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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保单责任终止条件亟待修改

2017-11-22 3页 doc 13KB 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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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保单责任终止条件亟待修改车损险保单责任终止条件亟待修改 车损险保险责任终止条件有待修改 保险责任终止条件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保单责任终止规定:“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是此规定并不明晰,令人有雾里看花的感觉,何谓免赔金额,在实际操作中有诸多不同的做法,同时也引起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间的纠纷。 实际上,导致车辆损失险保单责任终止的情况有二种: 第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全损计算赔款,即使保险人支付的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但由于车辆已经全...
车损险保单责任终止条件亟待修改
车损险保单责任终止条件亟待修改 车损险保险责任终止条件有待修改 保险责任终止条件是保险中的重要。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保单责任终止规定:“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是此规定并不明晰,令人有雾里看花的感觉,何谓免赔金额,在实际操作中有诸多不同的做法,同时也引起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间的纠纷。 实际上,导致车辆损失险保单责任终止的情况有二种: 第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全损计算赔款,即使保险人支付的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但由于车辆已经全部毁损,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一般而言,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前者是指保险标的物整体毁损,完全不复存在,或者标的物受损非常严重,无法修复。由于车辆发生事故后,总会有一些残余物存在,大多数的车辆是可以修复的,因此现实中属于实际全损的情况并不多见。后者是指保险标的受损严重,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若仍予以修复,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从经济上推定其已经全损。在我国现行的车险条款中,判断车辆是否构成推定全损是以估计支出的修复费用与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作比较,这可以从条款规定中推断出来,如第十条:“全部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 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第十四条的条款解释:“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若估计修复费用不会达到或接近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应根据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以修为主的原则尽量修复。”这种规定是合乎情理的,此种情况下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单责任终止。 第二、若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也终止。但免赔金额为何物,是根据免赔率计算出来的金额,还是根据不足额保险计算出来的被保险人的自保部分,还是综合二者因素后的金额,条款并不明确。车辆损失险中的投保情况无外乎以下几种,我们不妨分析一下: 对于新车而言,无论是按照新车购置价,还是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都是一样的,且在发生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也与此一致,保险人按照全损或分损赔付都不会产生问题。但对于旧车而言,情况就比较复杂了。 情况一: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为20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10万,修理费用10万或10万以上,残值0.5万,免赔率20%。由于修理费用达到了实际价值,因此已构成了推定全损。保险赔款=(10-0.5)*(1-20%) 情况二:保险金额按照实际价值确定为10万,而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20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10万,修理费用10万或10万以上,残值0.5万,免赔率20%。同样,修理费用也达到了实际价值,已不 是分损,而构成了推定全损,保险人须按全损赔偿。与例一相同。 情况三:保险金额10万,保险价值20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15万,修理费用12万,残值1万,免赔率20%。此例中修理费用超过了保险金额但未达到实际价值,按照车险中判断推定全损的标准,并非全损。保险人应按分损赔付。保险赔款=(12—1)*10/20*(1—20%)=4.4万。支付赔款后保险责任是否应终止呢,这需要分析免赔金额指的是什么,有人认为免赔金额应为(12—1)*10/20*20%=1.1 万,或者(12—1)*20%=2.2万。则保险赔款与免赔金额之和没有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若此种观点是确的,那么只有在修理费用大于或等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情况下,即此例中修理费用为21万或21万以上的时候,免赔金额为(21—1)*10/20*20%=2万,保险赔款为(21—1)*10/21*(1—20%)=8万,免赔金额与保险赔款之和才能达到了保险金额的要求,保单责任才能终止,除此情况之外,二者之和永远不可能达到保险金额。但是修理费用等于或大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也即意味着修理费用大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因为同一车的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一定大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实际上已构成了推定全损,保险人应按全损计算赔付。因此笔者以为:免赔金额是在全部修理费用中保险人不予承担责任的损失部分,例三中,免赔金额=12—4.4=7.6万。由此免赔金额与保险赔款二者才达到保险金额。 实际上免赔金额与保险赔款之和即是修复费用,所以依据现行条款,只要支出的修复费用达到保险金额(但未达到实际价值),保险人 在履行了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为了明确起见,建议将此终止条件改为“实际修理费用达到或超 过保险金额或者实际价值时,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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