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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离婚财产分配制度

2017-09-26 11页 doc 26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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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离婚财产分配制度试论我国离婚财产分配制度 南 京 审 计 学 院 题目: 试论我国离婚财产分配制度 姓名: 杨 卉 学号: 09060633 院,系,: 法学院 专业: 法务会计 指导教师: 施卫忠 职称: 副教授 二0一二 年 六 月 南京审计学院学年论文诚信承诺书 1.本人在学年论文撰写过程中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恪守学术规范,学年论文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 2(论文所使用的相关资料、数据、观点等均真实可靠,文中所有引用他人观点、材料、数据、图表均已注释说明来源; 3(论文无抄袭、剽窃或不正当引用他人学术观点、思想和...
试论我国离婚财产分配制度
试论我国离婚财产分配 南 京 审 计 学 院 题目: 试论我国离婚财产分配制度 姓名: 杨 卉 学号: 09060633 院,系,: 法学院 专业: 法务会计 指导教师: 施卫忠 职称: 副教授 二0一二 年 六 月 南京审计学院学年论文诚信承诺 1.本人在学年论文撰写过程中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恪守学术规范,学年论文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 2(论文所使用的相关资料、数据、观点等均真实可靠,文中所有引用他人观点、材料、数据、图均已注释说明来源; 3(论文无抄袭、剽窃或不正当引用他人学术观点、思想和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的情况; 4.本人知道学校对学年论文中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可能导致开除学籍、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严重后果; 5.若在学校组织的学年论文检查、评比中,被发现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本人愿意接受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名: 2012 年 6 月 20 日 试论我国离婚财产分配制度 09060633 09法六 杨卉 【摘要】本文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离婚分割原则,分割等三种路径,通过对其实施过程中的缺陷以及完善方法研究,对我国离婚财产分配制度是实行情况进行了阐述和建议,从而尽可能化解离婚案件的主要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 离婚 财产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 公平 近年来,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离婚案件。在离婚诉讼中,争议最多的是财产分配问题,由于我国婚姻财产立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不能完全适应新型财产纠纷,导致离婚财产处理问题成为了热点和难点。文章对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阐述和论证,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同时指出了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夫妻离婚财产规定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一)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规定财产分为两类,一是法定共同财产,二是约定共同财 ?产,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分别对两类财产作了细致的划分: 1、法定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l)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己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对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进行了细化和列举,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 ? 参见程艳华《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立法的完善》,第25页 安置补偿费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该解释第19条还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孽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约定的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担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 的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原则。一方面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3、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和生活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使财产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使之有利于经济发展 4、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对于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约定,如果该约定合法有效,就应当遵从其约定,如果该约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 ?益,则该约定无效。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 ?决。”可以看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分为协议分割协议分割与判决分割两种方法。 二、我国现行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立法缺陷 ? 参见李国荣主编《婚姻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6月第一版,第153一155页 ?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 (一) 共同财产范围 1.没有充分考虑相对弱势方的利益 我国已经到了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无形资产在收入中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因而专利权、商标权等资本成为决定收入水平的重要因素,而立法总是会滞后于社会发展,我国《婚姻法》尚未对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作出相关规定,导致了离婚财产分配时的不公平。由于婚姻一方能够分享配偶人力资本增加所带来的预期利益,因此,家庭条件不足以支撑双方同时深造时,一方会牺牲自己的发展机会,承担起全部或者主要家务劳动,为对方提高人力资本在经济上,生活上提供支持。虽然取得方自身的才智和努力起着决定性作用,但另一方起的重要帮助作用也不能忽略。一方在婚姻中占强势地位,如果离婚的,弱势一方将来的收入得不到充分保障,因此需要适当照顾收入明显偏低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该把配偶一方基于另一方的牺牲而增加的无形资产作为共同财产,才能保障婚姻中弱者合法权益,也能体现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在婚姻法中的适用。而如何分割的形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对外商标权等仍专属取得者,对内可以分配其收益。 2.知识产权收益确定方式存在漏洞 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一种比较新型和特殊的夫妻财产类型。知识产权因其固有的人身属性,不能对知识产权本身进行分割,因此,在离婚时只能对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进行分割,对其归属处理也存在一定难度。虽然《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对“所得”的时间界定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但是如果有的知识产权人故意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收益,却在离婚后确定该项收益,就剥夺了配偶对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拥有的共有权,恶意减少了配偶方应得利益。 3(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所欠债务界定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得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等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据此,只要夫妻双方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所得财产一律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实践中,一般在分居期间,双方财物各自独立,互不干涉。正如很多专家学者指出,“如果一方劳动所得而为夫妻共同所有,就会严重挫伤其劳动积极性,也有纵容另一方不劳而获之嫌。”夫妻间特殊的身份关系确实是形成婚后财产共有制度的最主要原因,但是此处的共有应该建立在共同生活,劳动的基础之上。假如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双方都未尽共同料理家务、抚养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等义务,经济上没有任何联系,各自所得的财产处于一种分离状态,将取得的财产要界定为共同财产虽然于法有据,却非情理之中。 (二)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1.关于男女平等原则 为了体现公平,我国最重要的财产划分原则为男女平等原则即均等原则,均等原则在财产分割上表现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而这种表面上平等,其内在实行时往往却违背了公正的理念。我国妇女在离婚时多数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任务,肩负着家庭和事业的双重压力,均等原则成为离婚妇女生活贫困化的直接原因之一。传统上认为合理的严格均等分割理论,体现了男女两性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是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的。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条规定对平等原则进行了完善,但其过于狭窄和抽象,既无法适用与法定财产中,也没有进一步规定补偿的程序和标准,实践中难以操作。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家庭在维持婚姻和家庭的过程中,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而另一方付出较少,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以建立永久性的共同生活为目的。因此,婚姻一方有理由相信,配偶一方在婚姻家庭存续期间资本的增加即为整个家庭资本的增加,自己也必然分享这一发展所带来的利益,基于此,一方为了支持对方的工作或让对方获得更大的发展,愿意牺牲自我,将工作生活的重心放在家庭中,承担大量的家务劳动。而离婚时,法院却不能考虑一方家务劳动的价值或因一方的牺牲带来的对方的发展,这对承担了大量家庭劳动的一方是明显的剥削和不公。因此,应当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充分考虑男女 ?马原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09页。 离婚后的具体情况,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即可以均等分割,也可以不均等分 ?割,对于处于弱势的一方多分割财产甚至分割全部财产。 2.关于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原则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虽然这个原则规定了财产分割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但在如果子女不归女方抚养的情况下,照顾女方利益会与照顾子女的利益发生冲突,操作时两者难以兼顾。并且照顾女方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女方对家庭劳务的付出较多,但不排除在某些家庭中男方承担主要劳务,如果仍然按该原则,则可能侵犯了男方的权益。 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上的不足 由于几千年来的各种习惯和习俗,“男主外,女主内”的中国传统家庭模式在如今的婚姻生活中仍是常态。离婚诉讼中,为了争夺利益,夫妻一方转移和隐瞒财产的情况愈演愈烈。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在离婚前就己经转移了存款,隐匿了大宗财物,并且销毁或者藏匿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而对方大多不知情,至法院应诉后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因此查无所获;特别是对于家庭生活中“主内”的一方来讲,出于夫妻间特殊身份关系的信任,加上信息或许途径的缺失,基本没有可能掌握“主外”方的财产状况。而主内方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而不能提供线索的,法院对其申请不予批准,因此,婚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存在现实的举证难问题。根据我国现行证据规则,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求或反驳对方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这导致了夫妻一方对由对方掌握和操作的某些共同财产状况难以取证和举证,大多弱势方离婚时无法证实自己的主张,无法得到应有的财产补偿。 三、对完善我国夫妻离婚财产分配制度的建议 (一)、 完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1.完善对弱势一方的财产分配方法 建议将专利权等无形财产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前所述,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排除了无形资产,显然是对不享有该无形财产所有权的弱势方的不公正。正常 ?参见夏吟兰《在国际人权框架下审视中国离婚财产分割方法》,第5页 的婚姻生活中,一方在共同的夫妻财产投入下,所获得了能够获取更高利益的资格和技能。这可以看成是夫妻间有形财产转化为了无形财产。所以对于该无形资产,应该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该人力资本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不可分割,移转,继承,所以需要法律加以规定,比如可以借鉴合同法中合伙人的债务的承担—对外是连带责任,对内是按份责任。对外该无形资产由取得人专有,对内则 ?视为共有财产分割利益。 而对知识产权所得的界定和无形资产有类似之处,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知识产权的获得也离不开另一方的帮助,为了避免知识产权的持有方利用法律漏洞侵害另一方权益,对知识产权所得的界定时间应该适当放宽,不拘泥于已经取得财产性收益或者通过转让合同等形式予以固定,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完成该知识产权即应确定为共同财产从而进行分割,保护弱势方的利益。 2.进一步明确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 将所有的“婚后收益”都应为共同所有,对投入财产一方是不公平的。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的性质认定,应考虑到该收益具体是由婚姻哪一方或者是否为婚姻双方的贡献所致。建议将夫妻分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的视为个人财产。如前所述,夫妻在没有共同生活,财产分离的情况下取得的财产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欠妥,夫妻双方实际上只是具有夫妻身份的躯壳却无彼此的协助和合作关系,如果还将双方各自的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就缺乏了理论依据,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期间夫妻各自所得的收入归各自使用管理,原则上应该归各自所有。 (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 1、增设分割夫妻财产的参考因素 为了保证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真正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法律规定必须尽可能地具体化,即对财产分割的原则做出具体量化的标准,综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离婚时公平分割财产考虑的因素主要有:夫妻双方各自的就业能力、商业机会;夫妻双方各自的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夫妻双方各自的身体状况、年龄差异;个人财产的数量和质量;婚姻持续的时间和各自对家庭的贡献。只有在坚持公平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下,充分考虑以上因素,才能真正做到合理公正地分 ? 参见何焕峰《离婚财产分割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第112页 割夫妻共同财产。 2、建立健全夫妻财产登记制度 经济发展加快,夫妻财产的种类也日益繁多,财产流转速度也增加了,使得夫妻一方难以全面掌握对方的财产状况,针对这种情况,应当对掌握财产方加以一定的告知义务,要求掌握财产的夫妻一方应当在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告知对方。如果建立健全了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双方将财产登记在册,离婚时,不掌握财产的一方的举证责任将大大减轻,并且在分割无形资产等法律规定不明确的财产时也更加简便,可以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减少和节省诉讼成本,使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结束语 夫妻财产关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不容忽视。很多离婚案件的关键就在于双方财产的认定。因此处理好离婚财产问题不仅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也可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随着财产结构日益复杂,法律有时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审判时往往容易出现偏差,文章对实践中的部分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但是由于时间和水平的限制,难免会出现偏差。希望随着立法的完善,执法者素质的增强以及当事人素质的提高,我国的离婚财产分配制度会更加公平合理,为夫妻双方带来更加公正的裁决,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滕蔓等著. 离婚纠纷及其后果的处置[M]. 法律出版社, 2001 [2]夏吟兰. 在国际人权框架下审视中国离婚财产分割方法[J]. 环球法律评论 2005(01) [3]余金枝. 离婚财产分割制度适用原则简析[J]. 法制与社会 2008(04) [4]薛杉. 浅议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J]. 法制与社会 2010(19) [5]朱红祥. 离婚财产分割热点问题研究[J]. 法律适用 2011(07) [6]曾祯.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妇女权益保护研究[J]. 黑河学刊 2011(02) [7]李洪祥.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类型、性质及效力[J]. 当代法学. 2010(04) 南京审计学院学年论文指导及成绩评定表 论文题目 试论我国婚姻财产分配制度 学生姓名 杨卉 学 号 09060633 专 业 法务会计 指导教师 施卫忠 职 称 副教授 学 历 研究生 你的提纲还可以,但论文存在如下问题: 一、前言部分内容过于啰嗦,按我的修改意见修改。 二、第二部分与第一部分的内容高度重合,与婚姻财产的分配原则合并,不能合并的内 容增加为第二部分的第三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上的不足” 三、第三部分第一、二要点段意思严重混乱,并且对法律的理解错误,婚姻法规定经营 收入是共同财产,你认为这一条不妥,理由何在,一方经营收入是当然的共同财产,分指 割时没有参考经营的只进行家庭劳动的一方当然有权平等分配。你认为这样做对投入财导产的一方不公平, 四、第四部分的相关内容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均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何来完善之说 记 按文中我给出的要求进行修改。 录 指导教师评语: 作者讨论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问题,着重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配原则,虽然并没有 开创性的意见提出,但能做到行文有据、条理清晰,是一篇合格的学年论文。 论 文 论文成绩:80 成 绩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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