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江苏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7-10-11 4页 doc 15KB 152阅读

用户头像

is_977556

暂无简介

举报
江苏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学生体检、实验实习(含教学...
江苏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学生体检、实验实习(含教学计划内的社会实践活动)、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通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房屋大修理支出,不得用于校舍建设、专项设备购置等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性项目支出。 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中,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四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由县级财政在预算内全额安排。省财政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对部分县(市、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给予补助,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分别直接支 1 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中央、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五条 2007年全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为:小学不低于230元,生年;初中不低于350元,生年。2009年要提前达到国家规定的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以后年度逐年增长。苏北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和苏中、苏南地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应当高于省定基准定额标准。 第六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安排(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运转需求。 第七条 农行中小学公用经费纳入县本级部门预算,实行预算管理,并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同步推进,逐步完善。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要以独立设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定点学校为基本预算编制、管理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主管学校进行管理。仍实行中心小学管理所辖定点小学的县(市、区),其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支出管理和会计核算可以由中心小学统一管理,但中心小学需定期向所属小学通报公用经费收支和结余情况。 第九条 公用经费预算要清晰反映学校公用经费的所有的收支项目,做到完整准确,公开透明。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通过已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和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分别核算和反映中央和省予以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的具体收支情况。县级财政部门自行承担的公用经费一 2 并纳入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公用经费年度预算,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县级财政部门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时,对涉及政府采购的公用经费支出,应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对日常、零星支出和紧急支出中能够直接支付到收款人的,要尽量支付到收款人,不能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需要通过提现支出的部分;可采用公务卡方式支付;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学校账户。 第十二条 农村中小学要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保证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 农村中小学要规范会计科目设置,公用经费支出要根据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按照现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确定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实行明细核算,以详细反映学校的经济活动。 第十四条 农村中小学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农村中小学要建立物品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办公用品、仪器设备、专用材料等,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 3 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 第十六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除符合政府采购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外)一律由学校管理和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统筹集中或挪用。乡镇不得保留独立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学校的公用经费。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严肃查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农村中小学要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确保学校教学业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苏财教〔2004〕116号,苏教财〔2004〕17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4
/
本文档为【江苏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