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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请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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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请假规定国有企业职工请假规定 篇一:劳动法请假规定 篇一:新劳动法 法定假期、事假、病假、产假等规定 新劳 动法法定假日、病假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 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 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 3天(1...
国有企业职工请假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请假规定 篇一:劳动法请假规定 篇一:新劳动法 法定假期、事假、病假、产假等规定 新劳 动法法定假日、病假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 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 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 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 1 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 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 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 期: (一)实际工作年 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 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 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 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 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 2 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 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 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 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 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 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 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 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 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 3 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 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 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 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 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 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 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 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北京市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 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 4 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 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 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 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 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 扣薪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 天/8小时。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 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与 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 5 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 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 准给予奖励 篇二: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新劳 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 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 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 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 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 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6 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 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 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 期: (一)实际工作年 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 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 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 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 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 7 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 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 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 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 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 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 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 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 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 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 8 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 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 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 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 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 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 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 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 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 对晚 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 9 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 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 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 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 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 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 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 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 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 10 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 基本工资/21.75天/8小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第二条规定“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 剔除国家规定的十一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 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 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天)?12月,21.75天 篇三: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新劳 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 11 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 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 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 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12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 13 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篇二:员工各类请假有关制度 员工请假制度 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进一步统一本集团公司整合后的有关规章制度,以确保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和企业的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法规以及本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员工请假制度。 第一条 请假手续和程序 一、员工请假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未办理手续和未经批准的,擅自离 开工作岗位的时间一律作旷工处理。因故未能及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过后一定要补办。请假期满,因特殊情况必须续假者,应预先办理续假手续,否则,超期按旷工处理。 二、员工请假,二天内由车间(部门)领导批准,超过二天的由车间(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到人力资源部,由人 14 力资源部呈公司有关主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十五天的由部门领导签意见后交到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呈报公司办公会议审批。中层管理人员请假由公司有关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条 事假 一、 一般事假 一般事假,是指员工确因临时有私事需要离岗去办理的、请假时间在15 天以下(不含15天)的。 二、长事假 所谓长事假,是指员工因个人特殊原因,本人需要离岗去处理、请假时间在15天(含15天)以上的。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请长事假的,必须书面申请并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长期请事假,长事假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事假假期一概不发工资及各类奖金、补贴。 第三条 病假 (一)一般病假 1、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必须休息者,须有指定医保医院的病假证明,经部门领导和人力资源部签字后方可生效。 2、职工因病情严重不能来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当天要设法与本部门联系,病愈后带病历及病假证明补办请假手 15 续。 3、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职工休假在外地患急病,需住院抢救、治疗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经乡级以上医院急诊住院证明可作病假。 5、子宫外孕、葡萄胎的术后休息按病假处理。 6、对职工病假证明有疑问的,可指定其去另外一家医保定点医院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证明职工弄虚作假,则复检费用由职工承担,骗取病假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二)长病假 1、所谓长病假,是指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医疗期后,仍需继续请病假的。公司一般不批准超过规定医疗期的长病假。 16 2、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请假停止工作就医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病假期间待遇 员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和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的支付标准按以下办法实行: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按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具体标准为: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十年者为8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为85%;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者为90%;满三十年以上者为95%。 第四条 探亲假 由于目前道路设施的不断改善和交通工具的不断发达,这些现实条件的 变化使探亲途径增多且路途已不再遥远,同时,现行的双休日及年休制度已基本解决员工探亲的需要。因此,本公司取消(或暂不实行)探亲假。 因特殊情况需请探亲假的,作特批处理。 17 第五条 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1、女职工产假98天,属晚育(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的增加产假14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休息和哺乳女职工的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应相应减少其生产定额,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包括生产、引产、流产、取环、放环)按有关生育保险待遇报销。非正常的产前检查作病假处理。 4、女职工生育哺乳期为十二个月。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每天上、下午各有半小时的哺乳时间,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一起使用。 第六条 陪护假 1、本公司员工的子女(14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因病住院(有医院证明)治疗需要家长陪护的,经员工个人申请,车间(部门)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可由车间(部门)领导审批两天以内的陪护假,超过两天的按事假处理。员工请陪护假期间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陪护假期间不参与各类奖金分配。 18 2、本公司工伤人员医疗期间需特别陪护的,由公司安排人员陪护,陪护人员待遇按本人原所在岗位上年度平均工资(不含奖金)发放,奖金按当年同岗位员工的发放标准发放。 第七条 年休假 1、 年休假时间 员工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结合个人情况与部门生产(工作)情况灵活安排,根据个人所享受的年休假时间,一般在当年内安排休完,各部门确因生产(工作)情况当年内不能安排休完的,可跨年安排,但最迟不能超过下年的6月份,过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八条 婚假 员工本人结婚给假三天,夫妻双方不在一起工作,需赴外地结婚的,根据路程远近给路程假。子女结婚给假一天。男女双方均为晚婚的可增加婚假十二天。员工必须在结婚注册后一年内享受婚假。 第九条 丧假 凡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三天丧假(外地的可增加路程假)。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婆、 19 岳父母死亡给假一天。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篇三:国有企业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XXX公司 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劳动纪律,规范考勤管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如与当地政府规定不一致,应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但在执行前应将当地政府法规及申请向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备。 第二章 考勤时间 第四条 公司员工每天上下班须进行考勤登记,具体事宜由考勤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工作时间:公司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 第六条 上班及考勤时间:原则上每日工作时间不低于 7.5小时。各机构可以依据当地政府的规定以及特殊工作性质(如作业倒班、风险查勘等岗位)制定每日上班及考勤 20 时间,报考勤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考勤办法 第七条 考勤统计:考勤统计时间以一个自然月份为一个考勤周期。各机构要保存好书面或电子形式的考勤记录备查。 第八条 考勤方式:采用考勤打卡机考勤。 第九条 考勤种类及定义 (一)迟到:在规定的考勤时间以后到岗为迟到。 (二)早退: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以前未办理请假手续离岗为早退。 (三)旷工:未经审批无故不上班,单次迟到60分钟以上或单次早退60分钟以上的视为旷工。 第四章 考勤罚则 第十条 迟到和早退罚则:员工每月迟到和早退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且在10分钟以内的,不扣当月工资;累计在10,30分钟之间的,扣当月基本工资的1%;累计在30,60分钟之间的,扣当月基本工资的2%;累计在60分钟以上的,扣当月基本工资的3%。每人每月迟到和早退累计不得超过3次,若超过3次,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或早退1次视为旷工1次。 第十一条 旷工罚则:员工每旷工1次扣当月工资的8%; 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次以上,属严重考勤违纪行为,予以 21 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二条 严重考勤违纪行为的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和公司规定,员工的考勤违纪行为已达到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程度,属于严重考勤违纪行为。严重考勤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代打考勤卡; (二)提供及协助提供虚假 考勤证明等。 对严重考勤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一律给予涉及严重考勤违纪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五章 员工假期及待遇 第十三条 周休息日 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一般情况下周六、周日属周休息日。 第十四条 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妇女节和青年节等属法定节假日。 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至28周岁的青年放假半天。根据国家规定,妇女节和青年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再补假。 国家如有假日新规定颁布实施,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婚假 22 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在入司后登记结婚的(含再婚),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婚假;晚婚的(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可持结婚证申请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若当地有其他规定按当地规定执行。 婚假应自结婚登记日起半年内一次性使用,过期不补假。假期内遇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员工婚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 产前检查假 (一)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提供孕检证明到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请假期间可视为工作时间。 (二)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公司给予每天30分钟的外出散步时间。 (三)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其相关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产假及看护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连续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83天。难产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女员工和女员工生育后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天数增加产假。 (二)女员工生育前怀孕流产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者,产假为15天;妊娠4个月以上者,产 23 假为42天。 (三)男员工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者,按当地政府规定天数可休看护假。 (四)产假及看护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五)产假及看护假期间员工工资待遇不变。 (六)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其相关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哺乳时间 凡生育的女员工,在婴儿一周岁之内,每天享有不超过一小时的哺乳时间。一日内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具体休假时间和所在部门领导协商确定。哺乳时间内员工工资待遇不变。 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其相关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病假 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医疗,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享有病假。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累计工作时间?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给予 2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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