已经成为百货企业快速响应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二、百货业的财务核算系统
大型百货业的财务核算是围绕着“进、销、调、存”四个环节来进行的,在此基础上,资金的使用和流向也是以此为据在各个环节流动。
(一) 多级核算体系
财务核算体系是建立在多层次组织结构基础上的二级核算体系:商店和商场,商店财务部对本商店及各商场业务进行核算,各商场财务对本商场的业务进行核算,对于入驻百货商场的厂家或商家,可能使用联营方式进行利润分成,也可能使用租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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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取租金来转移风险和压力。。
(二)商品成本核算方法
普通的百货商店采用售价法进行商品成本核算,库存商品按零售价入库,商品销售时按售价结转销售成本,月末商场各商品柜通过商品差价计算
计算商品柜的差价率,并通过差价率计算出已销售商品差价,从而计算出商品柜的真实销售成本,月末根据商品销售收入,进
行损益核算。大型百货具有批零兼营的特点,因此也使用实际进价法来核算成本,在“进、销、调、存”四个环节中,进货环节是以实际进价法核算,调拨环节是以售价法核算的。
(三)商场和商店之间的核算关系
商店对商场的会计核算是以各楼层商场为单位进行的。 各商场的会计核并是以整个商场为一个独立核算实体,商场财务部按商品部分别核算到各商品部下的具体商品柜。 各商场每天将会计凭证进行汇总,编制凭证汇总表,上报商店财务部;商店财务部根据各商场的凭证汇总表填制会计凭证人账。 商店需要对各商场进行业绩考评,商场需要对商品部和商品柜进行业绩考核。
三、涉税风险问题
大型百货企业在经营中,“购、销、调、存”四个环节都存在一定的涉税问题,比较常见的销售滞后、现金销售不确认或少确认收入、混合销售的税率问题、促销和赠品问题、以及最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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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销项税金的计提问题和进项税金的转出问题等等。
除了以上问题之外,还有一些行业性质决定的特殊经营策略和方式产生的涉税风险:
(一)、“打折”与“满减”促销的涉税风险
“打折”即用原价乘以折扣率得出实际成交价格的促销方式。而“满减”则是指当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对原价再减免一部分价款的促销方式,这其实是变相的“打折”方式,区别只是折后价格的计算方法不相同。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这种行为存在厂家返利促销的问题就会导致税金少缴。
(二)、“买赠”与“满额赠”促销的涉税风险
“买赠”是指顾客购买指定商品可获得相应赠品的促销方式。对赠品的税务处理通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其计税价格应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商品不涉及消费税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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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率一般为10%”
(三)、“返券”促铺的涉税风险
“返券”是指顾客消费达一定门槛后获赠相应数额购物券的促销方式。对顾客来讲,赠券在商场 有些企业把派发的购物券借记“销售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当顾客使用购物券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同时结转销售成本,逾期未收回的购物券冲减“销售费用”和“预计负债”。这种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有的企业只是在发出购物券时进行登记,不做账务处理,顾客持购物券再次消费时,对购物券收款的部分直接以“折扣”入POS机系统,即顾客在持券消费时,实际销售金额仅为购物券以外的部分,这样就存在直接少计收入,漏缴增值税的情况。
(四)、“抽奖”促销的涉税风险
“抽奖”促销通常是顾客消费达到活动条件即凭购物小票参加抽奖,奖品多为实物。对于企
业来说,送出奖品与发放赠品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并无差别。但中奖顾客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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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大型百货在这方面很容易漏缴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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